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福建 福州 350012)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黄国蓉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福建 福州 350012)
本文基于建筑业这一特殊行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及其复杂性,在税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对“营改增”可能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及对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以期建筑企业能尽快熟悉与适应在有关税收新政策及财务处理上的新要求。
营改增;建筑业;影响;对策
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不重复纳税,能有效地减轻企业税负。作为已正式纳入试点范围的建筑业,由于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与环境的复杂性,新税制改革下的“营改增”政策对行业的影响深远且相当复杂,亟需积极应对。
1、税负方面[1]
(1)征税体制。对于建筑工程耗用的许多基础性材料,其实在流转环节就已缴交增值税,但由于其又属于营业税缴交范畴,仍需按含税价格缴纳营业税(原已缴交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作抵扣),故形成了重复征税。该行业又普遍存在转、分包现象,征税环节非常复杂。“营改增”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可全额进行抵扣,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企业税负。
(2)税负平衡点[2]。“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3%。“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当本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 3%。
通过上述比较与分析,可得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可略为降低。
对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比较复杂。据测算,税负平衡即无差别点抵扣率为“本期进项税额等于营业税营业收入的7.67%时”,即大于7.67%时,“营改增”后的税负才会下降,反之增加。在实际中,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票据的取得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经营者为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或农民,票据依法不能进行抵扣或者抵扣率不一,有时抵扣率甚至严重低于税负平衡率;按目前规定,企业自身的劳务人工费用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票据;相比工程总造价,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费用十分有限;税收征管政策与行为的不统一、不规范,阻塞了建筑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
据测算,“营改增”后,当进项税=不含税销售额×8%时,建筑业两类纳税人之间也存在一个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即增值税纳税额相等。因此,实际进项税额达到不含税销售额8%时,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反之,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需注意的是,在用以上方法计算无差别平衡点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结合现实业务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实际问题进行测算,因为不同的企业、不同时期的采购业务及不同的进项税率等均是不一样的、变化的。
(3)购进资产[3]。“营改增”前,建筑业购买的机械设备、机械租赁等费用的进项税很难实现抵扣,具体原因为: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折旧计提且纳入了成本,缺乏能用于抵扣的专用票据;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等大部分为租赁的,出租人多为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造成租赁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甚至仅是白条或收据。
“营改增”后,建筑业日常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进项税可以全额进行抵扣,如此企业可在优化资产结构的同时增加纳税可抵扣金额。此外,通过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可减少作业人员,还能减少企业不可抵扣劳务人工费用的税负。
2、会计报表方面[4]
(1)营业收入。建筑业通常属于买方市场,“营改增”后相同标的物合同价格变化不大。但是,由于增值税属价外税,建筑合同总价却为含税价格,同等条件下,营业收入会比“营改增”前下降9.91%。对按营业收入排名的企业来说,降低了建筑行业在别行业中的地位和排名,有可能对企业的融资授信、信用评级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资产总额。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建筑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均可按新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资产账面价值比“营改增”前减少,导致资产总额下降。在保持净资产不变的情形下,此时资产负债率相对减少,企业资产抵御风险能力将得以提高。
(3)现金流量。“营改增”前,建筑业实施税款预缴制。税务机关按工程完工率确认收入并征税,企业所得税也是按固定比率进行预缴,因此缴纳税款通常要高于实际发生的纳税义务。在工程验收计价周期较长、工程款回收滞后、存在工程质保金等情况下,企业需垫付工程建设资金、未收回工程款项的税金和预付分包款,如此必然会给现金流带来沉重压力。“营改增”后,按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并缴交税款,这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益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先开发票的,可为发票开出的当天,也可在企业收到工程款或取得业主确认完工签证的当天。
3、企业管理方面
对于营业税的征管,其环节比较简单且征收成本也较低。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各环节层层抵扣,征管较为复杂,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1)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经营模式。增值税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是须有正式的商品交易合同。考虑价格、可抵扣税额等因素,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选择对企业的税负、毛利以及现金流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营改增”后,被挂靠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外开具发票,当其成本所对应的进项和销项税无法进行相应的配比时,就会造成自身税负激增,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此时需慎重选择企业经营模式。
(2)发票管理。企业超范围对外开具发票,可能造成购买方多抵或少抵税金,严重的甚至会触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发生销售退回时,不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这种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也有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或重开发票,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会被重复计税且存在被税务稽查、处罚的风险。
在接受发票时,要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认证及抵扣条件、票款是否一致等方面。还需注意的是,职工福利用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额的发票、建筑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材等收到的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等,按规定均不能进行抵扣。
(3)会计核算管理[5]。第一,账务处理。“营改增”前,只有在计提和缴纳税款时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在材料进出,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环节都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会计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导致此时经营成本有所下降。在税金核算中,要求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
第二,企业财务分析。由于记账方法不同,对企业的财务分析也存在影响。对含税工程款,必须换算为未含税金额后方可确认收入,同时也需对销项税额进行确认。月度终了,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现贷方余额时,需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出现在借方余额时,则需作为下期抵扣的留抵税额。
第三,差额征收。“营改增”后,对于差额征税,可从销售款项中先扣除支付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价款,此时销项税额将减少。另外,企业在接受可扣除销售额导致销项税减少的应税服务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4、纳税筹划方面
作为国家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可以在进项税、纳税人身份、纳税地点、税收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1)进项税。尽量足额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减少税负。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将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选择供应商的一项重要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开具专用发票、税率及其时间等具体内容。当双方价格存在差异时,也可通过比较进项税额与价差,以帮助企业作出最优选择。
(2)甲供材料。当发生甲供材料时,供应商直接开具发票给甲方,此时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而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税。筹资成本、“营改增”前已有的期初存货、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对企业税负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3)异地施工。建筑业因其行业特点,异地施工情况较多,“营改增”后采取在工程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及进行税款抵扣的方式,此时就要求企业将所有可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发票原件在规定期限前汇总到机构所在地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当期确认的验工计价收入凭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或专用发票等材料,需及时汇总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待工程竣工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制的改革,对建筑企业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对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重要影响,企业应积极应对,充分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安排,提高企业的“收益”,使企业更加持续、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1] 王晶蕙: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之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3(9).
[2] 陈林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财税视线,2015(1).
[3] 莫兰君:建筑企业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探究[J].税务筹划,2015(10).
[4] 夏闯:建筑业“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负变化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5(7).
[5] 汪颖玲: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
(责任编辑:刘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