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离不开企业主体的参与,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不仅是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也是情感归属使然,更是政治力量和国情发展的促动,因此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不可缺位。然而,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陷入了行动性和结构性的双面利益冲突困局。对此,要以校企共同利益为准绳来提升双方利益的兼容性,完善政府购买制度,成立利益仲裁机构,构建校企合作管理平台,多方入手以消弭校企合作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企业 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动因 冲突结构
[作者简介]陶泱霖(1981- ),女,湖南浏阳人,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教务科研处,讲师,硕士。(广东 清远 511510)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青年项目“高职院校‘两个教育互融环境下的美育育人路径探索”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EJA160427)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23-0031-07
校企合作办学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世界主要制造业强国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协同育人的主要途径,也是助推产业升级的有效手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既符合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现实条件,也契合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未来趋势。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实践探索,经过20多年的持续努力,如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建立了类型多样、适应多元主体联合办学的校企合作模式,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我国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科研支撑和技术支撑。然而,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实践中,仍然存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动力不足、校企双方利益冲突化解困难等问题。在职业教育改革進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形势下,要推动校企合作再上新台阶,就必须深入研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因和需求,分析校企合作中的冲突结构,以此探求相关的消弭之策,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借鉴。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因
(一)战略发展需要——企业储备人力资源的现实选择
21世纪企业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在2015年,我国知名人力资源解决方案供应商万宝盛华集团进行了一项样本超过2000家企业的人才短缺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有24%的企业面临着人才短缺的困扰,超过53%的雇主表示填补职位空缺的难度较大,而在最难填补的职位空缺类型中,技术人员名列首位。职业院校培养的是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等一线岗位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与企业的用人需求匹配度最高,校企合作育人便成为企业解决技术技能型人才短缺的现实选择,这是企业愿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根本原因。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从政策层面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开了“绿灯”。在国家的提倡和推动下,大批企业通过指导办学、参与办学、资助办学、委托办学等方式介入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全过程,对提升我国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受益的除了学校和学生以外,也包括企业自己。一方面,企业通过介入学校的教学过程,可以将自身的企业文化传播到校园中,让学生们更早地受到工业文明和企业文化的洗礼,这对于学生毕业以后更好更快地融入企业大有裨益;另一方面,企业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平台和实践教育的过程中,必然要将协作意识、团队精神、忠诚观念等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注入学生的精神世界,这就为学生日后更好地适应企业用人要求奠定了内在基础。与此同时,除了提升职业院校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适应能力之外,通过长时间的接触和磨合,还能显著提升学生对实训企业的认可度和亲近感。如此一来,就在无形之中为企业储备更多人才创造了可能,客观上降低了企业的人才流失率。总之,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既是企业储备人力资源的现实选择,也是企业增强人才吸引力的明智之举。
(二)情感归属使然——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教育情感的展现
一般而言,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永远都是其决策和行为的根本目标。的确,从企业本身的性质来看,利益通常是企业行为的主要动力。但实际上,作为人格化的主体,企业的行为逻辑除了符合“理性经济人”的特征以外,还具有明显的“自然人”特征。因为管理企业的企业家通常除了追求成功和财富以外,还有着追求自我价值实现和造福社会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味地认为企业的行为总是基于经济利益,就是一种偏见。首先,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其具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内在动因。尽管对于企业到底应当怎样承担以及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全社会尚未达成共识,但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常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民众对企业的期望,也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2014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就明确指出“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对社会各界力量,尤其是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形成了有效引导。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和经济发展质量的显著提高,人才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企业也越来越重视教育责任的承担和教育资源的投入。职业教育作为与社会生产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其次,企业家的教育情感决定了企业具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因。在世界范围内,凡是杰出的企业家,不只是仅仅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样也非常重视维护和增进社会福祉。在当代,企业家支持包括教育、环保等事务在内的公益事业是一种美德,几乎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企业在发展壮大之余,热心支持教育事业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道德层面来看,这正是企业家在教育情怀驱使下的公益行为。企业家的个人情怀成为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力之一,通过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联合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企业家的精神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展现和诠释,企业的良好形象也得以树立和彰显。
(三)政治力量推动——国家法律和行政的压力与引导
从以往来看,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教育质量的优劣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巨大,因此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96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就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由此可见,在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初期,中央就已经意识到了职业教育发展不能只依靠财政投入,还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和社会资本的参与,并试图通过法律规定构建起多渠道的职业教育经费筹集机制,以国家意志引导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性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进入21世纪以后,中央在法律規定的基础上,又从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例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同时要求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还强调“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同时要求“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再次重申“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的原则、形式、办法做出了具体指导,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中企业的主体地位。在国家不断出台各类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的同时,全国各地也出台了大量的配套政策。由此来看,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与行政压力和引导,也是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因素。
(四)国情发展促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准公共产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现实状态都有十分紧密的关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既是历史的选择,体现了我国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经验导向,也是当下我国国情发展促动的结果,昭示了教育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历史地看,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总体上经历了校企“一体—分离—合作”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在曲折的发展道路中逐步提升了教育水平和质量。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职业教育从属于产业部门,各类职业院校都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国有企业是一体化发展的关系,此时的职业教育与企业生产是无缝对接的。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确立,国有企业的社会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剥离,经济属性逐渐凸显,与之相应的便是职业教育与国有企业的分离。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体系的成熟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经济发展实际已经不允许职业教育供给的人才存在素质和能力上的“短板”。在这样的形势下,职业教育改革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方向“挺进”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第一,从人才培养方面看,当代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在能力结构上已经今非昔比。一方面,随着企业生产技术集成度的日益提高,只掌握单一技能——“一招鲜,吃遍天”的时代早已成为“过去式”,技术技能型人才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以外,还需要具备持续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协作能力等通用技能,而这些技能只有在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情境中才有可能养成。另一方面,在当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和技术加速迭代的环境下,企业越来越重视技术技能型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只有实践教育才能赋予。因此,校企合作是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第二,从产业发展方面看,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关键在于“高、精、尖”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我国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决定了主要的科研力量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武装”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就需要与科研能力强的机构合作,而其中必然包括职业院校。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冲突结构分析
(一)行动性利益冲突
剖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行动性利益冲突,首先必须理解校企合作的学理基础——资源依赖理论。资源依赖理论是组织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组织的变迁规律和活动性质。资源依赖思想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以后经过杰弗里·普费弗(Jeffrey Pfeffer)与萨兰奇克(Gerald Salancik)等学者的修正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系统化的理论并被广泛应用到组织关系的研究当中。该理论认为,任何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都依赖多种不同类型的资源,而组织自身通常不具备完全的资源自给自足能力,因此总是需要通过与外部环境或者其他组织的互动,来获取支持自身存续的资源。资源交换是组织存在的基本状态,获取资源是组织保证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核心能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在学校和企业两类社会组织之间开展的活动,其主体特征和行为性质完全符合资源依赖理论构建的组织关系结构。可以说,资源交换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得以开展的逻辑基础,是双方的基本需求,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行动性利益冲突就蕴含在双方进行资源交换的过程之中。资源交换的本质是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利益交换的一种形式,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场域中,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技术、场地、设施、设备、人才等要素,都可以成为可供交换的资源。校企双方进行资源交换的目的是借助对方的优势资源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或者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因此,要确保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保持稳定和长久,双方的资源交换行为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任何一方主体所付出的资源成本要小于所获得资源带来的收益,即资源交换后的总体收益要能覆盖成本;二是任何一方主体交换来的资源都有助于其目标的实现。否则,校企合作关系必然自行瓦解。然而,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没有达到资源交换的理想状态,存在严重的资源交换不对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学校对企业的资源依赖远远大于企业对学校的资源依赖。很多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不足,除了能为企业提供人才供给以外,拿不出对企业有强大吸引力的资源,而企业的资源对于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而言却是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企业投入的育人成本过高而收益不稳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不仅需要投入场地、设备、原材料等显性成本,还承担着管理负荷加大、成品率下降、劳动生产率降低等隐性成本,而接受的实习学生以后是否能够在企业长期留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投入的资源成本高而预期收益不稳定,使得企业在资源交换过程中容易滋生利益受损的失落感和挫败感。
(二)结构性利益冲突
在社会中,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行动结构普遍存在。当两个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出于某种目的而约定同时放弃各自的一部分行为自主权,组成统一行动单元的时候,社会行动结构就诞生了。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与企业合作的范围越广泛,合作的层次越深,双方主体所放弃的行为自主权也就越多。于是,学校和企业各自原本具有的、分散和独立的社会行动就会被有意识地组合成统一的行动单元,并由此形成标准化的校企合作范式,展现出一种固定的结构形式,如权力结构、信任结构等,而这些结构形式所具有的特质内在地就会产生结构性利益冲突,并影响着双方主体的决策和行为。第一,权力结构引发利益冲突。权力结构是指统一行动单元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在进行权力分配时所形成的强弱关系。权力结构所引发的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权力让渡所导致的滥用。由于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实训时,学校必须赋予企业管理学生的权利,而一旦学校对企业的管理权约束不力,就有可能导致企业滥用权利,如超时、超量安排学生劳动,任意变更学生的工作性质等。二是权利边界模糊导致的追责困难。在合作过程中,要确保各方积极履责,最优的办法就是让每一方主体的利益都蕴含在最终的行动结果之中,唯有如此,才会最大限度地激发合作各方主体的自我能动性。在校企合作关系中,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校企联合育人模式,校企双方权利的划分就存在模糊之处,这导致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存在追责困难的情况。例如,学生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泄露企业的技术与商业机密,企业都难以按照常规流程追究责任。第二,信任结构引发利益冲突。信任结构几乎是所有合作关系中必然存在的社会行动结构。信任的本质是一种依赖关系,在缔结合作关系的主体之间,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另一方履行职责的情况。由于一方主体的行为对另一方主体而言具有不可控性,因此信任天然地包含着风险。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中最常见的模式——“订单式培养”为例,当企业将技术、资金、设备、岗位等资源委托给学校进行人才培养时,通常都约定培养合格的人才要输送到合作企业任职。然而,学生毕业以后通常会寻求薪资待遇、职业前景更好的企业就业,这就使得学校成为失信的一方,让企业蒙受损失,由此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冲突的消弭之策
(一)明确校企合作的共同利益,提升双方利益的兼容性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利益冲突,归根结底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主体类型差异导致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组织文化的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决策行为的选择、目标导向的确立等,无不围绕获取经济利益展开,这是企业的主体性质决定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核心主体,职业院校必须清醒、深刻地认识到企业与学校两种主体类型的本质差异,不应当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应当从现实出发,针对合作企业的利益诉求重点,积极寻求学校与企业的利益共同点,努力提高双方利益的兼容性,构建校企合作、共谋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第一,职业院校要努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多延伸价值。实际上,职业院校本身通常拥有能够为企业创造巨大经济价值的资源,只是因为很多学校未有效开发这些资源,以至于与企业进行资源交换时处于劣势地位。职业院校要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如科研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等,通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延伸价值,来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第二,职业院校要切实有效履约,减少失信行为。前文已述,很多企业之所以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就是看中了“订单式培养”的潜在价值,但“订单式培养”又存在人才流失的风险。因此,职业院校要积极制定措施,发挥自身的管理作用,想办法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例如,职业院校可以联合企业与参与实习实训的学生签订培训协议,在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对毕业生完成学业后在实训企业的最低工作期限做出约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搭便车”行为,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
(二)完善政府购买制度,提升对企业的激励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全世界通行的一种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消弭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在国家层面奠定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合法性基础。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興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明确了在教育领域推行政府购买制度的改革方向。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再次强调“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明确了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实施政府购买的方法和路径。
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善的政府购买政策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支持校企合作,不仅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也十分契合现阶段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际。要让政府购买切实起到支持校企合作顺利推进的作用,关键在于完善政府购买制度,提升对企业的激励。在具体措施上,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职业教育服务的制度体系,将公办职业院校购买教育公司、教育机构以及企业服务的相关支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校企合作政府财政购买的长效机制;其次,要建立起包括服务竞争、服务共享、服务评价、信息公开等在内的制度体系,全面激励行业企业提供优质职业教育公共服务;最后,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差别化的政府购买定价制度,如对于酒店服务业等学生实习实训成本较低的行业,相应的补贴或购买价格则应较低,而对于医疗行业等学生实习实训成本较高的行业,政府购买的定价也应较高。
(三)成立利益仲裁机构,维护合作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尽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双方主体拥有一致的合作目标,但双方主体的合作成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博弈理论认为,通常情况下,具有博弈关系的双方,若任意一方采取不合作策略时所遭受的惩罚性损失大于投机性收益,则其更倾向于采取合作策略;同理,若任意一方采取合作策略时所获得的履约性收益大于成本性损失,则其仍倾向于采取合作策略。处于合作状态下的学校和企业为达成协同育人的目标,双方既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又需要投入相应的成本,完全满足博弈关系的构成条件。因此,确保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积极主动履行合作约定所获得的收益,总是大于成本投入造成的损失,是建立校企持久稳定合作关系的关键。那么,如何确保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都能积极主动履约?答案是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利益仲裁机构。
校企合作仲裁机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行业参与”的原则,以行业组织为主体,吸纳政府、学校、企业的相关人员共同构成,这样既能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也能保证其与校企双方的紧密联系。同时,仲裁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起两大职能:一是依法仲裁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尽管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直接规范校企合作行为的法律,但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支持校企合作的法规和条例,让依法仲裁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拥有了法理依据,也奠定了仲裁机构运作的可行性基础。二是对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校企双方是否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应当由权威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监督和评判。凡是事关校企合作的重要工作和项目,应当全程纳入校企合作仲裁机构的监督范围,工作和项目的成效也应当由校企合作仲裁机构来评估。
(四)构建校企合作管理平台,纾解校企双方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由于是在多方主体之间展开的协同育人活动,协调管理难度大,再加上学校与企业的主体性质截然不同所带来的价值理念、行为方式的差异,双方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就有可能导致校企合作推进困难,甚至半途而废。其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基本都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只要通过恰当的方式加以调节,完全可以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协调校企合作矛盾冲突的途径、方式非常多样,如可以通过观念途径、经济途径、制度途径等,关键是要基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校企合作,采取针对性的调节方法和手段。基于当前我国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实际,综合考量各类调节途径和方法的效度,建立制度化的协调机制无疑是确保校企合作关系长久稳定的最佳路径。
近年来,很多地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化协调方法,那就是搭建校企合作管理平台,依托平台协调校企双方的利益冲突。在具体实施上,主要突出四个方面:第一,联络单位,确定组织。职业院校与合作的企业可以在充分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成立围绕专业建设与教学的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具体事务。第二,订立制度,规范运行。制度是校企合作平稳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应当就合作过程中的会议制度、运行规范、职责要求等,形成明文规定,让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第三,研究内容,制订计划。围绕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需求和企业的培训需求,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要制订详尽、具体、可操作的实训计划,确保协同育人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第四,根据计划,分层次落实。在确定计划的基础上,要把每项工作责任到人,任务到位。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则要履行监督计划落实情况的职责,确保协同育人取得预期成效。总之,只有通过构建校企合作管理平台,推动其在校企合作中发挥协调管理作用,才能有效纾解校企双方的利益冲突,实现校企合作关系的有序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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