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
- 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求偿的证成与理论构造
以后,有关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①本文所采“求偿”而非“追偿”的表述,原因在于“追偿”易被误解为担保人之间已存在某种内部关系或先验性地认为担保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担保的意思联络,选择“求偿”的表述意在不预先将担保人之间拟定或推定存在某种内部关系。的争论也并未停止。特别是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的论争尤为激烈,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的交锋“势均力敌”。 肯定论者认为,在解释路径层面,可将连带债务①参见高圣平:《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5期2023-12-28
- 独立保函商业价值论
担保,是指保函担保人(开立人)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提交与保函严格相符的单据时向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条。为配合《民法典》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对该司法解释个别措辞进行了适当修改(法释〔2020〕18号)。在工程建造等国际贸易中,基础交易双方通常难以了解对方资信,加上交易金额大、期限长,而传统从属性担保因为本身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2期2023-08-07
- 《民法典》体系下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实质理据
论证的合力共同担保人之间可否相互追偿或分担责任,系晚近我国民法学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明定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和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中有追偿权,原无争论,但原《物权法》第176条未规定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中的追偿权,自此聚讼未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对各种共同担保一体采限缩分担的立场,成为否定论的最新依据。然而,《民法典》虽未就共同保证再特别规定
法学 2023年2期2023-04-06
- 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的法律释义
同担保中,某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提出赔偿请求或向其他担保人予以追偿的行为,无疑是对其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受损失的救济方式。然而,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混合共同担保人这一权利均存在诸多称谓,如“求偿权”“追偿权”“代位权”“代位追偿权”等。[1]正是由于学者们对该权利的权利性质、行使方式、请求权基础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认知,故产生上述不同称谓。而将担保人向债务人请求偿付的权利界定为“求偿权”、将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作出部分偿付的权利界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2023-01-06
- 《民法典》时代下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争论与探讨
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问题一直是学界与实务的争议焦点。这种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担保人是否享有内部追偿权,亦即该种权利能否被法律所肯定,这是探讨内部追偿权的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出台以来,理论界中肯定说与否定说争论至今,已逾二十多年,依然没有达成共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直都是与立法机构的观点相悖,立法机构对于内部追偿权带有否定倾向的沉默与最高人民法院的
潍坊学院学报 2022年1期2023-01-06
- 论混合共同担保追偿制度
认有约定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因此,笔者从立法、理论、司法等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公平正义、连带债务、代位权这三个角度对肯定性的结论进行论证。在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后,又对其具体的追偿规则进行探索:对于内部追偿份额问题采取“平摊法”和“比例法”相结合,追偿顺序的适用采取“有顺序限制说”。一、混合共同担保及担保人内部追偿权概述(一)内涵。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同一债权上既存在人保又存在物保。实际上,学界对此有称之为“混合担保”的,也有称之为“人保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20期2023-01-05
-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困境及其破解
——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反思
法律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规定反复变化。即使在认可追偿阶段,因其具体行使规则并未明确,致使这一问题长期备受理论争议并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且准确的适用依据,继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审理结果。①在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这一问题上,有法院认为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未给予明确肯定,故判决中只认可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而向其他担保人的追偿则未予支持。相关案例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318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湖湘论坛 2022年5期2022-10-03
- 论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
00)一、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概述担保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在促进资金和商品流通的同时,保障债权实现,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维护投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在实践当中,债权人为了最大可能地避免因债务人违约造成的风险,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多种担保的组合,即共同担保。所谓共同担保即多种担保类型共存的情况,又可分为相同形态的共同担保以及不同形态的共同担保,前者如多个保证人都提供担保的共同担保,后者如金融借款中常见的保证与抵押并存的
对外经贸 2022年9期2022-09-20
- “连带”或“独立”: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以《民法典》第392条、第518条为分析对象
合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上始终存在不同的见解,其争论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连带关系。①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构成连带关系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担保人之间追偿权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说理中。其中持追偿权否定说的学者通常认为共同担保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我国《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的适用规则②依照《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第518条规定了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并明确指出此两种关系
社会科学家 2022年9期2022-04-07
- 已担责担保人权利研究
——以《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为中心
①规定的已担责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各界对该款的理解基本无争议。即担保人作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权人债权提供了必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其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时,应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同时也就获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简而言之,担保人追偿权产生于先前的清偿行为。然而,对于第2款②规定的“已担责担保人可对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该作何解释,尚且存在疑问,有待于探讨。就《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第2款的文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2022-03-18
-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研究
对象,被选中的担保人履行责任后能否内部追偿,一直存有争论。《民法典》颁行后,针对内部追偿权问题,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由于这一问题关涉到《民法典》的实施效果以及私法对市场交易行为的作用,因此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十分必要。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看似是一个微观问题,实则关系着公平以及道德风险等价值取向或核心理念。本文将对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进行解释论分析,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对内部追偿权进行审视,并对类推适用的观点进行辨析,最终通过法律价值评析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03-17
- 混合共同担保中内部追偿权的问题研究
共同担保中内部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存否。就此问题,立法者的立场也在不断改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的未表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 条明确地表明肯定立场,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对追偿权未置可否,虽然有关立法者认为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3]356,但是理论与实务关于此点的争议依旧在持续。到了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8期2022-03-17
-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
此情况下,部分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2000年《担保法解释》肯定了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2007年《物权法》第176条仅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没有明确回应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各级法院对该法条的理解出现了分歧,难以统一裁判标准。为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6条指出,《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相违背,应适用《物权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2021-12-01
-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适用范围及对担保人的影响
)一般担保的是担保人本人,因此,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追偿和第十七条不应当被适用于定金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等条款一般就不存在适用于定金规则中,而因出现主合同无效导致定金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时应按照双方对主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再依据《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因此,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就不可以适用到定金合同纠纷中。二、担保效力和范围上的从属性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条就担保效力从属性做出了规定,第三条则规定了
魅力中国 2021年27期2021-11-27
- 《民法典》实施之后担保追偿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实施后,关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基本已达共识,即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作为乙公司的项目公司负责人,向丙融资借款,借款合同上由甲与项目公司盖章,甲与丁签订了保证协议。后来丙起诉甲乙丁,判决了甲乙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未在判决书中明确丁可以向甲乙追偿。担保人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和乙进行追偿,但一审法院仅支持对甲方的追偿,以乙方并未在《担保合同》中有请求丁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为由,不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2021-11-25
- 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
,第三人类型的担保人的法律地位互相独立、互不影响。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内部不得追偿。①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9页;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权威读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页。但是,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的抵押权章、合同编的保证合同章对共同抵押人、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并未明确,再次引发了对担保人之间追偿权问题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混合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5期2021-11-24
- ISDGP影响实务的八大要点
函中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做出某项行为的营业时间,否则营业日通常认为是24小时,从担保人所在时区的00:00:00到23:59:59。由此可见,ISDGP规定的营业时间非担保人公布的对外营业时间。因此只要是担保人在营业日当日23:59:59 前收到的交单,都应视为当日营业时间内的交单。在此项规定起草讨论过程中,部分专家及国家委员会建议,在确定担保人是否有义务接受营业终了后交单时,ISDGP应考虑与UCP33条保持一致。最终,ISDGP将营业时间内的交单分为电子交
中国外汇 2021年12期2021-11-22
- 担保法新规速递
行抗辩权。第三担保人(人保、物保)均可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问:如果丙向甲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乙追偿?答:不可以。担保人未行使债务人抗辩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不得享有追偿权。问:如果乙明确向甲表示,尽管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但仍愿意付款。现甲基于抵押权,主张丙承担担保责任。丙能否继续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答:可以。第三担保人对债务人抗辩权的享有,具有独立性。问:如果丙向甲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乙追偿?答:可以。债务人放弃自己的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5期2021-03-30
- 论保证人代位求偿权
是否享有对其他担保人的求偿权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且其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对此文义有不同理解。一为保证人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范围自然包括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的抵押权,但不享有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若将该条“债务人”的概念扩张到其他担保人,则超出法条文义范围;[1]另一种理解为该条规定确定了保证人代位求偿权,依照高圣平老师的观点,此处可解释为“清偿承受权”,以免与债
昆明学院学报 2021年2期2021-01-02
- 平等主义视角下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规则探究
为争议的焦点,担保人和保证人间内部份额分担及求偿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物的担保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担保,另一种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以特定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保证又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这使得物保和保证并存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试看以下几个案例:案例1: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A公司欲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以A公司所购置的位于市中心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按规定作了登记。银行在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0年6期2020-12-31
- 什么是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权
某的公司,连带担保人叶某、叶某的儿子、叶某的儿媳、叶某的叔叔、叶某叔叔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5位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叶某的叔叔和债权人刘某达成书面协议:债权人刘某有条件地撤回对叶某的叔叔和其公司诉讼。提问1:该协议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有权放弃部分担保人担保责任?律师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由此可见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0年10期2020-11-05
- 这个恶人我来做
他去找他二叔换担保人,他不表态,也不行动。我骂他,他居然掉起了眼泪:“你以为我愿意做这个担保人吗?二叔开了口,我咋好意思拒绝?”扪心自问:如果是我叔要我提供担保,我能拒绝吗?更别说中途让我叔换担保人了。但是看冷暖二叔那做派,只要他的公司运营需要贷款周转,就吃定了冷暖这个担保人。担保有风险,这个暂且不说,关键是这笔担保导致冷暖的贷款额度几乎为零,会严重影响我们按揭贷款买房。事情总要解决,摆在我面前有两条路:一是和冷暖离婚,不再受他影响,享受正常的贷款权利;二
妇女生活 2020年8期2020-08-27
-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即将逾期,一些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或只是由担保人公司出具同意函,而不提供担保人有权决策机关书面同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乃至疫情结束后,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如何积极防范债权风险,尤其是金融债权中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和思考。一、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的顾虑(一)延期融资成本增加金融机构与融资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正常期间内的利率和逾期后利率。若融资人逾期后,因逾期罚息利率高于期内利率,若担保人同意继续提
民主与科学 2020年2期2020-08-11
- 论金融借款纠纷中股东会决议瑕疵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讼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大量因贷款过程中审查不严格而导致金融机构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全部支持的情形。笔者在代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遇到一个类似的案例,因金融机构在贷款时程序不规范导致金融机构本以为万无一失的保证责任没有得到支持。笔者以此作为案例,通过法律的视角剖析一下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类似问题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期给读者在现实操作中提供一点有益的指导或帮助。[关键词]金融借款;担保人;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律风险防范
法制博览 2020年7期2020-07-16
-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证成
——《民法典》第392条的实证解释论
二是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本文针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追偿权的问题展开讨论,通过梳理关于混合担保担保人之间追偿权问题的学术观点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从解释论的角度,证成赋予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一、混合担保涉担保人追偿权规范梳理及初步解读(一)规范梳理:规则变迁留下解释空间关于混合担保内部追偿权的争议起源于《物权法》第17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0年5期2020-03-12
-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
——兼评《九民纪要》第56 条
论和实践中,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的原则并无争议,而对混合共同担保形式中,任一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一问题,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立法层面也经历了数次原则性的调整。(一)规则层面:混合共同担保的立法沿革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28条,该条并未就担保人内部求偿权作出明确规定;二是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该条明确肯定了混合共同担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2020-02-25
- 混合担保制度研究
务的制度,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法律拘束。为了保障债权人之特定权益,法律在担保上为其立法设立了人的担保(保证)与物上担保(担保物权)两种形式。混合担保,重点在于“混合”二字,实际就是对债权人而言既有物上保证人(物保)又同时存在保证(人保)。需注意的是,不同担保人与债权人的担保责任由于可能是基于不同担保合同而产生,故各担保人间无事前意思联络,但就法律效果而言,只要其中之一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他担保人就在该部分额度内相应免责。前述谈到,保证与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5期2020-02-15
- 混合共同担保中内部求偿权之探究
人往往既会要求担保人提供人保,同时又会要求担保人一并提供物保。但是,对于担保人内部之间的关系,往往未做约定,导致担保人之间产生纠纷,此时就会产生因混合担保而导致的内部求偿问题。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条文并未衔接一致,使得各地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裁判结果迥异,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一、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以笔者曾服务过的车辆销售公司为例。消费者通过车辆销售公司向银行贷款,车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2019-12-15
- 论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解决命令,确保担保人对债务人之后的时间负责,也就是说,只有在主要合同纠纷被审判或仲裁之后,债务人的财产才按照法律,假设一般保证。从实质意义上说,是第一承诺防御程序的支持,实现了担保人的清算,并且在未来只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机制的建立是由第一竞争防御权引起的程序性一线防御不可避免地造成的实质性结果。这也是担保人选择一般担保而非连带责任担保的根本原因。因此,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不仅在于担保责任的时间晚于债务人,而且还在于担保人仅在债务人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论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
第三人物保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相应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却只规定了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基于《担保法解释》第38条与《物权法》第176条的差异,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从而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促进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一、混合共同担保概述(一)混合共同担保概念债权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可就一债权设定多项担保,此乃共同担保,包括约定的按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3期2019-11-29
- 为他人做担保可能影响个人征
周做自己的贷款担保人,在贷款后一段时间,小刘都能按时还款,但后来却出现了不还房贷的现象,这不免让作为担保人的小周十分着急,担心影响个人征信。有关专家表示,小周的这种担心并不多余。在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都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一个收入稳定且具有还款能力的人做担保,或者借款人通过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进行贷款申请和流程办理,这样的“担保关系”属于一种连带责任关系。如果借款人违约,一切责任就由担保人承担。如果借款人是通过银行申请的贷款,那么担保
华声文萃 2019年2期2019-09-10
- 论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解决命令,确保担保人对债务人之后的时间负责,也就是说,只有在主要合同纠纷被审判或仲裁之后,债务人的财产才按照法律,假设一般保证。从实质意义上说,是第一承诺防御程序的支持,实现了担保人的清算,并且在未来只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机制的建立是由第一竞争防御权引起的程序性一线防御不可避免地造成的实质性结果。这也是担保人选择一般担保而非连带责任担保的根本原因。因此,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不仅在于担保责任的时间晚于债务人,而且还在于担保人仅在债务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2019-05-09
- 论赔偿损失责任的分配
——兼评《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此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规定“1/2”的责任份额理论依据是不充足的,而且在司法案例中操作性也是不强的。对于债权人和担保人来说,其过错的程度常常是不一样的,完全不考虑他们的过错程度,而是一概规定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如此刻板规定可能导致在法律适用中法官没法根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2019-03-27
- 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分则相关规范的设计
见的现象。某一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对其他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享有相互追偿权,但《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数个物上担保人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以及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享有相互追偿权,但由于《物权法》第176条在规范物保与人保的关系时未明确提及此种相互追偿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2019-02-11
- 共同担保一般规则的建构及其限度
且纾解和分散了担保人的履行压力,契合交易各方的经济理性和现实需求,确有其独特功能。然而,与何为共同侵权一样,到底什么是共同担保,学界亦存在争议。(一)共同担保的界定共同担保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各担保人行为的“共同性”,这是否要求担保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学界观点截然不同。主观说主张依据意思自治原理,不同担保人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时,只要担保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各担保行为就是单独行为,彼此独立、互不影响,各担保人就应单独承担责任。《物权法》第176条未规定无意思联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2019-02-11
- 共同担保保函不适用性分析
行作为共同保函担保人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合独立保函盛行的当下了,应将其改为仅以担保银行作为担保人的独立保函模式。案情回顾申请人A指示担保行G银行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且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下称“案例保函”)给受益人B,申请人和受益人都是中国企业,基础合同是某基础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工程,案例保函约定了最高赔付金额及受益人凭书面索赔通知向担保人索赔。但与常见的国内独立保函以开立银行为担保人不同,案例保函中约定,“A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和G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
中国外汇 2018年20期2018-12-05
- 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若干问题浅析
借款人违约导致担保人不得不代偿的情形,那么作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就面临着如何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二、案例假设为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因经营需要,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C公司及D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均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E公司提供某甲房产(评估价值250万元)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
长江丛刊 2018年26期2018-11-14
- 担保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保证 抵押 担保人作者简介:王昌来,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任,中级职称(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07我国《担保法》制定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由于其时我国尚未制定明确的《合同法》,加之物权法相关规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担保法》在设计上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但是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时代性,现今《担保法》的很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2018-07-04
- 论保证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概述为了平衡各担保人之间的利益,防止担保责任倾向一方保证人有违公平原则,我国设立了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何为混合担保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混合担保的概念,即对于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保又有第三人作为人保,物保与人保共存且保证范围一致。物保包括抵押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以外的第三人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凭借该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得到清偿。保证人也称为人保,是指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提供的以第三人或法人的个人财产
山西青年 2018年18期2018-01-24
-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研究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其第一百七十六条仅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对担保人之间追偿权问题不置可否。新法对旧法中原有的内容不进行规定,既有沉默认可之意,亦有否定之可能。如为沉默之意,则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类推适用等具体方法弥补新法的漏洞;如为否定之意,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担保法》作为旧法、其司法解释作为效力次之的规则,与《物权法》冲突的部分失去法律效力。二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2018-01-22
- 以案为例探究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问题
自由选择?部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一系列问题在混合共同担保问题中十分重要,2007年的《物权法》实施以后,部分问题有了答案,但某些问题依旧未知,甚至造成了对《物权法》176条的解释乱象。一、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混合共同担保的规定有一个发展历程,先是1995年《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2018-01-22
- 酒醉之下签字担保是否有效
的一笔借款当了担保人,并在借款协议的“担保人”栏目下签了名。这事本来他都忘记了,最近债主一直找他要求还钱,并出示了那份协议。我叔叔才知道当天自己签了名,但签名时他其实已经喝得迷糊了。请问,在这种酒醉的情况下签字是否有效?律师解答:你叔叔在酒醉情况下,签下自己的姓名作为担保人,这是否有效并須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比如:你叔叔在签字时,意识是否清醒?有没有旁证?他对借款协议的内容是否清楚?担保性质和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现在,除非你叔叔有证据可以证明,
百姓生活 2017年3期2017-05-09
- 油田职工担保法律风险与防范
文就是结合贷款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及贷款担保后果,对如何降低贷款担保风险进行的探究。油田职工;贷款担保;风险防范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理念发生了变化,通过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情况不断增多,而除了有抵押物的个人贷款之外,现在银行贷款担保人贷款的应用方式也不断增多,特别是油田职工作为收入稳定的职工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替人进行贷款担保的情况。虽然贷款担保看似签字等简单事项,但其中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因此,有必要对职工替人进行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4期2017-01-26
- 担保索赔与拒付案例引发的思考
年1月24日,担保人收到受益人邮寄的纸质索赔函,声明承包商(即保函申请人)在合同项下违约并列明了承包商的具体违约方面,要求担保人在保函项下进行全额赔付。经过初步审核,银行判定索赔内容符合保函本身及适用惯例的相关约定,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申请人。2012年1月30日,申请人向银行提出拒付,理由是根据保函规定的单据化失效条件,保函可凭合同项下机械验收证书失效,并随附了一份由申请人单方签发的、出具日期为2011年12月18日的机械验收证书。以此为由,申请人认为,保函
中国外汇 2016年18期2016-12-29
- 担保人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不还钱,可以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如果张某是出于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且法院调解书也列明了张某为担保人,那么陈某在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仍不还款的情况下,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陈某和张某进行强制执行。
方圆 2016年18期2016-10-11
- 混合共同担保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的比例应按照保证人应负担的履行责任与抵押物的价值或者限定的金额比例确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第三人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三人物上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保证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消,债权人有过错的视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方式;连带混合共同担保;追偿;追偿标准;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经常会组合运用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其中既有物的担保,即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物,如抵押
政治与法律 2016年6期2016-09-23
- 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及担保人的内部追偿之研究
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及担保人的内部追偿之研究张艳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是否有权选择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呢,且在内部追偿时各自的责任份额应如何确定呢?解决此类问题还需我们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全面的梳理,以此找到解决之法。混合担保;物上保证人;保证人;追偿权一、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是否有权自由选择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我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当事人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2016-02-01
- 论混合担保中追偿权顺序限制
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有无顺序限制的问题。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顺序混合共同担保中,针对履行了担保职责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有无顺序限制,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有顺序限制论和无顺序限制论。一、有顺序限制论部分学者认为无论保证人还是物保人,在追偿时应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理由主要如下:(1)《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2016-02-01
- 论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责任分担
文化论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责任分担黄宗斌1,江 琴2(1.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福建福州,350600;2. 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福建福州,350601)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责任的分担,系司法实务中明确各担保人之间债务承担的关键问题。先诉抗辩权、内部追偿行使条件及追偿份额是影响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因。混合共同担保是由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及差额担保、足额担保、超额担保等多种担保类型重合、交叉所形成,不同担保结构形态组合对混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5年6期2015-12-12
- 再担保法律问题初论
担保的担保,当担保人无法向主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再担保人按照事先的约定向债权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障债权的实现。再担保在实务中表现为担保人将已承担的担保责任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再担保人申请再次担保,以分散和转移风险。如果发生赔付,则由再担保人按照与担保人事先的约定的方式和比例予以赔付。2.再担保的功能(1)放大担保倍数目前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信用低,承保能力低,而再担保作为一种对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能力提供的额外担保,能增大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放大担保人的
邢台学院学报 2015年4期2015-02-28
- 涉及见索即付保函的部分法律条款详解
请均是独立的,担保人无须关心这些关系或者受他们的约束。即使在保函中出于识别的目的而对基础关系有所援引,也不改变保函的独立性质。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的URDG758规则,自2010年7月1日生效以来,在世界金融业、保险业、贸易界、法律界都得到了广泛运用。面对大量复杂的日常实务,不少从业人员认为,见索即付保函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不好把握。鉴此,我们将对URDG758规则中涉及法律的部分条款逐一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加强对规则的理解。Article 1规则适用范围a
中国外汇 2015年24期2015-01-02
- 哪种担保方式对自己有利?
钱,某女帮他做担保人,现在某男失踪了,家中只有夫人和小孩。目前债权人已经起诉担保人某女,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担保人的银行账户。请问:1、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某女?2、担保人某女是否可以起诉债务人某男的夫人还钱?读者:陈冬青陈冬青读者:您好!1、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某女?从您叙述的情况看,某女应该是作为保证人来担保某男的借款。这需要看某女的保证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形式。保证人在
上海企业 2014年8期2014-08-26
-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程 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物上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担保范围做出约定时,各担保人应连带地负担保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担保份额应按照担保人之人数平均分担。担保人不仅享有追偿权,还享有代位权,即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在追偿权的范围内依法承受债权人的债权及从属的权利。追偿权与代位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互相
政治与法律 2014年6期2014-02-03
- 反担保合同公证
时收回。即使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仍不能充分保证担保公司的权益。怎样才能合理化解这一矛盾,打消担保公司以至银行的顾虑,使资金安全、高速、有效的运转起来,帮助中小企业成长壮大,进而推动经济发展。继而产生了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公证。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其性质为求偿担保。反担保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4年9期2014-01-12
- 论混合担保中的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问题
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的责任划分不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地位平等。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责任划分不明确,给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后的责任认定带来不便。当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时,各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且互相不知道其他方存在的,各担保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各方知道其他方存在时,他们构成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价值影响各担保人之间责任的具体划分。债权人;混合担保;物保;人保;连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201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