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再探

2016-02-11 12:31林金生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德治国依法治国道德

林金生

(中共古田县委党校,福建古田352200)

新形势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再探

林金生

(中共古田县委党校,福建古田352200)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制度的稳定性取信于民以实现国家治理的长效稳定性。以德治国作为一种并不太稳定的治理模式有效地化解了制度稳定性与社会形势易变性的矛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相融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治国理政方略,依法治国是根本,以德治国是补充。在依法治国和社会转型升级的形势下,应将以德治国的理念和内涵进行再解释,将以德治国具体化、形象化以增强稳定性。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国家治理;制度稳定性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转变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益,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是中国社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素和具体要求。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在于建立稳定、合理、科学的制度体系,并严格践行制度体系的安排。从广义法律的角度看,制度体现为法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制度。因此,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依靠的是法制和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议就体现了这一点。但是,应当注意到,转型升级意味着对原有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重新调整,易变性和不稳定性是最突出的时代特征,平稳有序的完成对原有关系的调整需要合理的安排各方的利益和诉求。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养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法治环境和提高民众的理解接受能力观念转变是关键。

一、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从字面来看是指依据或者依靠法律来治理或者管理国家,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形式或者方式。界定依法治国关键是对“法”的界定。古典自然法学派以正义观念为基础建立了应然法体系,实证法学派则以社会实际为基础提出了实然法的界定,社会法学派则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对实然法和应然法进行了综合论述。不同法学派的观点表明法存在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区别。从社会发展的某一截面看,既包括统治阶级制定并实施的法律,也包括了未制定实施的存在于理念中的法。应然法是建立在公正理念基础上的法的体系,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脱节并不一定就适合现实生活。同时,法律实施的基础在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和信赖,实然的、稳定的法更能体现公民权利让渡的实质。因此,依法治国之法应以实然法为主,以应然法的理念或者某些原则为辅,反映在法律实践中就是规则和原则的运用。

动态把握依法治国,核心在于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从法律实施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从法律的适用看,依法治国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纠纷、规制人们的行为准则。由此,依法治国是为人们创设行为规范并运用法律规范人们的个体或者群体行为。所有人都必须处在法律之下而不能逾越,也意味着法律的生成是建立在所有人认可某种规则对其适用的基础上。依法治国的归宿在于实现“法治”,即依法之治。然而,法治仅仅强调的是运用法律的状态并不能反映法治的实质内涵。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良法”就是良好的制度,“善治”是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和公共治理。因此,现代法治是建立在良法基础上运用法律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并实现依法治理的状态。

综上,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理国家的状态,其归宿是法治,法治是良法善治。在此意义上,中国语境下的依法治国是指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坚持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原则,适用法律问题解决中国的发展问题和治理国家和社会。依法治国既包含了完善法制、依法治理,也包含了法治的内涵。

(二)以德治国的内涵

以德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另一种方式,强调的是运用“德”来治理国家。以其字面义,以德治国涉及三个问题:(1)何为德?(2)何者之德?(3)德何以治国?对这三个基本问题的回答在中外历史的不同阶段解释不同。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低下,与自然界进行的对抗之中人们处于弱势,对于自然现象的恐惧以及对部落首领或者先人的崇拜在人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崇拜的感情,这种感情往往建立在对事物的偏好上,即对某种事物的好感。因此,在原始社会“德”是一种朦胧的认知,大体上是上天、自然、祖先或者某种事物的有益性、便利性。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证明其统治的合法性和必然性,往往借助于神鬼、天地等虚幻的存在,即所谓“受命于天”,统治者是神的代表,代表神治理万民,德既有社会秩序的韵味,也有统治者统治合理性的韵味。在资本主义社会,德被解释为统治集团的仁爱、宽大等德行,侧重于增进社会大众之幸福的含义。反思专制和封建,人们认为权力的过度集中使得专制、独裁横行无忌,分权制衡、限权成为社会的必然,统治集团内部的分化和制衡使得“德”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现代社会,“德”被赋予了多方面的含义,包括作为社会秩序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作为国家治理手段的道德,作为个人修养依据的内心美德。以德治国在现代社会主要指执政者运用道德或者道德规则治理国家和社会。道德或者德的规则是一种存在于人们内心和人们之间的对真善美的认知和评判标准,道德既用来衡量他人行为也用来规制自己行为,道德是人们内心对于真善美追求的形式化和具体化。但是,道德作为一种评价性的体系并不具有固定的内容,人们也始终无法全面、具体道德的内容。作为规制行为的方式,高度概括性的道德具有易变性的特点,执政者也只能是从某种抽象的层面运用道德治理国家和社会,道德的接受与否以及内容如何则由社会大众自主选择。在现代社会,道德实际上是人们内心对于真善美最真诚和最直接的认知。以德治国实际上是运用具体化的道德标准引导人们认识真善美,践行真善美。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以德治国则更加强调道德标准及其约束力。

以德治国含义包括:(1)以德治国是一种国家社会治理手段,也是一种自我约束的方式;(2)以德治国目的在于实现德治,即培养和升华人们对真善美的认知;(3)以德治国的实现方式是执政者的外在引导和人们内在形成相结合;(4)以德治国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在不同阶段对德的认知不同;(5)以德治国具有柔性,在接受上具有选择性和不确定性。

二、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的人进行了不同的论述,但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观点。其原因大体在于对于法与德的认识的不同,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关于应然法和实然法的争论即体现了这一点。中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型升级时期,合理、科学的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不仅是关涉中国社会转型升级的顶层设计的问题,而且也关涉国民行为规范和长远幸福。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静态关系

从静态上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二者的异同以及关联性。二者的相同点包括:(1)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同为国家、社会治理的手段或者方式;(2)在宏观层面,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都在论述国家、社会的治理;(3)在微观层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人们行为的依据和标准;(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维持或者增进民众的幸福。

二者的区别包括:(1)依法治国具有较强的刚性,以德治国具有较强的柔性;(2)依法治国具有有效便捷的特点,能较快并有效的实现社会稳定。以德治国具有易变性,周期较长;(3)依法治国旨在实现法治,即善法良治。以德治国在于实现德治,即真善美的形成和完善。

由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均是治国理政的手段,也是人们行为的依据和准则,二者均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不具有内在排斥性,两者具有包容补充性,依法治国的刚性和稳定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确定性,以德治国的不确定性和内在的真善美弥补了依法治国过度的刚性带来的实质不公正。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再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全会认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是科学制定法律、严格适用法律、认真遵守法律。但是,应当注意到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法律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人们的法治观念尚未全面形成,严格、彻底的依法治国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和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以德治国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互补性。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良法善治以及法治观念。中国当前的立法并不健全,人们并未完全树立起法治观念。因此,依法治国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以德治国能够有效的化解依法治国的过度刚性,从社会自治的角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更高的要求。因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互补性,依法治国必须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互动的。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互动规制人们行为,道德通过道德规范以引导、劝解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与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规范并不是平面的关系而是立体的关系,某行为为法律所调整也就同时被道德所调整,法律与道德对于行为的规范是互动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也是互动的,随着国家和社会发展,二者所占的比重和相互关系不断变化。

3.新形势下,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是重要补充,以德治国必须实在化、形象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依法治国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体。但实践证明单纯的依靠依法治国并不能完全有效的解决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以德治国作为重要补充,弥补依法治国的不足。但是,德内在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国家、社会治理的不稳定性,也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等问题。因此,需要将德治具体化、形象化,使“德”的界定相对稳定和具有操作性。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实践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表明,中国社会转型升级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互动之中设计中国的法治蓝图,实践中国的法治规划。当前,中国应当加紧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强化执法效果,树立司法权威。应当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强化道德体系的具体性和形象化,提高道德的约束力和规制力,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双向互动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04).

[2]韩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起来[J].党建,2014(11).

[3]王立仁.上官苗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理念和图谱的现实把握[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1).

[4]潘西华.在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中推进依法治国[J].江西社会科学,2015(01).

(责编:李园)

D61

A

1008-8431(2016)01-0055-03

2015-10-30

林金生(1972-),男,中共古田县委党校讲师。

猜你喜欢
德治国依法治国道德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研究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
十八大以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研究综述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人民幸福安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