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丙以房屋A向甲抵押,为甲的价金债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向乙交付机器设备后,乙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完全不能使用,遂拒绝支付价金。现甲基于抵押权,主张丙承担担保责任。
问:丙能否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
答:可以。乙对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第三担保人(人保、物保)均可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
问:如果丙向甲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乙追偿?
答:不可以。担保人未行使债务人抗辩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不得享有追偿权。
问:如果乙明确向甲表示,尽管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但仍愿意付款。现甲基于抵押权,主张丙承担担保责任。丙能否继续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
答:可以。第三担保人对债务人抗辩权的享有,具有独立性。
问:如果丙向甲承担了担保责任,能否向乙追偿?
答:可以。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的,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可以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