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劲松 万伟平 聂挺 王文彬 胡筠
摘 要:基于推进校企深度合作的需要,国家明确提出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研究显示,这是一种具有经济属性、教育属性、社会属性和产业属性,交织着各种类型共同体的校企关系体。目前,利益主导的校企关系体仍存在功能局限,比如非权力影响力的作用空间不足和非利益联结的维护与引导缺失;校企利益共同体内的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和归属感难以完全匹配,利益自足和协商自治难以充分实现。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中的校企合作呈现多元主体责任和活动领域相互交集的生态结构,其中的教育组织方式应跨越传统的三大基本教育形态。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国家政策,重点是将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具体化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将校企合作内容和方式交由校企双方协商决定,赋予校企合作中非权力影响力和非利益联结的合法地位。校企合作地方政策设计应明确三个目标和内容:一是责任和义务的具体化;二是主体地位的维护;三是发展环境的优化提升。
关键词:校企合作;校企利益共同体;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非利益联结
作者简介:聂劲松,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研究员,博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制度、教育发展战略、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万伟平,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科技政策与创新;聂挺,广州工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经济与管理、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王文彬,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和职业教育;胡筠,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基本形成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的地方政策研究”(编号:DGA150226),主持人:聂劲松。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12-0006-06
自20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推介和探索校企合作或产学合作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技术性人才、应用性人才、技能型人才以来,校企合作逐步获得广泛认同。进入“十二五”时期,随着社会经济领域利益共同体研究的积累和推进,我国提出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并赋予其内涵和价值,但还鲜有关于其逻辑结构和功能局限等的研究。本文基于教育公共治理视阈,以专项调查为基础,探讨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制度逻辑和基本属性,剖析其中的迷茫与困境,研究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中的校企合作及其实现。
一、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制度逻辑和基本属性
校企利益共同体制度逻辑分析的重点是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逻辑,包括政策逻辑、教育逻辑和市场逻辑、公益逻辑、理性选择逻辑等不同组合的制度逻辑[1],以及动态形成的共同体规范。简而言之,就是要研究校企利益共同体是在怎样的制度情景中确定的?为什么会提出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以及这一制度逻辑的内生性或外生性[2]。
(一)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制度逻辑
1.政府明确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的政策理路与教育逻辑。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明确指出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和产业“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这之中包含三个递进关系:一是必须改革教育与产业的关系;二是必须突破制约产教融合瓶颈;三是必须实现校企双方互惠互利。这是校企利益共同体在国家政策层面的首次亮相。其实,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面向二十一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1998〕1号)就已明确,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必须贯彻产教结合的原则。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又提出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显然,致力于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相适应的应用性人才,消除企业退出办学领域的隐痛,一直是最近20来年国家校企合作政策制定的主导逻辑。
2.探索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学校逻辑与企业逻辑。校企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利益?哪些利益将实质性成为校企利益共同体的支撑点?这是分析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基点。2018年4-6月,我们组织了校企利益共同体专项调研,在完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机制构建调查问卷》设计制作和发放的基础上,走访了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和湖北省武汉市附近的中小微型企业,以及中山市一些高校的专业学院及各工作室共24家机构。调研涉及1400余人,其中关注过校企合作的通常有1年以上,3年以上的超过50%,有的甚至达10年左右。有近90%的调研对象认为建设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很有必要,但对校企利益共同体的了解不一,其中一般了解的占47.35%,比较了解的占42.11%,不了解和很了解的共占10.54%。有63.16%的调研对象认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绝对存在共同利益,36.84%的调研对象觉得可能存在共同利益。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很有必要以校企双方的利益为基础。这就带出了一个问题:既然有超过50%的调研对象对校企利益共同体一般了解或不了解,为何会得出很有必要的结论?合理的解释是制度逻辑理论的嵌入式能动假设,即个体与组织的兴趣、认同、价值观和设想嵌入在主导制度逻辑中[3],调研对象之所以认同校企共同利益是因为已有政策规定及校企合作实践困惑。从这一点看,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制度逻辑实质上具有内生性。
校企之间的共同利益是否存在,可以从学校和企业各自的利益矩阵中找到答案。调研显示,校企合作中的学校利益主要是人才培养(学生实践机会)、学生就业、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科研成果转化、合作产出的经济价值、知名度(联合名誉及市场认可度)、项目申报、科研场所、获得捐赠(含设备支持);企业利益主要是人力资源(人才培养、人才储备)、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监管和使用、合作产出的经济价值、知名度(联合名誉及市场认可度)、技术研发及项目申报等。双方的重叠部分就是校企之间的利益结合点,尽管相互之间不完全一致,或者不一定是校企各自的核心利益。
(二)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基本属性
1.多重属性的校企利益共同体。顾名思义,校企利益共同体是以利益为纽带或导向的校企关系体,而经济利益又是企业的核心利益,因而具有经济属性,比如科研成果转化、合作产出的经济价值、企业或高校捐赠,以及企业花费的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等。经济属性之所以难以回避,关键在于对成本与收益的考量特别是对实现经营目标的权衡,是企业决策的基本依据。由此看来,校企合作“一头冷”现象总体上应是现行政策对校企利益共同体经济属性的忽视所致。然而,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另一方是学校,这就产生了其他一些属性。一是教育属性。包括育人本质、知识再生产、文化再创造、长期性和滞后性等。这也是国家促进校企合作政策的基本逻辑,比如要求企业提供实习场所、安排指导老师,要求校企合作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培训企业员工,以及推行现代学徒制、新型企业学徒制等。二是社会属性。主要体现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公共性、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校企双方社会声誉,以及国有企业本身的社会属性[4]等。三是产业属性。不仅因为校企利益共同体的运行需要遵循市场规律,而且也是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知识产业特性所起的作用。或许,当这一关系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本身就是某种新兴产业形态。
2.校企利益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的关系。在校企利益共同体中,除了校企双方之外,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都是其利益相关者,各自处于不同层级和部位,通过不同方式相互联结形成一种开放式非权力影响系统。校企利益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比如事业共同体、产业集群利益共同体[5]、科学共同体[6],甚至隐性共同体之间,既有共同特征又相互区别,且其中存在多种共同体的交织。一方面,校企利益共同体具有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和归属感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素[7]。另一方面,校企利益共同体并非纯粹的单一类型的共同体,存在着事业共同体、产业集群共同体、科学共同体、隐性共同体的交织。也就是说,校企利益共同体是基于学校和企业之间可以交叉融合的目标而结成的,交织着各种类型共同体的一种关系体。
二、共同利益主导下校企合作的局限与困境
作为一种关系体,校企利益共同体以校企共同利益为基础而展开,但因校企双方的性质、目标和生存发展伦理异同,而且共同利益与各自的核心利益匹配程度不一,实践中校企利益共同体存在功能局限且不时遭遇困境。
(一)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功能局限
1.非权力影响力的作用发挥。为什么一所高校和一个企业之间的合作会出现能力问题?按理说,当今社会任何两两合作都不会有沟通障碍,怎么偏偏校企之间的合作就存在能力欠缺?这是值得深思的。调研中对于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谁的作用最大的问题,几个选项的重要性平均综合得分排序为:政府(4.33)、企业(3.67)、学校(3.33)、科研机构(2.17)和学生(1),政府成了作用最大的构建主体,学校屈居企业之后排位第三。明明是校企利益共同体,却必须由政府构建,说明了校企各自的非权力性影响力没能发挥重要作用。这种非权力性影响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形象,学校品牌、声誉,双方团队及其领头人声望等。实际上,当利益成为主导意识而这些共同利益又交集模糊和不对等的时候,校企双方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及其认同就会被弱化,以至于这些足以持久影响业内及组织内部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却并未促使校企长期稳定联结。已有的个别研究也提出了相关问题,比如校企合作是利益冲突的博弈过程,而教育的利益主体是社会、公众、国家和民族乃至于整个人类[8],这样一样,校企利益共同体中的共同利益也就失去了附体或着床,从而使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作用。
2.非利益联结的维护与引导。这里的非利益联结是指不涉及任何利益的人际关系网或社会聚集体中的活动,比如非正式组织和虚擬共同体内的信息交流与情感交流。校企利益共同体有时是以共同旨趣或共同责任义务为线索联结而成的,其中包含了跨越时空限制、以人群依赖和风险规避为心理因素而产生的虚拟共同体[9]。有研究表明,虚拟共同体活动对消费者信任产生正的影响[10]。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发生和运行同样需要相互之间的信任,可以说,通过非利益联结在不同程度上维系了校企合作的长期稳定。然而,这种非利益联结还没有得到鼓励支持和引导。这既是因为非利益联结目前并未作为校企合作动因,又是因为知与行、建与用、责与利的三种矛盾的存在[11]。由此可见,行业企业等参与动力不足的问题还需要通过一个系统工程加以解决。
(二)共同利益导向下的校企合作困境
1.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和归属感难以完全匹配。调研显示,在有关校企合作双方利益结合点的7个选项中,平均综合得分排序依次为:人才培养(6.16)、技术开发(5.20)、社会责任(3.68)、文化影响(3.48)、社会声誉(2.87)、其他(1.14)、没有(0.29)。实际上,因各自所处的状态不同,需要解决的矛盾不一,校企双方的核心利益、即时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就不同,校企利益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对于校企双方的重要性并不对等。比如,人才培养是一个负责任的学校的核心利益,却并非某一企业的核心利益。而高职院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交集模糊及利益不对等,已经成为影响校企合作利益诉求满足的主要因素之一[12]。共同利益与各自的核心利益不匹配,其结果是合作目标飘浮不定、难以捉摸,校企双方对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感缺失或弱化。有关阻碍校企长期合作的因素重要性排序,学校或企业的认识不足的平均综合得分为6.13,位居榜首,其他的依次为政策支持不足(5.26)、学生缺乏必要的素质(4.34)、缺乏合作创新的社会环境(4.21)、各方合作能力不强(3.83)、校企沟通渠道不畅(3.16)、学校或企业的利益分配不均(2.87)和校企文化差异较大(2.17),这也反映了目前由共同利益引出的共同目标、身份认同的不匹配性。
2.共同体内利益自足和协商自治难以充分实现。校企双方利益在共同体内通过协调自治得以自我实现,是建构校企利益共同体的真正意义所在,也是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能否形成的决定因素。调研显示,影响校企合作的内部因素的重要性排序依次为校企合作办学运行机制(2.36)、企业合作的动力机制(1.91)和校企合作的有效性(1.36);外部因素排序依次为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2.78)、政府政策的支持力度(2.34)、区域产业发展情况(2.33)和企业提升技术水平的需求(1.78)。这说明,校企双方的现行机制和刚性需求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实际发生,反过来说就是校企双方针对共同体而进行的调整,将会对校企利益共同体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而目前,学校与企业沟通的充分度对学校建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影响并不靠前,校企合作中的协商自治还没能让双方共同利益得到充分实现。
三、教育治理新格局中的校企合作及其实现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教育治理是多元主体在合作、协商、伙伴关系中,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对教育系统及相关领域公共事务的处理。作为一个新的生态系统,校企合作意味着一个由教育、企业,以及其他主体、要素共同构成的新的治理结构的形成。
(一)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与校企合作生态
1.教育治理体系与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教育治理体系是在充分尊重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的一系列完善的教育制度安排和规范的教育公共秩序,突出的特征是法治、治理。法治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治理概念,而从管理到治理,是两个视野的转换、两种理念的贯彻、两个逻辑系统和制度系统的运行,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变化,更体现了系统性、综合性的变革[13]。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这是教育治理的价值目标之所在[14]。这一新格局的基本架构是多元主体、多种权力、多种机制和谐共存并发生作用,形成教育宏观管理、办学、评价相对分离,不同主体职能边界清晰,不同权力表达充分,不同机制运行顺畅的教育新秩序。在这一新格局中,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之间交互关联,政府、行业及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各自的职能活动发挥作用。
2.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中校企合作生态的结构。从关系发生看,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中的校企合作呈现出多个主体的责任和活动领域相互交集的结构。按照三元体系的世界高等教育结构划分,高等院校可以区分为学术理论型大学、专业应用型大学和职业技术型大学[15]。我国的企业可粗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其中又依体量分为大中小微型企业。政府层面可以大体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果仅仅就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而言,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中校企合作各主体的责任(需求)及活动领域的交集关系,可以用表格形式呈现出来(表1)。校企合作能否形成,决定于校企双方活动的交集的存在。当然,校企合作生态系统中还会有文化交融及其他关系的发生。
(二)校企合作的教育组织形态创新与政策完善
1.校企合作对教育组织形态创新的要求。教育组织形态即教育实施的组织方式及其相应的场域,与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有较高的相关性。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人类三大基本教育形态,也是最古老的教育形态[16]。自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相继提出并推行了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明确强调创新教育组织形态,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从内涵看,不同教育组织形态的区别在于教学组织架构及相应支撑条件的不同。校企合作双主体育人冲击了学校教育的基本框架,需要有新的组织形态适应或主导这种变化。一方面,这种新的教育组织形态已经超出了学校教育的边界,是跨越三大基本教育形态,融合课堂主阵地和企业真实场域的一种新的教育组织实施样貌。从这一意义考量,理想状态的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属于新的教育组织形态,走班制、双导师制,以及实践中的“班组群”等,只是教育组织形态的部分创新。另一方面,这种新的教育组织形态仍然是由教育实施机构主导,具有足够专业化水准,能够充分实现受教育者权利的一种新的教育组织实施样貌。教育组织形态的创新最终必须落实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上。对于校企合作育人来说,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以及培训机构抑或家庭学校,是新的教育组织形态的当然主导者。企业有人才培养的责任,但没有教育教学组织实施的义务。因而,校企合作的教育组织形态创新还需要兼容校企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目前,国家和地方已经出台的“引企入校”政策,实践中的“产业学院”及“工作室制”,总体上属于这方面的探索。未来的教育组织形态,还可以是以学分制为基础的打破班级、年级、专业框架的,以企业项目实施为周期的,甚至是由受教育者自主确定场域的组织样态。
2.校企合作的政策完善及地方政策设计。校企合作能够实现多元主体的价值协同和异质同构,但需要政府为校企双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实时沟通和多元互动提供牵线搭桥[17],并在法律政策制度上给予各参与主体责权利清晰界定。调研显示,政府在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过程中应该扮演的角色,4个选项的平均综合得分排名依次为:制定鼓励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4);为校企合作提供全方位的帮助,但不加干涉,真正做到服务型政府(1.8);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1.6)和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校企合作的一方(1.2)。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国家层面的校企合作促进政策完善,一是要将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上升到法律法规进行硬性规定,比如各市场主体的人才培养责任和义务、人才使用成本的规定,现代学徒制的责任及其追究方式的设定,行业管理权力赋予等。二是要将校企合作工作层面或机制层面的鼓励支持和禁止的内容具体化,在法治中国和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校企合作。值得注意的是,治理的核心是信任、合作与分享[18],以法治社会和治理现代化为基础,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应该交由校企双方协商决定,赋予校企合作中非权力影响力和非利益联结的合法地位。
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政策设计,应以地方政府职能、责任,区域近期发展和长远发展对人才、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的需要,以及区域社会现代化的推进为依据,在全面贯徹落实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明确三个目标和内容。一是责任和义务的具体化。主要是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中学校和企业的具体责任与义务。二是主体地位的维护。主要是企业行业和学校的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在尊重校企之间“一致原则”和“社团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赋予区域所属行会和学校监督委员会“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19],培育校企合作的中间机构。三是发展环境的优化提升。主要是在校企合作相关事物处理中的政府工作程序的设计。
四、有关校企合作的相关问题讨论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近20多年来的一组相关概念。自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倡走产教结合的路子以来,产教融合经历了产教结合、产学合作、产学结合、校企合作、产教深度合作的一个连续发展的变化。产教融合即产业与教育相互交融、一体,或相互贯通、融入,包括了教育形态和学校形态变革、企业社会责任回归等,愿景是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的贯通,核心是教育成为创新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活动。显然,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的重要载体,但产教融合不全部通过校企合作实现。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破解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难题,比如学校主动对接产业的意识不强、跟踪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不及时等,并促使企业成为教育供给侧改革的供给者,让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更具可视性、操作性,就应该强化教育治理的完善与创新,以有效达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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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韩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