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捷 王 准
[摘 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分析,教唆对象如果是未成年人,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并结合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阐述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个案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教唆未成年人偷拿自家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也各式各样,甚至有些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是否触犯了法律,甚至是否构成犯罪都成了人们争议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犯罪,由于刑事法律不同于民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民事行为即使适用法律错误给人们带来的损失大部分是金钱物质方面的,可以通过一些物质的手段给予补偿,但是刑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则大不相同,刑罚的方式大部分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人身的自由造成的错误惩罚,就很难用金钱等物质方式来补偿,所以在刑法理论里有个坚定不变的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是因为刑事法律的威严,再加上现实生活中的人们行为方式的多种多样,使如何适用刑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一些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就是结合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例,来讲述不同的法律人对待教唆未成年人偷拿自家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分歧意见,并且结合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刑法理论重点阐述笔者的观点。
一、教唆犯的基本概念和成立要件
(一)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者没能致使他人犯罪的犯罪行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其突出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并且对于被教唆的人是否具体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并不影响教唆人教唆犯的成立。
(二)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教唆犯历来为我国刑法所打击。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法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的构成是社会危害性外在法律体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犯罪的成立要件。成立教唆犯,也同样要符合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1.教唆犯成立的主观要件。教唆犯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犯罪的故意,还仍然实行教唆行为。即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是明知的,甚至是在被教唆者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形下,故意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从而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对这一切都是明知的,还实行教唆行为就符合了教唆犯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2.教唆犯成立的客观要件。教唆犯成立的客观要件是教唆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至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均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教唆犯罪是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其突出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教唆人本人有教唆的行为就符合了教唆犯的客观要件。
3.教唆犯的主体要件。教唆犯的主体方面,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构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能构成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罪的教唆犯。
4.教唆犯的对象条件。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且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特定包括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多数人,不特定是指无论从教唆人的主观上还是从客观的角度上看,被教唆的人数都无法确定。如张贴广告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情况。
二、教唆未成年人偷拿自家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代某(男,24岁)系网吧网管,在网吧认识了喜欢上网的未成年人庄某(男,15周岁),因代某多次帮助庄某打游戏,庄某对代某很感激,二人成为要好的朋友。2008年9月26日晚,代某以没钱为名,让庄某回家整点钱。庄某于次日从家中盗窃女式深棕色貂皮短款大衣(价值人民币3 300元)一件。后二人将该件衣服卖得3 5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2008年10月8日,代某仍然以没有钱为名,唆使庄某再次回家盗窃了女式棕色貂皮长款大衣(价值人民币3 600元)一件,代某将其以3 000元的价格当掉,赃款被二人挥霍。2008年10月15日,代某又以同样手段,唆使庄某回家盗窃人民币3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代某抓获。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代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虽然庄某盗窃的是自己家的财物,但是此时庄某只不过是代某的一个作案工具,实质上是代某在进行盗窃活动,代某成立间接正犯,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犯罪嫌疑人代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代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代某教唆庄某盗窃的是自己家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因此庄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代某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犯罪。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本案中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也要看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本案中的代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在本案中,代某和庄某系好朋友,庄某家庭条件优越,而代某却时常吃不上饭,庄某也时常从家里拿钱请代某吃饭。虽然在本案中代某让庄某从家里弄点钱,但是庄某对于其从家里拿出貂皮大衣卖的钱却有主导性的控制权,庄某怕钱放在自己手里会被父母发现,才将貂皮大衣卖的錢放在代某那里保管。而且对于钱款的每一笔花费,都要事先征得庄某同意,代某需要用钱时,也要向庄某借钱,并且承诺以后还给庄某,所以从以上种种情节都可以看出,虽然卖貂皮的钱暂时放在代某处保管,但是,代某并没有钱的主导控制权,也就是说在主观上,代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代某也没有财物的支配权,代某只是替庄某代管钱财。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钱的控制权,代某的行为也就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代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
另外,庄某系未成年人,从犯罪主体上来看,庄某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庄某偷拿自己家的财务,按照法律规定,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其也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庄某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又因为此案中,庄某偷拿的是自己家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以不按犯罪处理。据此,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那么作为此案的另一位犯罪嫌疑人代某即使说过让庄某从家里整点钱,但是代某并没有让庄某从家里以外的其他地方弄钱,也就是说,代某让庄某实行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代某并没有教唆他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此案件中,代某并没有教唆庄某犯罪,庄某偷拿自己家的财物变卖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代某的行为自然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的规定。
三、教唆未成年人偷拿自家财物是否成立间接正犯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
间接正犯,又稱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是不同的概念。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尽管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都可能以教唆的方法实施,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第一,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通常情况下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意。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实行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三,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第四,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教唆未成年人偷拿自家财物不构成间接正犯
本文在第二部分中讲述的代某教唆庄某偷拿自家的貂皮大衣卖钱的案例中,有分歧意见认为该案中代某成立间接正犯。笔者持相反意见,笔者认为代某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探讨的话题,是学术研究的问题,在刑事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文对间接正犯进行规定,根据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本案中对代某的行为不能适用间接正犯理论。即使是间接正犯理论,代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庄某回家拿貂皮卖钱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代某让庄某实施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那么代某即没有自己实行盗窃行为,让庄某实行的行为又不是犯罪行为,代某自然也就不成立间接正犯。更何况庄某知道自己是在偷拿家里东西,对自己的行为有认识,并且对貂皮换来的钱有控制权,是放在代某处花起来方便,这种种行为又怎么能说明庄某是被利用的工具哪,所以本案中代某的行为根本不成立间接正犯。□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