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产品监管实践及研究新进展

2022-07-14 09:33和军郭安皓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质量安全

和军 郭安皓

摘 要:基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文献,应用CiteSpace软件对农产品监管研究进展进行计量可视化分析。研究发现:学界对农产品监管的研究重心依然以质量安全为主,监管路径呈现多角度、多维度以及多元化的特征,但研究偏向中宏观,缺少微观视角下的实证分析以及监管收益对比研究。基于此,提出未来研究与实践重点方向:(1)深化政府监管效率研究,完善健全农产品监管的相关法律;(2)完善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构建体系效能评价;(3)从实证角度出发,剖析监管多元共治的监管效率;(4)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区块链赋能农产品监管。

关键词:农产品监管;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2)04-0029-10

农产品既作为食物的重要来源,又作为加工食品的基础原料,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在微观层面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在宏观层面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农村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毒韭菜”“毒豇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屡见不鲜,2018—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率也逐年上升1。为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维系社会稳定,对农产品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夯实粮食生产能力基础,保障粮、棉、油、糖、肉、奶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农产品监管的研究热度一直很高,农产品监管的研究不断深入细化,成果大量涌现。梳理农产品监管的相关文献,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研究热点与趋势,为完善监管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本文借助CiteSpace软件对农产品监管研究进展进行计量可视化分析,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发文数量变化、发文作者以及关键词等方面进行整理,试图梳理出农产品监管的学术发展脉络,并对农产品监管近年的研究新进展进行总结归纳,以期为农产品监管的研究提供借鉴。

一、农产品监管研究文献数据统计2

(一)发文数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监管领域发文数量总体呈先上升再下降的趋势(见图1),2015年发文数量达到峰值。分阶段来看,1979—2000年发文数量较少,农產品监管处于酝酿阶段;2001—2006年发文数量显著提升,农产品监管处于起步阶段;2007—2015年发文数量直线上升,农产品监管全面推进;2016年后,发文数量有所下降,农产品监管进入改革创新阶段。

(二)发文作者

利用CiteSpace软件,可以得到该领域内的作者群。如图2所示,该图中作者之间的连线代表着作者之间合作关系的强度。从知识图谱可以看出,虽然大部分作者的节点较为分散,联系不够紧密,但还是存在联系较为紧密的团体。例如钟宝龙、刘东亮等作者之间的合作;郭荣贵、魏永春等作者之间的合作,等等。在这些作者中,发文数量排名前五名的作者(由于存在排名并列,共计七位作者)分别为:李长健、陈晓华、陈松、王芳、梅星星、钱永忠、赵玲丽。

(三)关键词

关键词的共现有利于我们分析出农产品监管的研究热点以及研究方向。为突出农产品监管研究的重点领域,我们利用CiteSpace软件,手动剔除“农产品”“监管”以及“对策”等共性关键词,得到图3。图谱中节点的大小代表关键词出现次数,关键词之间的连线代表着关键词之间的共现强度。关键词出现的频数可以直接地反映出研究领域的热点,中心性可以反映出关键词之间的关联强度,中心性越强代表着该关键词在共现网络里的影响越大,其数据详见表1。关键词出现次数排名前五的分别为:“质量安全”“安全监管”“农业部”“现状”与“监管体系”。关键词中心性排名前五的分别为:“质量安全”“农业部”“水产品”“动物产品”以及“安全监管”。其中“质量安全”一词的出现频数为517,中心性为0.19,遥遥领先其他关键词,可见质量安全是研究农产品监管问题的核心内容,因此对农产品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

为了探究关键词的时间分布以及关键词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剔除1979—2016年期间出现频数小于10次、2017—2021年期间出现频数小于5次的关键词之后得到图4。从图中可以得知:在2001年前,除去“农产品”“监督”以及“管理”等共性关键词,相关的关键词节点较小且较少,该阶段农产品监管还未得到充分重视。2001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指出,“在20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战略目标已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对农产品的需求不再停留在量的层面,此时诸如“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等关键词在农产品监管领域的文献中逐渐出现。200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诸如“监管”“质量安全”以及“对策”等关键词开始活跃出现且图谱中的节点较大;随着大数据元年即2013年的到来,诸如“信息平台”以及“监管平台”等关键词开始迸发。2016年至今,“社会共治”“追溯”以及“可追溯”等关键词与同时期其他关键词对比出现的频数较高,逐渐成为农产品监管领域近年来的研究热点。

农产品监管是应社会实践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对农产品监管领域发文趋势、作者以及关键词的分析表明,国内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起步于《对进口集装箱装载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兽医卫生监督管理》(陈占成,1994)一文,虽然与国外农产品监管相比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从关键词出现的频率及其共现时区来看,国内学者对农产品监管的研究逐步加深,研究方向极具现实意义。梳理并归纳该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有助于把握国内农产品监管的发展方向,有效提升农产品监管效率。

二、农产品监管研究新进展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监管的核心要务,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1-3]降低信息不对称,改变消费者的“逆向选择”以及生产者的“道德风险”可以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4-5]本部分以国内农产品监管领域关键词出现频数较多且中心性较强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近几年高频出现的关键词“社会共治”“追溯”“可追溯”等为基础,将该领域的相关文献整理为政府自身的监管体系建设、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监管以及区块链赋能农产品监管等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主要围绕政府自身监管体系建设展开叙述;第二部分从多元主体共治的角度出发,引导供应链上各主体共同参与农产品监管,畅通社会共治途径,发挥各自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第三部分主要围绕区块链赋能农产品监管,与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以及追溯体系相结合来展开。

(一)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

由于农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客观上需要政府对其安全生产进行干预与监管[6],而政府监管效率低下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7]政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并监督相关政策实施,政府自身的监管体系决定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效果。2004—2012年期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多部门联合,采用“分段监督原则”,将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为不同的阶段,一个监管部门负责一个阶段的安全。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这种多部门管理往往采取简单化处理的方式,无法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容易导致形式上“齐抓共管”,实际上“齐抓疏管”,结果流于“齐抓不管”的局面。[8]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过去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7个主要部门(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药监局、农业部和商务部)整合为3个(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和国家卫计委)。此次改革虽然终结了过去“综合协调、分段监管”的安全监管体制,但此次改革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农产品安全事件依然层出不穷。[9]

要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需要改变监管任务混乱,权责不清的局面,这需要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权责主体,解决目前存在的权责划分不清晰的问题。[10]如果政府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会导致政府监管力度过低,以致农户、企业做出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预期收益远大于预期成本(主要是政府对农户的惩罚成本),由此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政府与农民、企业之间就会形成一个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博弈。[10-12]只有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水平,才能对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产生有效的约束作用,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实施的环境保障。[13]2018年,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和机构进一步整合。尽管这次改革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多头监管的问题,但该问题仍未得到根本上的解决。[14]

安勇华(2019)认为,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分散化監管的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与其监管体制相互促进,共同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保障。[15]鲁敏(2017)通过对国外农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研究,认为国外相关法律显著的特征在于对目标的管理明确,各国法律不存在模糊之处,并且法律中的数据定量且精准,从而保证了执行的效率。[16]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补了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17],并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入依法监管的轨道[18],保证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但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法律体系目前仍存在相关立法不完善、法律监管盲区、惩罚机制不完善等问题。[19-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及食品、农产品实行分段监管所形成的衔接较为混乱等问题,导致难以达到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支撑体系建设的预设目标。[21]

(二)农产品多元主体共治

农产品从生产源头到消费者手中,需经过运输、储藏以及销售等多个环节,农产品产业链的纵向分工细化加大了政府对其监管的难度。[22]陈汇才(2011)通过生产者与消费者、中间商与消费者、生产者和中间商与政府、政府与消费者等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分析,得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出现“柠檬市场”“道德风险”等问题,只有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才能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农产品市场有序运转。[23]

传统的单一政府主导型监管存在以下困境:(1)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农产品监管模式虽然在初期为维护农产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监管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目前农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9](2)虽然政府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但面对数量庞大且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后存在追溯困难、罪难罚重的困境。[24-26](3)存在政府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以及监管权力腐败的问题。[27-29]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虽然承担着主导责任,但政府的有限监管资源与农产品链条上无限的监管对象产生了矛盾,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单一主体的力量去实现,必须突破政府单一监管的模式。[30]政府应当转换职能角色,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措施等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31-32],建立起一个包括种植、养殖和市场流通等环节及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农产品全过程监管体系,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如此,来自民间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既可以建立起“火警”机制补充安全监管体制[33],又可以使监管部门脱离微观管理职责的束缚,专心构建市场运行的制度设计。[34]

1.消费者参与路径。消费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参与主体。[35]因为消费者获取农产品来源以及相关信息的条件有限,所以得到的农产品属性信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会导致消费者通常会选择低价的农产品来弥补信息上的损失,农产品市场出现“柠檬市场”效应,质量较高的农产品逐步退出市场。[36-39]在农产品市场上若通过行政手段,完善信息显示机制,使消费者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成本降低[40],从而影响消费者及生产者的行为,就可以有效地改善市场环境[3],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41],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刘成、郑晓冬等(2017)通过对美国、欧洲、日本等经验做法分析,提出政府可以建立网络信息化的新型监管模式,实现企业和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共享以解决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42]政府监管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手段,这一基础手段,需要建立以供应链上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全力配合的基于“互联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43-44]这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云计算技术发展,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监管视角。[45]

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追溯体系,并将追溯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使追溯平台作为媒介,让消费者“用脚投票”,是引导消费者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我国于2002年进行农产品追溯体系的研究,从2004年开始,相继开展了有关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目前农产品追溯体系尚未成熟,鉴于此,国内的诸多学者对农产品追溯体系提出了相关的问题及意见。贾娜等(2014)认为我国现存的追溯系统处于不同地区且呈数量多、规模不大的特点,因为这些追溯系统相互之间不兼容,所以无法做到信息有效共享,并且由于监管体系的特点,不同环节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也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衔接,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追溯。[46]李江华、孙晓宇等(2017)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有效的肉类食品追溯标准,从推荐性和强制性两种追溯标准来介绍我国肉类食品的追溯现状,提出我国肉类追溯体系存在各环节标准分布不均衡、衔接不紧密以及标准内容存在交叉和重复等问题。[47]

同时,国内许多学者认为与追溯体系相关的法律配套建设落后,法律法规不完善。[46-48]所以應尽快研究和制定《农产品质量和安全追溯法》,着手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法律层面并明确农产品监管主体,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制[49-51],来保障农产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完整环节的全方位追溯,真正做到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法可依。

也有学者认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顺利的实施与推行取决于农户的参与行为[52],但目前农产品追溯体系对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体农业生产者来说,门槛较高,所带来的成本较大也是无法有效促成农产品追溯有效使用的原因[53-55],因此降低农产品追溯系统所带来的成本,给予一定的引导补贴也是提高农产品追溯系统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56-57]

此外,在完善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增加多种有效且便利的举报渠道,以及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等亦有益于构建消费者共同参与农产品安全治理的动力机制,引导消费者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3,51]

2.其他主体参与路径。生产者方面:农产品生产者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大多数农产品生产者在监管缺失以及逐利的心理下会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58],出现使用违禁农药、过量使用农药等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一旦农产品生产源头出现严重的问题,即使在后续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也会有问题产品流入市场。为了调动农产品生产者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之中,国内学者提出以下建议:(1)减少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干预以降低监管成本,增加对农产品生产者安全生产补贴与不安全生产的惩罚力度,运用激励与惩罚双向并行的方法机制[9];(2)通过官方权威的声音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用社会舆论约束农产品生产者进行不安全生产行为[59];(3)通过对农产品收购商的施压,提高收购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严格监督与检测,以提高农户的安全生产动力等。

经销商方面:在农产品流通的市场中,经销商既是该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直接执行者,在传统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中,企业是被动地接受监管,而非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去参与监管行动,这就导致企业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低下。[60]在推进协同共治转变的过程中,龚强、张一林等(2013)通过一个代表性消费者与一个代表性企业的博弈模型得出,政府可以通过界定企业特定环节的信息揭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既可以降低规制俘获的可能性,又可以有效调动社会监管,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虽然揭露信息会给单个企业带来成本的上升,但是对于整个行业具有正效应,也会激励企业向更安全转型。[61]马琳(2015)认为需要加大经销商在安全监管中的责任,通过强有力的质量安全规制措施,将监管的责任与压力传递给经销商,对企业诚信记录信息公开,采取对记录好的企业给予例如税收优惠、项目审批上的倾斜,对记录差的企业进行曝光等方式,引导销售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态度由被动变为主动。如此,销售商既会严格要求自身,又会对其他企业进行监督[62],达到使经销商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之中的目的。

媒体与声誉机制:在信息充分流动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组织化特征的存在,为了长期的利益,企业往往看重自身的声誉,所以拥有一个强大的声誉机制,会迫使企业考虑到未来在市场中的交易机会,极大地改变企业现在的行为,从而促使市场声誉机制有效地激励零售商通过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式参与到农产品安全治理当中。声誉机制发挥作用就可把企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负责的行为及时传递到消费者的信息结构之中[63],媒体便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它是利用舆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施压的重要力量。虽然媒体对农产品安全事故进行披露是有效监督的直接推力[64],但是这种披露应该是合理的,因为现如今一些媒体为追求点击量,往往以负面信息为主,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状况的过度担忧以及降低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意愿。合理的媒体曝光,既可以在防止政企合谋以及监督政府不作为方面发挥作用,又可以拓宽消费者获得安全信息的渠道,便于消费者“用脚投票”,对不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进行市场驱逐式惩罚。

(三)区块链赋能农产品监管

农产品供应链各参与主体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会增加彼此之间的信息壁垒,区块链技术在物联网、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可以进一步推动农产品监管从而提升整体效益。[65]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结构、开放性与防篡改性等特征,一旦区块链的这些特征与农产品监管实现耦合,就可以摆脱数据完全依赖某个机构的局面,从而增加信息透明度与农产品监管透明度,降低参与主体获得信息的成本与农产品监管成本,帮助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参与主体实时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垄断,有效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监管失灵难题,为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难题提供新途径。

区块链与协同监管:农产品监管是由诸多政府部门协同进行的,由于交易成本以及信息成本的存在,各部门之间容易形成“信息孤岛”,陷入跨部门协同困境,最终带来协同失灵。[66]协同失灵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题,忽视“信息孤岛”问题,单纯依靠制度设计来实现部门协同监管并非良策。区块链赋能农产品监管为解决协同失灵提供了新思路,它可以整合监管网络中的组织关系,将传统以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多中心”监管框架向“去中心化”的新型组织形态转化,监管部门将自己的信息共享在区块链上,彼此之间通过信息分享实现相互制衡,打破监管部门之间的边界,消解“信息孤岛”问题,提升监管效率。[67]

区块链与社会共治:由于体制及观念等原因,农产品监管链条的各方主体之间信息数据封闭,彼此之间信息不共享。各主体将相关数据附上数字签名写入区块链中并实时共享,可以提高参与主体的造假成本及难度,建立起一个低成本的安全透明机制。区块链可以在农产品供应链中赋予共享与共同监督的强力机制,使参与主体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68],将信用量化嵌入到区块链中,通过声誉机制来影响参与主体的行为,使拥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相互监督,减少非安全生产行为。[69]区块链将声誉、信任形成数据化形态,通过把声誉机制、信任机制等非正式制度正式化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每一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者都可以通过市场规则对其上游进行纵向约束[68],最终提高社会共治效率。

区块链与追溯体系:农产品供应链长,节点众多,传统溯源系统由于采用中心化管理,导致参与主体各方彼此隔离,信息透明度较低,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很难快速准确地找到问题环节,参与主体之间交易不透明,价格不公平,存在利益博弈,彼此互信程度低。[70]我国农产品追溯体系虽然在多年发展中不断完善,但其溯源结果可信度仍然较低。建立以区块链协议为基础的共识共享以及信息透明的协作机制,可以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农产品溯源系统更加安全透明。陶启、崔晓晖等(2018)将区块链技术引入以大米为例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数据库,进行风险评估后得出区块链技术引入质量安全管理可以解决农产品安全领域的信任问题。[71]霍红、詹帅等(2019)认为,因为信息安全以及经济利益对于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的影响程度不同,所以参与主体的权限也应是不一样的,建立公有链嵌入的内外部协同监管、联盟链嵌入的内部监管以及私有链嵌入的企业自我监管等多种区块链嵌入监管的形式,形成“私有链—联盟链—公有链”形式的区块链组合,信息通过该区块链组合正向流动,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通过区块链组合逆向追踪,可以快速锁定问题源头。[72]孙俊、何小东等(2018)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农产品追溯系统中的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以及应用层来保证农产品数据的真实性。[73]赵磊、毕新华等(2020)用加入加密验证、数据写入和数据调用等3个子模块的方式对追溯数据加工,旨在建立起一个更完善的追溯信息链。[74]魏立斐、朱嘉英等(2020)以水产品为例,采用区块链技术与HACCP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设计了全新的溯源系统,并通过仿真实验表明该系统可以在解决质量安全信服力缺失问题上发挥优势。[75]

数据采集是区块链与农产品监管完美结合的重要一步,虽然区块链具有去中心性以及不可篡改等特点,但上传到区块链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却依赖于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主体。在主观上,某些用户由于对自身隐私问题的考虑,对数据分享的意愿較低[76],或从机会主义保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谎报数据[65];在客观上,现有技术不能完全依赖于智能化,须借助人工采集数据的方式来实现,而人工采集必然导致一定程度上的数据“失真”。所以,要使区块链与农产品监管完美结合必须保障数据的真实性,要采用奖惩结合的办法,建立起合理的数据“保真”激励机制,弥补参与主体主动分享真实数据动机不足的问题。目前,区块链技术并不成熟,农产品链条上参与主体众多,链条烦琐决定了追溯系统需要处理大量数据,而区块链的数据缓存问题是当下难题。[77]当下区块链与追溯系统的结合多是通过将链上数据直接写入区块链中,而随着数据累积难免会造成区块链存储压力过大的问题。杨信廷、王明亭等(2019)以果蔬类农产品为例,将数据库与区块链相结合,将果蔬类农产品供应链的各个阶段的信息在本地数据库记录,同时对其进行哈希计算存储在区块链系统中,设计出追溯信息在链上和链下双储存的机制,以缓解区块链存储的压力并加强数据的隐私性。[78]李梦琪、杨信廷等(2021)以水产品为例,采用以农产品纵向产业链上的各方参与主体以及监管机构组成的一条主链,与每个企业内部部门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组成的多条从链的架构对农产品溯源数据进行存储以及查询,以解决区块链溯源数据存储压力问题。[70]

三、结  语

基于对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献的梳理,提出未来研究与实践重点方向:(1)在当前农产品监管体系下,应深化政府监管效率的研究,健全农产品监管法律体系,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监管,避免多头监管问题,提升农产品监管层次。(2)在农产品追溯方面,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集中在完善健全追溯体制与信息技术支撑等方面,而鲜有文献对激励供应链参与主体使用追溯进行研究,应加强提高农产品追溯系统利用率对策研究。在完善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也需注意其潜在的负面效应,因为追溯并不必然提升产品的质量且会增加成本[79],所以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的效能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将重心放在追溯体系效能评价指标的构建上。[80](3)在农产品多元主体共治方面,已有文献多集中在定性研究层面,缺乏定量研究。大部分文献研究缺乏实证分析,未来应立足于现有研究,丰富实证分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同共治看成一个整体,从实行多元主体共治的总收益与总成本、各主体间的利益协调等角度出发,以实证角度剖析政府及各方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并做出评价,以谋求最优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路径。(4)区块链赋能农产品监管方面,目前多数停留在理论阶段,亟待实践方面的研究。虽然区块链与农产品监管发展需求存在多重耦合,但区块链自身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出现违法行为,所以应注意在现有农产品法律法规中增加区块链相关内容,规范区块链在农产品监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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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Progress in Domestic Agricultural Product Supervision Practice and Research

HE Jun,GUO An-hao

(School of Economics,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 110036,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CNKI,quantitatively visualize the research progres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supervision by using the CiteSpace software.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focus of academic research on agricultural product regulation is still mainly on quality and safety. The supervision path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ulti-angle,multi-dimensional and diversified. The research is biased towards the medium and macro,lacking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a micro perspective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supervision benefits. Based on this,the following two perspectives are put forward:(1) to deepen the research on the efficiency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on the supervis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2)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ceability system,and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efficiency evaluation;(3)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mpirical analysis,to analyze the efficiency of supervision and multi-governance supervision;(4) to enact relevant laws to standardize the supervision of blockchain-enabled agricultural products.

Key words:agricultural product supervision;quality and safety;traceability system

責任编辑:赵 哲

收稿日期:2022-04-1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责任研究”(15AZD015)

作者简介:和军,博士,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规制经济学、东北经济;郭安皓,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规制经济学。

1 数据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2020年食用农产品抽查样品不合格率分别为:1.5%、1.9%、2.23%,更多信息可访问http://www.samr.gov.cn/zw/wjfb/tg/.

2 本节文献数据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来源类别选择全部期刊。选取篇名中含有“规制”“管制”“监管”“规管”或“监督管理”并且主题为“农产品”的论文作为农产品监管领域的文章,即本文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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