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渊在《中国教育学刊》2017年第1期《重视“我”的出现及其德育意义》一文中指出,隨着网络社会的到来,“我”开始脱离集体的束缚,华丽出场了。对于道德教育而言,“我”的出现是公民意识与精神形成的重要前提,有利于个体道德规范认同的明显化、牢固化、合理化与有效性。
个体道德认同有效性的提升途径:一是“减”,即相对减少个体所面对的道德规范数量进而减轻混乱程度,个体可以将自身所需要认同并遵守的道德规范分为两个部分——公共部分与私人部分。如此,个体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所面对的道德规范进行了模块化的处理。一是“加”。所谓“加”,则是指为道德规范增加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增加道德规范对于自我感知的意义。“私域”的出现意味着,个体较少受到他人的干涉与控制,更容易体味到生存的意义与价值,这无形中增加了道德规范对于自我感知的意义。另一方面,增加了道德规范对于个体生活的意义。个体的“私域”受到保护,基本上离不开“公域”相关规范的调节。在这种情况下,个体能够逐渐体味到“被保护”是基于别人的“保护”,进而萌发出“保护”的意识。而这种意识的萌发,能够使其较为清晰地认识到整个“道德规范”对于个体生活乃至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