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
- 融资关系中担保物质量保险的法律解释及适用分析
166页。,为担保物的质量设立保险相当于为债务的完整履行提供了强大的信用背书,“债务人个人财产+物保+担保物保险”的三级融资保证体系从逻辑上看并无明显瑕疵(4)“债务人财产+物保+担保物保险”的融资担保体系相当于为债务的完全履行提供了三重保护:债务人财产是对债务的第一重保护,用债务人财产清偿也是最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担保物本身的价值是对债务的第二重保护,如果债务人本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对担保物进行变卖或折价;担保物质量保险是用保险公司的资信为债务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5期2022-12-31
- 《民法典》第406条效力延伸规则解释论
扩大至全部动产担保物权人,这导致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适用范围被大幅减缩,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受让人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有学者因此指出,抵押财产转让不影响抵押权这一规则应当只适用于不动产[1]。在抵押权人无法行使物上追及力时,只能转而依据《民法典》第406条对转让价金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民法典》针对转让价金代位制度的设计并不妥当。物上代位的效果应为抵押权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形态替代物上的持续存在,406条却只规定权利人可以主张转让价金而不包括价金债权,易导致抵押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22年3期2022-12-01
- 破产程序中对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及暂停行使的分析
项基本的概念,担保物权涉及的内容极为丰富,它是执行破产程序过程中需要去参考也是会涉及的一个内容,因而本文对此进行研究,了解在破产程序方面的担保债权问题,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客观看待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对担保债权产生更进一步的认识,让担保权得到更加顺利有效的行使,为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的依据。一、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内涵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内容极为丰富,整个体系相当复杂,担保债权中的担保物权是民事律法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的破产程序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2022-11-21
- 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鉴于担保债权对担保物的支配性和优先受偿性,银行的担保债权本应在破产法领域享受同等保护之优势,故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对担保债权的行使规则予以调整以力求契合重整目标,自然需要有充分的必要性论证与正当性考量。(一)限制担保债权的必要性:利益衡平的视角因担保物往往关涉到一家企业的生存发展命脉,故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必然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而重获新生的权利发生冲突。这两大私权理应得到平等的对待与保护,但因企业破产亟待重生这一特殊因素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3期2022-05-27
- 《民法典》视阈下流担保约款解禁的合理性探究*
流担保约款违背担保物权的本质。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其本质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基础而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非在于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3]。自君士坦丁大帝确定禁止流担保约款开始,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将禁止流担保奉为“黄金法则”,如德国、日本、瑞士民法中都对流担保约款明确禁止。1995年,我国首次在《担保法》中规定了流担保约款的禁止。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同样明确禁止流担保约款。所谓一典出而九法废。2021年,《民法典》中关于流担保约款的规定删去了绝对禁止的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2022-03-16
- 骗取贷款罪法律适用探讨
的担保,因此,担保物的估值对贷款金额往往起决定性作用。银行放贷金额一般为担保物(如房产等优质担保物)实际价值的60%,故如遇贷款难以归还的情况,银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即使抵押物市场价值下跌,则银行出售抵押物一般情况下就可以基本覆盖本息,资金回收不存在重大风险。因此,担保物的评定是贷款审批环节中重要的审批内容,担保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足值并足以覆盖本息,对于贷款本金的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贷款申请中还有一种担保形式,即人保,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6期2022-03-01
- 试论执行担保中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程序及规范
法院审查通过的担保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担保。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偿还债务,则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对这些抵押的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用所得财产偿还执行申请人;另一种是质押担保。第三人按照有关规定,将担保物(动产或财产)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由法院暂时占有,以此作为担保。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偿还债务,则人民法院可省略诉讼步骤,直接行使处分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用所得财产偿还债务。(二)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在执行担保中,第
魅力中国 2021年23期2021-11-27
- 论民法典流质条款之解禁
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归担保权人所有,此处的担保物包括质押物与抵押物;而狭义流质仅指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1]在立法上对广义流质做禁止性的规定便是流质禁止,即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不得约定债务期限届满未履行时担保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由于狭义的流质与流抵都具有担保物权之属性,对两者的禁止与解禁蕴含相同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故本文所谈及流质为广义流质,包括狭义流质与流抵。自君士坦丁颁布流质禁止令状以来,流质禁止便成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01-31
- 后让与担保中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物权,其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与债权人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人之债权。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以担保标的物的形式而存在,期限届满时,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其有义务向债权人转让担保物之所有权。据此,债权人可以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从而实现债权。[1]虽然买卖合同中并无担保条款,但是以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充当保证,这一行为毫无疑问是带有担保性质的。后让与担保披着买卖合同的外衣,如果不仔细分辨往往不容易发现其中隐藏的担保法律行为。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01-16
- 让与担保的困境及出路
同时极大地发挥担保物的效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优点,在实践中得到了频繁的使用。可见,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具有其自身的学理研究和实用价值。尽管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其法律性质界定却一直没有定论。针对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构成说之间的争论。所有权构成说分为绝对所有权构成说和相对所有权说,相对所有权构成说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仅对第三人具有转移效力,在当事人之间所有权并未转移;绝对所有权说认为,担保物所有权绝对地移转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01-08
- 论流质契约的法律效力
不当然届期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其次,法律规定只有当债权人清算后才能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同时也允许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担保物获得变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第40条、第66条明确规定对于无论是质押还是抵押的流质契约持绝对禁止的态度。且我国《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仍然采用了《担保法》绝对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另外,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流质契约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综上,各国法律的发展趋势表明,在承认流质契约法律效力的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2020-11-30
-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财务影响探讨
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融券交易目前在证券行业开展规模相对较小,本文着重介绍融资交易内容。(二)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区别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融资融券同为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 证券公司需评估融入方资质和质押担保物情况,以此为基础确定融资额度和利率等合同要素,若融入方出现信用违约行为, 证券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处置担保物实现债权兑付(杨玉成,2019)[1]。 虽然两项业务的性质相似, 但是在业务
铜陵学院学报 2020年3期2020-09-17
- 出口退税退税款在民法和民事司法裁决中的角色
口退税能否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我国《物权法》180条和184条采取正反两方面来列举和排除抵押财产的范围,223条规定了可出质的范围,这些条文都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的范围。但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出口退税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而笔者认为,探讨出口退税能否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首先要明确其法律性质。(一)出口退税的法律性质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出口退税属于行政奖励的范畴。行政奖励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其概念在行政法
青年生活 2020年30期2020-08-16
- 我国破产重整担保权暂停行使适用范围的研究
质权、留置权的担保物,破产企业丧失了对担保物的占有,没有办法继续使用该财产进行重整,因此,转移了担保财产占的担保类型无法适用于暂停行使的制度。相反地,部分学者认为担保权都可以暂停行使,包括转移占有的担保权。②此观点给破产企业以自证其担保财产为重整所必须的余地。例如被设置了留置权的财产,若是在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企业经营所必需,仅仅是因为设立了担保而被债权人留置,且破产企业没有其他清偿能力,则可以适用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从而疏通企业融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1期2020-03-12
- 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
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债务清偿后,担保物应当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得就该担保物进行受偿的担保形式[1]。尽管让与担保并非《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法定担保形式,但由于其具有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廉、第三人阻却权利行使的可能性较小等一系列优势,实践中深受当事人的喜爱。进而涉及股权让与的纠纷在近几年频繁出现,而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股权受让人也即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能够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3期2020-03-03
- 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以《民法典》第401 条、第428 条为基础
保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契约。这里的担保物包括质物与抵押物,因此本文所称流质契约包括流质契约与流抵契约两类,也有部分学者为了表述方便称之为“流担保契约”。流质契约禁止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深刻影响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诸多大陆法系民法典,早已成为传统民法理论中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并一直延续至今。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流质禁止的刚性态度逐步趋于温和,有的国家和地区甚至修改法律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效力。近年来
经济师 2020年10期2020-03-02
- 两融业务持续升温券商倾向暂不调整维保比例
险。此外,扩大担保物范围增强了客户补充担保物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将减少证券公司两融业务面临的客户违约风险。修改后的两融交易细则中拟取消平仓线不得低于130%,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条款。一位券商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有助于缓解市场在某一时期出现卖压过于集中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再次出现2015年“连环爆仓”现象,是逆周期调节、增加证券公司两融业务运作灵活性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券商人士认为,两融新增了一些标的,其他修订条款并无
营销界 2019年39期2020-01-02
- 让与担保制度浅析
,债权人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为前提,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一旦债务得到清偿,担保物的所有权便返还于担保人,若债务未获清偿,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是指让与担保权应归属于哪一权利体系。学界曾有观点认为让与担保属债权,应当以合同法对其进行规制,这一观点巧妙的避开了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这个争议热点,但国内知名学者普遍不赞同让与担保属债权的观点。国内主流观点认为让与担保是一种物权。本文认为,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2019-12-14
- 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沿革
借贷存续期间,担保物的归属问题;民间借贷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的处置问题等等。因此,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则,让与担保制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让与担保制度对于大家来说是一项非常陌生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并不是刚刚出现的,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和古日耳曼时期。二、古罗马法上的信托质因为“人保”制度稳定性不足,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经常处于被动,因此人们开始寻求一种更稳定且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担保方式,此时“物保”应运而
法制博览 2019年32期2019-12-14
- 我国让与担保的司法认定
履行债务,让与担保物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清算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二)让与担保的特点第一,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须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让与担保中,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让与担保物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人或让与担保权人名下。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将债务履行完毕,债务即消灭,让与担保物所有权又重新转移给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让与担保物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债权人对让与担保物清算后的价款优先受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2019-12-13
- 关于破产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报酬承担主体的探讨
酬规定收取实现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报酬,而B银行则认为该报酬应依物权法的规定认定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而从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不应当由B银行在自己的债权清偿款中支付。二、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报酬的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关于破产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报酬承担主体的探讨
酬规定收取实现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报酬,而B银行则认为该报酬应依物权法的规定认定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而从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不应当由B银行在自己的债权清偿款中支付。二、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报酬的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2019-08-11
- 论让与担保制度与违禁止流质的区别
让与担保指让与担保物所有权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之履行,将让与担保标的物上的整体权利转交给让与担保权人,在债务得以清偿之后,让与担保权人得将让与担保标的物上之整体权利返还给让与担保物所有权人;反之,让与担保权人可就该让与担保标的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流质契约是指在设定时或债务履行期前达成的契约中约定担保权人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移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二、禁止流质与让与担保的区别关于禁止流质,在《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有规定。
大经贸 2019年5期2019-07-25
- 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或者第三人作为担保物的形式特定化金钱优先受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设立了账户质押,而账户质押的本质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作为担保财产,构成金钱质押。[1]再次,汽车销售公司所欠大华银行债务本金数额会随着该扣划行为相应减少,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无需就该部分扣划的金额支付逾期利息,对汽车销售公司来说可以及时止损,并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况。因此,本案中大华银行对汽车销售公司账户资金进行扣划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前,为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1期2019-01-20
- 让与担保制度的利与弊
但并不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若债务能及时清偿,则标的物的整体利益返还给设定担保的人;若债务得不到清偿,则债权人将根据双方约定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并就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关系我国《物权法》禁止流押条款、流质条款,即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不得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将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是一回事,即双方将原本被禁止的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修改为让与担保合同。
山西青年 2019年22期2019-01-15
- 浅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中信托法律关系 定性之困境
易;信托结构;担保物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12.005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12-0041-09一、融资融券交易概况(一)概念融资融券交易是指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投资者买入其所看涨的上市交易的证券或向投资者借出上市交易的证券以便投资者用来卖出其所看空的证券。为了保障出借的资金和证券能够顺
海南金融 2019年12期2019-01-10
- 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的界定——以账户体系为视角
托法律关系,其担保物法律性质被界定为信托财产。2但随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融资融券业务认识的深入,信托法律关系以及信托财产的观点受到挑战,出现了质押法律关系(包括账户质押法律关系)、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观点,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时,监管部门又提出了信托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观点,相应地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就被界定为质押物(包括账户质押标的物)、让与担保物以及信托让与担保物。本文采用“老问题新办法”的思路,以账户体系为出发点对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进行研究3,
证券市场导报 2018年6期2018-10-31
- 当前农村农户资金需求状况调查与政策建议
户 资金需求 担保物 调查一、农户融资现状分析本调查组选取东方市感城镇农户为目标人群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5份。被调查农户主要集中在25-50岁,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家庭劳动人口平均3人左右,农村产业主要以冬季瓜菜、热带水果、花卉种植为主。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家庭对借入资金需求较多,偶尔存在约占样本总量的15%,一年有几次约占45%,没有发生过约占27%,长期存在占13%。从融资期限看,家庭使用资金的期限一般集中在3年以上,在3~5
大经贸 2018年11期2018-02-14
- 我国让与担保纠纷司法裁判规则之思考*
物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1]467。这种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一直饱受学界争议。理论的争议也影响到了司法领域,实践当中,法院对于让与担保效力的态度时常摇摆不定,甚至最高法也出现了“互相打架”的判例[2],这不仅有损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一、让与担保纠纷的不同司法裁判从北大法宝的裁判文书分享平台,笔者得到与让与担保相关的判决书49份。通过对这49份判决中法院意见的分析,笔者发现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境。1.法院对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2018-02-12
-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a)是当事人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前,约定由担保物权人不经公力救济程序而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约定。由于流质契约极易成为债权人借债务人的窘迫需要而压榨债务人的工具,学说上一直视其为契约自由的例外而否定其效力。①自罗马法确立禁止流质契约制度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保持着禁止流质契约的传统。[1]P619-620我国《担保法》第40条、第66条即遵循此传统,均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转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立
政法论丛 2018年1期2018-02-07
- 论保证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的债权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凭借该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得到清偿。保证人也称为人保,是指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提供的以第三人或法人的个人财产与信誉为保证的人保,当债务无法清偿时由提供保证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清偿。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由于人保与物保并存以此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债权人常常以维护其顺利实现债权的前提下与债务人及其保证人进行约定,具体有三种形式:第一,同一债权中既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了物保;第二,同一债权中既有第三人作
山西青年 2018年18期2018-01-24
- 流押条款必要性分析
为,无论是出现担保物的价值远远大于或小于担保债权额,还是出现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借债时的急迫境地进而迫使其订立较小担保额较高担保物担保的流押条款,抑或是其他情况,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仅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都应当交给他们自己去处理。而且,现行法当中有许多可供不利一方的救济手段,没有理由让法律直接认定流押条款是无效的。”二、有助于为债务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通常都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如果按照现行担保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的方式就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2018-01-22
- 试论流质契约解禁之必要性
流质契约是指在担保物权设定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的一种约定。通过分析流质契约的定义我们可以明确:排除清算程序,忽略担保物与债权额的价值衡量,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是流质契约的最大特点。当然这也成为学者们对流质契约进行批判的主要观点。(一)流质契约禁止之原因1.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罗马法在立法时将债务人之地位设定为被动,认为大多数债务人在进行借贷时总是处于不利之处境。而债权人则占据着有利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2018-01-22
-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
现关于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方面的经济纠纷,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尚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如何进一步建设一元化担保物权法已经成为集中国家集中关注的问题。一、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概述意定的含义即当事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可流动的财产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所有动产均可认定为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对于动产物品的抵押、让与和担保,当事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划分和处理。法律上现有的法定动产担保物权,明文规定动产担保物权要优先于双方自愿约定的动产担保物权,而意定动产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2018-01-22
- 浅析破产程序中涉财产担保行为的撤销
、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及担保物权(一)担保物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处“特定财产”即为破产法对于担保物的表述。对担保物(排除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形)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新旧破产法规定截然不同。1986年《企业破产法》规定:已经设立担保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担保物变价款超过所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基于对债务人财产妥善接管及破产程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2018-01-22
- 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指债务人将一定担保物先行移转给债权人所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受偿,反之则该担保物返还给债务人的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权利。它的主要特点是事先存在主债权,以先行移转担保物的权利的方式达到担保债权的目的,这种担保有当事人的合意方可成立,具备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近年来,我国以房地产按揭为主要标志的让与担保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层出不穷,对于这种能促进社会流转与交易安全,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类型已经成为人们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2017-09-14
- 实现担保物权财税处理探微
局 谢铭杰实现担保物权财税处理探微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谢铭杰本文从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出发,通过探讨担保物权和债权的法理基础以及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引申出实现担保物权和债务重组在财税处理方法上的差异,进一步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财税处理原则并试举例说明,最后给出相关建议供税收实务参考。担保物权 债权 财税处理 债务重组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相关税法规定(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根据担保物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金钱担保和物的担保。其中,人的担保是指以
财会通讯 2017年13期2017-06-05
- 在中国法下构建控制公示的价值判断
金融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存在一种控制公示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公示投资财产等金融资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且与中国法下现有的登记、占有公示方式相比,在安全性、效率性、成本效益以及对于商业发展的适应性等方面都更具有优势。通过对价值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该制度引入中国法的正当性。金融资产;担保物权;控制公示;价值判断在中国法下具有担保标的地位的不动产、动产和部分权利,已经不能满足对于担保日益增长的需求。制度的不足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4期2017-03-07
- 论我国流质条款的重构
年辰流质条款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实现方式,在我国一直处于禁止状态,仔细分析其禁止理由,是缺乏说服力的。在我国现阶段,应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但同时,也要设立相应的限制条款对其进行规范。如此则既兼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实现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均衡。流质条款;意思自治;利益兼顾;重构一、流质条款的概念及适用情况流质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的,在债务人届期未能履行债务时,所约定的担保物即转归担保权人(债权人)所有或者由担保权人取得该担保物所有权的条
商 2016年17期2016-06-06
- 论动产担保核心规则及其现代发展
毫无限制地接受担保物;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负责对动产之上的担保权益进行登记;能够通过网络进行登记;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合约当事人可以通过和约协商执行步骤;债权人可以不通过法庭占有和出售担保物[1]24。欧洲复兴发展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十项:降低借贷风险;非占有型担保的确立;担保权益存续于孽息之上;迅捷的执行程序;于破产程序中担保权益继续有效;担保权益维持的低成本;任何人、任何债务、任何动产均可创设担保;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2016-03-15
- 券商板块会出现新的投资机会
产也可作为补充担保物。截至7月2日午间,已有长江证券、广州证券等券商将新规执行落地。长江证券7月2日发布多起两融业务公告,自当天起开始受理融资融券合约展期事宜,同时还临时变更对追加保证金违约认定及违约处置方式。公告称,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T日收市后低于130%的,应于“T+1”日下午16:00前或公司通知的更早时间追加担保物。经与客户确认后,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此前,多数券商追加保证金比例执行标准为补至150%。此外,广州
股市动态分析 2015年26期2015-09-10
- 亨特罗马私法体系中的物的担保制度
——以非所有权移转型物的担保制度为核心
法》构筑的我国担保物权制度是充分吸收英美法经验的产物,因此,对作为英美法担保制度起源之一的罗马法非所有权移转型物的担保制度进行了解成为必要。近代苏格兰罗马法学者亨特的《包含盖尤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以法典为顺序的罗马法之系统和历史性解释》,被誉为英语世界最卓越的标准教科书。对其中相关部分的解读,是上述深入了解英美担保制度之学理构架的捷径。亨特;质权;抵押权;担保物权;罗马私法2007年颁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构建的担保物权体系,已经面临日益多样化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3期2015-03-26
-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中担保物权的限制及其保护
阳550025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①担保物权人优先于其它普通债权人受偿,但在某些情况下担保物权人未能以担保物优先受偿,其担保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担保物权受限制的几种类型及其特征(一)未清偿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破产人所欠企业职工的相关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得到清偿后优先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则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2015-02-07
- 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十分紧迫和必要
这些财产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农民因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而在农业贷款担保路径探索上,过去中国没有一套成熟、高效的运转办法,各地都在因地制宜地搞研究、搞创新,也拿出了一些各具特色的贷款担保模式,但还不具备适于全面推广的条件。在信用担保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农民的信用情况、生产生活及农产品销售情况了解程度不一,贷前评估和贷后管理相对困难。因此,尽快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12期2015-01-30
- 银行接收担保物为抵债资产的困局及建议
●孙莉银行接收担保物为抵债资产的困局及建议●孙莉近年来,受宏观环境影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增长,为实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的双降,各商业银行呆账核销、不良资产批量处置量大增,这些担保贷款背后的大量担保物并未被银行接收为抵债资产,其管理、变现、处置形成新的监管盲区。一、调查的总体情况近日,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对驻皖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和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从驻皖的12家分支机构上报情况来看,涉及呆账核销和不良资产批量
财政监督 2014年33期2014-03-28
- 浅议流质契约的解禁
权人就可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狭义的流质契约是指出质人与债权人在设定行为或债务偿还期前的合同中约定,作为对债权的偿还,质权人取得质物的所有权,或者约定不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处分质物。[1]由此可见,广义与狭义概念在其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广义的流质契约,正如其字面意思,适用于抵押与质押关系,而狭义的流质契约仅适用于质押关系。日本学者主要采用狭义概念,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当债务在履行期届满后不能偿还,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称之为“直流抵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1期2013-08-15
- 罗马法禁止解除约款之原因
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流质”二字易让人产生歧义,误认为流质契约只在质押而不存在于抵押领域。其实,在质押和抵押制度中都有相关规定,我国《物权法》在第一百八十六条、二百一十一条分别规定在抵押和质押中都不能约定流质契约。罗马法中将流质契约称为解除约款,其涵盖实物担保中质押和抵押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继受罗马法以来亦有沿用之传统,实为可取之术语表达。一、解除约款之解禁解除约款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2013-08-15
- 破产重整程序下担保债权的处理规则
保债权,是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地位,担保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实现其债权。而在破产重整中,为了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则不可避免地要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一定限制。否则,如果依然按照传统规则,担保债权人均要求就担保物实现其债权,则势必会将债务人推向难以挽救的深渊,因为这些担保物往往都属于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须的重要资产。然而,也正是因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可以使债权获得较为充分的保障,因此在经济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2012-04-08
- 中介化证券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主体。(二)对担保物的适用范围中介化证券担保交易制度所适用的标的物为中介化证券,而不包括其他类的担保物,如知识产权、机器设备或应收账款等。所谓中介化证券是指贷记至证券账户的证券或贷记至证券账户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或权益[1]。它是UNIDROIT为协调不同法系下不同法律性质的证券权利所创设的一个崭新概念,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券和证券权利。证券权利基于证券而产生,在大陆法系国家,证券本身就代表了所有的权利,担保人占有证券即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对中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2012-02-10
-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权利限制我国担保物权的原理是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于普通债权,但是《破产法》的规定却与此相背离。《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这一条赋予担保权人在担保物价值可能被损坏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对于担保权人并不是有效的保护而是限制其权利的行使,这是《破产法》的特殊性所在。重整制度目的在于保护企业有必要的
陕西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3期2011-08-15
- 提存公证可避免欺诈发生
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成熟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①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②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
湖南农业 2010年3期2010-04-07
- 禁止流质契约仍有必要
人未受清偿的,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则省去了重新协议的麻烦和费用…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精力和费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便捷高效运行规律的要求。”三、对解禁者的反驳虽然上述学者的论述非常充分,也极具有说服力,但事实上,他们考虑仍不十分周全。禁止流质约款的规定是如此普遍,以及更多的学者认可其禁止的效力,那么,禁止流质约款的存在仍应有其合理性。当然,并非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就可以充分证明该禁止的合理性,也没有证据说只要多数学者认可的理念都是对的,但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2009-07-05
- 融资融券中的法律关系
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
卓越理财 2008年8期2008-08-23
-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
百零七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其二,有担保权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做了专门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
银行家 2006年12期200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