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 修福
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全国流动人口选民有2.7亿多,约占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如果忽视这一庞大特殊群体,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民主广泛性基础就不实,选民的参选率也难以得到提升。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选区选民参与投票数必须要“过半数”,选举才有效。从目前基层直接选举的现状来看,尤其是农村地区,如果不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选民的参选工作,是很难保证选举的成功率。如今农村,少有青壮年村民在家守着承包耕地的,且现在农民的承包耕地有相当一部分也流转到承包大户手里,由少部分职业农民来耕作,剩余劳力都在外面挣钱。留守在家的都是一些妇女、小孩和老人。
要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宣传发动要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外出流动人口的宣传发动要与时俱进。一方面,电话通知、寄送《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等老办法继续用。另一方面,建立网络信息平台。诸如:以选区为单位建立QQ群或微信群,将选举信息实时在QQ群或微信群中发布。如此等等,通过网站、QQ、微博、微信和客户端之类的网络信息新技术,拉近与外出流动人口选民的距离,让流动人口选民在互联网空间就能参与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中。
其次,选民登记要有原则性。针对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不能简单地参照户口信息或过去的选民登记表,一抄了事。必须做到与外出流动人口选民(或家庭主要成员)取得联系,以确认其参与投票选举的选区或投票方式。
一是坚持以户口所在地(原居住地)进行登记参选的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流出选民被漏登的现象出现;但是,如果其届时不能参与投票选举,则会影响所在选区的参选率。
二是尊重流出选民自主意愿的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如果流动人口选民选择现居住地(流入地)登记参选,可以有效缓解户口所在地(流出地)选区参选率不高的压力;但是,如果对接不好,容易出现重登。因此,只要流动人口选民本人有意愿要求在现居住地(流入地)参加选民登记选举,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应积极主动为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将其选民资格在户口所在地删除;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流入人口的选民资格并予以登记,这样就不会出现重复登记。
再次,委托投票要有便捷性。应该说,委托投票不仅能够保障外出选民的选举权,也更能够有效提升参选率,确保选举一次性成功。但是,法律规定的委托投票程序是相当严谨的。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外出选民如果要委托投票,必须要经过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的同意,而且还要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选民只能接受不超过3位选民的委托,并按委托选民的意愿代为投票。
笔者认为,在能够真实表达委托人意愿的前提下,选举机构应依法尽可能地为流出人口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提供一切必要的便捷。首先,选举机构要主动与流出选民或其在家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委托投票事宜;其次,确认提交书面委托书的方式,是信函还是其它方式。进人“互联网+”时代,除了传真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视为书面委托外,电子邮件、QQ、微博、微信、客户端传输书面委托书照片等方式,也应该被视为合法的书面委托。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