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共同犯罪的中止

2016-07-05 10:39叶卉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理论界教唆犯共犯

叶卉

摘 要:共同犯罪中止是共犯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发展进程中自动停止下来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使得犯罪尚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它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种形态均存在的一种特殊、复杂的停止形态。司法实务中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件很多,但是我国刑法却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进行明文规定。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述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首先,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且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次主观要件:故意,即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明确排出了共同过失犯罪;最后,客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共犯”有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之分,广义的“共犯”既包括共同正犯,又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而狭义的“共犯”仅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本文中所称的“共犯”采用的是广义上的共犯含义。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及其评价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行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均产生停止犯罪的念头,并将其付诸实践,共同中止犯罪行为或共同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部分共犯人先放弃犯罪意图,并成功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以致所有的共犯都停止实施犯罪或共同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均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不在本文重点探讨之列。

第三,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先放弃犯罪意图,并试图说服其他共犯人共同中止犯罪,但未能成功,遂通过自己的真挚而有效的努力成功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这一部分人则可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对于其他共犯人则认定为犯罪未遂。这种情形亦无争议,因此亦不在本文重点探讨之列。

第四,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先放弃犯罪意图,但未成成功说服其他共犯人共同中止犯罪,并且其所采取的积极中止措施也未成成功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下文简称为特殊共犯中止)。这一种情况,我国目前立法对其没有专门的规定,学术界也争议极大。在本文中,将着重针对这种情形进行分析论证。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特殊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的认定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等几种学说,笔者将对其进行一一的说明和论证。

二、结合不同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二种表现形式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致使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复杂多样。以共同犯罪内部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1.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正犯者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已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中止时,故应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上加以考察。在数人共同强奸的案件中,只要其中一人强奸既遂,整个共同犯罪也就既遂,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当承担既遂的罪责。某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只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在本案中,只有施某成功阻止同案犯某强奸既遂,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2.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实行犯具备中止条件就可以独立于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因为实行犯直接决定着共同犯罪的进程,即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往往只取决其自身的作用终结时所处的阶段和原因,而一般不受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影响。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而言,有所不同。

(1)教唆犯的中止。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中止表现为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教唆且有效地阻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者在被教唆者犯罪行为终了后,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教唆犯未能有效撤回教唆,不能单独认定中止,其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即实行犯(被教唆犯)犯罪既遂的,教唆犯也构成犯罪既遂。

(2)帮助犯的中止。帮助犯是指以帮助他人之意,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的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帮助实行犯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且阻止了实行犯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预备阶段的帮助犯的认定,这是指帮助犯只是答应帮助正犯实行犯罪行为,但是还没有开始实施任何的帮助行为的。此阶段的帮助犯与预备实行犯罪的正犯之间,只具有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帮助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客观方面只需切断两者心理上的因果關系即可,也即只要预备实行犯罪的正犯认识到其已退出犯罪,放弃帮助行为即可。换言之,在实施帮助行为以前,帮助犯只要消极地不予帮助,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帮助犯未能有效地撤回帮助的,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其犯罪形态也取决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即实行犯(被帮助人)犯罪既遂的,帮助犯构成犯罪既遂。

(3)亲手犯中止的认定。亲手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必须要由本人来实施,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犯罪分子。例如:脱逃罪、强奸罪。共同亲手犯是共同实行犯的特殊类型,关于共同亲手犯中止的认定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产生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亲手犯是共同实行犯的一种,各个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人的行为相互作用,成为一个拟制的整体。因此,每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都具有因果关系,如部分共同犯罪人要中止其犯罪,则必须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其他共同犯罪人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则不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共同亲手犯案件中,由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每个共犯人的单独犯罪行为都是对法益的侵害,因此判断每个人的犯罪形态,仅依据其本人的行为情况进行认定即可。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在完成本人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既遂。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共同犯罪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2]朱本欣:《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中止的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3]骆群:《论教唆犯的停止形态》,载《前沿》2003年第9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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