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开招投标,乙公司获得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完工后,乙公司按约要求支付工程款,甲方告知须经审计后才能支付。经审计,审减工程款近600万元。有人认为,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全额收取工程款。但也有人认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项。乙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请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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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不作为”锦旗违法吗?
公民导刊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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