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加强社会组织领域党的建设工作,中央把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党政机构改革的体系之中,推动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进一步理顺了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后,社会组织探索出了诸多开展党建工作的新方式,取得了一些新的成就和经验,但也面临着诸如多头领导、管理主体混乱、党员流动性强、党建人才和经费不足等问题。总结典型经验,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领域党的建设工作,必须进一步深化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领域党内法规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领导主体,理顺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领域党建工作提供制度、技术、人力、经费等保障。
关键词: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群众基础;脱钩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2)04-0022-07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党和政府的培育、引导和管理下,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成为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进入新时代,加强党对经济社会的领导,巩固党在社会基层的执政基础,比任何时期都显得重要。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和商会的领导体制发生巨大变化。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明了方向。2016年8月,中办、国办共同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把社会组织管理纳入国家党政机构改革体系之中,为加强党在该组织领域的领导提供了制度保证。
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后
党的建设状况
(一)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明确
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由政府主导组建或政府职能转移改制自上而下形成的行业协会商会,一类是由市场需求驱动自下而上形成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行政权力对自治权的过度介入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化色彩十分浓重,造成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深陷于政府管理中各部门交叉分立、程序烦琐的弊端之中。党建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党组织定位不明确,党建工作只是应付上级检查,往往被动开展,大多流于形式。
2015年,国家正式迈出了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职能边界的第一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部署开展脱钩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底,第一批试点基本完成,131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实现脱钩,归口党建工作机构已正常运转,试点总体进展顺利。2016年6月,启动第二批144家协会试点。2017年,大多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都纳入脱钩范围。截至2018年底,已有422家全国性协会和5318家省级协会实现与行政机关脱钩,均超过应脱钩协会总数的50%[1],为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脱钩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经过改革,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责任进一步明晰。领导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单设机构、以条为主、枢纽管理”模式。在市委层面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派出机构,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行使部分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并同步开展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二是广东、山东等地的“依托民政、集中管理、多头推进”模式。在各级民政部门成立同级党委派出的社会组织党工委,业务主管单位、属地党组织、社区等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实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调治理。三是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协助、会员参与”模式。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在各级律协设立党组织,由各级律协协助主管部门承担指导所属律师及法律事务所的党建工作。
(二)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第一,社会组织领域党员和党组织数量、质量不断提高。近年来,在全面推进“两个覆盖”,即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和党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两个覆盖”目标。党员队伍年轻化特征日益明显,不仅符合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年轻化、专业化的基本要求,而且有助于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网罗人才,提高社会组织党建的科学化与先进性水准。
第二,形成了更加多样有效的党建工作方式。一是建设党群服务中心,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活动提供硬件支撑。按照“网络化”空间布局和“组合性”功能布局,设立多层次的党群服务中心,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二是推动协会商会發挥独特作用,配合落实国家和地方重要工作。在城市产业疏解,产业调整升级等方面,不少地方都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党组织的作用,使相关政策尽快落地或实施。三是加强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党建机制和行为。有的商会制定了党建工作与商会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开展、同步推进的“三同步”制度。还有的协会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规范行业党委和党支部的各项制度。四是为会员“痛点”解忧,实现以党建带会建。不少协会商会探索为会员提供组织关爱的新形式。有的党委定期举办“党员大讲堂”,发挥老党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势,提供公益性讲堂,服务更多群体。五是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嵌入式”基层党建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引导会员热心公益,履行社会责任。六是培育基层党建骨干和“党建之友”群体。七是筛选党务人才,充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力量。
二、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建工作的经验
党的十八大后,行业协会商会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整体布局和党政机构改革的战略举措,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领域的领导,配合国家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时代该领域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值得总结的经验:
(一)“条块联动、齐抓共促”的管理体系,是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质量的保障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模式一直处于探索调整状态。脱钩改革把行业协会商会党建管理体系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北京市朝阳区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发展较早、数量较多,多年来探索形成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管理体系的经验是:组织关系以属地管理为主、党务工作指导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属地和行业相结合的“条块联动、齐抓共促”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快速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质量。
(二)以党建带会建和服务会员的成效,是党建活力的源泉
北京市朝阳区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经验,就是把“党建”作为对成员单位的重要服务内容,展现了党建工作保障企业业务发展的实际功效,提升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质量。党建与会建“有机融合”“以党建带会建、以会建促党建、以共建求發展”的党建工作思路和做法,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带动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是把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落到实处的具体机制。
(三)维护党组织关系“不断线”,是破解党建能力“堵点”的关键
从一些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出现的现实问题看,在挂靠和完全脱钩两种党组织关系类型之外,党组织关系与业务主管部门党委“藕断丝连”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组织,往往能够破解行业协会商会党建能力“堵点”。最为典型的是律师行业党委的模式。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作为功能性党组织,不能接收党员的党组织关系,但是下属的律师事务所党委,都是实体性党委,受司法局机关党委的管理,可以接收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和发展党员。司法局党组要求把完成党建工作任务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前置程序,为律师事务所党委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决策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量。律师行业党委的工作重心,放在“以老带新、以大带小”上,此举扩大了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提升了党建工作质量。可见,以适当方式保持党委与行业协会党委的组织领导关系,可以“以点带面”普遍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政治标准,进而改变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政治生态。
(四)培养良好的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环境是做好党建工作的润滑剂
党建工作开展较好的行业协会商会,领导层普遍比较理解党建工作对于会建的促进作用。在负责人是党员或者领导层中有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提高党组织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领导作用,使党建工作具有比较有利的条件。行业协会商会是自治性组织,尽管在登记注册时鼓励负责人由党员担任,但是按照“自主办会”原则选举产生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领导层,不少是党外或者民主党派人士,甚至没有党员。“党建之友”建设,是争取这类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负责人支持的有效做法,帮助他们理解党建工作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和非公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和争取他们关心支持党建工作。
三、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建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社会组织领域如何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依然面临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发现和总结,这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婆婆”多与管理缺失并存。在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上,《意见》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具体指导,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P13)。但实际上,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上呈现出多头并管的局面,给社会组织搞好党建带来了很大的时间成本、业务成本、人力成本。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后,在党建业务的指导上,往往又陷入找不到“婆婆”的境地,原来负责主管和指导的各部门往往相互推诿、推责,使有些脱钩的社会组织对党建工作产生了迷茫的状况。
第二,党组织找不到党员与党员找不到党组织并存。《意见》尽管要求社会组织要“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2](P9),但社会组织还是采用传统的打电话、发邮件、填表格等方式来联系党员,提供的服务也是收党费、组织一般的活动,对于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更加便利地联系党员、主动提供党组织服务的动力不足。而对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员来说,履行好劳动合同是第一位的,拿工资是第一位的。对于找到党组织、过党组织生活的需求往往是第二位的。按照党章规定,党员要参加所属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但是由于其组织关系不在社会组织党组织中,是否参加社会组织或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生活带有更强的个人选择成分,并没有法规上的强制力。
第三,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明确,功能性党组织的局限性大,难以发挥领导作用。2017年党的十九大修改后的党章,并没有像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的党组织那样,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或者政治核心作用。功能性党组织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党组织,它是基层在贯彻党的全面领导、扩大党组织“两个覆盖”的一种组织创新。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功能性党组织在扩大党组织覆盖面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先天性缺陷,政治功能很难发挥,领导力、组织力往往弱于社会组织本身的领导力和组织力。党章规定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的作用,也就很难发挥了。
第四,部分党的组织设置形式和隶属关系不规范、不合理。从实际运行来看,一方面,朝阳区仍有部分机关党组织关系不隶属于机关工委。着眼于工作便利的角度,北京市朝阳区仍有部分机关划归不同的系统管理,如文化委、卫健委、民政局等6家机关单位归口宣传系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7家机关单位归口政法系统管理,不利于党建工作的整体统筹。另一方面,党组和部门党委两者在设置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对于哪些单位适合设置为党组、哪些单位应该设置为党委并没有规范,导致一些党组性质的党委没有能够按期换届。
第五,社会组织党建标准模糊。在北京市朝阳区调研中,有社会组织党建负责人说,他们在与全国其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者进行经验交流时,大家都发现,社会组织党建各地都缺少一个标准,究竟做到什么程度,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才是做好了做到位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出台了《意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各自的“实施意见”。但是这些“意见”都是指导性的规定,并没有指标性的规定。
第六,社会组织中党务工作者数量少、不稳定、不专业的现象比较突出。例如朝阳区的律师事务所,尽管以大成、盈科为代表的律所党建工作做得很好,但是整个朝阳律所没有专职的党务工作者,都是兼职的。有些社会组织如女企业家协会、物业协会等,都聘请或者组织部门给派驻了专职的党务工作者,但是数量往往很少,一般是一个人,多的有四五个。由于大多是兼职做党务工作的,所以党建的专业性一般不强,缺少党建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很难推动社会组织党建质量的提高。
第七,党建经费普遍不足。社會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离不开必要的经费。根据《意见》规定,“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2](P14)。在实际工作中,《意见》规定的这些费用总盘子比较小,对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支持力度也不大。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理论认识上的偏差。有些人习惯用西方的政治、社会理论来看待和分析社会组织开展的党建工作,认为社会组织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不应该建立党组织。即使建立了党组织,也是为了应付国家和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的政治任务而已,党组织工作不过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而已。有些社会组织负责人即使赞同党的领导,也积极去建立党组织,但是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把党组织当成与有关党政部门进行沟通、争取资源的一个工具与渠道。
第二,推动社会组织领域党建工作的党内法规供给不足。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关于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规定是“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对于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多是功能规定,对党组织在基层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缺少明确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没有高位阶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法规出台,制度的刚性不够。
第三,社会组织的自治性与党组织的政治要求之间存在张力。一是两种不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之间的张力。社会组织按照章程有自己的管理架构,党组织管理架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立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首要资格是党员,但在有些社会组织中,有的管理层人员并不是党员,尤其是会长不是党员。这样党组织开展活动,往往要看协会、商会非党员领导对党的认识和政治觉悟。二是协会、商会中党务工作者双重身份之间的张力。社会组织中,党务工作者常常存在着雇工身份与领导身份的矛盾。尽管党的组织更具有严密性,但是党务工作者首先是协会雇用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安排受协会领导的指示。两种身份的张力往往使党务工作者在处理孰重孰轻时左右为难。三是普通党员的政治身份与协会工作人员雇工身份的冲突。党员参加党的生活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但在社会组织中,党员首先是被雇用的员工。因此,社会组织中一般党员由于忙于协会事务性工作,平时很难在工作时间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以市场为主导的人员流动还不适应,严重冲击了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稳定性。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党员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流动性增强。党员流动性是造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领域党建工作难以开展的显著因素。尤其是中小规模的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普遍比较困难。朝阳区民政局对流动性比较强的社会组织进行了排查,成立了流动党员党支部,但是就出现了刚刚成立一个党支部,任命的支部负责人又调走了,支部就成了空架子。由于担心工作不稳定,社会组织中非在册党员(党员组织关系不在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里)人数比较多,加上“口袋党员”人数有时超过了在册党员人数,组织党内生活往往找不到足够的党员。
第五,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带来了党组织管理层级间的疏离。行业协会由于本身的特点,往往呈现出多层级的组织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个总会、多层级分会的情况。由于协会总会与分会、总部与会员之间比较松散的关系,造成了总会党组织与各层级分会党组织、总部党组织与各会员单位党组织关系的松散与疏离,党组织发挥作用比较困难。尤其是协会与行政机构脱钩后,各地的协会一般也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独立的协会,这就造成了在党组织关系上,协会与各地分会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是在协会组织隶属关系上,总会和分会都是独立法人,互不隶属。
四、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的思考
加强和改善社会组织领域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委要管党、党的机构要管党、党的组织要管党。必须进一步明确党建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党的组织部门和专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部门,负有指导责任。社会组织中党组织是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开展党的工作的主体,负有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根据《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考虑在地方党委组织部成立“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名称可以称为“两新”工委,与民政局“社会党建综合党委”一起,作为专门管理“两新”组织的部门。有的地方党委在组织部增设组织四处(市委“两新”党建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两新”领域的党建工作,效果比较好。建议在区(县)委组织部增设组织四科,同时加挂区(县)委“两新”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县)“两新”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承担区(县)委“两新”工委日常工作。“两新”工委的组成人员,可参照“两新”工委设置方式,原则上以区(县)委“两新”党建联席会成员单位为基础,按照工作关联性,对部分工委委员组成单位进行合理调整。考虑到党建决策的科学性和代表性,结合实际情况,可增加有代表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工委委员。
二是完善和理顺党建管理体制。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除了对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负有指导责任外,对所辖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主要承担数据收集、党建情况摸排等辅助工作,不再负有指导责任。改变对社会组织多头管理,又在很多领域管不到的情况,根据便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建工作全覆盖的原则,在“两新”工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分成多个领域,不同领域对所辖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这样,可以从管理体制上确保社会组织领域党建工作的全覆盖,并加强党对这个领域的领导。
三是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对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建议一些地方设立的区(县)社会组织联合会综合党委由功能性党委调整成实体性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区(县)社工委。区(县)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领导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对有业务主管单位但未纳入脱钩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同时接受社会组织联合会综合党委的统筹指导。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工委或党委设置的,其所属协会商会的党组织关系可整建制转入区(县)社会组织联合会综合党委。区(县)委组织部对社工委、社会组织联合会综合党委加强工作指导。
四是赋权区(县)委机关党委对重要协会商会及民企党建工作进行直接领导。对于规模比较大、党员数量比较多、影响比较大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尤其是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角兽企业,可以考虑区(县)委机关党委要进行直接领导。
(二)加强工商联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建党工作的领导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最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工商联要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条例》规定:“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3]工商联要以党建为统领做好所属协会、商会、民企的统战工作。
(三)加强中小微协会及民营企业的属地化管理,确保党建工作“全覆盖”
一是健全对中小微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摸排机制,有效对冲“两新”领域人员的高流动性。建立动态摸排机制,动态更新“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台账,为扩大覆盖夯实基础;完善协同摸排机制。结合登记注册、参保、纳税等经营信息,统筹发改、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统计等职能部门,协助掌握“两新”组织数量、规模及街乡分布。二是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把指导小微企业和中小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街道党工委的职责范围。这些小微企业和中小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区域化党建、派出联合指导员等方式,统一接受所属街道党工委党建工作的指导。三是建立摸排机制。指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建立党委与人力资源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在党员员工入职时同步采集有关信息、离职时指导接转组织关系,挖出“口袋党员”“隐形党员”。
(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党内立法
中共中央应把制订《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条例》纳入党内法规制定的五年规划之中,解决社会组织领域党内法规位阶低、可操作性不强的局面,使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更加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在中央相关法规没出台之前,地方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功能性党组织的职责和功能,促进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功能的完善,突出党组织对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中的组织功能,提高其领导力。
(五)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科技含量
第一,要打造社会组织党建大数据库。社会组织领域党建工作情况纷繁复杂,更需要利用大数据来支撑该领域的工作,以党建数据库的建设来推动行业协同、政企协同、政商协同。建议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党建一体化大数据中心,把该数据中心纳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协同创新体系之中。第二,要优化数据采集供给结构,调动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卫健、行业协会商会等一切与社会组织党建有关的部门,统一部署,合理设计数据结构。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推进党建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积极推动行业数据中心之间建立直连网络,提升互联互通质量,推进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第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推进党建大数据一体化算力服务体系,通过建立云资源接入和一体化调度机制,以云服务方式提供算力资源、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和门槛。第四,提升党建大数据综合治理和服务能力,强化党建大数据在分析、研判方面的应用功能,使党建大数据在应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基层党建情况研判、组织协调基层党组织、优化社会治理、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第五,注意确保党建工作信息大数据的安全。组织部门对大数据服务器要自主可控,防止信息泄露,确保党建信息安全。
(六)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
探索把功能性党组织变为实体性党组织的途径。可以考虑在管理体制顺畅、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多的协会、商会、非公企业,成立实体性的党组织。进一步在协会商会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地位、功能,细化党组织在协会商会管理、决策、运行中的角色。除了把党的领导有关规定纳入协会、商会章程外,协会商会领导层换届时,要充分考虑候选人党员的比例。领导班子设置要同步考虑党组织的设置和作用的发挥。加大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协会、商会领导班子交叉任职、双向进入的力度。协会、商会领导层中党员确实少的,组织部门、上级管理单位可以考虑选派适合人选进入领导层,负责协会、商會的党建工作。
(七)加大社会组织领域党务工作者队伍的培养力度
建议组织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社会组织中党组织领导学习培训班。一季度组织培训一次社会组织的党务工作者学习培训班,每期为期2—3天,使每个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人及党务工作者每年能接受一次培训。培养大批专业党务工作者。设立党务工作管理硕士专业MPW(Master of Party Workers),作为管理学的二级学科,鼓励高校、党校加强党务工作者的教学与培训工作。地方党委要加大对大型商会、协会、非公企业党务工作者的派驻工作力度。加大党务工作者培养和培训力度。提高党务工作者待遇,除了财政支付的劳动报酬外,鼓励派驻单位根据党务工作者的业绩和贡献,提供一定数额的职业补贴。解决专职党务工作者职业发展天花板问题,加大专职党务工作者在公务员录取、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的优先权利。
参考文献:
[1] 回望2019·社会组织篇: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从试点先 行走向全面推开[N].中国社会报,2019-12-27.
[2]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M].北 京:人民出版社,2015.
[3]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EB/OL].(2021-01-05). https://www.12371.cn/2021/01/05/ARTI16098465341593 60.shtml.
Research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Party Build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 take industry association and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example
TIAN Gai-wei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arty build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s incorporated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to the system of the reform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promoted the decoupling between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and further straightened out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fter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social organizations have explored many new ways to carry out Party building and made some new achievements and experience,but they are also faced with problems such as multi leadership,confusion of management subjects,strong mobility of Party members,insufficient talents and funds for Party building and so on. To sum up the typical experience and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arty building of social organizations,we must further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leadership system and management system,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social organizations,further standardize and clarify the main body of leadership,straighten out the management system,and provide institutional,technical,human and financial guarantees for the Party building in the field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social organization;the Party building;mass foundation;decouple
收稿日期:2022-04-1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研究”(21ZDA124)
作者简介:田改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研究中心(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義政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