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处
- 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
现代家长 2023年6期2023-06-25
- 擅转股东股权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大多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近来该观点的妥当性受到质疑;有观点认为其可能构成诈骗罪抑或是侵占罪,其合理性有待商榷;还有观点认为该类行为符合盗窃罪。这些观点的共性是认为该类行为系犯罪行为。除此之外,也有学者认为该类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应作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主流观点(以职务侵占罪论)并不正确。在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讨论后,笔者主张对该类行为以盗窃罪进行规制。二、现有处理方案梳理及评议(一)擅转股权行为作犯罪处理1.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仍是司法实务中的主
西部学刊 2022年15期2022-10-21
-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教唆者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国新闻网)
新传奇 2022年23期2022-06-18
- 注意了,这些也是拐卖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我们会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
分忧 2021年1期2021-02-22
- 有欺骗行为≠诈骗犯罪
为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简单、拙劣的欺骗行为 比如有人冒充秦始皇、乾隆皇帝在世去诈骗的,也有人利用封建迷信、鬼神传说去行骗的,是不构成诈骗犯罪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秦始皇、乾隆皇帝的后人去詐骗,则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欠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一些涉及投资诈骗案件里,业务员的诱导投资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诱导性。由于客户进入平台交易投资并不意味着丧失财产,因此诱导他们在平台开户、加金、频繁操作等行为,不属于诈骗犯罪中致客户处分财
新传奇 2021年2期2021-01-25
- 《二年律令》中盗窃罪的处罚问题研究
禾稼一石,问应否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禾稼。又曰:“甲盗牛,盗中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19]甲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完城旦。由此可见六尺在秦代是判刑的界限,也可看到秦代似乎是以身高来划分刑事年龄的。(2)学界关于秦代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达成共识。但吴海航、蒋宗言:《秦代刑事责任能力标准辨析》,《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认为身高并非一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2021-01-03
- 网络时代的民用航空犯罪及刑法应对
,则应以间接正犯论处。所以,可以说,利用网络能够实施所有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二、利用网络实施航空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的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目前,这种来自于前苏联的被称之为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理论逐渐式微,代之以大陆法系的层层递进式的二阶层说(不法和有责)或三阶层说(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但是,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除了犯罪客体的概念令人费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2020-12-14
- 浅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伤害的以故意伤害论处;(2)过失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论处;(3)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以意外事件论处。4.主观条件主观条件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对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从外表看似乎也是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4期2020-09-10
- 连载
人,应当以绑架罪论处。而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绑架行为不作定罪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1期2020-06-22
- 恶意传播新冠病毒美将视同恐怖主义
,按恐怖主义罪行论处!美国一份政府文件显示,该国司法部拟重拳打击借新冠疫情为非作歹的不法之徒,特别是对于那些试图将病毒当成“生化武器”的危险分子。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5日报道,司法部副部长罗森日前起草备忘录,称新冠病毒符合国家法律对“生物制剂”的界定标准,威胁或试图传播病毒者可按照恐怖主义相关法律法规论处。此前,美国密苏里州一名26岁男子在沃尔玛超市舔货架上的商品,并在视频中叫嚣“谁害怕新冠病毒?”该男子随即被捕,并被指控有恐怖主义威胁。CNN
环球时报 2020-03-272020-03-27
-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窜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0年1期2020-03-16
- 最高法: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繼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
新传奇 2019年47期2019-12-27
- 八种情况辨假药
假药,或按照假药论处,大家在购药时要加以防范。1.所含成分不符。这是最常见的假药形式,俗称“挂羊头卖狗肉”,就是说真实成分与标识成分不同。常见的是一些中成药里非法添加西药成分,比如壮阳类的里面添加西地那非(即万艾可),降糖类的里面添加二甲双胍,降压类的里面添加氢氯噻嗪等。这些違法添加其他成分的药物,都属于假药。2.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比如,201 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银杏叶专项检查时发现,当时的银
养生保健指南 2019年11期2019-12-17
- 帮助自杀行为 定性与处理浅析
中一般以故意杀人论处。理论界对帮助自杀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存在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帮助自杀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提供了原因力,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对自杀者的死亡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客观上造成了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故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二为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对帮助自杀行为定罪量刑,并且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不足以吸收帮助自杀行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帮助自杀行为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应以
新生代 2019年11期2019-11-13
- 给生命让路,代购海外新药不按假药论处
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时至今日,几起典型“代购海外抗癌药”案件所引发的震动,让我们记忆犹新。热映电影《我不是药神》更是以艺术化叙事,将其中的情法理冲突,演绎到一个新的高度……“谁也不该阻挡求生者的自救之路”,当某些法律条款妨碍了公民生存下去的权利,那么其必然是不合理乃至是有悖伦理的。面对一边倒的民意发声,药品管理法做出针对性修正,势在必行。最
科学大观园 2019年18期2019-09-10
- “我不是药神”成历史体现法律温情
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8月26日新京报网)从去年热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及其原型陆勇案,到今年的聊城假药案,代购境外抗癌新药被认定为假药不时引发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我国居民癌症高发的当下,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尤为密切。因为这随时都有可能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陆勇案中的格列卫,聊城假药案中的卡博替尼,这些已经在国外上市并取得一定
21世纪 2019年10期2019-02-11
-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杀人罪论处
空抛物可按杀人罪论处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敬畏生命,必须严惩,加重处罚。我国第二艘航母通过台湾海峡11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主持例行记者会。在回答有关中国第二艘航母通过台湾海峡的问题时,发言人回应说:我不知道你注意没注意到,中国海军的新闻发言人已经就此
东西南北 2019年23期2019-02-10
- 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研究
,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为寻求刺激还是满足某种卑鄙欲念,在聚众斗殴中是难区分的[2],故此时造成的重伤、 死亡情况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其主观过错情况来认定其行为性质。[3]1.3 “致人重伤、 死亡”的适用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虽然需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必须是3人以上。只要一方在3人以上就可成立聚众斗殴罪,另一方是否少于3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聚众斗殴行为包括双方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情况,也包括人数众多一方单独攻击对方身体的情形。“致人重伤、 死亡”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6期2019-01-03
- 涉枪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为应以走私武器罪论处。其中,张明楷教授认为,“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的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构成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1]周光权教授认为,“走私武器,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但由于刑法对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符合走私武器罪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其他犯罪”。[2]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可发现司法实践采纳了学者观点,对以邮寄方式走私武器的行为,均以走私武器罪论处。对此,笔者持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6期2018-09-10
- 唐律中的正当防卫简论
伤的,依故杀伤罪论处并赔偿减损的损失。第269条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③该条大意是入夜后未经允许,无故进入他人家里的,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笞刑四十。若住宅主人当场杀死入侵者的,无罪。但若明知不是非法进入者而杀伤的,比照斗杀伤罪减二等处罚。若非法侵入住宅者已经被抓住并捆绑,然后杀害的,以斗杀伤罪论处,根据案情需要判处死刑的,改处加长役期的
东方教育 2018年18期2018-08-23
- 如何认定党员外逃、擅自脱离组织、出走三种违纪行为
,按其他违纪行为论处。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外逃行为侵犯的是党的政治纪律,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出走行为侵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要注意三种违纪行为之间的转化。外逃行为和出走行为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擅自脱离组织行为仅是短暂离开,没有不归的故意。如果党员因違纪后为逃避党纪责任而出走,应当按外逃行为论处。如果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认定为出走行为,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三是注意以上三种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叛逃罪”的区别。如果国家机关
新传奇 2018年7期2018-05-14
- 破解他人支付密码进行网络信贷如何定性
走后以盗窃罪既遂论处。同理,本案中赵某并无处分自己财物的意思表示,没有将8000元赠与、借贷或者支付对价的主观意愿,所以孔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第四,孔某利用了一定的欺骗性手段,同时也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竞合关系。虽然司法实务中鲜有将此类案件以想象竞合犯或者法条竞合犯处理的实践,但因为盗窃罪的处罚略重于诈骗罪,即使考虑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也宜按照盗窃罪论处。综上,犯罪嫌疑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虚拟账户中的财物,应当以盗窃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8期2018-02-26
- 破解他人支付密码进行网络信贷如何定性
走后以盗窃罪既遂论处。同理,本案中赵某并无处分自己财物的意思表示,没有将8000元赠与、借贷或者支付对价的主观意愿,所以孔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第四,孔某利用了一定的欺骗性手段,同时也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竞合关系。虽然司法实务中鲜有将此类案件以想象竞合犯或者法条竞合犯处理的实践,但因为盗窃罪的处罚略重于诈骗罪,即使考虑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也宜按照盗窃罪论处。综上,犯罪嫌疑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虚拟账户中的财物,应当以盗窃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6期2018-02-07
- 《唐律疏议》与现行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的比较
发现,应该以重罪论处。所触犯的几种罪的轻重一样时,只按一种罪处罚即可。其二是犯人所犯罪行并未被同时发现的情况,一个罪先被发现且已经决断完毕,其他罪在其后发现,其他罪如果轻重同已论处的罪一样或者轻于已论处的罪,则不再论处,如果重于已论处的罪,要在论处该重罪的基础上,再计算上已论处的罪行。其三是对犯赃罪的犯人的数罪并罚。在唐朝赃罪根据性质的不同,把赃罪分为六类,统称“唐六赃”。犯同种类型的赃罪就累加其所犯赃罪的数量然后折半,以此定罪量刑。犯不同类型的赃罪则把重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2018-01-22
- 聚众斗殴罪审查逮捕实务分析
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③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照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殴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一方虽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约定斗殴的,应按照聚众斗殴处理。因找错斗殴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2018-01-22
-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按“偷盗婴幼儿”论处《解释》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份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医院福利院人员出卖儿童以
农民文摘 2017年3期2017-06-07
- 电信诈骗超三千元可判刑
供“剧本”以同犯论处李睿懿提到,司法实践中,有人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甚大。《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常依靠下家为其转账、套现、取现。对此,《意见》规定,为这些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
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 2017年4期2017-04-26
- 擅自公开发售股权并收取交易佣金如何定性
为二人应以诈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杜、胡二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嫌疑人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分。本案中,在会员购买原始股份的过程中,杜某、胡某销售的书画股权有真实存在的书画作品为依托,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骗取资金的行为。通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2期2017-04-07
- 谏言《药品管理法》修订假劣药认定切忌模棱两可
亟待明确。以假药论处的表述中,应增加药品标识物、商标、说明书造假的内容若药品实物合格,而药品的标识物、商标、说明书存在造假现象,是否可以假药论处?笔者认为,药品的标识物、商标、说明书的主要作用是提高用药功效,传递产品信息,以及提供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定条款,可以按照假药、劣药论处。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标识物、商标、说明书造假的药品,可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7年11期2017-04-03
-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研究
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刑法理论界对于这一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多争议,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一是认定为盗窃罪,原因是信用卡属于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就相当于侵占了信用卡持有者的财务,尽管盗窃行为人只有在真正使用信用卡后才能实际上构成对他人财务的侵占,但信用卡的使用过程是将信用卡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实际财务的过程,可看作盗窃犯罪的一种延续,故理应以盗窃罪论处。二是认定为诈骗罪,原因是盗窃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侵占是藉由冒用信用卡来实现的,具有诈骗性质,与信用卡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2017-01-27
- 盗窃及破坏电力设施刑事犯罪问题探讨
以“结果加重犯”论处。破坏电力设施罪起刑点相对较高,后果严重者可判死刑。即使行为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也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最高量刑标准可达死刑。二、盗窃及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及客观要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也就是公众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有对电力设备进行破坏,造成电力安全受损;行为对象为正在使用当中或者已经交付运行的电力设备,其中有涵盖各类发电﹑变电﹑供电设备等。在破坏行为上不做具体限定,可能只实施行为而未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2017-01-25
- 论刑法中的注意规定
的事实按某种犯罪论处,前者被称为注意规定,后者被称为法律拟制。准确理解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认定问题,因而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疑难问题之一,本文拟对注意规定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一、“提醒”不是注意规定的本质特征注意规定作为我国刑法学者独创的一个概念,目前已得到许多学者认同,其概念界定基本一致,都强调注意规定的“提醒”功能。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2016-03-07
- “碰瓷”即犯罪
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论处,有一些甚至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实际上,除去那些有组织的团伙职业“碰瓷”的犯罪行为,很少见有“碰瓷”者真正受到过法律处置的,至多也只是教育了事,有的甚至帮“碰瓷”者开脱责任。今年7月,湖北孝感发生了一起蹊跷的“碰瓷”事件:一辆越野车停在路口等绿灯时,一位老太太竟钻到了车底下,幸亏其他车主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了这一幕。对于这么一起明显的“碰瓷”行为,交警竟说老太太可能是为了捡东西才钻入车底的。如此替“碰瓷”者着想,“碰瓷”者哪还有
杂文选刊 2016年1期2016-01-13
- 论“抢劫杀人”的性质与处罚
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抢劫杀人的原因行为,限于在抢劫机会中实施的,与抢劫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牵连性的行为;抢劫杀人中的“人”的范围不限于抢劫行为的被害人,包括第三人和抢劫犯的同伙在内。抢劫杀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充分评价司法实践中有“抢劫杀人”之类的说法,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抢劫杀人”不是规范的刑法术语,而是一类案件的通俗说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为劫取财物,先故意杀人,再劫取财物;第二,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3期2015-03-17
- 我国对共犯竞合问题的处理
犯竞合时,以正犯论处;教唆犯与帮助犯(从犯)竞合时,以教唆犯论处。二、我国共犯竞合问题的处理我国现行刑法是以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共犯竞合问题是以对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为研究基础的,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研究共犯竞合问题的障碍。我国分类法下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与单纯分工分类法下的正犯、帮助犯和教唆犯之间是存在对应关系的,而且我国刑法实践中存在的共同犯罪人类型都可以根据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从立法上的四种类型转化为组织犯、教
时代金融 2015年3期2015-02-09
- 简论部分的中止
犯的行为以中止犯论处,有利于鼓励行为人放弃加重犯,也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保护。但是,不能随意扩大部分的中止之成立范围。在行为人使用了加重手段,且加重手段已经发挥作用时,即使行为人后来不再使用该手段,也不能认定为部分的中止。在行为对象加重的场合,如果行为已经对加重对象造成了既遂结果,事后自动退赔的,不成立部分的中止。在加重法定刑的适用以既遂为前提时,不存在加重犯的中止。对于部分的中止的量刑,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处理。其一,如果加重犯的中止没有造成损害,那么,对加重
中国检察官 2014年3期2014-05-08
- 唐代如何惩处官员贪赃行为
等行为也按照赃罪论处。《唐律》将反贪的重点放在监临官身上。监临官作为各部门的长官,握有实权,很容易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危害极大。唐律 贪污 受贿唐代制定的刑法典《唐律》,吸收、借鉴了前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经验,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反贪立法,对于今天的反腐制度建设仍有借鉴意义。贪污绢三十匹就要处死刑《唐律》中没有使用贪污的罪名,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被归入盗罪,分别“以盗论”或“准盗论”。按照晋代律学家张斐的解释,“取非其物谓之
人民论坛 2014年23期2014-04-20
- 论片面共犯
则,按照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至于片面共犯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只有片面帮助犯(从犯)才能成立。暗中故意给实行犯以帮助,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李某明知王某欲将丙关在房中实施抢劫并杀害而将房门从外面锁上,结果赵某被杀害。片面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根究各个实行犯的情况分别处理,无需以片面共同实行犯论处。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以致于产生了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彼此就存在着犯罪的意思联络,即使被教唆者不
黑龙江史志 2013年9期2013-08-15
- 试论罪数论的解体
犯罪行为是按一罪论处、从一重罪论处、从一重罪从重论处还是数罪并罚以使刑罚得以正确适用。这一罪数判断标准的概念体现了明显的刑罚论倾向,其必须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即应按一罪论处、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从一重罪从重论处的犯罪行为按该标准判断应是属于一罪的;应数罪并罚的犯罪行为按该标准判断应是属于数罪的。对罪数判断标准诸学说,学界一般做如下评判:犯意说、目的说属主观主义罪数论,行为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法规说属客观主义罪数论。犯意、目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不过是犯罪的
学理论·上 2013年6期2013-08-14
- 也论以抢劫掩饰报复重伤害行为的定性——从“焦某等故意伤害、抢劫案”切入
劫致人重伤”一罪论处,不应并罚。《报复》文的观点存在诸多问题。即使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对抢劫手段行为的认定也可能存在不同的选择:将故意伤害认定为抢劫罪手段的“暴力”,或者将持刀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手段的“胁迫”。根据《报复》文的论述看,其应当是选择了前者,即便如此,也至少还存在三种可能:(1)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与抢劫罪(致人重伤)并罚;(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与抢劫罪的基本犯并罚;(3)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致人轻伤)与抢劫罪(致
中国检察官 2013年4期2013-01-31
- 杀人后谎称被害人被绑架而索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件,应当以此两罪论处实行并罚。这样不但能够实现罪刑均衡,而且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基本案情]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因经济拮据而起意绑架房东金某,并决定将金某杀害后再向其家属勒索钱财。2008年9月27日,李某将金某骗至其暂住的出租屋内之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刺戳金某的左胸部,致被害人金某心脏及肺脏破裂出血而死亡。事后,李某先后通过书写恐吓信及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被害人在其手上如报警则还要杀被害人的儿子,让被害人“家破人亡”等相要挟,向金某的家属勒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2012-01-28
-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
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杜文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70)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均属于法律拟制。也就是说,只要客观上导致了他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管行为人对于伤残的结果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杀人的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2011-04-13
- 父母卖儿女可定拐卖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按照意见的规定,有四种情形可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包括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四部委要求各地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10期2010-08-15
- “黑摩的”为逃避检查甩下乘客致死的行为认定
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以数罪论处。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0期2010-08-15
- 诉讼诈骗应当独立成罪
当以一般的诈骗罪论处,而应当单独成立“恶意诉讼罪”或者就叫“诉讼诈骗罪”也可。行为人即使未骗得钱财,只要引起审判程序启动,就应当治罪。据媒体报道,在今年的“两会”上,有13位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解释明确对诉讼诈骗按诈骗罪定罪的提案》,还有一位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建议书,也建议将诉讼诈骗按一般诈骗罪论处。因而使诉讼诈骗再一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诉讼诈骗行为愈演愈烈,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
法学教育 2009年6期2009-07-22
- 如何认定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的行为
当把该行为以犯罪论处,因此,这种行为无罪。第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的行为,但是我们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如果使用变造的货币进行交易,依法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按诈骗罪论处。而单纯的持有变造的货币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第三,应当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中的“伪造的货币”做实质的解释,即认为其不仅包括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意义上的“伪造的货币”,亦包括事实上变造的货币。因此应对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的行为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2009-07-02
- 论诉讼欺诈的可罚性及其立法完善
容关系,以诈骗罪论处该行为有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会造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和破坏。但是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特性,以诈骗罪论处不足以全面和准确评价之,因此,以诈骗罪论处诉讼欺诈行为是目前司法站在功利主义和社会本位立场上的无奈选择,是两害权衡取其轻的结果。最终还需要通过立法上的犯罪化来彻底解决。[关键词]诉讼欺诈诈骗可罚性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年6期200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