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西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诈骗致人自杀,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將从重处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布诈骗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可获刑
《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网页浏览量累计超5万次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诈骗撰写提供“剧本”以同犯论处
李睿懿提到,司法实践中,有人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甚大。《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常依靠下家为其转账、套现、取现。对此,《意见》规定,为这些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意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也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骗得钱财用来还债也或将被追缴
《意见》规定,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坐享其成。《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摘自《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