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简《曹沫之陈》校补、注释、点评类简文研究

2024-03-29 20:26王芸辉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简文仲尼鲁庄公

刘 刚,王芸辉

(1.湖北文理学院 宋玉研究中心,湖北 襄阳 441053;2.湖北文理学院 美术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安大简《曹沫之陈》之简文,从书写质量上说,与《仲尼曰》相比显得字迹较为草率,格式也不那么规范。其表现为:(1)字与字之间的间距不够统一,虽然绝大多数字与字之间保持着至少一个字的距离,但正文中也有十二处文字紧紧相连,不作间隔者,显然不符合书写格式的要求。(2)有六支简之简背出现了与正文相关的文字,有五支简之简背书写了一个字,还有一支简之简背书写了十多个字。虽然《仲尼曰》之简背也有三处文字,但相对来说,《曹沫之陈》多了一些。(3)全文抄写结束后,在两个篇章结束标示符号后又出现了六个字,而且六字后没有标示符号,且留下较长的一段空白。尽管《曹沫之陈》的书写格式显得不那么规范,出现了不符合常规格式的现象,但是却给我们留下了一篇在抄手抄写后又经过某个后来者校补、注释、点评的特殊书写的先秦简文。我们的研究认为:其一,文字间距过密的书写,是校对者在字之间距中补写进抄手抄写时的遗漏文字所致,可谓校补类文字。其二,简背书写与正文字词相关的文字,从它们之间的关系分析,当是对相关正文字词的注解或校读,可谓注释类文字。其三,篇后的六字书写,该简文整理的第一主编黄德宽先生已经指出“这与《仲尼曰》最后之抄手评语相似”[1]76,认为篇后六字是点评类文字。不过我们觉得当不是抄手所作的点评,作评语者当另有其人。如果我们的推测成立,那么这篇不够规范的简文,反而可能具有对于先秦篇什书写如何疏证、如何点校的参考价值与研究价值,可谓绝无仅有,难能可贵。为了证明我们的推测,下面分别对《曹沫之陈》中的校补、注释、点评类文字逐一作以辨析,希望专家学者予以批评指正。

一、校补类文字的书写辨识与分析

所谓校补类文字存在于正文之中,是指两字之间空白处补写的文字。这类补写的文字,在整理者的释文中没有标注,因而只看整理者释文难以辨识,读者需要在放大图版中才能看出,而且在没有间距的一段文字之中,察而可识,相当明显。如简十“邦之(间)”,简十一“所㠯(以)为”,简十四“为和于〈豫(舍)〉”,简十六“都而(教)”,简十九“(敦)也”,简二十五“人事(将)”、“君身进”,简二十六“幾也”,简二十七“幾也”,简三十二“常之凡”,简四十“公或䎽(闻)”,简四十四“欲䎽(闻)厽(三)”。以上十二例中,字下画横线“—”的便是补写的文字,这些补写文字书写的特点是:(1)在上述举例中,下面画有横线的文字显然是整篇文章抄写完成后补写上去的,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造成这种密集性书写,以致破坏了原本预定的书写格式与文字间隔。(2)凡补写在两字之间者,若补写一个字,笔迹与其上下的字相对潦草,或粗或细,墨色与其上下的字也不大一致,或浅或深;有的字形还写得较小,若与上一字构成语法关系的话,则距上一字更为接近,而同下一字则拉开一定的距离;若补写的是二个字,字则更显得潦草而又拥挤,字形也不得不缩小且压扁,与上下两个字相比字形大小不成比例。(3)这些补写的字有虚词,也有实词,若不补写则会影响句意或语气的表达,有的实词甚至是句子的关键词,不可或缺,若不补出,句子就会出现语病。(4)以安大简《曹沫之陈》放大图版与上博简《曹沫之陈》放大图版相比较,上博简全文书写字与字之间均留有间距,不存在文字密集问题,而安大简《曹沫之陈》却明显存在。按照常理,抄手在抄写时当是按照常规格式去抄写的,字之间的间距应大体保持一致,简文中未加补写的文字,字与字之间都有一定的间距。因此我们认为写在两字之间的这类文字,是补写的文字,是抄手抄写完成后校者校对时添加上去的,否则就不会发生这种书写格式的乱象。至于抄写者和校对补写者是不是同一个人,经过理性思考后,我们觉得抄写者和校对补写者当不是同一个人,因为简文中除了补写的文字,还有篇章最后的点评类文字与简背上的注释类文字,这些补写类、点评类、注释类文字字迹相近,而与抄写者的书写明显不同,更何况点评类与注释类文字还反映出书写者具有较强的文章校读能力和较高的文章欣赏水平,绝非一般抄手可比。另外,简本正文中还有一个现象需要说明,这就是简二十“佖(匹)夫(寡)妇”中“妇”字的挖补问题,从简二十的放大图版可以看出“妇”字的书写处有刮削痕迹,我们推测是原来的错字被刮去并补写上“妇”字,且“妇”字笔画偏细,墨色较浅,与那些补写的文字十分接近。这样的例证虽只一例,但也可以证明校补类文字是篇章抄完后在校对时补写上去的。据此,校补类文字的存在,虽然对于简文的整理与释读没有什么影响,然而对于研究先秦训诂与疏证的形成和发展却具有不可多得的实证价值。

二、注释类文字的性质辨识与释读

简文的注释类文字均写于简背,整理者在《曹沫之陈》题解中说:“简二二背有数十(十数)字,漫漶不清,从可辨识的字看应该与正文内容有关。简二六背‘幾’、简二八背‘节’、简三三背‘’、简三五背‘’、简四三背‘’,均与正文出现的‘幾’‘节’‘’‘’‘’有关。”[1]53然而整理者并没有进一步说明简背文字与正文构成什么样的关系及其作用,于此,我们先作释读而后再谈它们之间的关系及作用问题。

(二)关于简二六简背的“幾”字,考简二六之正文中“幾”出现了两次,一为庄公问句中的“出师有幾乎”,一为曹沫答句中的“此出师之幾也”。前句“幾”字,下从戍;后句“幾”字,下从戊。《说文》:“幾,微也,殆也。从从戍,戍,兵守也,而兵守者危也。”[2]159知从“戊”者是个错字,简背的“幾”字显然是对这个错字的纠正。据文献记载,简册的书写如果出现错字,改正时先要用削刀将错字刮去,然后再写上正确的字。该文简二十“佖(匹)夫(寡)妇”中的“妇”字,就是先刮除错字然后补写上去的字。然而对于简二六的错字“幾”,校对者为什么没有用这种方法,而是在简背上写出正确的字,想来可能是因为于简背注出要比先刮削再补写方便些,或许保留正文的错字,可以在讲授这篇文章时作为例证,顺便比较说明正确的写法与错字的原因。

(三)关于简二八简背的“节”字,针对的是正文中“其启节不疾”句中的“节”字,简背字作,正文字作。二者的不同在于:字下声旁“即”字右声符的书写不同,简背字作“己(卩)”,正文字作“(卪)”。《说文》:“节,竹约也。从竹即声。”[2]189“即,即食也。从皀卪声。”[2]216“卪,瑞信也。……象相合之形。”[2]430据《说文》,正文书写无误,简背文的书写省略了“(卪)”形中的“〡(ヽ)”划。然而实际情况应当是“”讹变为“卩”,这种讹变见于《包山楚简》,又见于《睡虎地秦简》,亦见于《汉印文字征》,从目前可见资料而言,这种讹变始于战国楚国的文字。我们认为,简背的字在于说明楚文字的写法对中原的写法有所减省或讹变。在出土的楚简帛文字中,对于中原文字增繁者有之,简化者亦有之,讹变者也有之。关于这些现象,只要细读安大简(二)的文字书写,就可以得到认证。

概括以上的释读与分析,简二二简背的文字是对正文中“伥”和“”二者作为军中长官的释说,说明治军之本在于军纪,军纪的贯彻当始于“子”一类下级官员,军纪整肃才能“和”,才能有令则行,步调一致。简二六与简三五简背文字是对正文中错字的纠正,虽于简背只写出正确的字,未作说明,但校正错字的用意还是可以体会得到的。简二八与简三三简背字与正文字是异体字关系,抄手可能是依照其他文字字形抄写的,校者则用楚国通用文字校正之,意在强调楚文字的写法。简四三简背文字指出正文借字的本字,自有释说的用意,而且准确无误。我们知道后世训诂用“读为”“读曰”“通某”等术语释说通假字,尽管简背文字未用这类术语,但其用意却不可否认。据此我们有理由说,该篇简文简背文字属于注释类文字。

三、点评类文字的语意辨识与释读

该篇简文篇后有六字评语,整理者在注[170]中注曰:“在‘矣’下句读符号之后相隔一个字的位置,又有一个大的句读符号,其后有‘敢肰而亦古’六字。此六字显然是重复上文‘臣是古不敢㠯古’中的‘敢’二字和‘肰而亦古亦又大道’中的‘肰而亦古’四字,当是抄写者抄写完全文后练习字而写的。或说此语在钩识号之后,确实与正文无关,上博简无此语。且这六字墨色较浅,笔迹更细,疑并非习书,而是抄手有意之语。抄写者针对曹沫所说的‘不敢答’,却又点明禹汤桀纣之正反教训,因此有感而发,谓‘敢答,然而亦古’,表明抄手理解曹沫不答乃因时代之不同。这与《仲尼曰》最后之抄手评语相似(黄德宽)。”[1]76我们不同意整理者的“习字说”,基本赞同黄德宽的“有感而发”说。我们认为六字评语是对《曹沫之陈》全篇的点评,但并非抄手的感言,而当是讲授这篇文章者所作的评语。为了说明问题,这里不妨对全篇简文作以分析。全篇简文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写曹沫劝谏鲁庄公“为大钟”之事,曹沫的第一次谏言就以“尧飨舜”为实例、引《周志》为理据相劝,第二、第三次谏言则以“臣闻之”的前人之说之事相辩,可谓以“古”为据。第一部分的内容实际当为第二部分的铺垫,因为鲁庄公接受了曹沫的劝谏,过而能改,才使曹沫在第二部分谏言中耐心详细地进言。第二部分写曹沫答鲁庄公所问“欲与齐战”之设想以及一系列相关“战”的事宜:第一答以“三代之陈”为据,提出“三和”理论,为其论“陈”的出发点;第二答引《诗》为据,论“和邦”;第三答论“和舍”,第四答论“和陈”,皆以用兵之古制为说;第五、第六、第七答以历史之经验为说,论说若做到“三和”还有必要“亲率”“亲民”“赏均听中”;第八、第九答以“战之显道”为说,论“尚贤”“盛气”与“压制敌军”的方法;第十、第十一答以“臣闻之”之史事为说,论“出师之几”与“渐果之几”;第十二答论出师之“战几”,第十三答论“既战之几”,第十四答论“败战”后重整旗鼓之道,第十五答论“盘战之道”,第十六答论“甘战之道”,第十七答论“苦战之道”,第十八答论“攻”,第十九答论“守”,第二十答论“号令三军”,虽所答皆关乎眼下论“陈”的具体事宜,从各种战法讲到攻与守、战与和,但均是总结历史之经验与教训而后对用兵之“几”与“道”的通俗浅白式释说,其中在第二十答中以“詑鬼神”“振武”的“先王至道”为结语,其实就是曹沫对此前自家所答内容的总体概括,指出作为一国之君要时刻牢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古训,于是才引出鲁庄公承认自己“欲与齐战”的一系列提问不如“先王至道”,随即提出“欲闻三代之所”之问,这才有了第二十一答中“今与古亦多不同,臣是故不敢以古答。然而亦古亦有大道焉,必恭俭以得之,而骄泰以失之”的得“大道”与失“大道”之论。需要注意的是:句中三个“亦”字都是语气词,表示强调语气,不要理解为当“也”或“也是”讲的副词。可见第二部分曹沫的答鲁庄公问是以古之“大道”的精神内涵贯穿始终的,只不过有的直接提到古事、古言、古理、古道,有的就事论事没有直接提及而已。至于为何曹沫没有每答都直接提及古事,究其原因,当是曹沫说的“今与古亦多不同,臣是故不敢以古答”。为何“不敢”?据文意分析,实在是担心鲁庄公不能领会“先王至道”而羡慕“桀纣”类君王的淫乐与独断专行,且不能在今古变化中真正掌握“先王至道”之精髓,因为鲁庄公“为大钟”就曾偏离过“先王至道”,听“施伯语”又曾不能“弗尽”,即不能完全理解,误以为得与失完全在于“天命”,不必“以贤称”。说到底就是鲁庄公知道的历史有限,只晓得夏商明君与昏君的历史公论,而不晓得三代以来历代君王的功过是非,甚或对于贤者的谏言不能心领神会,听不明白谏言的真谛所在,所以曹沫在全文的结尾批评说:“君其亦唯闻夫禹汤桀纣矣。”这句话看似语气平和,实则语气很重。意思是说“君王您大概也只听说过那禹、汤、桀、纣的历史吧!”话语中带有讽谏的因素,而且是诤谏。言外之意是规劝鲁庄公要多学历史,多思考历史的经验与教训,真正领会历史明君的治国之道。可见曹沫之答的中心思想是:治国的根本不在于“战”,亦不在于好战与惧战,而在于落实古之“大道”。全文通过庄公与曹沫的问与答塑造了曹沫直言敢谏、谏而有法、谏以古道、谏为君国的诤臣品格和忠臣形象。这与《左传·庄公十年》记载的鲁与齐长勺之战中表现出的“忠之属也,可以一战”和“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军事思想和军事才能高度吻合。[11]看来历史上将曹沫看作“刺客”的定位,值得重新讨论。从治国理念上说,曹沫接近于儒家;从军事才能上讲,曹沫接近于兵家;至于鲁与齐柯之会盟时劫持一代霸主齐桓公之事,只是曹沫忠勇果敢的一面,是曹沫事迹的一个亮点,司马迁因此事将曹沫列入《刺客列传》[12],实在难以全面地概括这个德才兼备、有胆有识、忠君爱国的历史人物。

下面我们来谈篇后的六字评语——“敢答,然而亦古”。前两字“敢答”,是对曹沫先直谏“为大钟”、后诤谏“欲与齐战”二事的总体概括,先直谏促使鲁庄公“乃命毁钟型而听邦政”,后诤谏指出鲁庄公“唯闻夫禹汤桀纣矣”的知识缺失,一个“敢”字凸显出曹沫的进谏精神和爱国情怀。“敢答”不宜简单地理解为对曹沫所言“今与古亦多不同,臣是故不敢以古答”的“有感而发”,因为曹沫所说的“不敢”出于其谏言对象鲁庄公的历史知识匮乏、政治修养欠缺、主观意识偏颇、理解能力略显不够、思辨能力亦显不足,若对所有的鲁庄公之问尽数“以古答”之,恐怕达不到劝谏效果;当鲁庄公接受了曹沫劝谏承认自己“欲与齐战”的想法不如“先王至道”时,诚恳地说“吾言寔不如,或者小道”,曹沫就直言不讳地指出“君其亦唯闻夫禹汤桀纣矣”。所以说,曹沫说“不敢”,不是自己“不敢”,而是因为鲁庄公的缘故而“不敢”。可见评论者所说的“敢答”是真正读懂了简文,生怕其他读者或曰他所教授的国子们误会曹沫所说的“不敢”,才刻意指出这一点。至于后四字“然而亦古”,我们在上一段已经对曹沫的二十一个回答做过分析,其答实是以“先王至道”“古亦有大道”为谏言基础的,这里只说评论者作此点评的用意。可以说评论者特意指出“然而亦古”也同“敢答”的点评一样,是担心其他读者或曰他所教授的国子们误会曹沫在回答中没有直接提及古事、古言、古理、古道的部分内容,肯定曹沫之所答全部基于“先王至道”,并能够在“今与古亦多不同”的新形势下取其合理的部分辩证地运用发挥。评论者解读简文教授国子有如此之思维与作为,可谓学力深厚,用心良苦,切中要害,施教有法。

四、关于校补、注释、点评类文字的书写者与书写用意的推测

最后我们来讨论《曹沫之陈》中校补、注释、点评类文字的书写者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安大简〈仲尼曰〉简背简文“习字说”质疑与释文解读》[13]一文中曾经推测,“《仲尼曰》的抄写者绝不是楚国国子或学童一类的学习者,而当是兼职教学的楚国官员”,因为“其所评表现出一定的理论修养、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较高的文字表达水平”。[14]如今新的问题是,简文的抄写者和校补、注释、点评类文字的书写者是不是同一个人的问题,我们在本文第一节中曾对抄写者与校对补写者做过判断,此不赘述。现在对校补、注释、点评类文字全部作了分析后,我们可以说:抄写者与校补、注释、点评类文字书写者肯定不是同一个人。此简抄写者,当专门负责抄写工作,可能还不具备校补、注释、点评能力,故而抄写中时有疏漏。《隋书》卷二十八《百官下》载有“增校书郎,员四十人;加置楷书郎,员三十人,掌抄写御书”[14]语,想必先秦楚国宫廷及地方府衙亦设有专门负责抄写工作的人员,简文抄写者当是这类人员。又有《说郛》“佣书”条说:“受僱写文字谓之佣书。”[15]若安大简非源自宫廷或地方府衙中的官员,而为民间人士所有,抄写者也当类于“佣书”者,即所谓“抄手”,不过这种可能的概率较小。至于此简校补、注释、点评者,当是兼职教学的楚国官员,他为了讲授简文的需要,作了校补、注释、点评类的文字。先前我们在安大简《诗经》《仲尼曰》中看到的还只是点评类文字,而在《曹沫之陈》中不仅有点评类文字,还有校补、注释类文字,这就更加印证了我们的说法。综合安大简《诗经》《仲尼曰》《曹沫之陈》不同于常规的书写,我们认为这类文字无论是点评类,还是校补、注释类,都是为备课而作,因为这类文字都写得极为简要,很可能是为其讲课所作的提示性文字,与先秦的《诗》序和说《诗》以及后世的注疏、训诂尚不能完全等同,但却不失其具有研究先秦注疏、训诂之发生发展的内在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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