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

  • 新华信托破产之《信托法》解读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受托人义务,即便是信托财产出现了亏损或损失,也应当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风险,受托人对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违反信义义务、不当运用信托财产并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才负有赔偿义务。当然,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判明确信托公司的责任边界和责任范围,尤其是信托公司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托公司的债务往往是因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而发生,并应以固有财产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

    银行家 2023年7期2023-08-06

  • 目的信托研究:理论证成、制度建构与本土方案
     要:我国《信托法》目前仅调整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并未承认目的信托,存在立法漏洞。理论上,目的信托系介于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之间的客观存在,契合社会现实需要与信托价值取向,在受益人原则已事实突破的背景下,本着意思自治原则,目的信托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制度上,为防止目的信托制度被滥用,应当明确目的信托的适用范围、目的信托监察人和目的信托存续期限这三方面的规范。有鉴于此,应当重述我国《信托法》第2条之“特定目的”,使其射程包括非公益目的;相应地,应当增设“目的信

    海南金融 2023年7期2023-07-29

  • 探析我国信托法在民法典背景下的制度定位
    年施行的现行《信托法》提出新的法制保障要求,特别是2021年《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后,对我国整个法治环境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影响,信托业的发展和现行《信托法》法制保障能力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着信托业不断发展,信托业已经成为重要资管行业,信托规模与日俱增,信托资产结构亟待优化,信托业风险管控能力需提升,业务结构转型任务愈发艰巨,现行《信托法》随着信托行业的发展,已经呈现相较信托业发展滞后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需要《信托法》的支撑与保障就

    区域治理 2022年26期2022-12-28

  • 遗嘱信托的规范构成与体系效应
    。〔1〕我国《信托法》上没有“遗嘱信托”的法定概念,《日本信托法》第3条关于信托第二种设立方式之规定可资借鉴,即委托人订立一份遗嘱,将财产转移给特定的人,授予财产担保权或者允许为其他处分,由其按照确定的目的管理、处分该财产,并实施为实现该目的所必要的行为。另外,有日本学者认为,遗嘱信托使受托人取得了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则拥有向受托人要求以支付遗嘱信托利益为内容的债权,即受益权。参见日本东洋信托银行:《日本银行信托法规定与业务》,姜永砺译,上海外语

    法学 2022年10期2022-12-01

  • 善心与争议:15岁初中生设立慈善信托的背后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对此评价说,“财富的传承不单单是物质财富的传承,最核心、也最艰难的是价值观的传承,是对年轻一代人格的养成。仅仅拥有巨额财富的人不过是土豪而已,很难长久传承下去。教育不仅以知识增进为目的,重要的是丰富人的人格。慈善事业在财富传承、人格培养方面的巨大功能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黄凯德的慈善发心得到了一致认可,但这单慈善信托背后的法律问题目前尚存争议,这涉及对《信托法》和《民法典》相关条文的阐释。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會主任

    中国慈善家 2022年4期2022-05-30

  • “家族信托第一案”:信托法问题的再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95条的规定,强调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的财产,如果不存在《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可强制执行情形”,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需要承认,本案的法院裁定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阐明了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制度边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法理逻辑的讨论则进一步促成了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深化。当然,从学术讨论的视角来看,对于“家族信托第一案”的讨论

    银行家 2022年1期2022-02-27

  • 信托定义:英国法学界的研究述评 ——有关学者对信托定义思维模式的秉持及其检讨*
    信托概念为英国信托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它也是英国信托法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信托定义即关于信托概念的研究一直以来在英国信托法理论中都是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存在。目前存在于由英国法学界有关学者撰写的信托法论著中的信托定义真可谓林林总总,但这些信托定义无一例外均属于具有学理性质的信托定义。英国法学界有关学者对信托定义的研究,主要涉及到对由自己提出的信托定义的内容进行构思、对由本国学者提供的信托定义进行评析、对如何定义信托进行思考以及对信托定义的替代方案进行思考等

    时代法学 2022年1期2022-02-04

  • 信托及类信托金融产品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确认
    认知的匮乏。对信托法的认识与看法,是管理人确认信托及类信托金融产品债权的底层逻辑。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将信托法简单地等同于契约法或合同法。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信托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信托行为;信托合同是合同,所以《合同法》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信托合同,甚至《合同法》中的合同无效制度也完全适用于信托无效。①之所以会持此种观点,主要是因为:第一,受西方学者观点的影响。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西方学者对

    区域治理 2021年3期2022-01-01

  • 论信托财产的权属 ——以法律的确定性为视角
    所关注。中国《信托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信托财产的权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本文以法律的确定性为视角来探讨新形势下我国《信托法》应在信托财产的权属问题上所做出的制度回应。二、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冲突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源于英美法上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和大陆法系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权能理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列举的方法界定所有权概念,而英美信托法上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都无法被称为

    魅力中国 2021年46期2021-11-27

  • 我国公益信托的不足极其完善
    建设。关键词:信托法;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局限与改进在疫情之下,我们对信托制度又有了全新的思考,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目的设立的信托,来自于英美法,通过法律移植到大陆法系中被转化为公益信托。最先使用公益信托的为日本,我国定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也出现了公益信托这个词。我国对公益信托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制度。一、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现状(一)数量逐年提升,但规模不大2001年《信托法》生效以来,我国的公益信托处于空白期。直到2008年,长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1期2021-11-10

  • 探析家族信托存在阶段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尚不完备的信托法带来重大挑战。本文对此提出思考,明确信托存在阶段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更为合适,受托人不仅满足所有权的四大全能,而且还能体现西方国家信托制度中理财与风险隔离功能。【关键词】家族信托;家族财富管理;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法引言家族信托是我国财产经营管理形式之一,具体表现是专业信托机构即家族信托中的受托人接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信托文件中所涉及的信托财产并可以取得这笔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设立信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

    理论与创新 2021年1期2021-04-16

  • 我国信托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分析
    不够完善。自《信托法》在我国实行以来,暴露出了许多缺点和不足,急需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并加以完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立法经验的不足,而是当初对信托法的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定位不准。文章针对我国《信托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并提出改进策略。关键词:信托法;不足;改进措施早在13世纪,英国就已经出现了信托制度的萌芽,并在欧美国家之间传播开来,21世纪初我国才颁布了相关的《信托法》,但在制定和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正视,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1期2021-04-01

  • 对我国《信托法》第22条信托撤销权的分析
    当行为,我国《信托法》第22条和第49条分别赋予了在建立信托关系过程中的委托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处分行为的权利,但依旧无法合理保护弱势者一方的利益。对此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是,我国信托撤销权的法理基础不明确。2 我国信托撤销权的法理基础缺陷2.1 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我国民法上的撤销权是仅凭民事主体当事人的单方自愿意志就可以撤销双方之间已生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基本权利,其产生的法理基础其实就是为了有效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避免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7期2021-03-02

  • 信托法视角下“诺而不捐”问题的法律对策
    为此,有必要从信托法视角下研究“诺而不捐”问题的法律对策,将慈善捐赠的性质界定为慈善宣言信托,构建我国的慈善宣言信托制度,由此解决社会上的“诺而不捐”问题,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关键词:慈善捐赠:诺而不捐;信托法:慈善宣言信托慈善捐赠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慈善事业的长久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有慈善捐赠意愿的人群数量越来越多。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更进一步激发了群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然而实践中也有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年6期2020-12-07

  • 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之嬗变
    这种情形在现代信托法律中逐步产生了变化,分别管理义务中混同管理从绝对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与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混同的松动、与固有财产混同的松动、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上由“物理”向“财务、组织意义”为主演进。究其原因,信托向积极功能的演变对制度效率以及财产的再生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且现代分散投资理论的应用降低了投资风险。与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混同上的松动英美法系混同管理的规则演进《欧洲信托法原则》第五条是关于受托人应有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义务,第(3)条款提到,受托人

    银行家 2020年3期2020-03-19

  • 基于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利益冲突防止义务研究
    ,首先应当明确信托法律关系的实质,从而了解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根本来源。一、信托法律关系实质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构建的关键核心。委托人将特定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同时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转移至受益人。此时委托人丧失对特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受托人基于其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向拥有受益权的受益人承担受信人义务①本文所指受信人义务,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谨慎义务,也包括信托法上要求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亲自管理义务等。。而针对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双

    吉林金融研究 2020年4期2020-03-02

  • 信托变更在不同国家有哪些不同特点
    邦层面的《统一信托法》,但是并无强制力,各州还是能各自单独立法的。尽管如此,各州的信托立法和《统一信托法》有一定差异,但依然是共性为主。因此,笔者以《统一信托法》为基础,对科比遗孀申请变更信托一案进行分析。在美国的《统一信托法》中,信托变更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种是经全体受益人的一致同意进行变更。《统一信托法》第410条第1款规定:“不可撤销信托经全体受益人的同意可以变更,但变更不得与信托的实质目的相抵触。”不可撤销信托也称之为“完全信托”,即真正意义上

    家族企业 2020年5期2020-02-04

  • 论域外遗嘱信托制度在继承领域的运用
    遗嘱信托是跨越信托法与继承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设立遗嘱信托应当同时符合二者的规定,尽管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明确规定了遗嘱信托,但作为一种新兴的遗产处分方式,其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巨大障碍,现行继承法没有就遗嘱信托进行规范,法律规则之间无法衔接;传统观念影响以及过度重视商业信托,使得遗嘱信托实践在我国仍属空白。一、遗嘱信托的起源根据英美法的理论,信托区别于合同,但是按照传统民法的解释论,信托中的意定信托采取合同、遗嘱和宣言三种意思表示形式,均可以被称

    锦绣·下旬刊 2020年8期2020-01-26

  • 让与担保的信托法解释
    难以满足我国《信托法》关于财产权利移转以及关于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故现阶段难以用信托法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本文之后所讨论的让与担保,如无特别说明,仅指传统意义上的让与担保,而不包括后让与担保。一、罗马法中的Fiducia与让与担保、信托行为的关系让与担保制度(Fiducia)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让与担保同样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为了获得资金而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贷款人,或者由第三人提供财产给贷款人,以实现债的担保功能。与

    科学经济社会 2020年1期2020-01-11

  •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桎梏及解决之道
    过对比研究我国信托法和国外比较成熟的信托法体系之间的微观差异,借鉴海外信托法的积极理念,为我国信托法的完善提供新思路,创设良好的家族信托发展环境,防止家族巨额资产流向海外,在法治层面上为国内信托发展扫清障碍。[关键词]信托法 差异 发展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志码:A一、家族信托的含义、特点及功能(一)家族信托的含义家族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部分或全部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

    管理学家 2019年10期2019-09-10

  • 我国家族信托对信托法的挑战及其解决探析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信托行业得以进一步蓬勃发展。至 2013 年,为进一步满足信托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法三规”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一种新兴事物,给《信托法》带来了挑战。《信托法》难以对家族信托进行更为有效的引导和规制,操作性较弱。本文主要分析当前家族信托给《信托法》带来的挑战,并据此提出修改意见。关键词:家族信托 信托法 信托财产所有权一、家族信托概述家族信托源自于英国,它在充分

    时代金融 2019年35期2019-02-10

  • 浅论我国《信托法》中的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
    多问题。比如《信托法》并没有对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有担保的债权相冲突时该如何适用做相关规定。目前,学界统一的观点是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但对于是否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则有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认为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二、信托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分析(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所在。一旦成立信托关系,信托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收益人的财产,同样也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因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必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2018-11-07

  • 我们应当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推动资管行业的规范化
    先会首先想到《信托法》和“一法三规”了。我们在市面上能看到的,无论是商业信托与民事信托都是基于《信托法》而设立的。从80年代初叶商业信托重新在我国落地生根开始,经历了野蛮而又蓬勃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显现了极大的破坏力和违法性。为了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且借鉴成熟的的信托市场发展经验,我国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制定了3个《办法》,分别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

    东方教育 2018年27期2018-09-28

  •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展、法律定位与规范重构
    。2001年《信托法》针对公益信托设立信托监察人,2016年《慈善法》则对慈善信托及其信托监察人规范予以重大调整。笔者认为,《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没有解决《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甚至降低设立门槛的立法导向,可能加剧慈善信托的委托代理风险,《慈善法》所确立的慈善信托法制存在更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拟考察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法制发展,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探讨信托监察人立法的规律。通过对慈善信托治理结构的分析,阐明信托监察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

    学术探索 2018年5期2018-06-01

  • 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
    在2001年《信托法》中的重要原因,《信托法》第13条对遗嘱信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遗嘱信托具体规则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次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了适应信托法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与时俱进的对上述两个办理进行了修改。可见,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一步一步的成长。遗嘱信托是遗嘱和信托的结合,兼具遗嘱和信托的特点。因此,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遗嘱信托既要满足《信托法》的规定又要满足《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2018-04-02

  • 信托财产不当处分的撤销权质疑
    呢?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2条的规定,委托人享有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权利,并有权请求受托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我国《信托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同时,该法第49条还规定了受益人也可以行使委托人的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2018-03-04

  • 信托业立法问题研究与浅析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业立法2001年我国出台信托法,旨在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发展。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原本只是单纯规范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的法律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了,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和相关的信托机构在金融市场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于是,规范信托业整个行业的法规已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和时代背景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资金流动性显

    魅力中国 2017年12期2017-07-29

  • 资产管理行业的信托法供给
    代;资产管理;信托法一、资产管理行业的信托法律性质资产管理是一个具有多样性和包容性的概念,广义的资产管理是指投资者将资产投资于各类市场的行为和过程。当前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群雄并起,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然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并未改变,当前,资产管理行业机构众多,产品多样,监管多头,标准不一,甚至对资产管理的性质、特征以及支撑其发展的法律关系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2017-07-24

  • 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机理研究
    务界不少人认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对受托人对第三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信托法上是否存在有限责任等问题,多数的论文和著作语焉不详。从条文分析、比较法和实务应用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论证,则原则上应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当然当事人可通过和第三人约定的方式限制责任范围,立法也可以提供有限责任信托制度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可像公司法一样把受托人的责任一律规定为有限责任。信托 受托人 对外责任 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一、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在英美法上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4期2016-12-24

  • 关于《信托法》及民事信托的问题研究
    的主体;同时《信托法》的颁布未具体规定和列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遗嘱信托等范畴,因而限制了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本文诣在分析我国现行信托法律法规,并对比国际通行的制度和操作方式;指出现阶段民事信托的空缺和提出未来发展完善的构想。关键词: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信托法一、引言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临终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从法律的角度讲,有学者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2016-11-30

  • 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衔接:留白或创新增长点?
    《慈善法》和《信托法》都没有规定,但是过去根据信托法所进行的公益信托实践中是允许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善款设立慈善信托的。如果把慈善法中的没有规定解释为不能公募慈善信托,则属一种倒退。我国的立法长期以来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甚为学者诟病。但是,吊诡的是,正是这些粗犷的规定有时会给实务的创造留下腾挪的空间。鉴于我国司法和行政部门的保守,法律中(慈善法虽然不是私法而是社会法,但是是从私法上生长出来的,和公法判然有别)过于细密的规定,在实务中有时反而产生了限

    中国慈善家 2016年8期2016-05-14

  • 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衔接:留白或创新增长点?
    《慈善法》和《信托法》都没有规定,但是过去根据信托法所进行的公益信托实践中是允许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善款设立慈善信托的。如果把慈善法中的没有规定解释为不能公募慈善信托,则属一种倒退。我国的立法长期以来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甚为学者诟病。但是,吊诡的是,正是这些粗犷的规定有时会给实务的创造留下腾挪的空间。鉴于我国司法和行政部门的保守,法律中(慈善法虽然不是私法而是社会法,但是是从私法上生长出来的,和公法判然有别)过于细密的规定,在实务中有时反而产生了限

    中国慈善家 2016年9期2016-05-14

  •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怎么回事?
    ,但这些人并非信托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他们在学理上被称为“受领人”。原因在于,这些受益人原则上不能强制执行信托,几乎无法行使信托法上受益人的种种权利。按照一种经典的表述,这些受领人只是随机地("incidentally")3成为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得到改善的反射(reflection)而已。当然,目前的《信托法》和《慈善法》显然和我的立场有别。但即便不采取我的这种“原教旨主义”的受益人观点,说“慈善信托中不能有特定的受益人”也是符合法律规

    中国慈善家 2016年8期2016-05-14

  •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但这些人并非信托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他们在学理上被称为“受领人”。原因在于,这些受益人原则上不能强制执行信托,几乎无法行使信托法上受益人的种种权利。按照一种经典的表述,这些受领人只是随机地("incidentally")3成为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得到改善的反射(reflection)而已。当然,目前的《信托法》和《慈善法》显然和我的立场有别。但即便不采取我的这种“原教旨主义”的受益人观点,说“慈善信托中不能有特定的受益人”也是符合法律规

    中国慈善家 2016年9期2016-05-14

  •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 ——兼论《信托法》第29条的理解和适用
    系 ——兼论《信托法》第29条的理解和适用楼建波通说认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必然后果,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裁决却似乎把分别管理视为信托财产独立的条件。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同分别管理在实现或表彰公示信托财产独立性方面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分别管理也是财产分割和独立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应该从现在开始关注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分的表彰问题。信托 财产独立性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4期2016-03-16

  • 资产管理之信托受益权设定担保物权风险控管 —— 信托忠实义务之视点
    条件,爰参酌“信托法”第35条所列除外事由之立法意旨,增订第3条之1规定:“前条之银行办理授信业务,以自己担任受托人且对信托财产不具运用决定权之金钱信托受益权为担保设定质权,并取得享有全部信托利益之受益人兼具委托人书面同意为质权设定及实行条件者,不适用‘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第1项)。前项之受益人书面同意质权设定、实行条件及其他事项之相关行为规范,由台湾地区‘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洽商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第2项)。

    海峡法学 2016年4期2016-03-14

  • 信托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范模式 ——比较与选择
    质相契合。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仍然持严格限制的立场,显然不合时宜,在未来的改革中可以借鉴美国的谨慎义务规范模式重构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则。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谨慎义务;委托权;规范模式姚朝兵.信托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范模式——比较与选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4):47-53.YAO Chaobing.Regulation Patterns of Trustee's Liability for Han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2016-02-19

  • 慈善法完善慈善信托管理
    ,慈善法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慈善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慈善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慈善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是对慈善信托的一大贡献。同时,根据信托法,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经过批准,这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6期2016-02-13

  •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关系。关键词:信托法;遗嘱信托;继承法DOI:10.13757/j.cnki.cn34-1045/c.2015.01.006遗嘱信托是指身为委托人的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依信托本旨,在委托人死亡后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该财产[1]。遗嘱信托在世界各国或地区被长期而广泛地运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然而,遗嘱信托在国内无论是立法还是实务都裹足不前,已不能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遗产规划需求。我们应当对遗嘱信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2015-12-17

  • 自贸区统一信托业监管规则的构建初探
    保护以及自贸区信托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迫切需要统一的信托业监管规则。其可行性在于:符合金融自由化的要求,符合监管体制创新的要求,符合法律制度创新的要求。构建自贸区统一信托业监管规则包括明确信托业监管机构的内部分工,具体界定监管对象的谨慎义务,建立监管影响分析制度等三方面内容。〔关键词〕 自贸区,信托业监管,《信托法》,理财市场〔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1-0125-04 〔收稿日期〕 201

    理论探索 2015年1期2015-09-10

  • 论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
    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关键词:信托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中图分类号:DF

    北方法学 2015年2期2015-03-24

  • 论信托受益人与其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基于比较法的视野
    益。美国《统一信托法》在承认挥霍条款效力的同时,基于公平或公共政策的考量,规定例外情形兼顾例外债权人的利益。中国《信托法》对挥霍条款的立场较为模糊,并且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挥霍条款辅以例外债权人的规定则是正确处理受益人与债权人关系的合理方式。[关键词]挥霍条款例外债权人信托受益人统一信托法引言信托的基本功能之一是财富的传承和保障,委托人将财富转移设立信托,能够为后代生活提供保障,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受益人对其受益权及其所获利益的妥当处置,就信

    研究生法学 2015年3期2015-02-12

  • 信托期间:信托法的态度
    依各国与各地区信托法的共同惯例,凡信托期间届满则有关的信托便归于终止,此时便应当对该信托进行清算,以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期间在涉及到对其时间长度的安排方面具有随意性。依各国与各地区信托法的共同惯例,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其各方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均并不导致信托终止,特别是在其受托人死亡或者终止时也是如此,即在此时将由被依法指定的新受托人来继续执行信托。由于这一惯例存在,再加上这些信托法均允许信托当事人在设立信托时按照意思主义原则来确定其信托期间,以至于如

    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2015-02-07

  • 家族信托的法律定位与法律困境
    概念。在我国《信托法》中,没有“家族信托”这一概念。《信托法》第3条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似乎将信托分为三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不过,《信托法》并未给出任何一种信托的明确定义,这种区分标准是混乱和模糊的。一般认为,与公益信托相对的是私益信托,依据是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而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区分的标准则是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它们都既可能是公益性质,也可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2015-02-06

  • 论信托的性质与我国信托法的属性定位
    托的性质与我国信托法的属性定位朱 圆*了解信托的本质,洞悉其与合同和公司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信托法的属性,是我国信托立法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自信托制度设立以来,信托的性质一直是西方学界论争的焦点,代表性观点有物权论、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出信托的多维性质。由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制在我国并无生存的法律环境,物权论不能用于界定我国信托法的本质属性,而商事组织论和契约论则可以为我国信托法所吸收或借鉴。考虑到在我国信托实践中民

    中外法学 2015年5期2015-01-21

  • 我国信托设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大陆法系法律行为理论的考察
    再造,但我国《信托法》并没有完成这一理论任务。〔2〕笔者认为,这也是我国实践中信托仅应用于商事领域而民事信托几乎空白的原因之一。考诸《信托法》之具体规定,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存在着立法表达逻辑混乱、理论阐释力不足等诸多弊病,原其根本,乃在于立法者未以法律行为理论检视信托设立过程。本文将以大陆法系法律行为理论为基本考察工具,着重探讨信托的涵义、信托行为的性质以及信托公示的效力等三个问题,期能为我国信托设立的制度重塑解开些许理论迷思,并为我国信托法理论的长远发展贡

    研究生法学 2014年2期2014-12-21

  • 试论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
    001年颁布《信托法》,信托理论与实务取得较快发展,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式给理论研究与实践带来诸多问题,影响信托制度功能的发挥、阻碍信托业发展。为了完善信托财产归属的理论基础,以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有必要探讨我国信托财产权归属的问题。一、信托的演变虽然在古埃及就存在原始信托[1]1,罗马法时代亦产生现代信托的萌芽状态—遗产信托,但通说认为现代信托制度肇始于13世纪英国的土地用益制度。[2]30因用益制度规避了法律,损害了国王和诸侯的利益,不为普通法院所承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0期2014-08-15

  • 商事信托委托人的权利解析
    陆法系国家中,信托法规和信托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信托法律法规体系也随着信托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主要以《信托法》为基础.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经典的两种定义为“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基于这种信任关系,一人作为财产权的持有人负有为他人利益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衡平法上之义务”和“信托是关于特定财产的一种信任关系.受托人为了他人利益持有该项特定财产并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该他人作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结合信托的起源和历史发展过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12期2014-03-29

  • 信托财产归属的法律分析及体系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的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三种。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信托业经过不断规范整顿,信托公司依托信托制度成为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P1)然而,在营业信托蓬勃发展的形势下,目前私人民事信托在我国尚没有实践。然而,在信托的发源地英美等国家,信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却最为密切。[2](P1)近年来盛行的商事信托是从私人民事信托发展起来的。因此,为了完善信托法的理论基础,发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7期2014-03-25

  • 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的法律分析* ——写在《信托法》实施以后
    1年4月我国《信托法》出台,这为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范,信托业开始有了自己的游戏规则,信托公司也终于回到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业务。不过《信托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信托业从此就迎来了的春天,面对“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分别设立”的格局,信托公司在真正回归自己的核心主业以后,虽然摆脱了混乱,却又长期陷入了低迷。信托业虽然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并号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无疑是最弱的一支,其根本无法与其他三者并驾齐驱,甚至无法摆

    政法论丛 2011年5期2011-02-19

  • 论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
    之终止。中国的信托法注重信托的设立,而对信托的终止关注不够。我国信托终止时财产归属的立法设计不仅简单粗糙,多有疏漏,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这将直接影响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分配,可谓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分析表明,中国信托法在三个方面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第一,在信托财产的清算中,受托人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一旦受托人滥用权利,将会对受益人、委托人和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信托财产无法满足全部债权时,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因此,信托财产的清算应当置于国家的监督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2011-02-10

  • 论完善我国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制度
    任原则。我国《信托法》应区分受托人的不同类型而对受托人的谨慎程度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若受托人未达到相应的谨慎程度,便认定其存在过错。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本身的损失之外,还应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如果受托人不违反信托时信托财产可得的利益。我国《信托法》应增补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受托人;违反信托;民事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是指受托人因违反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而依法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1期2010-04-08

  • 日本《信托法》的两次价值选择 ——以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为中心
    家和地区在移植信托法的过程当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英美法中可以在时空上进行多层次切分的信托权利体系,[2]155和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两分法的民事权利体系之间的隔阂与冲撞。要如何对这种困境进行破局?是对信托制度按照本国的司法传统进行改造以避免其与现有的制度环境形成“水上浮油”的局面,[3]3还是尽可能保留信托制度的完整性以避免其制度价值的消解甚至灭失?立法者们有着不同的价值选择。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载体、法律适用方法、法律思维的出发点、引入信托的近期与远期目的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3期2010-04-07

  •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对有关国家法学界的有关研究的审视与检讨*
    而言,联系英美信托法对该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来进行为英美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特点,学者持有的对人权说、对物权说与折衷说均能够在该法中寻找到支持;通过对想像力的发挥来进行为日本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特点,在学者持有的债权说、四宫说、大阪谷说与田中说中仅债权说能够在1922年日本信托法中寻找到支持;无视我国信托法对该权利的内容的态度、将该法规定由委托人享有但可以由受益人行使的若干权利视为该权利的内容并联系这一规定来进行为我国法学界在方法论方面的特点,学者持有的物权说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5期2010-04-07

  • 我国《信托法》对消极信托的态度——以英美信托法为借鉴
    底 韵我国《信托法》对消极信托的态度 ——以英美信托法为借鉴刘凌颐 底 韵当今社会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利用消极信托关系规避法律的行为。对此,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通过防止规避法律条款等方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我国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于消极信托的确定标准和法律效果没有规定。适当借鉴美国信托法制度中对消极信托的规定,这对完善我国《信托法》是有所帮助的。消极信托;规避法律;英美信托法制度一、从消极信托到积极信托——信托制度中规避法律的基因

    天府新论 2010年6期2010-03-22

  • 论信托制度的演变与传播
    ,这是一国继受信托法的根本动因;信托法的成文化和法典化,为信托法的移植尤其是跨法系的移植扫清了障碍,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信托法源自具有深厚的判例法和衡平法传统的英国,对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观念等本土化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信托法在移植的过程中必须克服诸多制度上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能克服,即使制定出了一部完善的信托法,也至多只能具有形式意义,甚至可能产生破坏既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严重后果。[关键词]信托法;双重所有权;衡平法;大陆法系

    社会科学研究 2009年4期2009-07-24

  • 论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
    忠实义务是基于信托法上的受托人的忠实义务的原理构造出来的。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处理基金事务的时候,不得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大都对基金管理人应负有的忠实义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关键词〕 证券市场;投资基金;信托法;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1-0064-05近

    社会科学研究 2009年1期2009-03-10

  • 论表决权信托
    意义的创新,是信托法与公司法历史性碰撞的结晶。【关键词】表决权信托;信托法;公司法;法律属性一、表决权信托的信托法属性英国人发明了信托,但数百年来囿于民事领域,美国人却迅速将其在商业尤其是公司领域进行了推广,表决权(voting right)信托遂此而生。或由于能力的限制,或出于成本的考虑,许多股东希望或者情愿将基于自己手中股份而产生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与收益权相分离,以最小的投入和最高的效率实现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当他们寻求一种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实现自己预期

    文学与艺术 2009年12期200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