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两种校企合作模式的界定及共赢意义

2014-10-21 20:19潘永刚陆东明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7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模式

潘永刚 陆东明

摘 要:有关校企合作模式的研究与实践中,“模式之模式”呈滥觞局面。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学生是否直接参与为标准,作出“两方合作”及“三方合作”两种模式界定,或更加利于校企合作理论及实践创新发展。

关键词:校企合作 模式 实现形式 两种模式 界定及意义

校企合作是区别于学校本位、企业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第四种职教发展模式,是国家职教事业改革创新的着力方向。然而,在有关校企合作模式的研究与实践中,“模式“与”模式实现形式”相混淆,“模式之模式”呈滥觞局面。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学生是否直接参与为标准,作出“两方合作”及“三方合作”两种模式界定,或更加利于校企合作理论及实践创新发展。

一、校企合作模式及“模式之模式”的滥觞

中国校企合作模式源于对国外职教模式的学习借鉴。校企合作(主要是合作教育)形式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至今已有110多年的历史。继德国后,其他一些国家也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创造出一些校企合作模式。[1]“作为一个完整的教育理论体系,校企合作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引进中国”。[2]中国学习借鉴的国外职教模式主要有: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工读交替”或“三明治”教育、 法国的“学徒培训中心”、日本的“企业教育 ”、韩国的“产学合作法制化”、美国的“合作教育”、加拿大的“专业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澳大利亚的TAFE等等。需指出,中国的学习借鉴是“急用先学”,感悟到职教发达是发达国家经济发达的秘密武器,感受到国外职教模式中校企合作特色鲜明,引进国内就是“去粗取精”——打造校企合作职教模式,实质上是对“合作教育”乃至“现代学徒制”的中国化取舍。

校企合作(模式)概念形成充满争讼。校企合作(模式)概念,国外没有专门定义,只有相关职教模式(德国“双元制”等)的概括简介,校企合作(模式)实际上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术语。或许是研究介绍的误导,许多人认为,职教发达国家的职教模式都可归结为校企合作(模式),引进后,就努力给出概念界定。首先是理论界的讨论争鸣,然后是地方政府在相关政策法规中予以确认(经由集思广益),至今未有国家级别的明确指认。2008 年,《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条规定:“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2012 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中等职业学校与相关行业、 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 2012 年《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2 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和 2013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界定与宁波市基本相同。有论者在研究基础上给出自己的界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行业、企业在政府的引导协调下,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3]江苏省教科院马成荣认为,校企合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模式,是学校本位模式和企业本位模式在优势方面的结合。涉及体制、课程和教学三个层面及价值论、本体论和方法论三个维度。也有论者不谈“校企合作”,倾向“现代学徒制”,或许更具理性,但离国内实践会更远。笔者认为,中国学习国外模式的源本是“合作教育”,借鉴重点是“现代学徒制”,实践突破口是“校企合作”。所以,“校企合作”的合理之处在于方便“急用”,其完备形式需继续探索,因此宁波市的界定合乎实际。

校企合作“模式之模式”纷繁复杂。国内校企合作模式研究积极踊跃,2014年4月14日13时05分,万维网输入“校企合作”期刊论文23641篇、学位论文931篇、学术论文25080篇。其中对“校企合作模式的模式”概括五花八门,主要有:三模式说(企业配合模式、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校企实体合作型模式);九模式说(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2+1模式、学工交替模式、全方位合作教育模式、“实训-科研-就业”模式、双定生模式、“工學结合-校企双向介入”模式、结合地方经济全面合作模式、以企业为主的合作办学模式); 6+3模式说(从内容上分六类:“引进智力”模式、“引进资金”模式、“实习基地”模式、“订单”模式、“服务企业”模式、“综合”模式,从合作深度上分三层:“企业配合”模式、“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校企实体合作”模式)。总的印象是,“模式之模式”呈滥觞局面,实际上是很大程度混淆了模式与模式实现形式两个概念,不利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宣传教育及实践把握。

二、两种校企合作实践模式的界定及依据

“两方合作”及“三方合作”两种校企合作模式的界定。通过梳理分析,本文认为,国内校企合作模式或实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有学生直接参与的校企合作和没有学生直接参与的校企合作。没有学生直接参与的校企合作(学校派遣教师到企业调研实践或参与企业研发、企业派遣员工到学校培训等)称之为“两方合作”或“双方合作”模式,以“双方共赢”为价值追求;有学生直接参与的校企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订单培养、冠名班等)称之为“三方合作”模式,以“三方共赢”为价值目标。这种划分的标准是学生是否直接参与合作,理论依据是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针对性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股东至上论的批判扬弃,其基本内涵是:某一个企业能否向前发展,不仅仅需要考虑股东的利益,应当考虑相关者所有人的利益,企业的目标也应当是促进全体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而非只是股东的利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索夫斯基认为,高校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仅只是学校董事和教授,还应当包括学生、老师、社区、政府、捐助者和校友等。东华理工大学教授黄日强和他的硕士研究生陈龙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学生、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师傅是核心利益群部分,另外所有的影响因素(国家、政府、家长、社会等)都是利益群部分。本文认为,学校(包括学校管理者或教师)、学生(包括学生家长)、企业(包括企业师傅或员工)是现实校企合作的核心利益主体,也是两种校企合作模式界定的主体依据。

突出学生主体,以学生是否直接参与作为划分标准的合理性。其一,中国语境中职业教育的主要育人指向,尤其是校企合作育人模式中的育人指向,主要是学生;其二,当前实际存在的校企合作实践模式中确实存在学生直接参与和学生不直接参与(学校派遣教师到企业调研实践或参与企业研发、企业派遣员工到学校培训等)两种情况;其三,学校管理者或教师、企业师傅或员工因为身心成熟、经济法律等原因,其利益诉求可以完全民事责任地分别归属于学校或企业,学生的同样原因却导致客观存在的相对独立于学校或企业之外的不完全民事责任的利益诉求;其四,不考虑非核心利益主体,是基于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非核心利益主体是影响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对于确实存在第四方核心利益主体(比如政府、行业协会等)的合作模式,则最好不称校企合作(中国话语),而称合作教育(国际话语)。

三、两种校企合作模式划分的“方便之处”

使模式划分更简捷,界定更清楚,有利于减少宣传教育及合作实践中的歧义。实践证明:首先,以学生是否直接参与作为划分标准,不仅方便教育宣传,也容易使学校师生及企业员工形成并巩固两种界限分明的合作模式框架,减少各方诸如“能否参与、是否参与”等问题歧义。其次,基于两种校企合作模式划分的核心主体及其核心利益的界定,较好避免了意义空泛的责任追究(诸如国家立法不足、执法不到位、资格认证不严、行业协会缺位或不作为等),有利于核心主体基于现实的核心利益树立现实的合作意识、采取现实的合作行动。最后,在具体合作问题研讨中,容易形成问题共识,比如:“两方合作”问题较少,即便有问题,也容易理性平和地解决(加强、改善或终止合作都比较容易);“三方合作”问题是主要矛盾或焦点问题,矛盾的主要方面经常地、主要的是学生(急功近利、拈轻怕重、自由散漫、不负责任等),问题解决就应该是加强和改善针对学生的关于合作意义及核心利益合理诉求的教育。

使“模式简约性”与“实现形式多样性”更加凸显,有利于模式及其实现形式合理化生成。首先,两种模式划分凸显“模式简约性”,合理蕴含模式的规范原则性:“以一定的教育思想为指导,为实现某种规格的人才培养目标而采取的系统化教育教学活动和运行方式,是对某类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过程、培养途径、培养方法等要素的综合概括”。其次,“实现形式多样性”合理展示合作实践的生动有效性,各种合作实践或许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足,但作为模式运行中的环节或方面,在量变意义上推动合作育人事业向前进,必将在适当时候促成合作育人事业质变飞跃。最后,认识与实践辩证关联,“模式简约性”是认识的简约性,“实现形式多样性”是实践的多樣性,双方辨证互促,有助于凝炼出更简约、更接近事物本质、更具普适性的校企合作模式,有益于催生出更多、更好、更具特色的实现形式。

使合作中的问题暴露更充分,问题归因更方便,有利于更好解决合作中的实际问题。比如,总有学生(家长)不同程度地抵触工学交替,认为这是学校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出卖给企业,赚取学生血汗钱。究其原因,不外是三方权利义务不清晰或实现不顺畅,属于企业不当或不法问题的,与企业沟通解决;属于学生思想或行为问题的,通过加强对学生教育解决;属于学校组织管理问题的,学校诚恳改善解决。实践证明,组织工学交替之前,与企业协商沟通好,对学生教育疏导好,学校组织与企业管理配合好,校企合作就会非常顺利,即便有问题发生,也能够很快妥善解决。需强调,国内的校企合作(模式),不是国外的“现代学徒制”,不是国际的“合作教育”,问题归因太复杂会扼杀校企合作(模式)好形势。

参考文献:

[1]李高峰.高职院校校金合作模式的分析与思考[J].成人教育,2009.9.

[2]曹志宏.引企入校 构建校企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平台[J].苏高职研究,2010.2.

[3]王远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议[J].职教论坛,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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