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 教唆未遂犯处罚原则的反思与突破
    教唆人并未按照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因此不可能构成所教唆罪的犯罪形态。如此一来即使是现行通说的“修正的构成要件”也无法承认非共犯的教唆未遂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因而无法解决其定罪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处罚教唆未遂犯的传统方法是将教唆未遂犯当作预备犯进行处罚,但是这种方法本身就存在问题,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预备犯则是实施这一行为的人,教唆未遂犯只是实施了教唆行为并未为犯罪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将教唆行为等同于犯罪预备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11-29

  • 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认定 ——以意思支配错误为视角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都是幕后者间接利用他人犯罪的犯罪形态,其可罚性毋庸置疑,但二者如何区分一直以来都是学界较有争议的话题,尤其是出现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对唆使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形处理起来就更为棘手。例如案例一:甲以为乙是个精神病人,唆使乙杀丙,但乙是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乙接受唆使并杀死了丙;再如案例二:甲教唆乙杀丙,乙最终杀死了丙,但不料在甲教唆乙时乙是个精神病人。上述案例中,学界关于乙的犯罪行为定性几乎没有争议,但对幕后者甲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争议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1期2021-03-31

  • 被教唆者对象错误时教唆犯责任的认定
    犯、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主体进行细分,所涉具体种类繁杂①。本文主要针对被教唆者具体的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②时教唆者责任认定这一情形加以论述。如发生在德国的“农场继承人案”即属典型案件。该案发生在1984 年,被告人决定杀害他和前妻所生的儿子,雇佣杀手,因为他觉得作为父亲没有办法实施该行为,被告人给杀手介绍了儿子的行事习惯和长相,还给杀手看了其儿子的照片,以免误伤他人,但杀手最终却将另一人当成了被告人的儿子加以射击并致其死亡。③对于这类案件,被教唆者属

    河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2021-01-14

  • 论“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29 条有关教唆犯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33 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行为人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与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是教唆犯。问题在于,当刑法没有规定处罚单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时,被教唆人因被唆使而违反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发生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应否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进而,若要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其理论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文在此意义上讨论“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行为的刑事责任,该问题既是共同犯罪与教唆犯的基础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4期2021-01-12

  • 论《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释 ——以共犯罪名从属性为路径
    ,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失败的教唆);第二,被教唆者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施任何犯罪(无效的教唆);第三,被教唆人实施了非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第四,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实施所教唆罪的决意。(1)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564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75页。通说观点的理论依据是所谓的教唆犯的二重性学说。尽管理论上对此种

    清华法学 2021年6期2021-01-02

  •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界分之重构
    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来代替,那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如何界分自然就没有继续讨论的意义了。因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我国到底有无间接正犯存在的“土壤”。(二)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总体来看,从单一正犯体系和扩张共犯理论两种立场来质疑间接正犯概念最具说服力。1.在单一正犯论的视域下来质疑间接正犯。立足于单一正犯体系,所有的犯罪参与者并不作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只要在构成要件实现上具有因果加功作用,不区分其行为的贡献多少,一律认定为正犯。而各个犯罪参与者对于犯罪贡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7期2019-12-30

  • 浅谈教唆犯中实行行为过限问题
    态。一、实践中教唆犯的实行过限问题教唆犯罪中出现实行过限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其性质、特点造成的。教唆犯罪中教唆人并不亲自参与犯罪,只是对被教唆人灌输犯罪意图,在这一过程中被教唆者难免会对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产生认知偏差,或是在实行行为时由于意外因素加入,临时对行为进行调整变化,使行为或是结果出现了超出教唆人犯罪意图的后果。小王因与小李关系不好,意图报复,于是唆使小张、小刘夜间偷砸小李店内货物。小张、小刘经商议,认为砸东西动静过大易被发觉,于是在晚上泼洒燃油将小李

    魅力中国 2019年43期2019-12-18

  •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的第29条中的教唆犯进行了专门的、明确的规定,所谓的教唆犯指的就是教唆他人而产生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教唆犯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教唆犯很好地把正犯与共犯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不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从另一层面来看,有刑法总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把这种犯罪归入到正犯行为当中,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看,这种正反行为没有把类似于教唆等共犯行为包含在内。因此,我国的刑法犯罪的区分采用的是区分制度。(二)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与共犯从属性说不相容之微观分析在我国的刑法学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2019-12-15

  • 论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责任范围及特殊形态
    本罪行。(二)教唆犯的责任范围在他人实施基本犯罪时,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转化犯罪的,是否成立教唆犯?德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四种学说:(1)拆解分析说主张,教唆者仅对正犯没有决意的构成要件部分成立教唆犯。这种观点将事后抢劫视为盗窃与暴行的简单相加,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因而在我国行为人不能以暴行罪的教唆犯论处。(2)综合考察说主张,教唆者对所教唆的重罪成立教唆犯。(3)规范性支配说主张,只有当进行加重教唆的幕后者具有规范性支配时,才就转化行为犯罪成立教唆犯。该

    新生代 2019年2期2019-11-14

  • 教唆犯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
    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本法第一款的规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因为教唆他人犯罪,那么被教唆人如果做出了具体教唆的犯罪的行为,对于教唆犯的定罪量刑是很好确定的,即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定罪处罚即可。但是对于本法第二款的规定,在理论如何具体应用是存在争议的,主要因为如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被教唆者拒绝了教唆犯的教唆即根本没有接受教唆犯的教唆;第二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犯罪的念头,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第三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0期2019-10-21

  • 教唆醉驾也是犯罪
    李骏是此案中的教唆犯,属于危险驾驶共犯,能谈谈何为教唆犯罪吗?律师:《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教唆他人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则以从犯论处。教唆犯罪首先必须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比如采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

    当代工人 2019年6期2019-04-30

  • 教唆犯刑事责任研究
    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国外刑法学则在狭义的共犯里规定了教唆犯和胁从犯两种共同犯罪人。因教唆犯这一犯罪类型的特殊性使得对其刑事责任的系统性研究很有必要。本文首先简要说明了教唆犯的概念及构成,主要包含教唆对象,教唆行为,以及教唆故意。并且分析了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依据。最后,对我国处罚原则进行主要介绍。关键词 教唆犯 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 责任依据作者简介:章玲玲,安徽大学。中图分类号:D924                                 

    法制与社会 2019年4期2019-03-25

  • 浅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异同
    而且间接正犯和教唆犯一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二者十分相似。为了使理论与实践更好地接轨,有必要对之进行深入、具体地研究。本文通过对两者构成要件的分析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异同等相关问题作了系统的研究。关键词:教唆犯;间接正犯;教唆;支配1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概述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即教唆者利用刺激、激励、鼓励、威胁、利诱、怂恿等方式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而划分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共同犯罪人,其特点是本人

    卷宗 2019年8期2019-03-22

  • 教唆犯刑事责任研究
    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国外刑法学则在狭义的共犯里规定了教唆犯和胁从犯两种共同犯罪人。因教唆犯这一犯罪类型的特殊性使得对其刑事责任的系统性研究很有必要。本文首先简要说明了教唆犯的概念及构成,主要包含教唆对象,教唆行为,以及教唆故意。并且分析了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依据。最后,对我国处罚原则进行主要介绍。关键词 教唆犯 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 责任依据作者简介:章玲玲,安徽大学。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期2019-03-08

  • 正犯故意从属性说之否定
    ,因此甲不构成教唆犯。甲也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在肯定说的立场下,似乎只能得出甲无罪的结论。但是这个结论明显不当,在乙具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甲尚且构成教唆犯,在乙没有产生杀人故意,甲属于间接正犯行为,更值得处罚时,却得出无罪的结论,显然不合理。综上所述,正犯故意从属性说在正犯不具有故意、身份犯等场合都有可能造成处罚漏洞,处理结果不符合常理,违背刑法的公平正义。(二)正犯故意从属性否定说的理论基础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法

    新生代 2018年22期2018-11-13

  • 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认定若干问题的思考
    逼供罪为例,对教唆犯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在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探讨教唆犯认定相关问题。本文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建议在违法层面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定罪处罚。关键词 共同犯罪 教唆犯 刑讯逼供 身份犯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2018-08-21

  • 由人参果引发的法律问题
    仙。偷盗仙果的教唆犯和实行犯猪八戒嘴馋,便怂恿孙悟空去偷人参果,他们俩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盗窃罪,并且还属于“共同犯罪”。共犯有很多类型,比如预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那么,猪八戒和孙悟空分别属于哪种共犯类型呢?首先说猪八戒,他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猪八戒利用花言巧语怂恿孙悟空去偷人参果,直接挑起了孙悟空的犯罪意图。而孙悟空很明显属于“实行犯”,因为他直接实施了偷盗行为,将人参果从树上偷了

    学生导报·中职周刊 2018年1期2018-05-14

  • 关于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件研究的范畴。教唆犯罪属于共犯的一种,因此,教唆犯中的实行过限属于共犯过限的一种。教唆犯中的过限是由教唆犯的特点决定的,在教唆犯中,教唆者并不亲自参加犯罪行为,被教唆者在行为过程中,由于对所教唆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其他因素的加入,临时对行为进行调整,出现犯罪行为或结果超出教唆人犯罪意图的情况,便是实行过限。也有不及的情况,就是被教唆人的行为只体现了教唆人的部分犯意,这不是本篇探讨的内容,本篇只探讨实行过限问题。教唆犯罪中的过限问题与教唆犯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3期2018-01-29

  • 成年人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犯罪 的处罚路径
    年龄 从属性 教唆犯 间接正犯一、问题之提出刑事司法实践是刑法理论的源头活水,尤其在时下阶层论大行其道之际,有必要重新审视成年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犯罪如何分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是不是传统理论已经积重难返,必须弃之如敝屣,以至于不得不全面引进德日刑法学的犯罪阶层理论,进而在共同犯罪中以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为原则,重新建构我国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在医学上移植尚须检验血型和其他与之相匹配的指标,法律移植亦然。各国刑法典对各自的刑法理论均有制约和指引作用,各国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6期2018-01-28

  •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异同
    其产生之始就与教唆犯的概念纠缠不休,很多人乍看之下会觉得两者之间一个是正犯一个是共犯,差别不言而喻,实际上细究起来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相同和差异之处。笔者接下来就从两者之间的构成要件、特征、以及处理结果这几个方面来探究两者的异同。关键词:间接正犯;教唆犯;构成要件;特征;处理结果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属性的高度概括,是深入研究某一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博登海默认为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我国刑法理论一直使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间接正犯的概念:通过利用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2017-10-15

  • 教唆犯性质的探讨
    组成部分,研究教唆犯明确其性质,有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司法的操作,使其更好得与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相适应。本文简要的阐述了对教唆犯性质界定的意义,通过对学术界各种学说的研究,具体分析了各学说的合理性和缺陷,最终明确指出,从属性说更有说服力,更能体现刑法的目的。关键词:教唆犯;性质;从属性;共犯一、研究教唆犯性质的意义学界有这样一种说法:如果说共犯理论是刑法理论中的绝望之章,那么教唆犯理论又是共犯理论中的绝望之章。刑法理论中对教唆犯的研究是很多的,也是比较

    青年时代 2017年22期2017-09-06

  • 教唆犯的未遂形态
    同犯罪理论中,教唆犯未遂是困扰我们至今仍难解的疑问之一。它在刑法理论学界充满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众人信服的结论。在我看来,这是因为人们都喜欢立足于实然来对教唆犯予以讨论,这样就使对教唆犯未遂问题的认识只局限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上,也就是刑法第二十九条,但这一条对其规定又过于简单,导致许多关于教唆犯的问题都需要理论学说来予以解决。我认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即使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也以教唆犯未遂认定,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因为对教唆犯的未遂形态之规定,不应

    智富时代 2017年7期2017-09-05

  • 论教唆未遂的认定标准
    我们有必要结合教唆犯的性质,以及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来确认教唆犯未遂认定的标准。教唆未遂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②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没有既遂;③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教唆未遂。关键词:教唆未遂;教唆犯;犯罪未完成时态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情形,指的是指以勸说、利诱、怂恿、收买等方法,将犯罪意图强加于别人,致使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教唆犯。教唆未遂则是指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2017-05-31

  • 向下属索要公款的司法定性
    并未平账,根据教唆犯的从属理论,李某理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三种意见,但从帐外帐中支出的4万元应当认定为贪污罪。二、法理分析正确区分上述司法实务中对该行为三种不同的定性意见,首先要分析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的区别也就是分析贪污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区别;其次要分析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的区别,分析杨某行为的性质以及教唆犯的处罚。从刑法条文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不同规定来看,两者没有相似和重合的地方,实践中,也很少出现难以区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行为,一般而言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0期2017-01-25

  •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再解读
    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教唆犯;单独教唆者;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5期2016-11-22

  • 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探讨
    点之一。特别是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不仅具有填补当前该领域理论空白之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阐述教唆犯和结果加重犯的相关概念,之后对教唆犯对于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争议进行简要的描述,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关键词 教唆犯 结果加重犯 刑事责任承担作者简介:杨志刚,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2016-11-19

  • 试述共同犯罪的中止
    又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而狭义的“共犯”仅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本文中所称的“共犯”采用的是广义上的共犯含义。2.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及其评价共同犯罪中的中止行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第一,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均产生停止犯罪的念头,并将其付诸实践,共同中止犯罪行为或共同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二,部分共犯人先放弃犯罪意图,并成功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以致所有的共犯都停止实施犯罪或共同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均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在理论界和实务

    大东方 2016年5期2016-07-05

  • 教唆犯的若干问题
    茉 董昕玥论教唆犯的若干问题张 茉 董昕玥教唆犯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古老而又传统的问题,是历来学者们关注和争论的话题。本文试图从教唆犯的性质、成立要件、教唆的未完成形态等几个方面入手,探究教唆犯罪中独特的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点,以及讨论对教唆犯罪的处罚适用,以此重新审视对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教唆犯;共同犯罪 ;教唆犯的性质 ;刑法根据一、教唆犯的概念(一)各国刑法理论中教唆犯的概念1、大陆法系中教唆犯的概念《法国刑法典》虽然将共同犯罪区分为主犯

    商 2016年10期2016-04-25

  • 教唆犯概念扩容与间接正犯概念废除
    100871)教唆犯概念扩容与间接正犯概念废除陈文昊(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海淀 100871)随着间接正犯概念的不断演变,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概念的界限也不断变化,但存在的问题要么是学说本身不妥当,要么是标准不清导致界限模糊。实际上,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概念逐渐融化,且在处罚机能上相互接洽,因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中的主犯在处罚上别无二致。传统各种理论对于间接正犯的界定无外乎以下几种:被利用者不符合构成要件、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利用者不具有责任、被利用者不具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6期2016-04-13

  • 片面教唆犯否定说之提倡
    072)片面教唆犯否定说之提倡叶小琴,吕大亮(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摘要:片面共犯理论已经在学界逐渐得到承认,但是片面共犯的范围到底是否包括片面教唆犯,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近年来,片面教唆犯肯定说通过案例与理论结合的论证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赞同。片面教唆犯与共犯的本质、片面教唆犯理论、肯定说的案例是否可罚存在着关联但是没有决定性关系,应当立足于教唆犯理论,从存在可能性以及必要性角度可知片面教唆犯根本不存在。关键词:片面共犯;片面教唆犯;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2016-03-15

  • 教唆犯概念扩容与间接正犯概念废除
    、问题的提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对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在学理上存在诸多讨论。但介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重定罪,轻量刑”的弊病,[1]对于界分二者的必要性与意义往往缺乏机能性思考。于是,一方面,刑法教义的摩天大楼对此问题的日臻完善,另一方面,作为问题本源与基底的必要性问题无人问津,毫无疑问,这一现象的出现是相当吊诡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间接正犯概念的出现与发展溯源穷流,探讨间接正犯体系得以建构的教义学基础与机能。以间接正犯概念的沿革为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3-15

  • 中国刑法中教唆犯从属性说之否定
    )中国刑法中教唆犯从属性说之否定谭彬(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摘要: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理论根基是修正惹起说或混合惹起说,但两说在共犯与正犯违法连带性问题上存在逻辑矛盾。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应当解释为单一正犯体系,该体系下没有从属性说存在的余地。单一正犯体系下,在实然层面,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在应然层面,被教唆人应实施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但主观方面并不需要犯罪故意或过失。关键词:教唆犯;从属性;共犯一、问题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2016-02-10

  • 犯罪论体系视角下的教唆犯属性
    论体系视角下的教唆犯属性朱道华[1]教唆犯的属性与一国的犯罪论体系一脉相承。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是决定教唆犯属性的核心内容。教唆犯独立性体制下的教唆行为实行行为说与教唆犯从属性体制下的教唆行为共犯行为说都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论暗礁。教唆行为的非独立构成性否定了教唆行为的犯罪实行行为性,将教唆行为定义为共犯行为具有片面性,犯罪预备性是教唆行为的原则属性。由于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德日刑法坚持教唆犯从属性理论与其不处罚无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预备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1期2016-02-09

  • 论教唆未遂的认定标准
    我们有必要结合教唆犯的性质,以及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来确认教唆犯未遂认定的标准。教唆未遂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②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没有既遂;③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教唆未遂。教唆未遂;教唆犯;犯罪未完成时态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情形,指的是指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等方法,将犯罪意图强加于别人,致使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教唆犯。教唆未遂则是指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0期2016-01-31

  • 教唆犯从属性说”之批判
    刑法学界在探讨教唆犯的属性问题时,“教唆犯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然而,总揽其相关论述,推崇“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说没有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也没有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也无法充分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在应然层面上,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值得提倡,仅对“重大犯罪”予以教唆的行为方能认定为犯罪。在这方面,该说不仅符合刑法学上法益原理,还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所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而且能够获得实证法的支持,并与我国其他的刑法规

    东方法学 2015年3期2015-09-10

  • 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探讨
    在着各种各样的教唆犯罪,从而衍生出许多异常复杂的情形,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常常难以解决,只有在确定是否实行过限后才能对教唆犯进行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界单独对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实行过限教唆犯是否也承担刑事责任的探讨的文章不多,教唆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现实看来确是与理想中的重视程度不相匹配。本文对实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分类分析,以厘清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关键词:教唆犯;被教唆;实行过限一、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概念“教唆犯亦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2015-08-27

  • 论共犯与错误
    和③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或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三种情形。在上述三种情形中的①中,又有,比如X教唆Y去杀害A,被教唆者Y错把B当做A杀害(对象错误),这种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具体事实错误,以及帮助犯是以帮助盗窃的意思参与盗窃行为,盗窃犯却实施了抢劫行为,这种涉及不同构成要件的抽象事实错误两种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中,由于犯罪结果超出共犯者的认识,因此,又可以称之为共犯过剩。情形②,是指错误发生在不同构成要件之内,比如,行为者出于教唆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

    法治研究 2015年2期2015-04-17

  • 教唆犯的极端从属性问题辨析
    体系的语境下,教唆犯与正犯的关系论存在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的分歧。共犯独立性说以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科刑的基础,将教唆行为等同于实行行为处理,认为即使教唆行为本身以失败告终,也成立教唆犯的未遂形态而具有可罚性。与共犯独立性说相对立,共犯从属性说区别教唆犯和正犯的直接性地位与间接性地位,以法益侵害作为成立犯罪的实质理由,认为教唆犯具有可罚性是以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在强调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犯罪的成立与否进行慎重考虑的今天,共犯独立性说的主张具有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2015-03-18

  • 间接共犯之中国境遇与处断反思
    以类型化为教唆教唆犯、帮助帮助犯之同种类间接共犯,以及教唆帮助犯、帮助教唆犯之异种类间接共犯。间接共犯之处罚根据,应当从因果共犯论之混合惹起说、共犯本质之最小从属性说加以说明。在我国“双层区分制”共犯立法模式下,通过解释刑法条文,可以确定四种形态间接共犯的定性和量刑:教唆教唆犯属于教唆犯性质,以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从犯或胁从犯)量刑;帮助帮助犯、教唆帮助犯、帮助教唆犯属于帮助犯性质,直接以从犯量刑。间接共犯;混合惹起说;最小从属性说;双层区分制在热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8期2015-02-20

  • 无身份者构成司法渎职共犯实务问题研究
    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关键词:无身份者;司法类渎职罪;共同犯罪;教唆犯;帮助犯司法类渎职犯罪属于纯正的身份犯,无身份者无法单独构成此罪,当无身份者与司法人员共同实施司法渎职行为时,对无身份者便可依共犯理论进行处罚。但“共犯理论”本身作为刑法体系中公认的“黑暗之章”,诸多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加之司法类渎职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适用时的教条性,使得无身份者参与司法类渎职犯罪的法律后果难以被合理预期,原因在于裁判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在法律推演

    犯罪研究 2014年6期2015-02-11

  • 我国对共犯竞合问题的处理
    下,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帮助犯)这三种共同犯罪形式都加功于实现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时应按法条竞合中的吸收关系处理。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学者也普遍持此种观点。总结德日刑法中关于共犯竞合问题的解决原则可见,无论在共犯竞合性质的问题上存在怎样的分歧,处理的基本方式是一致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从犯)与正犯竞合时,以正犯论处;教唆犯与帮助犯(从犯)竞合时,以教唆犯论处。二、我国共犯竞合问题的处理我国现行刑法是以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共同犯罪人进

    时代金融 2015年3期2015-02-09

  • 教唆犯基本问题研究
    210012)教唆犯基本问题研究□杨正邦1,戚婷婷2(1.海宁市公安局,浙江海宁314400) (2.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教唆犯的基本问题在我国刑事法领域始终是热点问题。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将教唆犯规定在总则中,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该问题的通说,但是为了解决教唆犯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有必要对教唆犯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通过比较国外对于教唆犯的相关立法规定,从教唆犯的概念、成立要件、性质等方面入手对教唆犯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教唆犯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2015-01-30

  • 教唆犯的性质与处罚原则
    孙颖一、教唆犯的性质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教唆,是指以授意、劝说、鼓动、引诱等方法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行犯罪的行为。就教唆犯理论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其性质问题。可以说,对其性质的不同看法是导致对教唆犯其他所有问题(包括教唆犯的概念、特征、犯罪形态等问题)得出不同结论的根本原因。因此,对教唆犯的性质进行研究是揭开教唆犯的神秘面纱的第一步。下面列举关于教唆犯性质理论的主要见解并对其加以评析:(1)教唆犯从属性说教唆犯

    山东青年 2014年3期2014-05-08

  • 论间接教唆犯的脱离
    ◎张继峰论间接教唆犯的脱离文◎张继峰*案名:区某文等人故意伤害罪案主题:论间接教唆犯的脱离*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300380]【基本案情】区某华是佛山市南海区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身家已经过亿。被害人叶某曾为佛山市城区公安分局民警,辞职后在佛山市区经营一家娱乐场所。2006年2月,区某华得知妻子与叶某有婚外情,与其弟区某文商议找人报复叶某。两人指使朱某某报复。2006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朱某某指使下,李某等人在禅城区福宁路持刀追砍叶某,但被叶

    中国检察官 2014年4期2014-05-08

  • 教唆犯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
    030021)教唆犯又称造意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施所教唆之罪的人。教唆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教唆犯是犯意的制造者,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是通过激发起他人的犯罪决意,目的是假他人之手实施其本人的犯罪意图。因此,教唆犯必须将其犯罪意图传授或者转达给被教唆人。而被教唆人在实施所教唆之罪时,由于对教唆犯教唆内容理解的偏差或者客观行为的调整变化等原因,从而导致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行为后果与教唆犯教唆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出现,往往出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9期2014-04-10

  • 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之提倡
    柳村教授在探讨教唆犯未遂时提出,已为多数学者认同,处于共犯属性理论的通说地位。对于伍柳村教授“二重性说”的部分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对于有些学者认为的“二重性说”就是“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笔者表示反对。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与“二重性说”确有相似之处,即都承认共犯的性质既包含从属性也具有独立性,但是后者将共犯具体状态下的属性做了绝对划分,或者在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划分出轻重和主次,然而,共犯中从属性和独立性的界限是难以界定的,在共犯的任何状态下都存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7期2014-04-06

  • 超越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之争 ——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再解释
    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学界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但是,出于不同的解释立场,对于如何理解第29条第2款,学者们之间却存在巨大的分歧。本文拟在对这些解释方案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理解。一、立足于教唆犯独立性说的解释(一)单纯的教唆犯独立性说单纯的教唆犯独立性说①因为本文认为后述所谓“教唆犯二重性说”实际上也是独立性说,所以将传统的独立性说命名为“单纯的教唆犯独立性说”。是我国立法机关对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2期2014-04-03

  • 试析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
    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那么,片面共犯是否也存在这四种类型呢?对片面共犯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当中,自然不会有片面共犯成立范围这样的问题,这是肯定说中所要考虑的。但即使在肯定片面共犯的学者当中,对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也有很大争议,莫衷一是,存在多种观点。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片面共犯范围限制说和片面共犯范围无限制说。在持片面共犯范围限制说的学者当中,其观点也不尽一致。总体上来讲,关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在两种类型的基础上可细分为以下几种观点。1.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8期2013-08-15

  • 教唆犯的未遂——以二重性说解读教唆犯
    402460)教唆犯的未遂问题是共同犯罪中最为复杂的理论问题之一,至今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具体来说,是《刑法》的第29条内容和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着两个争议点:第一个争议点是对教唆犯的性质问题的争议,第二个争议点是对教唆犯的未遂问题的争议。首先,如何理解教唆犯的性质问题,是整个教唆犯罪的最为关键之处,也是研究教唆未遂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教唆犯性质的不同看法将导致许多不同的教唆犯性质的结论的产生——其结果导致教唆犯罪问题疑难复杂结论众多,难以一探其本质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2年10期2012-08-15

  • 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研究
    张 建 俞小海教唆犯又称造意犯,是指有意唆使他人,使其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所教唆之罪的人。与实行犯、帮助犯不同的是,教唆犯通过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这就决定了教唆犯须将其犯罪意图转达给被教唆人,并由被教唆人去完成犯罪行为。由于教唆犯主观意志表达和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被教唆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随时调整其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从而出现其行为或行为导致的后果与教唆犯的教唆内容不一致之情形,这便是教唆犯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期2012-01-28

  • 析“教唆未遂”
    的说法,是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未实行被教唆的犯罪活动而构成的犯罪未遂”[1]。这种对教唆未遂的理解实际上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对教唆未遂进行阐释,失之偏颇,教唆未遂不应仅仅局限于此。一、教唆犯的界定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使产生犯罪决意,并使他人基于这种决意实行犯罪者[2]。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教唆者自己意图实施之犯罪行为[3]37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德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故意教唆他人故意实施违法

    重庆与世界 2011年15期2011-08-15

  • 共犯属性的思考 ——共犯限制从属性的导出
    实施实行行为,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1]。共犯独立性说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征表说,根据这种立场,“犯意通过某种外部行为征表出来时,就是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确定征表犯意的外部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由于教唆行为也是法益侵害意欲的征表,所以也属于实行行为,教唆行为的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2]。如果等到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着手实行犯罪后,才处罚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当地延迟了对社会危险的防卫。共犯独立性说是将犯罪的本质视为行为人意志体现的主观主义刑法观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1期2011-08-15

  • 共同犯罪预备形态刍议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二是运用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正犯与共犯的二元区分制下进行分析。前者对共同犯罪参与者的分类主要是依据犯罪过程中的分工,该标准在量刑时优势明显,虽然在对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判定及各犯罪参与者罪名认定上有所不足,但是后者则在适应中国国情(如我国立法与司法审判的理论基础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上还缺乏足够适应性。因此,笔者在此进行创新,将两者结合起来,以“四要件理论”作为分析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基础,采用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

    政治与法律 2011年10期2011-02-19

  •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的从属性,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成立,以正犯具有犯罪的故意为前提。但是,这种观点形成了明显的处罚漏洞,导致处罚的不公平。否认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只是放弃了通说要求被教唆、被帮助的正犯必须有故意这一个条件,而没有缓和其他条件,因而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就客观方面而言,教唆犯的成立,要求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者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帮助犯的成立,依然要求客观上帮助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依然要求教唆犯与帮助犯分别具有教唆的故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2010-08-15

  • 简述日本刑法中共犯与正犯的相关问题
    犯的共同正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所谓正犯,是和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相对的概念。即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称为“实行行为”,把亲自实施实行行为者称为“正犯”。我国刑法认为,共同犯罪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并且在我国刑法中还单独规定了关于教唆犯的犯罪,但是中日两国的教唆犯的内涵却是大相

    改革与开放 2010年6期2010-06-04

  • 论教唆未成年人偷拿自家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者的观点。一、教唆犯的基本概念和成立要件(一)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者没能致使他人犯罪的犯罪行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其突出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并且对于被教唆的人是否具体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并不影响教唆人教唆犯的成立。(二)教唆犯的成立要件教唆犯历来为我国刑法所打击。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

    活力 2009年17期2009-11-17

  • 教唆犯和共谋犯在英美的“特殊”位置谈起
    美刑法中并不把教唆犯和共谋犯视为共同犯罪的范畴,而是单独评价。这种看似“特殊”的理论体系固然有其特定社会需要的考虑,但是也为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提供了有益的启发。本文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的新动向,认为:在实质意义上,犯罪永远是个人行为;共同犯罪只是一种现象,而不是一种实存,我们更应该重视共犯独立性说,从属性更多只有量刑意义,这对于现在猖獗的有组织犯罪也是一种积极的应对。关键词教唆犯 共谋犯 正犯 共犯独立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2009-01-06

  • 教唆未遂之犯罪形态探析
    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学界多有争论。教唆行为是否为所教唆的犯罪之实行行为、构成教唆犯与教唆罪既遂关系、“教唆的预备”是否为犯罪行为、教唆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是确定本款犯罪之形态要解决的问题。如何理解“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学界通说包括多种情形。[关键词]教唆犯;犯罪形态;实行行为;实行过限;实行过期限[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51(2004)04—0080—(05)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4期200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