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刚
(中共清镇市委党校,贵州 清镇 551400)
法治是一种相对人治而言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实行“法的统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法治的要义就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现阶段,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行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到2035 年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他既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又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良传统。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既互相区别又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二者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的架构之中。实现法治的目标,实现善法之治的社会思想,法律的制定必然要受到道德因素的制约。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必须以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作为基础才能不失其存在的社会根基。同时法律又以其所独有的稳定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发挥着道德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并提升道德规范的效用。法律与道德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法律的制定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必须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必须符合道德要求。没有道德的法律难成良法,没有德治的法治难成善治。[1]道德对法律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很多法律的产生源于道德规范,并且主要是吸纳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以社会公共幸福为目的,建立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第二,道德是法治的价值取向。如上所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良好的道德规范的目标就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法律正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上述目标,促进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义要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参照系。第三,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根本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也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集方面的权力,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利,更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第四,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联系。这种自觉和自愿便属于道德的范畴。第五,德治是法治的有益补充。道德可以解决法律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一般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人的行为正当性的最低标准。这样,人的许多行为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规定的。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来调节人们的这部分行为。
另一方面,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为保障。由于道德现象本身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就使得社会道德总是处于相互冲突和相互矛盾的混乱中。要使在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道德及其反映人们共同利益要求的道德,在社会上取得较广泛的接受和普及,就必须要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作为推广和普及的手段。法律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法治的实施总是把与之相应的主要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直接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给予确认或吸收,从而以法律的手段使这些道德规范和原则在社会上得到推广和普及。同时,法治的实施总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禁止、打击与道德精神不一致的恶的行为,弘扬和激励与其道德精神相一致的善的行为,从而净化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法治也能把识别好与坏、是与非的标准显著的昭示给广大人民,起到提高人民道德认识水平的明显作用。法治还能够通过法律条文的广泛宣传和实施,充分体现其规范、协调、指导、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从而促进道德规范行为的养成、道德意识的觉醒、道德理想的实现。尤其是在出现道德评价失范、价值取向紊乱、道德教育扭曲变形的状况下,要强化道德风气,树立道德精神,更是需要发挥法治这个硬约束机制的作用。因此,法治的实施不仅是道德建设的重要支柱和巨大推动力量,而且是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辩证地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2]要避免认识上的片面性,要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避免任何认识上的片面性。由于法律重在惩罚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及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是治本的,只有坚持标本兼治,才能建立起真正长久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是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第一,必须抓住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变。在国内我们正处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际上资本主义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依然存在,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思想意识形态的多元化,这一切都迫切需要我们运用法治这个武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二,必须把道德建设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坚持以德治国的根本方针,采用这种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使社会成员按道德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这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要求。我们治理国家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精神的要求,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三是在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中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第一,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成为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第二,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3]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充分发挥法治规范的价值引领和导向指引作用。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公布权力清单,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枉法,提升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公信力,引领群众诚实守信等道德观念的形成与提升。第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道德观念都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让其知晓后而遵守。正如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如同虚设。[4]一方面,通过普法宣讲、流动法庭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遇事找法、办事用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另一方面,运用电视等媒体做好中华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善的良好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