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商运营过程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2016-07-13 15:43杨治朋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担保责任法律性质侵权责任

摘 要 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柜台租赁的法律性质使得其首先对微商个体负有管理职责,其次对消费者承担担保责任,最后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尽管目前法律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制,但电子商务立法势在必行,同时要对微商个体、消费者和第三人加以保护,从而规范微商运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第三方交易平台 法律性质 管理责任 担保责任 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杨治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03-02

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13亿,较2014年增长14.3%,预计2016年移动网购将超过PC端网购交易,成为网民网购的重要选择,而微商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是随着其发展地不断深入,更多的法律问题开始暴露在我们面前。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等原因,微商运营尚处于“无实名认证、无注册登记、无信用担保”的“三无”状态,由此引发微商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支付欠缺保障、违约和侵权纠纷不断等问题。因此,除了关注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的。

一、网络柜台租赁的法律性质

根据2011年4月商务部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如果将整个电子商务活动比作商品市场交易,那么第三方交易平台就是一个大的柜台,为个体微商提供出租柜台服务并适时推送产品广告,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

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微商运营过程中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一是出租柜台方;二是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三是居间人;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笔者认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从法律上体现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微商运营过程中需承担一定的监督或担保责任的特性。而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没能体现第三方交易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联系,处于一种中间人角色。所以这些观点仅体现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单方特性。

相较传统的出租柜台,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以下特点:一是第三方交易平台是一种网络虚拟买卖平台;二是互联网空间的无限性和虚拟性使得网络柜台空间占位小,柜台规模扩大;三是实现了线上买卖虚拟和线下交易实体化的相互促进。第三方交易平台属于网络出租柜台的独特法律性质,原因如下:

首先,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类似商场为品牌销售提供柜台或者店铺,从而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其本身的中立性也与传统柜台相似;其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日常管理主要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其管理措施通过网络即可操控,比人工管理更简便省力;最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工作流程与传统柜台相似,均为交付柜台租赁费→品牌入店→日常管理→买卖交易→商场提成。传统的租赁费用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中体现为卖家在网页上布置商品,投放广告的费用,商场提成则体现为每笔成功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成。

二、相关法律责任探究

(一)对销售者的管理责任

淘宝商城与淘宝个体户之间签订协议,由淘宝商城为商铺推送广告,并进行管理。但目前微商个体在各类社交平台泛滥,且未受到相应管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负有对销售者的管理职责,应通过多种举措规范微商个体的销售行为及其附带行为。以微信为例,可以通过仿效淘宝等交易平台的做法,同微商个体订立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从而管理微商行为。同时应注意,微商个体相对于微信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仍处于劣势地位,微信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通常使用格式条款来对微商个体进行约束,在双方争议时,要注意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格式条款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弱势的微商个体利益。

(二)对消费者的担保责任

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要是受商家投送广告的影响,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卖家的相关销售行为应负担保责任。若交易平台对其责任一概不承担,一旦商家出现欺诈行为,消费者的消费损失很难得到补偿。同时交易平台要保留对商家的追偿权,因为首先真正的责任主体为商家;其次,交易平台对商家欺诈行为只是一种审查义务过失。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这种担保责任是同商家一道的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只是补充责任?笔者认为如果规定为连带赔偿责任,未免有失偏颇,过分加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范围内的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逃匿则补充责任人先承担全部责任,商家作为直接责任人理应是赔偿责任的第一顺位人,只有在商家不能履行或逃匿履行赔偿责任时,消费者才能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出索赔。

如何界定交易平台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取决于职责范围。笔者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主要来自其对商家资质的一种审查和销售行为的管理职责。商家的销售信息传播和监控如果在交易平台的控制能力范围内,且因交易平台未能尽到此种监控义务,消费者可基于此种损失要求交易平台赔偿。交易平台应当尽到对商家卖方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通过实名认证,将商家个人信息在交易平台进行登记,以防未来与消费者存在买卖纠纷时消费者无处可寻,但同时消费者对商家认证信息的调取也并非随意,需要消费者提交申请,并随附争议证明材料,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审核,符合事实,即可将商家信息交由消费者,若交易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即将信息泄露,则承担侵权责任。

(三)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发展推动网络购物多样化,造成网络卖家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盛行,这也导致第三方交易平台涉及对第三人(知识产权人)权利侵害问题的产生。对此,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是毋庸置疑的。有人会以第三方它应当对入驻品牌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此为其职责所在。况且很多经营者都是无认证、无注册、无担保的“三无”小店,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一走了之,使得第三人很难维权。但侵权事实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又存在未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需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现行法律规制

目前专门针对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只有商务部2015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部分责任进行规定,具体实施则依靠《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凡不过23条,其中多是对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的概述,对网络零售商、消费者和第三人则没有细节性的规范;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增加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时的法律保护。第44条第1款指出,若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零售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若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应承担责任,且之后第三方交易平台可向零售商追偿。第2款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帮助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可知,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是无疑的。从第2款看,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的是过失责任,即在被侵权人通知被侵权事实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事后及时补救,那么就已经出现的损害其是不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而36条第3款很明显则是一种帮助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此项行为构成侵权,却不尽应有义务采取措施及时规避、防范风险,甚至是一种放任态度。“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消极不作为的帮助,它的行为模式完全符合帮助行为的特征;且在法律后果上,第36条与第9条(帮助侵权)均规定连带责任,两者形成前后呼应。

四、第三方交易平台规范机制建议

(一)加强立法,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目前尚无制定一部成文电子商务法典,主要依靠一些部门法中有关网络交易安全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范,经常适用的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法律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对微商等电子商务行为无法形成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机制,甚至对一些违约和侵权纠纷没有良好的解决方式。面对现下我国互联网购物整体增速与网络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微商个体订立服务协议

针对微商个体的保护,笔者不建议通过立法强制规范,原因有三:一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微商之间类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应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二是双方通过服务协议可以将更多法律不能涉及的问题进行约束,灵活自由;三是签立双方服务协议不仅仅便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微商个体的管理,同时也是消费者遭受损害时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

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确认网络商品经营者身份,是明确责任的重要保证。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在权利遭受侵害后,不能及时获取销售者信息而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6条第1款、第7条等均明文规定,站内经营者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提供足以证明自身的身份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有资质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消费者遭受侵害后,平台经营者有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请求提供站内经营者真实网站登记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

(四)合理运用通知与取下规则

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对站内经营者的产品负有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以防微商个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三人(知识产权人)发现自己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后,有权利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求其删除相关侵权链接,并对站内经营者进行调查,赔偿第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在收到第三人通知后及时改正,删除、屏蔽相应侵权链接,此时才能使用“避风港”原则。若第三方交易平台未能及时反映甚至置之不理,则有可能对接收到通知以后的“扩大损失”部分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五、结语

微商运营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确认,能够有效的保护微商个体、消费者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细致探究,希望能够真正划分责任,从而推动微商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夏璐.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商之民事法律责任类型化透析——以淘宝为例.《长春工程学院院报(社会科学版).2009,10(4).

[2]薛虹.论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权力、责任和问责三重奏.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3(9).

[3]谢雪凯.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理论与立法之再审视——以版权法与侵权法互动为视角.东方法学.2013(2).

[4]王洪、谢雪凯.网络服务商第三方责任之现代展开——立法演进、立法思想与理论基础.河北法学.201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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