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日两国刑法在法律的原则、体系设置等方面上存在着一些相通之处,然而两国刑法又有着不同的领域。文中笔者援引中国刑法的基本理论,比照大谷实先生的观点,试谈日本刑法中的共犯与正犯的相关问题。
Abstract:The Sino-Japanese criminal law in aspects and so on legal principle, system establishment has some to be interlinked the place, however both countries criminal law also has the different domain. In the article the author cites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elementary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big Mr. Gu Shi viewpoint, tries the accomplice who and principal offender's related question discusses in the Japanese criminal law.
关键词:日本刑法共犯正犯
Key word:Japanese criminal lawAccomplicePrincipal offender
作者简介:姓名:潘政委,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0年11月28日,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130000。
前言
日本刑法是规定犯罪以及与该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种类和量的刑法的规定。刑法是出于防止犯罪和保障人权考虑,以实现维持和发展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刑法和日本刑法相比,从宏观上看有相通的地方,但也有截然不同的领域。相通的地方主要是原则上的相通,如皆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同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单位犯罪、共同犯罪、量刑标准等方面。
在日本学界,对于共犯与正犯区别的问题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一种是以同志社大学的大谷实教授为代表的形式性犯罪论立场,另一种是以东京都立大学的前田雅英教授为代表的实质性犯罪论立场。笔者拟就以大谷先生的观点为前提,运用我国的刑法理论对日本刑法中共犯与正犯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共犯与正犯、主犯与从犯的含义
日本刑法认为,共犯有最广义、广义、狭义之分。最广义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情况。广义共犯,是指作为任意共犯的共同正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所谓正犯,是和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相对的概念。即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称为“实行行为”,把亲自实施实行行为者称为“正犯”。
我国刑法认为,共同犯罪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并且在我国刑法中还单独规定了关于教唆犯的犯罪,但是中日两国的教唆犯的内涵却是大相径庭的。因此,我国的从犯大体上相当于日本的正犯。
二、共犯与正犯区别的相关问题
1.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在利用他人完成犯罪的情况下,问题点往往是如何区别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利用被利用者,并使其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去完成犯罪;而教唆犯则是使得他人产生犯意,并利用他人的犯意来完成犯罪。二者的根本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他人的犯罪意思为媒介。因此,即便被利用者有自己本身的犯罪故意,但只要能够认定是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完成了犯罪,就构成间接正犯。
教唆犯的情况与间接正犯非常相似,在利用他人而完成犯罪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教唆犯的特征体现在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思即故意这一点上,利用者是以被教唆者的犯罪意思或者故意为媒介而得以利用他人的。正因为是以被教唆者的意思为媒介,就不能完全按照行为者的意思来利用。从此意义上来讲,我国刑法中教唆行为虽然也是危险行为,但其程度并未达到实行行为所具有的可以使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对教唆行为予以独立处罚并无必要。
2.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
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通过共谋,建立一种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从而完成犯罪的情况。在共谋者中,当然包括具有主犯格的行为者。但对犯罪的成立而言,是否是二人以上结为一体而实施实行行为则尤显重要。是否是主犯,这在犯罪情节方面是重要的要素,在犯罪的成立方面则并不重要。
即便不在犯罪现场也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如何把它与不用实施实行行为就可成立的教唆犯、从犯加以区别,常常是研究中的难点。我认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社会一般观念,看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是否能够认定为是二人以上结为一体实施了实行行为。由于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参与犯罪,均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一原则,所以并没有对共同正犯与教唆犯、从犯的区别问题展开特别深入的研究。但第27条又规定可以减免从犯的刑罚,因此,界定作为其要件的“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含义就尤显重要。我认为中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也可以认为包含着共谋共同正犯。第26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组织以及第3款所规定的首要分子都是日本刑法中所没有的概念。如果有了这些概念,既可以对各个共谋者的性质及其作用予以细分,更可以对量刑予以定型,因而对于解释日本刑法也是大有裨益的。
总之,就中日两国的刑法而言,特别是本文所谈的犯罪论中的共同犯罪而言,虽然有差异,但也有互通之处,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互相学习,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学术辉煌。
参考文献:
[1](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日)福平田、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文石、周世诤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王作富主編:《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