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背景: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8月26日新京报网)
从去年热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及其原型陆勇案,到今年的聊城假药案,代购境外抗癌新药被认定为假药不时引发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我国居民癌症高发的当下,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尤为密切。因为这随时都有可能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陆勇案中的格列卫,聊城假药案中的卡博替尼,这些已经在国外上市并取得一定疗效的抗癌药,只是因为案发时还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私自进口销售、使用则“按假药论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根据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但是,陆勇这类“药神”私自进口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但在境外已经上市的抗癌药,直接按假药论处,明显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有悖良法善治宗旨。因为这些抗癌药在境外属于合法药品,已经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疗效,属于救命药品,只是暂时还没有经过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就当假药论处,显然太过荒唐。而且,由于审批原因,抗癌新药在我国的上市时间往往比欧美国家上市时间要晚七八年之久,广大癌症患者根本等不及。
再者,不管“药神”私自进口未经批准的境外抗癌药,其目的是不是为了营利,但没有毒害国内癌症患者的主观意愿,在客观上不但没有伤害到癌症患者的人身健康,相反延长了癌症患者的生命,是在拯救癌症患者。也正如此,社会大众普遍同情陆勇这类“药神”,认为他们进口境外已经上市的抗癌药不属于犯罪行为,这也是检察机关最后没有起诉陆勇的主要依据。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除了将司法解释中的“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还明确规定“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法律的这种有限宽容,意味着“我不是药神”的故事成为历史,“药神”的行为被除罪化,不再属于“卖假药”。这实质上是法律为生命让路,体现了法律的温情,回归到良法善治的初心上来,这是法律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