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件
- 图书馆开展受控数字借阅服务的法律障碍与立法创新
产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经过合法渠道进入流通市场后,原权利人不得再干预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者对原件及复制件的进一步处置[6]。首次销售原则是分析受控数字借阅服务合法性的依据[7]。图书馆界主张,首次销售原则是图书馆开展受控数字借阅服务的法理基础,但就目前来看,用首次销售原则解释受控数字借阅服务的合理性还存在较大障碍。因为无论是欧盟《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著作权条约》,以及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都仅将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发行权,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3年12期2024-01-05
- 复制件展览权穷竭制度的重构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穷竭是权利人出售作品原件后,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会伴随作品原件的转移而转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不难推断出,我国实行的是部分穷竭制度,即不会对美术、摄影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产生穷竭。(二)现实中对全面穷竭的迫切需求《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完整的展览权包括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然《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的适用范围仅囊括了作品原件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展览权的权属问题,却没有关于作品复制件展览权的相关规定,
法制博览 2023年13期2023-09-02
- 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物质载体的作品复制件,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6(〕同时,提供被上传作品的公开浏览,将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欣赏)作品,〔7+〕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铸造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上述行为,将侵害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NFT数字作品交易第一案”即是如此。在该案中,某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美术作品《胖虎打疫苗》在NFT数
东方法学 2023年1期2023-07-07
- 论智能设备的维修权
个是设备中软件复制件的归属问题,另一个是规避技术措施的合理性问题。这两个障碍分别对应着著作权侵权中的权利穷竭抗辩和合理使用抗辩,也恰恰是当前维修权立法运动支持方与反对方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我国缺少相关案例,但在欧美国家已经大量涌现相关案例。本文主要以修改手机操作系统即“刷机”行为为例,尝试通过美国《版权法》与中国《著作权法》的比较研究,并参考国外案例,具体分析维修权在智能设备领域适用的困境。(一)是否权利穷竭——软件复制件的归属问题1.权利穷竭原则的法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1期2023-03-10
- NFT著作权属性辨正
——兼评我国“NFT侵权第一案”
字作品的每一个复制件均被……元数据所指代,产生‘唯一性’和‘稀缺性’……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特定化为……‘数字商品’,NFT交易实质上是……所有权转移,并呈现一定的投资和收藏价值属性。……‘数字商品’是……具备财产性的现实事物的模拟物……。……NFT交易……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NFT数字作品……既有……著作权,也有……所有权。”这些文字与NFT平台的用户协议的内容如出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9期2022-12-29
- 正版作品的发行权一次用尽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是指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印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予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换言之,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因此,林某未侵犯安某的发行权,林某向公众出售的是正版图书,其上的发行权已经用尽;如果林某向路人兜售的是盗版图书,属于擅自向公众出售作品的复制件,属发行行为,那么林某便侵犯了安某的发行权。
心声歌刊 2022年4期2022-12-21
- 数字游戏转售与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探讨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在我国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已成学理和实务上的通说。该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或“权利穷竭原则”,它的含义为: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2]129。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适用于线下交易并无疑问。线下交易时,作品具有有形载体且与载体不可分离。有形的载体能够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1期2022-11-22
- 中国和加拿大图书馆复制权例外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无法获得作品的复制件(不是二手版本)或者其他版次的情况下,才能复制该作品,如果可以获得该作品的其他版次的复制件,则需要说明复制的原因。当数字技术进入图书馆工作领域后,在图书馆是否享有数字复制权例外的问题上,国际社会存在普遍争议,一方面许多国家立法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又设置了更加严苛的适用限制条件,以防止数字复制件的不合理传播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例如,澳大利亚法律和宪法事务委员会指出:出于公共利益,图书馆享有的复制权例外权利在数字环境中应当得到保留。但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2年7期2022-08-02
- 加拿大文献传递版权制度及其在图书馆的贯彻实施
段更加多样化,复制件同原件的品质难以区别,侵权隐蔽性强和维权取证、举证困难。因此,针对数字技术的挑战,各国和地区对图书馆数字文献传递版权制度的立法有着明显区别。例如,按照德国2008年修订的版权法的规定,禁止图书馆等公益机构开展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只能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开展文献传递,而且图书馆复制有版权的作品应付给版税收集协会。但是,按照2000年澳大利亚版权法修正案的规定,图书馆可以在通过“商业供应检验规则”判断的前提下,为研究或学习的需要复制和通过网络传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2年7期2022-08-02
- 正版作品的发行权一次用尽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是指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印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予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换言之,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因此,林某未侵犯安某的发行权,林某向公众出售的是正版图书,其上的发行权已经用尽;如果林某向路人兜售的是盗版图书,属于擅自向公众出售作品的复制件,属发行行为,那么林某便侵犯了安某的发行权。
心声歌刊 2022年5期2022-03-22
- NFT数字作品的传播权困境与解释论应对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所谓发行权用尽原则是指: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13]。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发行权用尽,但学界普遍认为该原则已经涵盖于发行权的规定中。传统意义上,作品的发行仅指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转移,而对于作品只在网络中传播、出售,并且双方的交付均在网络环境中完成的情形,并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2022-03-16
- 纸质复制文件材料归档标记方法研究
议。那么,到底复制件能不能归档?如果复制件归档,该怎么对复制件进行处理?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文件材料归档的法律法规看,都规定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该是原件,同时作出了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原件的,可以使用复印件或复制件归档的规定。这类复制件需要加盖档案证明章、复制单位或归档单位戳记等进行标识,但法规标准对具体的标识方法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是需要我们研究解决。二、复制件的概念与范围所谓的复制件,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描述,不同的复制件有不同的制作方法,手抄
云南档案 2022年6期2022-03-06
- 论数字时代的美术作品原件
——基于展览权的视角
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以下或简称为“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定义的,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与展览权相关的第20条则几乎是作品原件的定制条款,(1)《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展览权的归属,第2款解决原件受让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原件与作者发表权之间的冲突。可见作品原件在展览权中的重要性。文化生活中,展示原件是举办文博类展览的基本要求和行业惯例,特别对美术作品而言更是艺
财经法学 2022年3期2022-02-04
- 论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环境中的适用及其考量因素
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版权人同意投放市场后,版权人便无权控制该作品复制件的再次流转,而合法获取该作品复制件的消费者则可在无需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处分该作品复制件。这也即是说,在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后,版权人对该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即告“穷竭”。作为版权权利限制制度的重要内容,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澄清发行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界限,保障作品复制件所有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从而降低社会公众接触和获取信息的成本,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文化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2021-04-16
- 网络环境下的临时复制
,就会产生临时复制件,对他的权利造成了侵害[1]。该案判决刘某败诉,法院认为临时复制件所存储的地方为用户手机中,而并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服务器中,故侵权行为不成立。但也有些关于临时复制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呈现相反的判决。如陈某诉某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中,审理案件的法院就认定数字图书馆构成侵权,数字图书馆将陈某作品登载在其网站,让公众产生临时复制是对陈某著作权的侵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临时复制进行相关规定,法官在判决时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依据自由裁
法制博览 2020年15期2020-11-30
- 复制和复制权的概念辨析
指相当于原件的复制件,二是指制作复制件的行为或过程。reproduction含义和duplication基本相同,意指制作某物复制件的行为或过程。reproduction相对于duplication,较常被作为著作权法律术语使用。从上述三个词的释义可以看出,在著作权法领域,copy作名词可指复制件,作动词则指完全复制或者不完全复制的行为,侧重于描述对于抽象的思想、信息的再现。reproduction则不同,强调制作复制件的行为,因而copy 对应我国著作权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2020-02-25
- 作品数字复制件的可转卖性探析
——基于物权法与著作权法双重视角
作品的原件或是复制件存在有体物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并存的情况,当作品的原件、复制件经合法渠道被第三方购得之后,该第三方的继续转卖行为是行使对作品原件、复制件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必然表现,同时该行为又受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控制,这难免会造成作品原件、复制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的冲突。为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将著作权理论保护的核心逐渐由权利人利益聚集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创作之上,学者们提出了权利穷竭原则来对权利人的发行行为进行限制。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的正当性,从表面上看,体
天津法学 2020年3期2020-01-08
- 浅析复制件检材在笔迹鉴定中的风险防范
侦查需要,需对复制件检材进行检验情形。复制件检材不同于原件,在检验过程中更加要注意防范各种风险。一、复制件检材在笔迹鉴定中面临的现实风险(一)笔迹检验本身比较复杂,容易造成问题鉴定,引发风险。由特征总和构成的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但特征总和是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到底需要多少特征的总和才能构成笔迹的总体特殊,并没有绝对的数量规定[1]。笔迹检验中对笔迹特征价值高低的认定还没有统一标准,不同的笔迹鉴定专家存在不同观点,一个特征点就能认定等观点也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2019-12-13
- 促进数字化转型:美国图书馆著作权例外改革示范条款评析
)必须在制作的复制件或者录音制品上载有著作权声明;如果没有找到著作权标记,则应该附有作品可能受著作权保护的提示③。第一项要求有利于保障图书馆的公共服务职能,但这是对图书馆行为而不是对图书馆本身提出的要求,故某些商业性图书馆有适用本例外的可能,只要它能够将其营利性活动与提供图书馆服务的非营利性活动区分开。第二项条件有助于提高读者的著作权意识和遏制侵权行为。2.2 保存和安全备份的著作权例外保存和安全备份著作权例外的基本内容是:适格图书馆一次可以对其现有藏品复
图书馆论坛 2019年11期2019-11-15
- 有声书出版过程中文学作品作者著作权出版许可范围的探讨
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定义,发行应当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该行为以转移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为之。对于出版者出版的图书制品上存在两个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和载体的所有权。发行是对载体的所有权的处置。因此,发行行为存在“权利穷竭原则”,即:“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
贵州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2期2019-03-17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修改建议
示作用不充分、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常常模糊不清、未要求申请人固定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范围及说明为何具有独创性、未建立布图设计检索库等。针对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微电子技术是支撑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在微电子技术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居于核心地位。如此一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先进与否的重
知识产权 2019年9期2019-01-27
- 论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不构成“出版”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意味着“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出版”以及与之相关的“发行”的含义是清楚的,因为当时在技术上能够使公众获得复制件的方式主要是提供作品的纸质版,如纸质书籍、报纸和期刊,以及载有作品的其他有形物,如录有音乐的光盘等。因此,“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当然是指转让诸如书本、光盘等有形物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然而,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带来了“出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2019-01-22
- 新西兰图书馆版权例外制度研究*
rtion)的复制件。《版权法》中没有界定“合理比例”的范围。LIANZA提出,从本质上讲,判断“合理比例”的标准并不仅仅是复制数量,复制内容的影响也非常重要[9]。复制内容在复制对象整体内容中的重要程度影响着图书馆的复制行为是否处于合理比例之内。2008年新增的第51条第5款规定制作的复制件包括数字复制件,将该图书馆版权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数字环境,图书馆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优势为用户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复制服务。表1 新西兰《版权法》中图书馆
图书馆建设 2018年9期2018-09-28
- 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环境中的适用困境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继受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出售或赠与作品。2、首次销售原则的法律价值首次销售原则对于维护市场交易自由有着重要的作用。首次销售原则的运用解除了版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新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流通转让作品,包括对再次销售、转让、出租的价格、时间、使用期限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不再受原著作权人的控制。首次销售原则使得版权人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得到平衡。得益于首次销售原则,图书馆就可以将藏书借阅给读者,二手图书店就可以转售或者出租。图书等资源应该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3期2018-04-03
-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困难的,可提交复制件,但复制件证明力小,可靠性不大,光凭复制件很难认定事实真相。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叶某把原件弄丢,对方矢口否认,叶某提供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
乐活老年 2018年8期2018-01-27
- 电子数据证据适用规则探索
是证据的原件与复制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书证、物证都应当提交原件。但当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是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复制件,则需要满足几个特殊原则:1.要求复制件的内容、形式与原件一致,未经任何修改;2.要求复制件在使用时运用的运行系统与原件一致;3.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具有多媒体性,因此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影响其证明力。也就是说,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其复制件只要能被证明与原件数据在内容以及形式上整体保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2018-01-22
- 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人上传数字作品复制件到被告的服务器,以及买受人从被告的服务器下载数字作品复制件到个人储存设备,这两个行为实际上导致了一个新的复制件的产生,而原始文件仍然存在于出卖人的储存设备之中,被告并不是使用户获得特定的物质载体,而是使用户获得了对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因此,数字作品转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首次销售原则不能适用于数字环境。但欧盟的甲骨文公司诉用软公司(UsedSoft v.Oracle)案③CJEU,3 Juillet 2012,UsedSoft v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8年10期2018-01-12
- 网络环境下作品来源国认定的疑问
经作者的同意,复制件的发行在数量和方式上满足公众合理需要时,作品的发行行为才构成出版。从“出版”的传统定义来看,“出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众对该作品的有形副本的占有利益的收购”,并以此区别与作品的“传播”。引申到互联网领域的出版行为,其不能要求“有形副本”的占有利益的收购,而应当类比为“永久复制件”经作者授权的占有利益的收购或转让。因此互联网传播并不能当然地认为是“出版”。“出版”的另一要求在于其发行的复制件的数量和方式应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与传统出版发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2017-09-21
- 版权领域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的分析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行。这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在传统作品上适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至于提供作品及其复制品的权利人,既可以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以是权利的继受人,而相关权利人对于作品发行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发行行为是否侵权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通过出售赠予方式首次发行其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发行权。若经
河南科技 2017年8期2017-08-31
- 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穷竭原则的诉讼适用*
中始终只有一份复制件;信息知识产品产生于知识产权人授权或其他合法原因;知识产权人获得必要的报酬。网络信息交易;权利穷竭;障碍;条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权利穷竭原则是指:一旦一件被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以下简称“知识产品”)被知识产权人本人或经过他的授权、同意投放市场,知识产权人就不能再对该件产品行使商业利用的排他权,因为这样的权利被视为穷竭了[1]。网络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数字版权在线许可以后,通常以网络信息产品的交易方式来完成网络传播,就像传统有形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2017-06-19
- 展览中的档案原件
我们采用档案的复制件(仿真的)作为展品就不仅无可厚非,而且还会具有明显的优势。这样做能确保档案原件的安全,给观众带来的欣赏效果会更好。至于对参观者由观看展览而延伸出来的研究需要,则可以通过到档案馆查看原件来进行。余厚洪(浙江丽水学院副教授):我赞同严先生的观点,展览使用复制件,旨在保护档案原件的安全,很多时候,参观展览者只在于了解档案信息的内容及其样式,并不在乎其是否原件。娄承浩(悉地国际设计集团图档部副研究馆员):我认为,只要不是国家一级藏品,还是展出原
档案管理 2016年2期2016-03-24
- 当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遇在互联网
人通过控制作品复制件数量而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自著作权法诞生起,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最早的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中就规定了对复制权的保护。《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一款对复制权的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当然,该解释作出时,尚未进入互联网时代,无法对互联网传播作品的专门规则作出预见。后WCT谈判时,各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但各国对复制权所包含的范围并未达成共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复制权规定为以印刷、复印、拓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2期2016-03-16
- 知识角
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58003]携带、运输、邮寄国家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58004]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58005]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批[58006]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2、河北省档案局行政审批共有行政审批事项6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35001]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35002]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
档案天地 2015年5期2015-05-16
- 网络环境下二手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合法性分析——以“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为视角
“上传+删除原复制件”技术(以下简称为“上传+删除”技术),能有效识别合法数字音乐,用户一旦转售成功,软件将永久删除其之前的备份,卖方将不能再收听该音乐,而买方可以选择再次转售。Capitol公司认为这一交易平台侵犯了其著作权,而被告以合理使用对抗复制权侵权、首次销售原则对抗发行权侵权。2013年3月30日,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二)法院判决及理由法院认为用户交易数字音乐的行为是复制行为,因其商业模式具有营利性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3期2015-04-09
- 论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扩大适用*
量,数字化作品复制件的闲置率明显提高。基于此,亚马逊、苹果等公司竞相进军数字内容二手市场,申请获得相关专利1. 2013年1月29日,亚马逊公司在美国获得一个关于“数字内容二手市场”(secondary market for digital objects)的专利,该专利能使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在销售方的电子设备上删除。苹果公司随后也获得类似的“数字内容接触管理”(Managing Access To Digital Content Items)的专利【1】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3期2015-03-29
- 论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扩大适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1JJD820004)的研究成果之一。本文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同时得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博士生国际联合培养项目资助。
量,数字化作品复制件的闲置率明显提高。基于此,亚马逊、苹果等公司竞相进军数字内容二手市场,申请获得相关专利1.2013年1月29日,亚马逊公司在美国获得一个关于“数字内容二手市场”(secondary market for digital objects)的专利,该专利能使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在销售方的电子设备上删除。苹果公司随后也获得类似的“数字内容接触管理”(Managing Access To Digital Content Items)的专利【1】。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3期2015-03-29
- 首次销售后改变作品载体发行权不穷竭基于Allposters诉Pictoright案的评析
即使版权作品的复制件已经基于版权人授权在欧盟境内销售,发行人在未征得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作品载体并重新销售的做法也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版权人基于《版权指令》所享有的发行权并未穷竭。另外,欧盟法院明确指出该改变作品载体的行为等同于复制,因此还落入复制权的规制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有助于厘清数字环境下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发行权穷竭;首次销售;改变;作品载体;数字转售一、案件背景Pictoright是荷兰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负责管理与委托人(即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3期2015-03-29
- 数字网络环境下发行权用尽原则探讨对“ReDigi案”和“usedsoft案”的思考
形式存在的作品复制件,用户可否依照发行权用尽原则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对该作品复制件进行转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解决在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本文以欧盟和美国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适用问题,拟通过对两个案例的详细研究,明确案例的法律意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著作权修法草案的完善有所启迪。一、欧盟“UsedSoft案”与美国“ReDigi案”基本案情(一)欧盟UsedSoft v.Oracle 案3.参见Use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3期2015-03-29
- 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
的、不转移作品复制件的方式利用作品的任何行为。”〔10〕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上述三种学说中,何种学说属于科学的公开传播权学说?答案当然依赖于对公开传播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同时笔者认为,科学界定公开传播权概念的前提是明确著作权利体系的划分标准。著作权一般包含复制权、演绎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11〕2010年《著作权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2期2015-03-20
- 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的定位
中自动出现作品复制件并且该复制件中的作品会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自动代替的现象。生活中的临时复制主要产生于计算机运行时的随机存储器(RAM)中,也包括VCD、投影仪中的缓存,最常见的就是网页浏览,比如谷歌和百度的网页快照行为。(二)国外与国内立法现状临时复制拥有广泛性、不完整性、瞬时性、自动性等多种性质,对于临时复制问题,如何既能保障好著作权人利益,又不至于影响数字网络信息的流通,一直在学界存在着激烈的辩驳。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将临时复制定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9期2015-03-20
- 临时复制的法律定性分析
品的临时性的“复制件”。当数据不断地被进入内存时,之前被存入的数据就会被覆盖。用户关闭计算机或使用其他信息时,内存中的数据就会自动消失。此外,用户在线使用作品的时候还会形成另一种“复制件”。用户在多次使用同一网站或浏览同一作品时,某些上网软件会在硬盘中划出一块区域作为缓存区(或称虚拟内存区),该缓存区会以临时性文件的形式将被浏览的数字化作品存入其中,形成“复制件”。用户下次使用同一网站或者浏览网页中同一作品时,上网软件会直接从硬盘的缓存区中调取用户所需的内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2015-02-21
- 数字化图书与发行权穷竭原则
转让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意思表示,来区分其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网络发行行为”,并进而判断能否适用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穷竭原则。数字化图书 发行权穷竭 网络发行 网络传播0 引 言数字化图书,是指将纸质图书的内容通过数字化处理后存储在某一介质上,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并通过程序运行呈现在电子显示屏上以供阅读的图书。发行权穷竭原则,又称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经其许可,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首次向公众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后
天津科技 2015年9期2015-02-12
- 信息财产视角下首次销售原则对网络数字作品的适用
有保护作品有形复制件买受人之所有权的功能,作为享有信息财产权的数字作品用户,亦应受到首次销售原则的保护,从而获得转售的权利。数字作品适用首次销售原则,需要明确交易的客体是信息而非版权,交易的性质为销售而非许可,数字作品用户获得的是信息财产权。转售数字作品应当通过平台绑定的方式,采用转售即删除技术,限制转售次数或允许版权人分享转售利益,从而平衡版权人与数字作品用户之间的利益。数字作品 首次销售原则 信息财产 信息财产权数字作品是指通过数字技术对文字、图片、数
中国出版 2015年17期2015-01-30
- 接触权的性质及行使条件研究
作品原件或稀有复制件转让后,作者为行使著作权之需要,有权接触作品并予以复制的权利。学界中,“接触权”还有另外一种含义,即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接触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和反规避条款来控制使用人接触作品的手段【1】。这种接触权本质上是作品利用权的内容,本文对上述含义的接触权不做讨论。从立法体例看,《西班牙著作权法》、《巴西著作权法》将接触权规定为一种人身权利。《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将其作为“著作人的其他权利”予以规定。《俄罗斯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3期2014-11-13
- 著作权发行行为再界定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发行行为应解释为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刑法》在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发行亦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认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2014-08-15
- 论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版权作品转售中的适用
能制造该书的新复制件”。c见前引,判决原文是:[O]ne who has sold a copyrighted article, without restriction, has parted with all right to control the sale of it. The purchaser of a book, once sold by authority of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may sell it
知识产权 2014年6期2014-02-03
- 著作权法视域下“发行”释义
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按此界定,批发、零售、信息网络传播、出租、出借、展销、推销等行为无疑都属于广义发行行为的范畴;狭义发行行为仅仅限于以转移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不包括出租、借阅等行为[3]126。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中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不难看出,此处的发行行为应作广义理解。而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第10条第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2013-11-29
- 论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体系——以《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
的特殊规则——复制件效力的认定在明晰了电子证据认证的一般规则之后,还需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电子技术属性使之具备易生成、易复制且易传播的特质,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复制和传播的范围更是前所未有的宽泛,时间亦是史所未见的迅捷,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复制件效力的认定亦成为涉及电子证据案件中应予关注的突出问题。1.复制件与原件在认证规则体系中的关系原件,又称为原本或底本,是指证据的制作人将有关内容予以记载而做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是指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对原件的全部或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2013-08-15
- 著作权发行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该条,发行行为应解释为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我国学者对于发行权和发行行为有多种论述。王迁教授认为:“发行行为应当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这里所说的‘提供’只是意味着有使不特定的公众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公众实际已经获得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③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他还认为,“在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中,只有导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2013-04-11
- 论临时复制的法律定性
形成软件的临时复制件。在网络环境下,浏览网页或是对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或文字作品的在线欣赏或阅读,都会在用户的计算机内存中形成数字化作品的临时复制件。云计算作为一种在数字领域带来革命性变化的技术,正在使作品的使用方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现在,人们对各种软件、影视作品、文字作品、数据库等资源的使用越来越不依赖对永久复制件的占有了,而更倾向于在自己需要的时候能够在线使用它。因此,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临时复制将变得更加普遍和重要,这使得对临时复制的法律定性成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2013-04-06
- 数字环境下的发行权穷竭原则——兼评欧盟法院审理的Oracle公司诉UsedSof t公司案
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对原件或这些特定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1发行权穷竭原则旨在保障版权作品的自由流通,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不同利益。2很难想象,在日常生活中把对自己没有用的图书转卖给他人之前要先联系一下著作权人并征得其同意,或者从书店买回某作家新出的书送给他人时,还要先考虑是否会侵犯该作家的发行权。然而,数字技术正在逐步地切断以往作品载体商业交易中所见到的无体物对有体物的寄生关系。作品
政治与法律 2013年11期2013-01-30
- 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的刑法新解读
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1]可见,“物质载体”和“固定”是民法意义上复制行为的必备要件。在前网络时代,用以“固定”作品的手段和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的种类都是有限的。我们熟悉的“固定”手段限于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而用以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也限于纸张、磁带、录像带、胶片等有限的几种,复制的表现形式限于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从立体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从无载体到有载体五种。相对于复制权在著作权法律建立之初就被承认而言,发
中国检察官 2013年6期2013-01-30
- 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研究*
论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有通过认证才能获得原件价值。电子数据;原件价值;认证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廉价、高效的信息数据交流方式正悄然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网络犯罪、电子政务纠纷、电子商务纠纷、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呈几何极数增长。无论这些纠纷最终依靠何种方式(诉讼方式、ADR方式)解决,承载这些纠纷和事实信息的电子数据都是极其重要的证据形式。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即将审议的《民事诉讼法》(草案)都将电子数据写进了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2012-08-15
-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嬗变及重构
载获取该电影的复制件后,被告是否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将该复制件以转让或下载等形式牟利呢?换句话说,被告是否能以网络环境中“发行权一次用尽”的原则阻却权利人的许可?“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它的含义是:“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法控制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1]147显然,该原则存在的基础在于体现智
终身教育研究 2012年1期2012-01-21
- 论档案犯罪的对象
二、国有档案的复制件能否认定为国有档案由于档案的价值主要体现于其所记录的信息上,档案信息的载体有时反而不重要,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盗窃、抢夺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复制件的行为,对此能否定罪,其关键在于这种复制件是否属于档案。对此,第一种观点认为“:档案的复印件也属于档案的范畴”,“所谓擅自……出售或转让国有档案或其复制件。”⑧其理由主要是,档案是以物质载体记载的历史记录,档案复制件同样是对档案信息的再现,因此刑法不仅要保护物质载体本身,而且必须保护这种
档案与建设 2010年8期2010-04-05
- 对《“档案形成在前”说对电子档案管理的启示》的几点异议
件是电子档案的复制件:又指出几种电子文件管理思想和理论。这无疑是个具有创新意味的理论设想。并试图颠覆界内对档案与文件以及档案学理论的既定认识。仔细研读《刘文》,不禁产生许多疑问。对“档案形成在前”说更是疑惑重重。在此,笔者简单谈谈个人的观点与看法。不当之处,请刘先生指正。1浅析档案形成在前说《刘文》是基于之前的《论档案形成在前》(以下简称《论》)中的“档案形成在前”说的前提下展开论述的,因此。有必要在此对“档案形成在前”说作简单评述:首先。关于文件与档案的
档案管理 2009年4期2009-08-17
- 试论书证复制件的证明力
而只能提供书证复制件。那么哪些可以被叫做书证复制件,书证复制件在哪些条件下可以使用,它的证明力如何都成为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比较少,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在这方面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书证复制件的立法,促使诉讼更加便利和公正。关键词书证 复制件 证明力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63-02一、书证与书证复制件(一)书证及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所谓书证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2009-01-06
- “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质疑
“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提出了质疑。关健词:档案文件复制件《档案管理》2007年第2期刊载刘东斌先生的《论档案形成在前》一文(以下简称刘文),读后受益匪浅,但对刘文中有关“档案形成在前,是文件的前身,文件则是档案的复制件”的观点有不同的看法,以期与刘东斌先生商榷。1从刘文有关论述分析,文件是档案的复制件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刘文在论述档案形成在前的过程中,就“档案形成在前,是文件的前身,文件则是档案的复制件”问题作了专门论述,并提出了三项理由。那么,刘文提出的三项
档案管理 2008年6期200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