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英
摘 要 新时期,为了进一步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需要重视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有效联系,从而才能提高幼儿综合能力。本文基于对家园共育的研究,有效的总结了具体的培养对策,希望能够为幼儿发展提供有效保证。
关键词 家园共育;幼儿;习惯养成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9)21-0044-01
幼儿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未来成长,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一个民族的进步。培养健康人格应从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入手。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教育是什么,往简单的方面说,只有一句话,就是养成良好的习惯。”由此可见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孩子来说非常重要。
一、良好的生活习惯首先表现在科学、合理的生活制度上
对年龄相对较小的幼儿而言,不论是幼儿园还是家庭,最为重要的即为保证幼儿合理的作息时间,保证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家长需要让每一位幼儿拥有时间观念,必须要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做什么,什么时候应该做什么,为此家长需要在家中建立一个规划时间表,让幼儿做到“有依可循”。只有长期落实这一目标,才能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作息,其时间观念也会逐步形成。对幼儿而言,其最为主要的学习手段即为模仿,因此为了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家长而言最为重要的即为发挥自己的模范引领作用,从而更好影响推动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部分家长严格规定了幼儿的作息时间,但对自己的作息时间往往却不够严格,长期以来自然会对幼儿在作息习惯的养成上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所以,为了获得最佳的教育效果,作为家长必须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用以做出表率,才能更好指导幼儿。
除了时间观念的养成以外,卫生习惯也是幼儿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对幼儿来说,良好的卫生习惯包括洗手、洗澡、穿衣、上厕所等。幼儿通常都有许多的玩具和学习用品,教师和家长要引导幼儿将其摆放在规定位置。
二、家园共育,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针对卫生习惯这一学习要求而言,由于幼儿在幼儿园的时间相对较为有限,所以仅仅依托于教师的教育是完全不够的,必须经由家长所在的家庭共同助力,才能更好培养幼儿正确的生活卫生习惯。与上文中的时间观念培育相类似,在生活卫生习惯的培养上,父母依旧需要做好自身的引导示范作用。在以往错误、失败的教学经验来看,如果幼儿在幼儿园是一种卫生习惯,在家又是另一种状态,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幼儿习惯的养成效果不佳。尤其是对幼儿而言,由于其年龄相对较小,其自控力、意志力都不可避免地相对较为薄弱,如果家长没有发挥好自身的监督指导作用,幼儿非常容易会形成有家长、教师的时候是一种做法,而家长教师都不在的时候又是另一种的做法,在思想上无法养成长期稳定的习惯。通过家园共育的方式,能够帮助教师驱动家长在幼儿家庭时期也能够遵守教师的教学内容,不断强化卫生习惯的作用以及意义,鼓励幼儿以更好的姿态进行卫生习惯的养成。
三、开展多种方式的家园合作,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
家园间要建立双向沟通,双方应随时互通信息,以求全面地了解幼儿的发展情况。沟通不只是幼儿园单方面向家长反映幼儿在园的表现,也需要家长将幼儿在家的情况反馈给教师。因此,沟通应注重个别化,我们平时以家访、面谈、电话访问为主要的沟通方式,了解幼儿行为习惯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家园双方取得共识,共商教育对策,进而实现同步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教师与家长应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合作伙伴关系。教师可以邀请家长参与活动,了解幼儿在园的表现,同时也能增进亲子感情;请家长自愿参加助教活动,走进教室,介入教学,体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和幼儿的在园生活,增加家长与教师相互之间的了解;组建家委会,共同商讨教育中的实际问题,探讨教学经验,使家园教育有机联系,密切配合,培養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四、注重情感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幼儿能把《孔融让梨》的故事讲得滚瓜烂熟,却没有产生自觉的礼让行为。经过分析原因后,我们认识到,在培养幼儿的行为习惯时,我们往往只注重了知识的灌输,却忽视了实际行动比理论教育更胜一筹。因此,在对幼儿良好习惯的培养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传授知识,更要注重情感的体验。以幼儿为主体,以活动为依托,从幼儿与环境的互动出发,让幼儿在自觉的行动中得到情感上的体验,由“知”生“情”,由“情”促“行”。通过这一系列的家园互动活动,强化幼儿积极的情感体验,让幼儿在学习、实践、体会、感悟中,逐步养成良好的分享习惯。
五、结束语
总之,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好的行为习惯对孩子终生受益,作为幼教工作者的我们,一定要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从小对孩子进行这方面的培养,从而才能为幼儿日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陈绍薇,韩梅.学前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及意义[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8,15(05):6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