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的法律缺失与对策探讨

2014-05-28 02:26李鹏
2014年42期
关键词:网络购物互联网对策

李鹏

摘 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与社会各个领域融为一体,而网上购物也成为了人们消费的一种方式。网上购物具有便捷性、快速性等特点,用户在家便可以买到自己心仪的东西。但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买卖双方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日益显现,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网络购物正处于法律的空白状态。因此,本文对网络购物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根据其缺失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网络购物的良好快速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互联网;法律缺失;对策

所谓的网络购物主要是指消费大众通过互联网购买自己心仪商品的过程,这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是在这过程中,应该知道网络购物毕竟不是现实购物,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使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挑战。此外,由于买方对于商品的知情权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经常引发纠纷和矛盾,同时这些纠纷矛盾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从而很难得到解决。可见对网络购物的法律进行探讨具有十分深远和现实的意义。

一、当前网络购物的立法现状

在国外,很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对网络购物这一特殊板块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欧盟等国家已经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网络购物的透明度、最低限度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从而有力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在美国制定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的制度环境、交易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它已经成为了众多国家制定电子商务法的模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制定关于网络购物的电子商务法,解决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与矛盾主要是通过《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传统的购物纠纷,但是对于网络购物来说,却缺乏针对性,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网络购物纠纷与矛盾。在200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在我国网络立法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0年,我国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它有利地促进了我国网络立法的发展,但是其法律效力偏低、对网络交易的规范有限。2011年,我国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部法律对我国的网络购物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却没有对违反法律的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效力不强。

二、网络购物中易易引发的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一)经营者主体认定不明确

在传统的购物中,消费者可以通过营业执照确定经营者主体,商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可以直接到经营地点进行责任追讨。但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都是通过网上在线进行交易而非实物交易,并且在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也从未见过面。同时,网络经营者在网上注册的一般都是虚假的网名,并且仅向消费者展示商品的图片和基本信息,同时可能还会附有汇款的银行账号,而对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根本不会履行,所以商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注册资金等信息,消费者是不可能知道的,从而使得经营者主体不明确,进一步增加了网络交易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后,难以确认责任主体。

(二)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中的商品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通过图片及其基本信息,并不像在传统购物中与商家面对面,可以检查商品质量和亲身体验。同时商家提供的图片一般都是经过修剪后而发布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并非是商品的实际情况,因此经常会出现了消費者对商品质量不满的现象。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信息不完整,经常对商品的生产日期、成分、生产地址以及有效等重要内容进行遗漏;其次,是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信息欺骗消费者,例如夸大商品的质量和功能等,从而引诱消费者进行购买。

(三)网络交易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安全权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从目前来看,网络重要数据的遗失泄露以及黑客的恶意入侵等问题经常出现,从而导致了网络交易的危险性增大。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汇款支付的安全,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从而很有可能使得用户资金账户信息、账号、密码等内容丢失或被篡改;其次,是消费者隐私的安全,消费者在注册或购买商品的时候,一般都会填写自己的个人资料,从而获得会员资格或者是商品的邮寄送达。与传统交易相比较而言,网络交易将会把消费者更多的信息提供给商家,从而导致了侵犯消费者分权益或者滥用消费者信息等现象的发生。例如,商家会向消费者发送病毒邮件或者是商业广告,破坏其电脑安全系统而获得消费者的电子账户等,这些问题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四)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在网络交易中,商家一般都是定有商品的格式条款,只需要消费者点击“确认”或“取消”等操作指令便可以进行在线交易。消费者提供给商家的格式条款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根本没有权利对商家进行商量和讨论。而格式条款的制定一般都是减少或免除商家的责任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这种格式条款由于只是商家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制定的,根本没有获取消费者的意愿,因此在本质上严重违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从目前来看,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解决,不仅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网络购物的发展。

三、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一)诉讼管辖确认难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由于合同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是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所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在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由于其具有跨地域性,因此很难确认管辖法院。首先是被告住所地难以确认,这主要是因为商家一般都不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真实信息,即使当事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不一定会正确找到被告的住所地,从而使得很多不法商家利用这一点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其次是合同履行地的难以确认。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规定,无论是卖方送货还是买房取货,都将买方的取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网络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是消费者对邮资承担而确定的,但是有些商品是不需要邮资的,从而使得合同履行地难以确认,进而增加了诉讼管辖的确认难度。

(二)取证困难

网络交易的程序是十分简单快捷的,然而当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的维权取证便显得十分困难了。消费者想要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提供完整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的取证一旦涉及到网络,证据的取得便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这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难以确认;其次,买卖双方没有具体的书面约定,对商品的质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再次,商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不会出具相关的收据凭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买卖上方发生纠纷时缺乏有力的依据。

(三)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界定不明

网络具有虚拟性,网上的商家可以通过匿名等手段与消费者产生商品交易行为,从而逃脱了相关部门的管理、法院的调查和公安机关的侦查等。很多不法商家在网络交易的平台上,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夸大商品的质量和功能,借着“打折”等名义来诱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然而,当前我国对网络上的欺诈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四、如何完善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网络交易后产生纠纷与矛盾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并没有一步专门对规范网络购物交易的电子商务法。但是,由于网络交易与现实交易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自身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比较差,甚至在处理某些网络购物的纠纷案件时,无法满足网络时代的要求,束手无策。对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模式、纠纷处理机制、赔付办法、责任主体承担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确立新的诉讼管辖原则和举证责任

虽然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管辖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对处理网络购物纠纷的作用是有限的。据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的制定经验,实施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即如果合同双发在合同上对管辖协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就应该严格遵守合同上的内容,若合同无效或者是没有协议的,则有消费者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建立网上销售资格认证制度及市场准入制度

网络购物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因此我国应该对网上销售商家指定严格和完善的销售资格认证制度和市场转入制度。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对网上商家的注册资金、货源、产品、公司信誉、广告内容等进行仔细和严格的检查。待商家的网店经过专门的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入网络市场;建立严格和完善的网上销售资格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不仅可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而且还增加了买卖双方信息公开的透明圈,从而为网络购物的交易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条件。

(四)建立网络购物先行赔付机制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赔偿权,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制,在网上设立专门的赔付机构。所谓的先行赔付机制主要是指在没有作出裁判的情况下,由赔付机构作为独立的一方,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明,将货先行配给消费者。这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利手段。可以考虑以下内容,网络上的商家应该根据每年的销售额支付一定的保证金,该机构对保证金进行专门的管理,并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当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侵权等问题时先行赔付,赔付后由该机构向商家追索损失。先行赔付机制的制定提高了商家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五)排除不合理格式条款的适用

根据《合同法》中的明确规定,当经营者出现不合理分配行为,采用虚假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时,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应该采用提前预防的行政法规,对合同双方承认合同效力时,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格式条款在使用前应该由相关的部门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合格后才能作为缔约的基础。同时,工商部门也可以頒布格式条款的范本,让网络商家据此制定格式条款,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合理格式条款的适用。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体系的制定具有事前防范的作用。建立信用体系不仅可以提高网上交易的透明度,而且还能形成商家之间良好的信用竞争优势。目前,有很多的网站已经对商家的信誉建立了评价机制,但是这些网站不是正规的官方网站,并且与商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得权威性不大。对此,我国应该建立政府关于对商家信誉的评价机制,对商家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提供独立和客观的报告,从而提高商家的信誉程度。

(七)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在传统交易中,消费者可以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但是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便很难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消协在网络交易这方面上的作用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消协应该根据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制定实施性强的格式条款,建立专门的网站,实施在线投诉。当消协在网上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便将投诉资料转发给经营者所在的分支机构,由该机构进行合理的解决,从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虽然网络购物个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是必须要注意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避免自身的消费权益遭到侵害。同时,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网络购物法律,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有利的条件,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作者单位:宁波正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万美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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