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立法问题研究与浅析

2017-07-29 16:37于娜
魅力中国 2017年12期
关键词:信托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呈现出显著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不仅推动着本国的经济发展,对其他国家的金融业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下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仅是我国本土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信托成为经济改革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业立法

2001年我国出台信托法,旨在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发展。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原本只是单纯规范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的法律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了,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和相关的信托机构在金融市场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于是,规范信托业整个行业的法规已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和时代背景

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资金流动性显著增强,业内竞争更趋激烈。信托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成为应该重视的问题,因此,为了稳固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信托行业更好地发展,无论是国内的金融形势,还是国际市场的金融业发展,都为我国信托法的出台提供了契机。信托业被誉为“金融超市”,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唯一有效金融工具,在国外已得到充分发展。美国信托业起步很早,目前已经形成信托、银行、保险“三分天下”的格局。

《信托业法》的立法必须要有国际视野,在坚持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兼容并蓄,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周边国家与地区信托业监管立法相协调。这样才能有助于建立开放的信托市场所需的公平竞争环境,进而提高监管效率,推动信托业务创新。

从改革开放后现代信托业在我国开始建立,信托业经历数次整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了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信托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众多的问题,无论是信托业本身的发展困境,还是立法监管的滞后,都对信托业的未来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托业也迎来了发展转型的良好时机。推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转型,完善信托业立法和监管体系,成为保证信托业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落脚点,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信托业的未来也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高峰。

二、从信托法到信托业法

(一)信托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信托法规定的信托,主要是规定信托关系方面,调整的是信托行为,即《信托法》在调整范围上重在是调整法律关系,也就是信托法律行为。

(二)信托业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信托业法》并非是调整法律关系,《信托业法》的制定,更加侧重的是市场管理和监管方面,目标指向信托行业,这一点上与银行业的银监会,保险行业的保监会等,在性质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也就是说,在《信托法》规定了归于信托法律关系方面的规范后,随着金融行业越来越兴盛,信托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原本只是规定信托行为和信托关系的法律,已经不能够有效解决信托行业发展所带来的行业稳定发展方面的问题,《信托业法》的目的是整顿现在金融市场关于资产管理的“混业经营”的局面,旨在构建统一的市场规范,使得目前相对混乱的信托市场模式得到有效的改善,以便更加有力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三、信托业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得以迅猛发展,然而对于资产管理的内涵,特征以及支撑其发展的法律关系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形,特别是至今仍然缺少一部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的《信托业法》。以开放的心态,准确清晰地定位 《信托业法》,是当前深化我国信托业监管改革的关键所在。

第二,当前理财市场正经历着“春秋战国”般的无序竞争,特别是信托性质的理财产品表现尤为突出。就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将目标对准理财市场,虽然各家推出的产品都名称各异,但是实质上都与信托的代人理财的性质相同,但是由于各个金融机构都分属不同的机构监管,因此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理财产品,其实质规则却有很大差异,这就导致了以信托机构为首的理财市场的混乱,这无疑会阻碍理财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需要一部统一的规范即《信托业法》来调节目前的状况。

第三,只有在金融市场上形成统一的经营规则,才能够使得《信托法》与《信托业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从我国制定《信托法》至今,信托业蓬勃发展,已由原来形式单一,规模小,范围狭窄,发展到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近年来已经由原来信托公司扩展到了各个金融机构,这样一来,各个金融机构已经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而人们投资理财的观念越来越强,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只有制定统一的市场规则,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不再让蓬勃发展信托业处于飘忽不定,无所适从的境地,才能够有效的促进信托业和整个资产管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信托业法》的制定是大势所趋。

四、信托业立法的影响

首先,对经济发展来说,会更加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对金融市场来说,可以制定出高效统一的市场秩序规则,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最后对于信托业的发展来说,有利于稳固信托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使得信托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其次,统一信托业务游戏规则。信托业游戏规则必须统一,按照《立法法》第八条关于金融基本制度必须由人大进行法律立法的规定,“统一信托业务管理规则的”国家另行规定,不能是一个国务院法规或规章,而只能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制订专门的《信托业法》,才能既满足信托业规则统一的需求,又符合立法程序的制度要求。

最后,有助于实现各方利益诉求。制订《信托业立法》要经历从法律草稿的拟定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一系列程序,无疑是最能够提供这种充分博弈的平台。整个立法过程无疑能够从各方平台听到众多角度的利益诉求,可以使得在信托领域能够看到各方的利益诉求,达到维护各方利益的目的。

五、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立法的后续思考

加强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与其他机构的创新合作,将使信托公司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继续保持相对的竞争优势,并借此继续推动信托业的发展。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正在经历百家争鸣的黄金时代,各类机构通过携手创新、彼此融合,共同提升能力,有望共同促进资产管理市场的转型、和谐与繁荣。

信托业立法对于信托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因此,不管是从小的方面还是从整个格局开看,信托业立法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当然,立法问题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而且后续的完善也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要思考的不仅仅是信托业立法的问题,还有信托业立法完成之后的后续问题,我们都必须要做好严谨的思考。

参考文献:

[1]席月民:我国《信托业法》的制定[J].广东社会科学,2012,05:233-237。

[2]李勇:论我国制定《信托业法》的必要性[J].中南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549-553。

作者简介:于娜(1992-),女,汉族,河北邢台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6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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