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适用规则探索

2018-01-22 23:16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复制件证据规则原件

文 凤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何家弘教授曾预言:“从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来说,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了‘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了‘物证’时代,未来,我们也许会走入一个全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预言越来越接近现实,而在这一转变中,我们不难看出,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出来。

从我国《民诉解释》第116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是指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通常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等形式表现出来。

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确立之后,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其适用规则。因为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如果按照传统证据规则认定,它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传闻证据、非最佳证据、非法证据而被排除。为保证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能有效发挥其独有的证明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对此专门作了很多例外规定。我们国家并没有专门的证据规则,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规定中,其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就更加缺乏。因此,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结合电子数据证据本身的特殊性,探索适合我国的电子数据证据具体适用规则。

一、电子数据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人的陈述必须在法庭上做出,这就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并接受询问。但是电子数据证据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的,诉讼参与人不可能对电子设备进行交叉询问,且电子数据证据通常需要打印成纸质材料进行出示、辨认与质证,这就与传统的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了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纷纷做出了例外规定,如美国《统一证据法规则》规定:“如果在业务完成时或稍后输入的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并在正规的业务中形成,可以作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被采纳。”笔者认为,我们应适当借鉴这种例外规定,在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输出文本材料时,只要收集程序及方法是合法的,其打印出的派生证据应与原始证据具有相同证明力。

二、电子数据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为“原始证据规则”,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最佳的证明力,其规定的是证据的原件与复制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书证、物证都应当提交原件。但当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是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复制件,则需要满足几个特殊原则:1.要求复制件的内容、形式与原件一致,未经任何修改;2.要求复制件在使用时运用的运行系统与原件一致;3.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具有多媒体性,因此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影响其证明力。

也就是说,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其复制件只要能被证明与原件数据在内容以及形式上整体保持一致,都应作为最佳证据被法庭采纳。

三、电子数据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取证主体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应当被排除。排除这些证据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采取非法搜查或扣押等手段,妨碍司法公正。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上,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在刑事诉讼上,主要则是禁止刑讯逼供。

鉴于电子数据的信息海量性和高科技性,其取证非常容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等人权的侵犯,但由于电子数据的科技性特征,法官难以判断是否有侵犯言论自由、隐私权等行为发生,因此除了传统的排除规则外,还应该特别注意以下情况:1.通过窃录(非法监听、非法网络监视等)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排除;2、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排除。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科技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科技和法律的相互作用成为跨界研究的新课题,而电子数据证据正是两者结合的产物,其准确性、逼真性、动态直观性等都会大大提高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未来“证据之王”的证明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其高科技性优势,借鉴传统证据规则,制定其独特的适用规则,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对司法制度以及诉讼程序的要求,让科技与法律完美结合,相互促进。

[ 参 考 文 献 ]

[1]何家弘.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复制件证据规则原件
纸质复制文件材料归档标记方法研究
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
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基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论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扩大适用*
论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扩大适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1JJD820004)的研究成果之一。本文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同时得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博士生国际联合培养项目资助。
试论书证复制件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