李传喜 叶华刚
摘 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当前社会治理改革的新取向,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如何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是各地探索的重点。本研究以复合治理理论为基础,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立足点,结合地方实践,提炼出“复合型共治”这一分析框架,通过治理主体复合、治理结构复合、治理功能复合和治理价值复合,构建以政府负责为主导、以社会自主为核心、以多元机制为保障、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复合型共治模式,以期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理论支撑和路径参考。
关键词:复合型共治;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义家+义圈”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2)04-0070-09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提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如何将政府、社会、居民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进而形成合力,成为各地探索的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更是深化和拓展了对社会治理基本规律的认识。由此,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成为社会治理改革的新取向,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当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真正实现社会治理格局的共建共治共享,但一些地方由于缺乏具体的理论支撑以及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取得的实践成效并不显著。因此,从理论层面探索提炼出符合基层社会“共建共治共享”需求的框架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以复合治理理论为基础,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立足点,结合地方实践,探索实现复合型共治的路径方向,以期为基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理论支撑和路径参考。
一、复合治理理论:
“共建共治共享”的理论依据
近年来,治理研究在我国逐渐成为一门显学,不仅在实践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探索,在理论研究中也形成了众多的理论观点,诸如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参与式治理、合作治理等。这些理论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社会治理的特点进行了阐述,但是又都有不完善之处,例如,整体性治理理论过于强调各部门间的横向整合而忽略了分工与协调[1],而协同治理、参与治理及合作治理等理论则过于强调各部门的分工与协调而忽略了各部门的横向整合与系统建构,均无法涵盖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多中心化、扁平化、复杂化和协商化特点。相对而言,复合治理理论更能契合基层社会的需求,也能发挥更大效能,在市场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复合治理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2]。
关于复合治理,早在2004年就有学者针对风险社会中国家中心治理的失效,提出应建立复合治理机制[3]。这也是针对一些西方治理理论“在中国场景中出现的空转和失败现象而提出的”[4]。此后,诸多学者对复合治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杨涛认为,“复合共治指的是,为解决共同面对的问题,分散的行动主体通过协商协调、竞争博弈和规则规范来联合相关主体,以集体行动的力量来处理问题”[5]。陶建钟认为,复合治理是一种“国家主导社会自主”的模式,“在承认国家主导作用的同时,强调社会自主对于社会秩序供给的有效支持,在价值取向上内在映照着强国家-强社会-强公民治理格局”[6]。顾金喜认为,复合治理是“在政府主导的过程中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社会权威等多元主体复合协同,通过合作、协商等多种手段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并进一步提出“关键是如何在政府、市场和社会间形成稳固的社会联合结构,建构新型的复合治理体制,通过国家强有力的协调整合,多元主体间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共担社会风险、共享社会合作收益”[7]。何显明认为,复合治理是“通过创新城市治理结构,在逐步缓解体制内治理资源碎片化困境的同时,有效整合体制内与体制外资源、传统治理技术与现代治理技术,形成复合型的治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将分散在社会多元主体中的治理资源有效地整合到城市公共治理过程中来”[8]。针对复合治理理论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复合治理是一种治理模式创新[9],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复合型治理并不是新的治理模式,而是基于单一思维解决转型社会治理多元诉求的无效,在多元复合思维下思考现有治理模式的有效整合”[10]。
本研究认为,复合治理理论是适应中国治理场景的“中国化”治理理论创新,是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多样性、动态性和复杂性的社会问题,对政府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弊端的弥补和完善。以复合治理理论为支撑的复合型共治通过有效转移政府的部分社会职能,为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良性互动提供了可能。因此,契合我国社会治理需求的复合治理理论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政府主导性。在中国治理场景中,政府仍然具有较强的制度制定及资源整合能力,复合型共治也往往需要“政府搭臺”来创建复合共治的空间,但是主导性并非支配性,还要依赖多元治理主体的能动性。二是主体多元性。“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行动者,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单独解决复杂多样、不断变动的问题的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没有一个行动者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利用所需要的工具;没有一个行为者有充分的行动潜力去单独地主导一种特定的管理活动。”[11]因此,复合型共治的关键是,在政府主导下,为解决某一特定公共问题,将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吸纳到公共事务治理中来,形成多元复合主体。三是结构开放性。复合型共治并非一个确定的、长期的结构,而是针对某一特定问题,遵循特定机制,动员相关主体参与治理,治理主体既是多元的,又是动态的、开放的,与特定问题有关联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各种利益主体均是治理的参与者,都可吸纳到复合型共治结构中来。四是功能多维性。复合型共治在功能上是多维双向互动的,既强调社会治理各主体间的横向联动,又强调不同层级间的纵向整合,从而将分散在多元主体中的资源整合起来,应用到多维需求中去,实现整体性与精准性的有机融合。五是机制联动性。复合型共治涵盖了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参与治理、多中心治理等模式的特点,更加强调多元主体联动机制。尤其是面对社会需求多样化、治理资源碎片化等困境,通过治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复合架构,以制度化形式保障各主体联动及资源整合。六是目标实效性。复合型共治的目标是就地及时解决问题,实现社会有效治理。尤其是通过复合治理机制,整合治理资源,联动多元主体,激发治理动力,实现社会问题的有效预防、预警、治理与跟踪,实现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复合治理理论契合我国社会治理需求,可以为基层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实现社会有效治理提供理论依据。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内在逻辑与复合治理理论相互契合,三个“共”的要求更是充分体现了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复合属性。“共建”强调的是治理主体,要求明确多元治理主体的角色和职责,以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共治”强调的是治理结构,要求有完整的基层治理体系,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治理结构及机制,以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精细化。“共享”强调的是治理目标,要求共同分享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果,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复合型共治就是在复合治理理论基础上结合地方实践提出的理论框架,既强调各主体间的横向整合与系统建构,又强调各主体的职责分工与协作,从而有效涵盖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多中心化、扁平化、复杂化和协商化的特点。
二、复合型共治的地方实践样本分析
——以“义家+义圈”治理模式为例
当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推动复合型共治,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浙东台州市J区的实践探索颇有成效。改革开放以来,J区发展速度快速提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吸引了大量人口聚集,社会变迁与转型非常激烈,也深刻改变了J区社会结构和治理面貌。面对日益复杂的治理需求,J区一直以打造“首善之区”为目标,积极探索有效治理途径,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J区面对一系列新挑战、新任务,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完善与提升区级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尤为值得一提的是,J区立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托“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1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了“义家+义圈”复合型共治模式,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造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所谓“义家”,是J区党委、政府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作用,按“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打造的区级社会治理服务平台,是J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基地。“义家”于2019年4月建立,依托J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吸纳群团组织、社工组织、行业协会和民间志愿者组织等全区范围内的社会组织,采取“以群工引领社工,以社工带领义工”的模式,由J区工会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妇联、共青团等12家群团组织进驻。“义家”采取轮值主席制,由12家群团组织轮值担任“义家”总部轮值主席,并分别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结对,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公益帮扶、专业社工服务等活动。“义家”主要定位为引领社会力量的“航标”、链接社会力量的“纽带”、孵化社会组织的“摇篮”、展现社会自治的“窗口”。
所谓“义圈”,是对基层治理单元的一种划分模式,是通过壮大治理力量、激发治理活力从而提升治理效能的一种有益探索。“义圈”从2020年10月启动,依托区级社会治理服务平台“义家”总部,以社区为主阵地,以医院、居民楼、专业市场、工业园区、行业协会、拆迁区块等矛盾易发多发网格区域为拓展阵地,通过凝聚社会自治力量、社会组织力量和行政专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基层治理“生态圈”,充分发挥“义圈”贴近群众、渗透力强、方式灵活、资源广泛等优势,实行矛盾调解、困难帮扶、公益服务和特色功能“3+N”运行模式,以矛盾调解作为主轴,探寻问题症结、化解苗头事件、服务困难群众。目前,J区第一批19个“义圈”已投入运行,其中既有依托社区的“义圈”,如太和社区义圈、港湾社区义圈等,也有基于专业区域的“义圈”,如“市立医院义圈”“一江两岸义圈”“农港城义圈”等。后续将按照“成熟一个、细分一个、新建一个”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域内治理力量和矛盾数量的实际供需,分批次推进站点建设。
“义家+义圈”治理模式的探索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因其符合现代治理的基本规律和社会需求,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义家+义圈”引领下,J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力推动了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截至2020年底,J区在区级化解矛盾纠纷131件、在镇街一级化解矛盾纠纷230件、在村社一级化解矛盾纠纷8119件,占比分别为1.54%、2.72%、95.67%,总化解率达到99.93%,远远超过浙江省规定的“631”标准(即矛盾纠纷60%化解在基层、30%化解在乡镇街道、10%化解在区级),基本实现了把问题矛盾化解在基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治理目标。
“义家+义圈”治理模式符合复合治理的典型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治理主体复合。“义家+义圈”通过平台搭建和制度设置,最大可能地吸纳治理主体,这些主体包括区级政府、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政部门、社区、群众等。其一是区级政府。“义家+义圈”的建设由政府主导,J区政府是主要推动者,为“义家+义圈”的建设提供资金场地、部门统筹协调、制度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支持。其二是群团组织。群团组织“处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特殊位置,兼具国家属性和社会属性”[12],对上,群团组织承接政府的行政资源和公共服务;對下,可以充分发动各自联系对象。“义家”以群团组织担任轮值主席的方式,积极引导相关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了需求与资源的有效对接。其三是社会组织。“义家+义圈”以社会化方式,积极吸纳和培育能发挥专业职能的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J区将全区已注册、备案的社会组织全部纳入平台,目前,共整合链接571个社会组织、2220个社区备案社会组织。其四是行政部门。各级行政部门为“义家+义圈”提供行政资源支撑,如通过对接街道、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在“义圈”成立专业工作室,如“一江两岸义圈”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农港城义圈”设立无讼市场工作室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是“义家+义圈”行政力量下沉的节点,一般明确由乡镇副书记承担居中协调职责。其五是社区。“义家+义圈”模式中,社区自治是核心,“义圈”也基本与社区范畴重叠,因此社区负责人也是“义圈”联系人。“义家+义圈”通过资源下沉和组织保障,对社区进行赋能增能。其六是群众。群众是基层自治的主体,“义家+义圈”以社会自治力量为主体,推行个性化“义圈”自治模式,让群众的事务群众商量着办、群众的矛盾群众商量着解决、社会的关系群众商量着调和,还通过引导人民调解员、律师、退休干部、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入基层服务队伍,形成专业社会力量库,目前共凝聚其他各类社会力量4万余人。
二是治理结构复合。从外在形态来看,“义家+义圈”为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搭建了平台,其中,“义家”是实体平台,通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组织的联合进驻,打破了这三大系统之间的壁垒,使“义家”成为支持型社会组织;“义圈”是虚拟平台,其依托社区、网格等阵地,以制度化形式实现了以社会自治力量为主体、以专业行政力量为支撑、以社会组织力量为补充的治理架构。“义家+义圈”的复合型共治结构,首先是实现了治理空间重组,即补充和拓展了基层治理单元,尤其是将医院、楼宇、专业市场、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纳入“义圈”覆盖范围中,弥补了社区、网格等治理单元的不足;其次是构建了社会治理综合体,实现了通过群团组织、基层党组织、社会组织、行政力量、社区、基层自组织等多元主体的重新整合和复合型共治,打造了基层治理的立体化“生态圈”,在扁平化组织结构基础上,通过有效对接政府资源与公共服务,实现“有效政府+有序社会”的统一。而责任捆绑等制度设置,则使这一“生态圈”能够自主运行、自我循环;最后是实现了组织关联再造。在“义家+义圈”这一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各主体形成了互相嵌入、彼此支撑的关联系统,构建起了复合型共治的组织结构和形态,解决了多元主体因职能分割、缺乏协调而产生的治理“碎片化”问题,使原本分散、独立的主体整合到一起,通过协同化运行机制进行良性互动。同时,又保持了各主体的主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从而形成了个性化“义圈”与一般化“义圈”相互融合、专业化力量与常态化力量同频共振的治理模式。
三是治理功能复合。“义家+义圈”充分体现了组织二元性理论所强调的二元性能力。组织二元性理论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管理研究的一种新范式[13],也是一种解决组织困境的动态能力,即“能够同时兼顾两种相互分离的目标”[14]或管理不同策略间紧张关系、协调不同能力的一种动态能力。这一理论范式借鉴到社会治理领域中也具有很强的解释力。长期以来,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相对一致,即实现稳定。但在日益动态而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治理仅仅是为了实现稳定这一导向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随着多元社会主体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及社会力量的勃兴,在确保稳定之余,对提升社会活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日益复杂的需求,是否具备二元性能力也成为社会治理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一方面,“义家+义圈”针对社会治理的秩序需求,充分动员各主体参与协商议事、矛盾调解、困难帮扶等活动,如“太和社区义圈”以楼道议事堂、三方联动协商、居民夜恳谈等方式形成了有效的自治阵地“太和山议事厅”,“景和社区义圈”以彩虹公益联合会培育了老林会客室、“叶大姐爱心帮帮团”等25个工作品牌,全面提升了事务处置、矛盾化解的专业化水平,有助于从根源上铲除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义家+义圈”针对社会治理的活力需求,积极动员各主体参与公益服务及其他特色服务。如针对社会力量活力不足问题,由“义圈”牵头,组织开展技能比武、季度擂台等活动,为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力量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在活跃社会自治队伍的同时,以点带面激发整个“义圈”的活力。同时,依托站点内的社会力量,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演出、平安巡逻、文明劝导、慈善募捐、法律援助等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如“城市港湾义圈”充分发挥站点内社会团体、退休老干部、志愿者等力量,组织小区居民自编自演开展文艺文化活动,成立由志愿者、楼长和有一技之长的居民等组成的“920·就爱您”邻里帮帮团,开展上门换灯泡、清理下水道、理发、学生作业辅导等服务活动,源源不断汇聚社会自治力量的生机与活力。
四是治理价值复合。“义家+义圈”这一复合共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治理价值的重塑,即培育起了多元主体的一种复合治理思维或复合理性。当前,面对日益多元化、异质化、复杂化的治理诉求,任何单一主体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做法,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思维逻辑上都已经失效了,而如何将多元主体进行有机整合、将治理规则进行合理调整、将治理时空进行深入拓展,则是面对当前治理需求所要考虑的问题。从“义家+义圈”的实践来看,其构建起了一种以多元主体复合为基础、以复杂需求为导向、以有效治理为目标,遵循社会治理规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复合理性。这种复合理性能够推动社会治理从分散共治向复合共治转型,从零散向集成转型。在“义家+义圈”中,政府虽然具有主导性,但并非掌控或支配,政府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均顺应当前社会治理规律,“小心翼翼地介入社会”[15],是在群众、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治理主体充分发挥能动作用的情况下给予方向引导、需求链接、资源整合和力量支撑。而政府、社会、群众等多元主体通过互动合作、平等协商与重复博弈,使“义家+义圈”成为涉及多主体、多层次、多领域的共建共治共享乃至共赢的复合治理机制。如今,这一复合理性已成为“义家+义圈”中多元主体的“共识”,这也使复合理性具有一定的集体约束性。通过各参与主体职责的明确,在复合理性思维影响下,让各主体对参与社会治理从“认识”变为“认同”,提高了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动性,从而有助于避免社会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
三、复合型共治模式机制
建构的策略分析
从实践经验来看,复合型共治模式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能,完善的机制建构是基本前提。基层治理主体的功能多元化、需求多样化需要通过机制建构进行规范约束与调节。
(一)以政府负责为主导,发挥“元治理”功能
“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是对多元化治理主体、力量或机制等进行宏观安排、重新组合的治理机制。在这一机制中,需要对不同力量和组织的立场、利益进行协同,所以,需要一个“治理”的起点与轴心。政府扮演的正是这样一種角色——“元治理”的承担者,保证社会运行机制有序有效的主要责任方。[16]但是,“元治理”强调的政府轴心作用并非传统的“国家中心论”或“全能政府论”,强调政府的责任而非包揽一切的权力。一是强化政府对社会治理责任的有效担当。政府的治理策略要转到主动治理上来,能够结合群众需求从宏观层面对基层治理的机制、模式等进行顶层设计,明确政府、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等治理主体的相关职能和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整合、调控及执行功能,为基层治理提供有效的参与平台、合理的参与机制等基本保证,这些在实践中很难自发形成,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元治理”功能。二是建构理性完善的治理体制与规则。如“义家+义圈”模式所设计的运行体制:在社会组织方面,以“义家”总部为“神经中枢”,吸纳、孵化、管理、发动全区社会组织,以“义圈”为“神经元”,按需嵌入特色化、专业化、规范化社会组织自主参与社会治理。在社会组织与社区自组织之间,以社区自组织为主,积极培育、发动社会自组织,为自组织创造条件,实现社区、居民、物业等参与共治,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享有”;以社会组织为辅,积极对接社会需求,提供专业服务。这样的体制机制,实际上就是一个集社情民意收集、民生诉求处置、公共数据共享、应急指挥联动、动态分析研判于一体的“圈层式”联动社会治理体系,可以有效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群众需求回应、善行义举传播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以社会自主为核心,发挥主体能动性
“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这样一种自组织能力,以应对可能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以使社会生活能够有序进行,降低社会转型的风险”[17],这也是建构“强社会”的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应采取多重举措推动社会自主治理能力提升。一是积极促进社会发育和社会自组织建设。例如,为推动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义圈”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注重挖掘社会自治力量带头人、培养社会骨干力量,在文化活动、志愿服务、群众协调等方面培育“群众领袖”和“热心市民”,集中送至“义家”总部开展专业指导和帮助,提升其专业能力并注册组建队伍,最终实现从初级自治力量向专业社会组织的转变,进而为“义家”和“义圈”提供专业性、针对性的服务,形成从培育到壮大再到反哺的良性循环。二是加强社会赋权与增能。“强政府+强社会+强公民”的格局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全能与掌控,而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強大的引导力、回应力、协调力和执行力,能够帮助基层社会形成自发秩序生产能力。通过社会组织及自组织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工组织等举措,增强社会力量对社会领域内的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不仅仅是面向问题与现实需求的治理,也是面向问题源头与未来需求的系统治理。通过对基层社会力量的赋权与增能,使基层治理场域中的各治理主体具备与其治理目标相匹配的行动能力,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自主运行。
(三)以多元机制为保障,构建核心软实力
多元的主体结构、有力的平台支撑是复合治理的硬件,而健全的治理机制则是其软件。一是“主导-协同机制”。以地市级城市为例,可在市政府主导下,充分发动各级治理主体,构建“市级政府—区级政府—乡镇—社区”的纵向协同机制,通过理顺条块关系、明确各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联系机制,构建以“区域行政力量、社会组织力量、社区自治组织力量”为主体的横向协同机制,以扁平化结构促使各治理主体共同行动,实现共治目标。二是“信息反馈-回应”机制。现实中,出现治理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流通不畅以及回应不足,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各种需求信息,通过线上线下的互动网络,使信息得以及时共享、反馈、回应。例如,“义圈”模式的做法就是充分发动社会自治力量,把退休人员、党员、热心群众等发展成网格兼职信息员,定期收集群众身边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信息上报系统传送到“义家”总部。“义家”在统一受理、分类分析、精准对接基础上,指导“义圈”寻找破题之举,同时通过剥离“义圈”行政职能,下沉服务管理事项,精简站点管理层级,以扁平化、集约化的治理模式,大幅提高社会治理快速响应、精准落地的能力,推动各类问题有效解决。三是“信任-权威”机制。社会治理最终是要靠人来实现的,增强各主体间的信任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关键。要以群众自治为核心,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治理,切实保障群众参与的主体性。而在自治范畴之外,区域行政力量、社会组织力量还要为群众自治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支撑,着力提高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赢得群众的信任,进而强化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权威性。实践证明,在基层治理中,基于信任的权威影响下,各治理主体能够基于一种具有集体约束的“重叠共识”,主动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协同共治。此外,还可通过系统打造展现整体形象的文化产品、文化标识等,不断扩大公信力、影响力、亲和力,积极培育品牌社会组织,形成以品牌带动共治、以共治再创品牌的良性循环。
(四)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政府主动治理变得更加可能,使社会治理能更精准、更及时发现群众需求,推动社会治理决策科学化和治理方式精细化,达到更优质、更关注细节和更人性化的治理效果。例如,“义家+义圈”模式就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出了“掌上义家”微信小程序,将义家线下服务与移动终端有效结合,同时整合96345社会公共服务热线、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网格采集信息数据,依托“掌上义家”建立服务需求库和资源库,以“点单派单”形式,实现站点服务需求输出和社会组织服务供给的即时对接。另外,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义圈”站点开设基层治理四平台账号,对大部分问题由“义圈”圈内相应组织参与化解,对化解不了的矛盾,则通过四平台接收和上报事件,调动资源解决该问题,力争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
四、复合型共治模式面临的
挑战及完善路径
复合型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基层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治理边界仍需厘清。一些基层治理单元的边界划分尚不清晰,尤其是一些治理共同体与社区、全科网格等既有治理单元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在复合型共治模式中,虽然要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行政边界,但是其中每一个治理单元的边界与职责仍要清晰界定,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复合型共治模式的精细化、精准化。二是发展状况不均衡。从“义家+义圈”模式的治理实践看,有些社区发育较为成熟,各种社会组织比较健全,群众发动也较为广泛,能够有效依靠社区内的自治力量实现有效治理和服务。但是对部分社区来说,社区工作基础较薄弱,自组织发展一般,有时社区、物业、业委会、业主之间还存在矛盾,难以组织起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复合型共治的效能。三是服务项目碎片化。现代社区发展的动态性要求复合型共治模式有整体性、宏观性规划,但在实践中还是以零散的项目化形式为主,一些区级社会组织下沉到社区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悬浮”现象,活动重复性、单一性较明显。四是共治制度化不足。各地围绕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但大多还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各治理主体的自身能动性为动力,尚缺乏稳定的制度安排。例如,“义家”与“义圈”分别归口在J区工会和J区政法委,在主体间权责关系、商议程序、共建行动协同等方面也缺乏具体规定,这会导致在组织动员和关系协调上要花费更多精力,无法根本性、长期性地调动各治理主体的内在积极性。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应从以下方面对复合型共治模式加以完善。
(一)加强对基层社会构建复合型共治模式的整体规划
党中央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等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复合型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符合这一方向的实践创新,更需要加强整体规划,作出前瞻性布局,让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让基层社会治理更具科学性、民主性和凝聚力。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导向。以人民的需求为导向进行复合型共治顶层设计,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真正实现“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让人民群众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感受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重要性。二是加强各级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明确各级党组织在复合治理中的職责,并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中的作用。三是加强各治理主体的统筹协调。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建立政法委、工会、乡镇、街道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常态化沟通,使各方的需求与资源能够更好地瞄准和对接。
(二)加强复合型共治模式的制度化建设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生命力来源有两方面,其一,是否基于群众需求,其二,是否有完善的制度。复合型共治模式强调治理的“公共性”,参与范围与领域不断扩大,各主体间是以柔性、灵活、网格化状态连接的,但这也意味着治理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治理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要加强复合型共治模式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要完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晰权责关系、职能范围和权利边界,建立各主体间完善的沟通、协同、合作与监督机制。二是要规范运作程序。可以项目化形式推进复合型共治模式的运行,根据问题属性,将要解决的问题划分为常规项目和专项项目,明确每一类项目的参与对象、参与程序和规则,明确不同主体参与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机制,形成层次分明的专业化运作机制,使各参与主体都能够尽其所能。同时,将不同层次的功能进行有效串联整合,协调好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统分结合、优势互补、互为支撑的运行链。三是为保障制度化参与渠道有效运行,还要完善投入机制,推动社会治理资源向基层下移,为复合型共治模式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三)加强对基层自治力量的培育和整合
复合型共治模式的核心是自治,归根到底要靠广大民众的自觉参与,充分激发“内源性动力”。但在社区治理中,这种动力往往是零散的,要将自治政策真正落实,还要不断培育和整合各种社区自组织。一是要加大后进社区的自组织培育力度,压实乡镇、社区党委书记责任,以党建引领社区自组织发展,注重挖掘和培养骨干,也可引进专业社会组织协助社区进行群众发动和社区自组织培育,使其走上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二是要加大对自治力量的整合力度。要将各类社区自组织积极纳入复合型共治模式,以问题、需求为导向,有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赋予社区自组织主体性地位,培育自治共同体,充分发挥其共商共建功能。
五、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18]社会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就是活力与秩序的有机统一,从复合型共治模式的基层实践情况来看,其建构起了一个个“多圈层、差异化”的基层复合治理共同体,通过治理主体复合、治理结构复合、治理功能复合和治理价值复合等四重维度复合,实现了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动作为和社会各主体自下而上的全面参与相结合,体现了“政府公共责任和社区公共责任的分担与融合”[19]。同时,其以政府负责为主导、以社会自主为核心、以多元机制为保障、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能够有效适应基层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方式、社会心理等深刻变化,使基层社会治理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实践证明,复合型共治模式具有较强的现实解释力和适用性,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有益经验。
总体而言,复合型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符合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需求,也必将迸发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克服其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挑战,通过加强复合型共治模式的制度化建设,加强对基层社会构建复合型共治模式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基层自治力量的培育和整合,使其在制度上和实践上都能够获得更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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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ound Co-governance:Local Practice of Co-construction,Co-governance and Sharing of Social Governance Pattern
— take the exploration of “Yijia+Yiquan” model in J District of Taizhou,
Zhejia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LI Chuan-xi1,2,YE Hua-gang3
(1.School of Social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237,China;2.Party School of Tai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aizhou 318050,China;3.Political and Legal Committee of Jiaojiang District Committee,Taizhou City,Taizhou 317700,China)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of co-construction,co-governance and sharing is a new orientation of the current social governance reform,which points out the direction for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In the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how to realize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governance and social regulation and residents’ autonomy is the focus of exploration in various places. This paper takes the compound governance theory as a tool,takes co-construction,co-governance and sharing as a foothold,combines with local practice,refines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compound co-governance”,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ance subjects,governance structures,governance functions and governance values. In order to provide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path reference for “building a social governance pattern of co-construction,co-governance and sharing”,we should build a compound co-governance model with government as the guide,social autonomy as the core,multiple mechanisms as the guarante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 the support.
Key words:compound co-governance;co-construction,co-governance and sharing;social governance pattern;“Yijia+Yiquan”
責任编辑:傅建芬
收稿日期:2022-02-2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治理低效的生成逻辑与破解路径研究”(21CSH04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乡村治理中群众参与模式及效能研究”(22NDJC313YBM)
作者简介:李传喜,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中共台州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治理;叶华刚,台州市椒江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