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 《民法典》 第404 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评注
规定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只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物权法》 立法工作人员对该款的阐述揭示,该款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乃是基于当时人们对浮动抵押的理解。彼时人们认为,首先,浮动抵押是以抵押人全部或部分动产做抵押,如不让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从而浮动抵押人有权自由处分抵押物。〔1〕《物权法》 时期司法实践对于浮动抵押多持此态度,并以此为理由论证《物权法》 第189 条第2 款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成
清华法学 2023年4期2023-10-14
- 论背俗一物二卖中的回复原状救济
并不会侵害第一买受人之利益,构成背俗的只可能是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的处分行为,下文所称“第二次买卖”均指其中的处分行为。因过分侵害第一买受人之利益有违善良风俗,法律效果又将如何?王泽鉴先生曾于四十年前认为,第二买受人故意背俗侵害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应承担回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但具体的回复原状方式“甚有争议”,疑难之处在于,第一买受人得否请求第二买受人将已取得之标的物让与自己(侵权+直接让与方案),抑或只能请求第二买受人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由其继续向自己履行买卖
交大法学 2023年5期2023-09-25
- 探析抵押动产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出售。后者的无权出售多发生于抵押合同禁止或限制抵押人出售货物的情形。此时,“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权利甚至可以凌驾于已经登记的担保物权之上,被认为是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核心功能。〔2〕参见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33页。其结果将使买受人取得不再负担动产抵押权的动产所有权,切断《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权追及力。〔3〕同上注,第33页。若非如此,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出售存货的能
法学 2023年1期2023-03-11
- 根本违约场合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风险回转优待买受人,有违双务合同中买受人所享有的信赖,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611条足以在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场合下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在因出卖人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风险负担规则应作如下解释: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后,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一、问题的提出按照《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在标的物因不符
财经法学 2022年5期2022-12-29
- 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可执行性辨析
08条,不动产买受人未经登记未取得所有权,但随着移转过程推进,出卖人所有权受限制、买受人地位提升,买受人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也值得关注。从《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17条,再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的细化,直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25条到第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2022-11-24
- 自住型商品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障研究
产生问题楼盘,买受人的合法权利就会遭受严重挑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开发商债务危机甚至破产重组的事件屡屡发生,买受人维权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就商品房买受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进行研究就显得较为必要。二、自住型商品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遭受的挑战由于商品房买受人相关的概念较为宽泛。因此在开展进一步研究之前,我们需要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的界定。从商品房购买主体角度,可区分为自然人买受人和非自然人买受人;从购买商品房的目的角度,可区分为自己居住和投资谋利
法制博览 2022年24期2022-11-21
- 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对抗效力
——以《民法典》第403条、404条与406条的体系分工为视角
0)“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对抗效力是指《民法典》第404条后半句:“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我国,正常经营买受人的对抗效力肇始于《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是对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殊规定。《民法典》将该条的适用范围扩及所有动产抵押,成为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定。“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而且符合买受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心理预期,但该规范如何在整个动产担保体系中得以适用面临着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7期2022-08-11
- 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利益保护的探究
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已经逐渐演变为当今社会上的一个重要话题。而且,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庞大,且消费能力日益提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每一个需要购房或者已经购房的人而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不仅能够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维护市场环境的公正性。但是,在这一背景下,由于预售人特定的需求,以及对预售人资质审核的要求较为严格,导致当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进而弱化了预售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义务的履行效果。一、我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2022-02-10
- 民法典时代“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辨析
款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动产浮动抵押扩大至一般动产抵押。由此带来的学界争议此消彼长,赞同者,如高圣平,认为“该规则上升为动产抵押权效力的一般规则,从而明确了动产抵押权与动产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规则,值得赞同”[1]。其他赞同观点则从市场效率角度出发,认为该规则的扩展应用有助于发挥动产的内在价值。反对者则认为,“若该条不以‘浮动抵押’为本,将构成对《民法典》所确立的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的体系违反”[2]。诸如此类的争议,势必会引起对该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2021-12-28
- 民法典视角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与结算研究
所有权变动,待买受人完成一定条件(一般为付清价款)后才发生所有权变动。即出卖人以标的物所有权作为其价款债权担保的一种特殊合同条款,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所有权保留制度并非新生事物,但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基于买卖双方所有与占有的分离状态,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存在争议,尚未达成共识;在明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1期2021-12-06
- 实体与程序之维的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
近年来,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被认为关系社会稳定,其保护愈发受到重视。而买受人通过行使执行异议权来排除强制执行,也成为倾斜保护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司法解释愈发“宽松化”的要件判断,以及实践中更为宽松的“实质审查”、“综合判断”引发了部分学者和法官对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的可预期性、强制执行秩序遭到破坏的担忧。与此同时,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性质尚处于很大争议之中,其优先性之有无、大小并无定论。建立于其上的买受人执行异议权也就缺乏清晰的实体基础,却不断突破债权保护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12-02
- 试用买卖合同问题研究
物转移占有,由买受人占有、试用的合同。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附条件合同,即合同成立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并不一致,只有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且只有当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一段时期内、对标的物表示有购买意愿时该类合同才能生效。实务中我们判断某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试用买卖合同不能直接从字面上理解,而应该从内容上进行判断。如约定买受人应当购买的情形,约定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时期内可要求更换合同标的或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回合同标的等情形均不属于我们说的“试用
环球市场 2021年1期2021-01-16
- 不动产买受人的期待权之保护――从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分谈起
否可以得出房屋买受人享有期待权的结论?其次,《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确定了享有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人之优先受偿的地位,但在第二款中又允许法律、司法解释创设若干例外,那么该规定的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否构成上述例外,进而确认买受人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三、未登记房屋买受人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原则上采“登记主义”。因此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移转登记手续完成之前,买受人对于标的不动产无所有权。对于买受人来说,这无疑是存在极大风险的――若在这段时期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2期2020-12-1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合同解除
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即使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现在取得了,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合同效力上做文章来终止合同不可行。二、出卖人是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该类案件较奇葩的是,合同标的即房产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出卖人却不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买受人担心是否可以这样说:“因为出卖人已经配合将房产办理了产权登记,就可以认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魅力中国 2020年19期2020-12-08
- “一房二卖”法律规制研究
卖人先后与两个买受人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两个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在“一房二卖”行为中,虽然存在两个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只有一套,因此出卖人只能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中一个买受人,导致另一个买受人无法享有合同权利,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二)“一房二卖”的特点从“一房二卖”行为的性质来看,其包括以下几项特点:第一,出卖人对“一房二卖”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显而易见,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在主观上对于“一房二卖”的事实处于明知的状态。第二,对于出卖人与
法制博览 2020年21期2020-11-30
-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付清时转移,但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卖方。同日,国塔公司向三通公司付款10万元。2019年4月4日、4月5日,三通公司向国塔公司交货。2019年4月8日,国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典在《收货确认函》客户回执部分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收到三通公司交付的4基50M单管塔,货物总金额为835 286.4元。后经三通公司多次催要,国塔公司又给付了40万元,剩余214 729元货款一直未支付。三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国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20年7期2020-10-22
- 关于法院拍卖不动产征税问题的思考
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承担”。尽管法院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非被执行人主动销售不动产,但从性质上看,拍卖所得同样属于销售不动产所得。因此,对拍卖所得征收税款符合税法规定。但是《拍卖公告》规定由买受人缴纳税款并自行咨询具体情况的规定,在实际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增加了买受人的负担。买受人往往对应缴税款的多少没有概念,且有的税种规定比较复杂,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采取收入、成本扣除法还是核定征收法,需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作为
消费导刊 2020年33期2020-07-12
- 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问题
——以所有权保留合同为例
议。具体来说,买受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义务是很容易判断的,但对于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其仅作为担保目的而保留所有权的情况,只要对方款项结清的条件满足就获得所有权,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同未履行完毕,颇具争议。日本通说坚持这样的观点,即认为买受人完成合同规定的积极任务就认为是履行合同完毕,至于会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这是由义务人的履行条件达成所发生的自然结果;也有学者认为自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即获得“附带停止条件的所有权”,故出卖人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学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0期2020-02-25
- 附租约船舶买卖下买受人与租船人的权利冲突及协调
优势而受到船舶买受人的青睐。在二手船买卖中,船舶附有租约的情况十分常见。此种情况下,船舶买受人的所有权与租船人的债权容易产生冲突。一、双方权利冲突的产生(一)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船舶是一种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2020-02-24
-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回赎权)评注
对所有权保留下买受人的回赎权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②则将前述第三十七条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买受人请求回赎标的物的请求权基础,第二款是买受人逾期未行使回赎权时卖方主张出卖标的物的请求权基础,同时对出卖价款的分配进行规定。通过所有权保留这种将标的物和所有权人分离的方式,在买受人资金并不充足的情况下无需付清价款便可以占有使用标的物,也使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实现得到担保。[1]鉴于买受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年6期2020-02-22
- 《合同法》第161条的适用、类推适用及其体系辐射
行抗辩权,即在买受人不支付货款时,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第628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第628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几乎原封不动地照搬了《合同
研究生法学 2020年2期2020-02-22
- 有恒产者则有恒心
——试论《执行异议若干规定》第28条对物权期待权的保护
9条涉及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相关规定,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①的基础上,对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的进一步制度化。然而,《若干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其条文的适用仍存在不同的解释,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究。本文旨在对《若干问题》第27-29条适用中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一、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条件根据《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2019-12-13
-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置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②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而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便是浮动抵押。,扩大到了所有动产抵押领域。《草案》第195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被扩大到所有动产抵押领域,学界存在完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对此完全持否定态度:“在抵押权的制度逻辑上,草案第195条若
云南社会科学 2019年5期2019-03-02
- 试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的保护
境 个人信用 买受人一、分期付款买卖概况究竟何为分期付款买卖,从经济学、法律学或者其他学科进行检视,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笔者结合语义学以及法学理论,将分期付款买卖定义为:买受人出于价格过高、资金紧张或者其他各种因素的考量,不想一次性支付商品总价款,与出卖人约定在某一时间段内分两次及以上,每次支付相同或者不同比例的金钱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交易模式,买受人若违反约定,则构成违约。分期付款买卖特性明显。第一,物先给付性。这是与传统交易模式最大的区别,买受人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2018-11-28
- 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违约时的损害赔偿
——基于司法实践中对买受人主张房屋溢价损失的认定分析
作用。于是大量买受人起诉来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而后者几乎都将房屋溢价损失列入损失赔偿范围。一、违约损害赔偿概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违约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目的在于填补守约人因违约行为所受之损害,恢复至损害未发生之前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关于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2018-04-02
- 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商手中,而作为买受人对信息掌握微乎其微,因此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均等性,开发商容易借助地位优势,对买受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买受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在各式各样的买受人侵害中,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针对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出发,叙述目前买受人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并且提出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补救,加强对买受人的保护,为我国的房地产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关键词 商品房 预售 买受人 利益 法律保护作者简介:满亚玲,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中图分类
法制与社会 2018年5期2018-03-26
- 浅谈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人的物权实现
不鲜,而对于先买受人的权利通常是通过追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方式予以救济,其通常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而无论是支付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是从给付金钱的角度出发保护先买受人的权利。然而房屋并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作为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的主要的不动产,其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与社会安定意义。在此种情形下,探究房屋二卖中先买受人物权效力的保护路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房屋二卖中房屋权利归属不同状态下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一)先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2018-01-23
- 漫谈《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解释
法例,那么对于买受人而言,标的物上是否设有租赁权实际上并不对其购买行为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我们重点分析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后果看,承租人将停止对租赁标的物的租用;从救济途径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承租人仍存在救济途径,但该些措施均是在违背承租人自由意志、强迫承租人接受的与其本意相违背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对承租人作出的补救性质的措施,而这种救济权利的行使往往非常困难,也很难弥补承租人的真实损失。与此同时,我们可以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2018-01-22
- 浅析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若干问题
出于对出卖人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它是指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格部分或全部清偿的成就之前,虽然买受人可以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出卖人的。虽然《合同法》第134条法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然而在买卖纠纷实务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缺陷,因此本文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旨在帮助完善制度中的不足。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不足(一)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绝对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可知,我国将所有权保留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2018-01-22
- 论双重买卖的效力
完全成立,随即买受人对出卖人从法律效果上来看,也以取得标的物的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即使出卖人尚未交付该物、买受人尚未支付价金。(二)物权形式主义这种立法形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也承袭物权形式主义模式进行立法。在该模式下,除须有买卖契约订立、登记或交付之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还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作出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的合意。例如: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出让,必须由所有人将买卖契约中的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2018-01-22
- 商品房开发贷款抵押权与买受人权利的冲突
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权利,银行不得对已完成销售的房地产继续行使抵押权。因此,银行需对该开发项目的销售进度及售房款回款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控,对售房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以保障项目开发贷款能够得以顺利清偿。关键词: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权;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项目过程中,常常因自有资金不足而需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实践操作中,为担保银行债权的实现,此类贷款多以该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该项目在建工程为抵押物。随着项目开发进度,达到预售条件并领取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2017-09-23
- 多重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也损害了许多买受人的权利,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并且加以规制。本文在分析了房屋多重买卖涵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多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确定的原则。关键词:一房多卖;所有权确定原则;买受人引言:多重买卖是指一个房屋出卖方与多个房屋买受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自己房屋出售给多个买受方的行为。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房屋资源数量逐渐减少,房屋价值在不断提升。很多房屋出卖方在巨大利益诱惑之下,选择将自己的房屋多次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来赚取最多的利益。可以说
神州·中旬刊 2017年4期2017-08-02
- 浅议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完善
的物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使买受人享有实质控制权。在此种交付体制下,交付完成时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均转移给了买受人,这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同时转移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条中交付的含义就包括所有权转移。简易交付中,标的物事实上已经在买受人手中,合同订立时交付完成,此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转移的也是所有权。占有改定是指买受人已经享有所有权,但是未实际占有标的物。综上所述,三种拟制交付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所体现的与实际完成交付有很大的
辽宁经济 2017年4期2017-03-11
- 论多重买卖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未充分考虑交付买受人的主观意思、先行支付价款情形、破坏债权平等性与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多重买卖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的初衷能否充分实现,有待于进一步分析。多重买卖;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指的是出卖人与数个买受人就同一特殊动产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1](P49)由于交易标的物有且只有一个,所以导致数份买卖合同中只有一份合同得以履行,而其他则出现合同目的落空情形,故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归属是多重买卖情形中最为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7期2017-03-11
- 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债权与物权法律保护
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1]一物数卖现象在经济活动中极为普遍,一物数卖的内涵是广义的,其包括动产的一物数卖和不动产的一物数卖。对于因一物数卖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和学界探讨的重点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债权与物权两个方面对不动产交易的法律规制,探讨如何保护不动产一物数卖中买受方的权利。一、一物数卖债权解决方式之检讨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多重买卖的合同效力以及纠纷解决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这些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2017-03-09
- 不动产一物二卖的合同法分析
,将自己与第一买受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特定标的物又出卖给第一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买受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这两份合同都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所以此时该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所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我国不动产的一物二卖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一物二卖中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一物二卖中对第一买受人的保护存在对第一买受人的保护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物二卖中不动产的使用与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之间存在裂痕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角度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2017-01-27
- 一屋二卖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一屋二卖;先买受人;后买受人;利益保护一、一屋二卖中房屋所有权问题(一)“登记在先”原则《物权法》第九条这样规定:不动产物权发展变动,必须经过法律的登记;未经法定程度登记的不动产变动,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原则,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办理登记,物权才可以依法变动。因此在一房二卖的案件当中,哪个买受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就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该买受人向法院提出确权请求,法院应当支持。(二)“占有在先”原则根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2017-01-27
- 浅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适用的情形是普通动产的买卖合同。首先,合同标的物是普通动产。其次,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关于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2017-01-27
- 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买卖这种交易行为,在远古社会就有以物易物的买卖雏形。所谓多重买卖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多个买受人分别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因标的物的单一性只能向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的现象,出卖人为了谋取更高的价款而与另外的买受人就同一标的物以更高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关于动产多重买卖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虽有争议,经过长期的学术争鸣与积累,已经形成基本共识,主流观点认为,除非第二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2017-01-26
- 论多重买卖各合同效力及履行顺序规则
,提出并论证后买受人单纯知情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合同无效。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的各种学说,付款在先规则和合同成立在先规则违背了债权平等性原则,缺陷明显,笔者提出竞价购买及变价受偿说。一物数卖;一物数卖各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顺序一、多重买卖的概念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不同买方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物,如何履行数个买卖合同,谁能取得所有权完成交易目的?谁能获得优先履行,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需要满足条件是多重买卖的核心问题。要解决该问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2017-01-26
- 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研究
卖中往往是第二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第一买受人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种违约请求权对于第一买受人来说保护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这样我们就需要在物权法上完善登记制度,在合同法上引用国外的一些撤销权、获益交出请求权制度。一房二卖;登记;撤销权;获益交出请求权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12月8日,A将房屋以288,500元的价格出售给B,并约定在允许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10日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后,B付清了购房款288,500元,并接收了房屋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2017-01-26
- 动产多重买卖的相关问题研究
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奚晓明认为构成多重买卖时必须包括数个合同和至少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且标的物为特定物。黄茂荣认为出卖人在签订出卖合同时必须是所有权人才能构成多重买卖,及无论出卖人与多少人、在什么时间、签订多少份合同时必须具有所有权,才能否成多重买卖,否则是出卖他人的物,不构成多重买卖。比如:出卖人先后与甲已就同一标的物均已签订了买卖合同,在与甲签订合同时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后来把标的物交付给了甲,此时甲成为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6期2016-12-06
- 按揭方式付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司法处理
,借由该制度,买受人获得了足够的资金,开发商销售了更多的房屋,银行拓展了业务,三方主体相互牵连、各获其利,可谓精巧至极。然而,正因其设计的精巧,也导致此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与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经常会出现冲突。如何协调处理颇费周折。本文拟对此问题略作申论。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借款合同的独立性和牵连性商品房买卖按揭中,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形成担保贷款关系,开发商对买受人的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在产权未转移之前)。其中,商
上海房地 2016年8期2016-11-22
- 论我国多重买卖规则重构之路径选择
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与支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15条②《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6期2016-03-19
- 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
反合同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多项救济权利,但我国法并未规定买受人应于合理期限内行使此选择权,因而使出卖人陷入“履行不确定状态”;规则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地位被动,法律对其利益保护不足。有必要在不突破教义学界限的范围内,分析“债务人迟延”与“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选择之债”与“选择竞合”制度之互动关系,以及形成权的撤回与变更权的兼容问题,权衡买卖双方于“履行待定状态”时所处之利益状态及可行使之权利,寻求结束“履行待定状态”之型构,完善我国合同法继续履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2期2016-02-12
- 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履行顺序研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第9 条
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对于司法解释的分析对多重买卖概念进行界定,多重买卖又称一物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1期2015-03-18
- 试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权利
留所有权、请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当标的物被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再出卖权等。一、 出卖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擅自处分行为为第三人所得时,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应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如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出卖人可追及取回标的物;如其未经登记且第三人为善意则出卖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得取回标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2014-10-21
- 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
出卖给两个以上买受人的法律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将同一标的进行二重或多重转让不仅发生于有体物的买卖情形,在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的转让中,也常常存在同样性质的二重或多重转让问题,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和权属确定的规则也大致相当;惟因转让的标的不同,发生权属变动的要件也有所不同而已。在法律的规则设计上,处理同类问题应采取同样或至少大致相同的规则。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一物二卖或数卖的处理规则对于一房数租、一地数包、一股多卖及其他权利的多重转让等也具有普适意义。(二)对多
法学论坛 2013年6期2013-08-15
- 论韩国民法对不动产二重买卖中第一买受人权益的保护
二重买卖中第一买受人权益的保护[韩]朴常赫(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不动产二重买卖”原则上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会导致第一买受人的法益受到损害,虽然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救济其利益,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实现本来的合同内容。在不动产二重买卖中,韩国民法第103条反社会性条款试图解决一般债权理论产生的对保护第一买受人的限制。可是在韩国民法系统中,就此会产生跟第746条不法原因给予的关系的问题,进而产生债权者代位权成立与否的问题。虽然反社会性无效合同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4期2013-03-31
- 关于《合同法》第167条的若干理解
》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160万元。另外,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的货款总数为170万元,其中还包含5%的质保金10万元。对此,该种观点认为,从合同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可以看出,质保金是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时用于支付维修费用的资金。由于合同约定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如上所述,涉案货物于2009年12月26日(即到货后五个工作日内)视为验收完毕,至今
仲裁研究 2013年3期2013-01-30
- 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确立依据与证成
——以“占有优先保护说”为核心
多重转让,所有买受人均未完成物权变动所要求的要件而就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顺位(即谁优先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的观点概有三种,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登记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各有其自身的局限,相比较来说,占有优先保护说最符合实践所需但又缺乏理论支撑。本文以有权占有中生发出的“绝对的占有权”理论为占有优先保护说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依据。房屋多重转让 权利保护顺位 绝对的占有权一、确定房屋多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5期2012-04-12
- 论一房二卖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出卖人在一手买受人通过诉讼查封涉讼房屋后,且在法院一审已经判决其应为一手买受人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将涉讼房屋再出售给后续买受人。一般情况下,一房二卖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上述案件的情况在一房二卖中有其特殊性,其何以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值得关注与研究的问题。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套房屋订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两个买受人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较多的一房二卖现象,这主要是因为:1、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矛盾。物权具有绝对性、排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2012-04-12
- 委托人无法交付标的应担责
.5万元成交,买受人依约如期付清了成交价款。随后买受人、委托人、产权方一起到现场清点标的物,结果发现短少29件标的,短少率达21.7%,而且是主要钢构件短少。买受人提出调减成交价,产权方、委托人均不同意,最终委托方将成交价款全额退回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公司要求退回拍卖佣金25350元及赔偿损失40980元。纠纷自此产生。拍卖公司认为,买受人提出的退回佣金并赔偿损失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理由是:1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后,依法在省市级报纸上发布拍卖公
产权导刊 2011年1期2011-12-11
- 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形态下的风险负担规则研究
物的义务,那么买受人就应负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方违约不收取货物主要有两种表现:拒绝受领和迟延受领。关键词风险负担规则 买方违约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各国立法以及《2000年国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承认买受人违约时对风险负担问题有影响,并且规定买受人受领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但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学者对于受领的性质意见不一致。从立法上来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有的认为买受人支付价金,出卖人的权利就可以实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2009-08-20
- 试论对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法律防范
的标的物,其中买受人的利益必然因此而受到损害。关键词不动产一物二卖法律防范机制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0-01一、一物二卖的概念及其表现(一)一物二卖的概念所谓“一物二卖”,是指标的物的所有人将自己的所有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出卖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宁愿承担先成立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也要把特定的标的物实际转让给后一买受人,从而产生了两份买卖合同。在实践中,由于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2009-07-07
- 论买受人违约的风险负担
物的义务,那么买受人就应负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方违约不收取货物主要有两种表现:拒绝受领和迟延受领。关键词:风险负担规则买方违约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4-0079-01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各国立法以及《2000年国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承认买受人违约时对风险负担问题有影响,并且规定买受人受领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但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学者对于受领的性质意见不一致。笔者认为,就货物买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09年8期2009-03-25
- 也谈“一房两卖”如何认定
证明出卖人对前买受人有欺诈意图,前买受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未产生错误认识,在合同签订后(第二份合同未签订前)即支付货款的行为也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因此,虽然出卖人获得货款,前买受人也因合同无法履行遭受损失,但由于无法充足诈骗罪的前三个要素,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出卖人基于合法理由获得的货款,自然可以随意处分,其是否以之从事高风险甚至于违法之事,纯属出卖人个人私事,无非自担违约责任而已,过后不归还货款的行为虽可谴责,但这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与他人无涉,不可以其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20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