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之“义”
——由内在价值向外在价值的转化

2011-04-07 23:10张慧霞衢州学院社科部浙江衢州324000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孔孟条理性礼义

张慧霞(衢州学院 社科部,浙江 衢州 324000)

荀子之“义”
——由内在价值向外在价值的转化

张慧霞
(衢州学院 社科部,浙江 衢州 324000)

荀子隆礼、重法,但并未因此而忽视“义”及其在自己伦理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反,他不仅为“义”的产生找到了外在基础,即社会发展的历史需要;而且还使“义”的内涵在这一历史需要的前提下向功利性、条理性和规范性,即向外在价值转化;最终使“义”与“礼”相结合,“礼”“义”并提、互换使用,极大地发挥了“义”作为“手段的善”的功效。而“义”概念的这一转变也正是荀子伦理思想向大众、现实、操作层面转变的体现。

荀子;义;仁;礼;外在价值

经由孔子到孟子,儒家逐渐形成了一条重义的传统。在孔子那里,“义”是道德规范,是至上的,“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论语·卫灵公》)。孟子继承了孔子“义”的这一特点,并对其进行了强化。在“义”的产生上,以人的心理情感为义之所以发端的内在根据,而这种心里情感又是人生而具有的“良知”、“良能”。在对“义”之内在意义的把握上,“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维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即“义”具有至上性,不以道德之外的经验事实为基础。“义”作为孔孟道德学说的重要范畴,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荀子。“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荀子·儒效》,以下引用《荀子》只注篇名)不以“得天下”而“行一不义”,不以功利性的目的破坏义的崇高性,就此而言,荀子和孔孟是一致的。不过,对荀子之“义”做进一步考察便会发现,荀子之“义”已与孔孟之“义”有所不同。

一 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义的产生

荀子之“义”与孔孟之“义”的不同,首先表现在对“义”产生基础的考察上。不同于孔孟,荀子没有从上天为义的产生寻找根据,而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来分析“义”产生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为了抵御自然,人类不得不组成团队,形成社会组织。对于这样一个不断壮大的社会群体,若无规范加以限制,很难达到“多利”和“胜物”(《王制》)的目的。相反,由于人的各种贪欲、各类物质要求,使争夺不断,混乱不止,穷困加剧。故而,荀子提出“义”,作为规范社会群体的行为准则,使社会机构可以实现良性运转。所以在荀子看来,礼义的产生是为了“明分使群”,是为了解决人群当中由于追求物质财富而引起的矛盾。“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

礼义之“分”,在于“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人的欲望可以有“度量分界”,一方面使其得到适当满足,另一方面又使其不至于超过物资供应,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最终促成社会个体的和平共处及社会机构的良性运转,成就最大的利,这也便是礼义产生的原因了。

由此可见,义的产生,既在于“明分使群”,调节社会等级结构中不同个体的关系,以形成社会群体的凝聚力,从而增强驾驭自然的力量。又在于“养人之欲,给人之求”,通过确定度量分界,合理分配物质财富,合理解决“物”、“欲”关系,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无论是“明分使群”还是“养人之欲”,都表现了广义的功利要求。荀子以二者为义产生的社会前提,实际上从历史起源的角度肯定了道德的社会功利基础。于是,“义”不再仅仅根源于人的先天理性或良知、良能,它首先表现为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是人类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 外在价值诉求——“义”之内涵的转变

杨国荣先生说:“道德本质上具有二重性:它既有功利的基础及外在价值(作为手段的善),又有其超越功利的内在价值。”[1](P87)荀子之“义”产生于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即广义的功利需要之上,沿此前提和致思倾向,荀子更多地赋予“义”以社会治理的意义,即手段、工具,外在价值的意义,从而使“义”凸显其功利性、条理性和规范性。

相对于孔孟,荀子对“义”的界定不但有了历史的现实基础,而且还有了社会的现实功用,这就首先表现在“义”的功利性质。在《富国》、《君子》、《王霸》等篇中,荀子多次强调“义”在节用裕民,材万物,兴天下同利,使有富厚丘山之积,以养万民中的功利结果,所以说“以义制事则利博”。[2](P452)在这里,真正的义和功利的效果相联系,并以功利的结果为行义的前提和基础。而现实社会恰恰告诉我们,“善恶并非抽象的原则,而是依据人们的利益来确定的。道德的基本问题就是利益问题”[3]。荀子充分注意到了经济利益或物质基础对于道德或伦理的前提作用,相对于孔孟,在这一点上荀子的理解要深刻的多。在义利关系上,荀子的义还具有调节利益关系的功能。相对于孔孟,荀子对于义利的态度更具人性化,即所谓“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礼论》)与“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王制》)之间的权衡与考量,最终达到人欲与长远之利之间的平衡。从人的生存及社会治理角度来讲,适当满足人的自然欲求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荀子既不过分节欲,又不纵欲,而是合理地满足人的欲望,既使社会成员得其养,又可维护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这也正是荀子所关注的,是其所谓真正的“利”。由此可见,荀子这里的“义”是一种更为根本和长久的“利”。

功利性外,在荀子的伦理体系中,“义”还表现为遵循道理,维护既定秩序。荀子说:“诚心行义则理,理则明,明则能变矣。”(《不苟》)王先谦对此句的解释为“义行则事有条理,明而易,人不敢欺,故能变改其恶也”[2](P46)。即是说义的作用在于使事有章可循,条理明晰。荀子对条理性的进一步解释为“彼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义者循理,循理,故恶人之乱之也”(《议兵》)。“义”的这一作用不但决定了政治的清明与否、社会的治乱程度,还决定了国家的强盛衰弱。小到家庭的和睦,大到国家的治理,都需要“义”的道理和条理(参见《荀子》之《性恶》、《议兵》、《天论》、《致士》等篇的相关内容)。而“义”的这一内涵首先是和“分”联系在一起的,“分”是荀子为“群”这一社会组织形式提供的建构方案,也是“义”的条理性向实现迈进的重要环节。“分义”就是通过划分社会等级、职业,并规定这些等级和职业的具体行为规范,使其安于本分、忠于职守,达到社会整体秩序的井然与和睦。所以荀子肯定地说:“分义行乎下,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庶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大上之禁。”(《君子》)

规范性是条理性落实的前提,条理因规范才有意义,维护既定秩序和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对此荀子有清楚的认识:“凡奸人之所以起者,以上之不贵义,不敬义也。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然则凡为天下之要,义为本而信次之。”(《强国》)通过“义”来限制和禁止人们破坏合理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人欲的满足、秩序的分明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实现“义”的本分。在这里,荀子强调义的规范作用。这也是道德社会效力的集中体现,“道德要有明显的社会效力,不能只是抽象的原则,必须使其变为明确具体的行为的准则”[3]。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荀子之“义”的规范作用遍及社会各个阶层,“朝廷必将隆礼义而审贵贱,若是,则士大夫莫不敬节死制者矣。百官则将齐其制度,重其官秩,若是,则百吏莫不畏法而遵绳矣。关市几而不征,质律禁止而不偏,如是,则商贾莫不敦悫而无诈矣。百工将时斩伐,佻其期日而利其巧任,如是,则百工莫不忠信而不楛矣。县鄙将轻田野之税,省刀布之敛,罕举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农夫莫不朴力而寡能矣”(《王霸》)。这里涉及到社会各职业之间的伦类规范,士大夫、百官、百吏及商贾、百工和农夫在“礼义”的规范下能够谨慎行事,各谋其位,各安其职。

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孔孟对内在心性及主体自觉的关注,荀子更多地偏重于道德律令、原则的外在基础及外在制度建设,使伦理道德原则不仅仅依靠自觉自律,更依靠外在规范要求。“主体普遍的约定俗成和道德自律的道德进步并不是自然形成的,它是长期进行道德建设的结果。约定俗成和道德自律作为‘内部条件’,如果离开制度,特别是伦理制度的‘外部条件’作保障,尤其是在道德的‘内部条件’比较薄弱,一时难以显示其‘内在根据’的作用时,道德的发展与进步更多的是要依靠外在制度的强制性作用,而不是‘内部条件’。”[4]

荀子以整个社会和社会全体成员为伦理思想建设的出发点和前提,因而相对于孔孟,其对于“义”的功利性、条理性和规范性的发挥和强调,无疑具有更强的实践、操作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义虽具有这些特征,但尚未具有执行这些特征的具体操作特质。要发挥“义”的现实作用,就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备和补充,而这一完备和补充便是与“礼”的结合。

三 义与礼的结合

“唯仁之为守,为义之为行。”(《不苟》)“义”是关于抽象的条理规则的。从伦理的操作性上来讲,这种抽象性必然影响其落实和在社会普遍层面的推广。因此,荀子之“义”一开始便与其仪规仪式体系——“礼”相结合。礼义并提,甚至互换使用的情况在《荀子》一书中频频出现,足以说明其思想中礼与义的密切关系。

二者可以并提、互换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等同,但并不意味了二者失去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对礼与义的关系,荀子有明晰的论断:“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大略》)王先谦注释说:“非仁不亲,非义不行,虽有仁义,无礼以节之,亦不成。”[2](P491)仁、义、礼三者关系的顺序便是:“君子处仁以义,然后仁也;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成末,然后礼也。”(《大略》)以“仁”来作为总的纲纪,以“义”来处理各个等级间的伦类关系,而以“礼”来践履这些伦类关系的道德规范,使道德的纲纪和规范得以实施,从而发挥道德对于整个社会而非少数精英的规范调节作用。

由孔子到荀子,“义”这一范畴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与礼的宗法制等级规范原则相结合,因而义便直接训为理,理即礼也,这与孔孟训义为“事之宜”已有很大不同。荀子注意到义并非完全是抽象的道德律令,相对于孔孟过分强调义的超越性,无疑具有极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总体上看,荀子固然并不完全否认义的内在、超越价值,但在他那里,工具性或对外在价值的关注毕竟压倒了其超越性。

郭沫若先生曾说过,“在先秦诸子中,最能够鲜明地抱有社会观念的,要数荀子”[5](P195)。荀子以社会整体为关注点来建立其伦理思想体系,使传统的道德修养有意识地向伦理规范下移,也就是使传统的个人道德体悟向社会大众层面和操作层面迈进。而“作为理性思维成果体系,……在动态演进过程中表现为从理论走向实际、从空泛走向可操作等阶段的分别。由于理论的本性,这些差异和变化是通过概念和范畴的产生和消亡、融合和分解、蕴义增减等方式而实现和表现出来的。”[6]“义”之内涵的转变,正是从概念范畴的动态发展角度揭示了这一精英向大众、理论向实际、空泛向可操作层面的转变。

[1]杨国荣.善的历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7.

[3]苑媛.道德与制度结合的内在基础[J].学习与探索,2000,(2).

[4]钱广荣.关于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J].江淮论坛,1999,(6).

[5]郭沫若.十批判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

[6]张奇伟.论“礼义”范畴在荀子思想中的形成——兼论儒学由玄远走向切近[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

The “YI” of Xun zi——by intrinsic value to extrinsic value transformation

ZHANG Hui-xia
(Quzhou University, Quzhou Zhejiang 324000,China)

Xunzi pays attention to courtesy and law, but he didn't neglect the "YI" and its status and function in ethical ideology system. On the contrary, he not only found external foundation for the production of "YI", namely the history need of social development, but also made the content of "YI"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historical need transform to utilitarianism, organization and normative, namely to extrinsic value transformation; Finally made "YI" and "LI" combination, mention together, exchange, greatly played the effect of "YI" as a good means. While the change of "YI" concept is also the expression of Xunzi ethics thought to public,realistic, operational level transformation.

Xunzi;Yi;Ren;Li; extrinsic value

B232

A

1673-2219(2011)05-0082-03

2011-03-10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项目编号Y200805874)的研究成果。

张慧霞(1980-),女,陕西铜川人。硕士,衢州学院社科部讲师,主要从事中国传统哲学研究。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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