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修福
工程款结算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政府内部规定不能超越法律。
首先,依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应按照约定优先支付工程款。如果政府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按合同标的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政府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双方合同约定按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那就应按约定审计后才能支付。
其次,约定不清或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如果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应该通过审计核减工程造价;若是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应按约定处理或者协商解决。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政府方面不能以政府投资性工程非经审计不得支付工程款为由,随意削减工程款。如果政府内部有强制性财经规定,那么,政府方面在招投标公告和签订合同时就应先行告知和约定。否则,与承建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