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一单位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立案后不久,叶某不慎将欠款单和送货单原件丢失,对方得知此情况,就对叶某诉其欠款2000元的事实坚决否认,法官便要求叶某提供单据的原件,可叶某只有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一套复印件。叶某提供的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解答:《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书证应提供原件,物证应提供原件。”原件与持证事实有直接联系,可靠性、证明力都比较大。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件,但复制件证明力小,可靠性不大,光凭复制件很难认定事实真相。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叶某把原件弄丢,对方矢口否认,叶某提供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