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

  • 高空抛物致死,法院为何作出责众判决
    空抛物无法确定侵权人时,赔偿责任如何分担?在该案例中,导致小张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一栋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砸中。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

    新传奇 2023年22期2023-06-14

  • 交通事故造成污染,该让谁赔?
    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系交通事故致车载汽油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存在环境污染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竞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为崔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车载汽油泄漏,汽油泄漏的原因为杨某全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重型半挂牵引车归属,杨某全、杨某宝及某物流有限公司均属全责第三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或第三人承担

    环境 2023年1期2023-05-30

  • 交通事故案件中损伤参与度的适用问题探究
    偿案件当中因被侵权人自身特殊体质的原因,导致损伤的范围存在不当“扩大”,该后果是超出“正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基于公平原则,不应让侵权的一方进行承担,该部分的治疗费用应由被侵权人自行支付。该学说虽然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就法院的审理状况而言,采纳率不高,法院主要适用完全不适用说。(二)完全不适用说持完全不适用说的观点认为,损伤参与度应绝对排除适用。该学说的主要依据为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制与经济 2022年2期2022-11-22

  • 物的侵权损害金钱赔偿方式探究
    ,无疑是平衡被侵权人损失及侵权人赔偿范围合理性的结果。一是当物的损害存在时,侵权行为及结果既已成立,故应以该时间点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时间点。二是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结合生活经验及常识会对物的价值进行大致的预估,若以其他的时间点作为侵权损害计算标准,则可能会导致赔偿人赔偿的数额与预估的赔偿数额相去甚远,不利于法律预测作用的实现。三是以其他时间点为计算准赔偿数额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如物的价值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发生大幅的上涨或下跌,当事人可以通过迟延起诉或故意

    法制博览 2022年8期2022-11-21

  • 基于博弈论的合诉与分诉对专利侵权纠纷和解的影响研究
    专利权人和潜在侵权人之间专利诉讼的两回合博弈模型,通过逆向归纳法,从成本-收益角度对博弈模型进行求解及分析,对中国完善专利侵权诉讼制度,进而激励创新提供理论参考。2 合诉中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博弈模型建立与分析2.1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假设与构建2.1.1 模型假设假设1:合诉中,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是理性的,即博弈主体的行动策略选择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假设2:合诉中,博弈主体双方的思考模式是相同的,都是从博弈的最后回合考虑,然后退至前一回合,直到博弈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10期2022-06-24

  • “获益剥夺”规范意义的再审视 ——以《民法典》第1182条前半段规定为分析对象
    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该条规定,被侵权人能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主张赔偿,这颇受学界关注,但对其名称、性质、体系定位、适用条件及法律适用效果,均存在不同观点。①相关论述参见杨彪:《受益型侵权行为研究——兼论损害赔偿法的晚近发展》,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孙

    现代法学 2022年5期2022-03-15

  • 民法典第1182条获利返还制度的解释与完善
    并以此获利,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返还该获利[1]。获利返还的出现,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而出现的新情况:当发生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时,一旦出现该财产被使用、利用的情况,那么被侵害人的损失数额往往难以确定。相反,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的得利常常容易计算,其获利相对容易得到证明。实务中也经常发生一方因侵权而获利但是被侵权人难以证明其损害大小的案件,学界一般将此类案件称之为“受益型侵权”[2]。我国于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引入了获利返还制度,侵权责任法第20 条规定: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2021-11-30

  • 个人信息新型侵权形态与司法救济对策研究
    在的问题(一)侵权人身份难以确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期《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0日,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9.89亿。按照中国14亿人口计算,中国约有70.6%的网民。其中,超过50%的网民年龄在40岁以下,更有21%的网民多为学生。因此,基于中国网民的庞大规模,一旦发生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传播者或受害者,此举在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同时也让侵权人的身份变得难以确定。在互联网领域,一方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2021-11-24

  •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相关问题研究
    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哪些人主张侵权责任(在此不讨论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被侵权人在向法院起诉时,谁应当作为被告?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形式是什么?归责原则是什么?一、责任主体的确定(一)实体法规定《民法典》第1203条第一款与《产品质量法》第43条有相同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缺陷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成为产品缺陷责任的责任主体。(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主体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2021-02-18

  •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32条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立法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又一大进展,是对环境侵权领域责任承担争议的正面回应。相较于传统私法奉行的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因具有预防和惩罚的功能,而在理论界存有一定争议。为此,笔者拟从经济学的视角阐释对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一、环境侵权的经济学特征根据现代经济理论,环境属于资源的一种形式,而资源是个宏观上的概念,“能够称之为资源的事物必须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5期2021-02-13

  • 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之适用
    态修复责任以及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标准等问题,极大地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现代商业的逐利性特征,使人们在追逐利益时将环境保护抛之脑后,有些侵权人甚至持故意的心态对环境进行破坏,由此造成被侵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传统的“同质赔偿”不能够有效地衔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侵权人只要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后就没有了后顾之忧,从而忽视了环境的修复。而且,环境损害评估标准的不完善使侵权人可以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由此,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大大减少了环境侵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2期2021-01-14

  • 危难救助中受助人的补偿责任研究
    3条意图通过在侵权人和受助人之间合理分配救助人损失的基础上,实现对危难救助的“鼓励”和“支持”。而回顾《民法典》第183条的演进历程,立法者一直在回应这个主题,关于受助人补偿责任的规定也做出了多次改变,这一直是我国立法关注的重点。总的来说,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关于危难救助中受助人补偿责任部分的立法流变具体如下。第一阶段:1987年-2010年,主要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第10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①《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

    海峡法学 2021年3期2021-01-13

  • 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形态的反思与重构
    殊情况,即直接侵权人由于人数过多或身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承担责任,仅间接侵权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从集中化、专业化向分散化、业余化发展,一项侵权行为往往由多人共同完成,并且直接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产业链末端和消费者领域。[3]专利间接侵权更是如此,当间接侵权人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提供技术、服务或关键零件或教唆直接侵权的人时,直接侵权人常为消费者,人数较多且难以逐一调查。与直接侵权人难以追究责任的状况相比,间接侵权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经

    法制博览 2020年17期2020-12-02

  • 狗咬坏私家车,维修费谁埋单
    的归责原则给被侵权人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维权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民事主体饲养了动物;被侵权人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该民事主体饲养的动物,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广州日报》2020.10.10)

    新传奇 2020年42期2020-11-23

  • 高空抛物的社会管理思考
    】高空抛物  侵权人  社会治理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至此,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问题有了追究刑责的惩戒

    商情 2020年15期2020-05-26

  • 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民法典》删除《侵权责任法》第42条之解读
    ,缺陷产品的被侵权人在请求销售者承担责任时并不以其过错为前提,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2]223。另有学者对第42条与43条的关系提出一种新的理解,即第43条第1款所规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无过错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至于第42条,则是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后与生产者进行最终责任(实质责任)划分时所适用的规则,即“双重责任说”[3]。“双重责任说”是学界的主流学说。以上三种学说均有其局限性:第一,“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分别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2020-01-06

  • 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性质
    ):一类填补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本身,亦即从事实层面去除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而另一类则仅仅填补致害事实所造成的价值减损,亦即从价值层面去除被侵权人的损害②对损害填补型民事责任的这种分类刚好与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害赔偿方法的分类相对应。[4](P19)[5](P112)[6](P146)。第一类民事责任方式实际上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内容取决于损害的形态,表现形式十分多样[5](P115)。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款、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2019-12-22

  •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大家很关心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侵权人呢?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分几种情况。一是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当然就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南京女童被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一案中,由于侵权人是年仅8周岁的儿童,所以应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如今高层建筑使用人众多,怎样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的,

    中国工人 2019年7期2019-09-10

  • 浅析《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
     见义勇为 侵权人 受益人引言本文通过对《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背后的法理进行分析,发现见义勇为条款背后的立法目的具有公益属性,而这一重要特征却是无因管理所不具有的,无因管理是私人之间的事务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对于判断见义勇为条款的救济是否合理这一问题时,应该看到见义勇为制度中所蕴含的价值权衡。一、立法对受益人与受害人的利益权衡受害人请求受益人应当对自己适当补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下落。此时才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2019-09-10

  • 我国商标侵权行为民事司法认定的依据及其适用
    讼实务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其是否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无论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还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再审程序,商标侵权行为的認定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公正的关键问题之一。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有三:第一,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被控侵权人是否以合理使

    河南科技 2019年12期2019-09-10

  • 商标反向混淆法律分析
    淆 商标侵权 侵权人 侵权行为作者简介:胡嘉佳,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54一、商標反向混淆概述(一)概念解析在恒大高新与恒大冰泉之争中,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便是商标反向混淆,表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2019-06-26

  • 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要件有哪些?受侵权人的过错如何判断?是否要综合考量其年龄、“承责能力”?过失相抵如何适用等等,这些问题有待我们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一、过失相抵规则的内涵及法理基础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是指因受侵权人过错使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得以发生或扩大时,依法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规则。过失相抵起源于古罗马的“旁氏规则”,即“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损害时不视为受害,除非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1]“旁氏规则”对受侵权人过于严苛:除非侵权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4期2019-03-25

  • 浅析自然人名誉权侵权认定 ——“口头诽谤”致损的相关问题
    人的言辞,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困扰和财产损失等问题。实务中,名誉权侵权纠纷在是否侵权和责任承担两方面的认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名誉权侵权认定中的难点进行分析,阐述自己的一些看法。一、构成要件认定的难点及对策(一)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难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侵害名誉权责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

    传播与版权 2019年6期2019-03-22

  • 玩企如何有效打击
    决。截至目前,侵权人与权利人和解4宗;法院一审审结5宗,其中4宗确认侵权及判令赔偿,1宗案件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驳回起诉;其余22宗案件均已完成一审庭审工作,等待法院一审裁判。通过代理玩具企业专利维权,笔者总结了一些玩企维权的有效途径,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玩企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利益。Q:如何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A:发现侵权线索后,维权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及请求行政处理两个维权途径,且两个途径各有利弊:(1)法院诉讼的裁判包括停止侵权及赔偿;行政处理只作出停止侵

    中外玩具制造 2018年1期2018-11-30

  • 浅谈商标侵权赔偿
    ;商标专用权;侵权人;侵权行为一、商标侵权导致的损失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表现为: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③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四种侵权行为都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最直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2018-09-01

  • 共同危险行为由侵害人举证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律即是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规定。下面对该条款做简单分析:1、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而且这种危险行为造成对他人损害,损害包括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危险行为”和“损害”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基础。2、必须有二人以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这里的“二人”不仅仅是自然人,也可以理解为法人或其它组织。3、 “实施”并非意味着只有“作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作为同样可以构成。4、数个行为人之间并没

    当代工人 2018年6期2018-05-25

  • 电子商务活动中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及其规制
    权行为,一旦被侵权人因为他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了纯粹经济损失,如何认定损失,侵权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司法工作者的棘手难题。因此,本文希望从法律技术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进行讨论,以期引起立法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商业诋毁行为及其规制(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商业诋毁行为是指侵权人对第三方作出针对被侵权人售卖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的虚假陈述,使第三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2018-04-03

  • 搭乘醉酒司机的车,发生车祸,责任谁承担
    失。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任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酒后驾车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明知唐某酒后驾车而仍然搭乘,任某疏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放任自己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另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妇女 2018年1期2018-04-02

  • 浅析《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条款
    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认真分析《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的规定,并且与《民法通则》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到,这五个条文前后相继,所解决的是同一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2018-02-26

  •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是由于不能确定侵权人而由可能的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基于关爱、抚慰进行救济,还勉强令人接受,没有过失行为却被说为侵权,要求基于侵权承担责任,难以令人接受。虽然说理性不强,判决执行存在难题,但却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不少法官也意识到上述判决的不足之处,法律不能为了救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而牺牲他人的利益,随后的济南切菜板案,法院因受害人不能指出具体的侵权人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深圳好来居案件中,法院判决可能的加害人不构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2018-01-23

  • 论赔礼道歉及其强制执行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时间内,向自己进行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道歉,承认自己错误,表示内心歉意,从而起到保护人格尊严作用的责任形式。就侵权人来说,自己因做了丢脸的事情而备受社会的谴责和自身的谴责,但为了重新回到社会,就不得不向全体社会成员承诺遵守社会规则。还有一个就是强制本身的问题,法律作为一个使一切回归正常的最后方式,不可避免的具有强制力。既然是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礼道歉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管侵权人是不是主动的,但凡法院判了“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2018-01-23

  • 浅析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民法理论,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据此有人认为该条确立的过失相抵原则也包含受害人故意的情形。然而该法第27条又单列一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26、27条都是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对此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受害人故意是否应包含在过失相抵中?这两条的规定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2018-01-22

  •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看,第三人是与侵权人相关的其他人;从狭义的层面上来看,第三人是指侵权行为关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以外,由于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侵权行为产生与被侵权人利益受损,并且应当承担一定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本文所讨论的就是第三种情况。二、第三人侵权行为法律特征与行为范围(一)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产生,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此时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人免责。具体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方面:①由于第三人过错导致,侵权人采取加害行为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2018-01-22

  • 论侵权法上一般动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
    物致害案件中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举证证明第78条所规定的动物致害的危险发生和损害结果的出现以及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些事实构成要件。78条和79条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学者认为,按照体系解释,《侵权责任法》第79条相对第78条来说,属于第78条的例外,是动物致害的特殊条款。79条作为特殊条款,所规定的动物致害的证明责任比78条更为严格,79条不仅要满足78条所规定的一般构成要件,79条所规定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2018-01-22

  • 无因管理制度下的见义勇为
    理 见义勇为 侵权人 受益人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和约定上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具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管理人和本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没有委任或法定义务,为了本人的利益,以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替

    经营者 2017年7期2017-11-14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账簿资料的审查与应用
    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商标法的上述修订内容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被继续吸收援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和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也都作了类似规定。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判赔准确性,制止侵权人通过拒不举证规避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考虑,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增加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8期2017-08-22

  • 支付被侵权人合理费用者的直接求偿权探究
    826)支付被侵权人合理费用者的直接求偿权探究何焕锋(曲阜师范大学,山东 日照 276826)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下,赋予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就其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侵权人享有直接求偿权是《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创新。但立法的抽象、概括使得该制度略显粗糙。从解释论的视角分析,直接求偿权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权利人应包括除被侵权人近亲属和法定垫付人之外的无因管理人、医疗机构以及贷款人,其在享有直接求偿权的同时,还可基于无因管理或其他法律关系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2017-03-07

  •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它需要以下构成要件:其一,主体为二人以上;其二,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其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其四,损坏后果无法确定由哪个人的行为导致。在因果关系方面,损害后果可能是由一个人的行为单独造成的,也有可能是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2017-01-27

  • 浅析《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条款
    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见义勇为的保护现状认真分析《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的规定,并且与《民法通则》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到,这五个条文前后相继,所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2017-01-27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认定的关键因素探析
    性赔偿制度以“侵权人故意”“严重侵权后果”以及“权利人提出申请”为构成要件,最为核心的是如何通过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认定其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通过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认定其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常见情形是,没有寻求和遵循称职律师的意见。在寻求和遵循适格律师意见过程中,故意侵权认定的标准出现了从宽松到严格再到相对宽松的演变历程,意图实现权利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落脚到被控侵权人的动机或者意愿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成要件最关键的抗辩理由是被控侵权人具有避免侵

    知识产权 2017年5期2017-01-25

  • 侵权人未取得既赔保险金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文◎章筱伊被侵权人未取得既赔保险金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文◎章筱伊*[案情]2016年6月5日零时许,李某(被保险人)驾驶某运输公司货运汽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乌鲁木齐市某路口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所驾车辆严重受损。事故现场为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因无法查证事发时交通信号灯的状态,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运输公司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判决生效后,被保险人李某向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平安保险公司提交了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2期2017-01-25

  • 论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规定是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不适用该规定。例如,在群众性活动中被他人从人群中抛掷的物品砸伤而无法确定侵权人时,被侵权人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去主张由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上被机动

    大陆桥视野 2016年16期2016-12-28

  • 【相关法律条文】
    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6年5期2016-11-30

  • 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害赔偿中如果被侵权人损害后果构成伤残或者死亡,侵权人除了要承担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还要承担被侵权人应扶养人的生活费。笔者在此处重点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付理论依据,二是应该赔付数额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扶养人(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侵权人则要承担被侵权人应扶养人的生活费。从此处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侵权人需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人认为:侵权人已经承担了伤残赔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2016-05-30

  • 论侵权责任首次分配规则的拓展性构建
    116026)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并非零和博弈,此乃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之不足。分配正义要求侵权法对加害人给予同等关注,将侵权责任在包括被侵权人在内的当事人间进行分配。从侵权责任分配层面,我国立法仅对涉及受害人过错时的责任分配规则有初步规定,而缺乏责任人与被侵权人赔偿义务划分标准和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对应性规则,更没有处理致害人不明案件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则。侵权责任首次分配规则的拓展性构建,须借鉴普通法的司法实践经验,从明确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整合受害人过错

    东岳论丛 2016年6期2016-03-09

  •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篇
    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

    河南科技 2016年20期2016-02-13

  • 儿童受伤,分清责任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彭彭用气枪打伤了您的儿子,所以彭彭是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个男孩不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事发时彭彭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彭彭的父母应当与彭彭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

    现代家长 2015年6期2015-08-05

  • 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
    不顾,仅能使被侵权人回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并不能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有违侵权损害赔偿宗旨,亦与损失评估、司法实践不符,难以解决纠纷。就此,在被侵害物市价无明显波动时,可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反之,则需依填补损失、预防侵权理念确定公正的基准时间。关键词:财产损失基准时间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076-09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频繁发生,而从发生纠纷到法院

    北方法学 2015年1期2015-03-13

  • 获利返还请求权基础探讨 ——《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解构与重构①
    著例。如何去除侵权人的获利,以预防侵权行为之发生,已成为民法研究的新课题。在此背景下,获利返还请求权应运而生。获利返还请求权,又称利润剥夺或者受益型侵权,是指在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利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因此所获得的利益。[1](P616~617)《侵权责任法》第20条借鉴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相关规定,首次在侵权法层面对获利返还请求权作了规定。然而,第20条规定的获利返还请求权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足,进而影响司法实践。在民法典制定工作如火如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7期2015-02-20

  • 论侵权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以适用规则与适用范围为视角
    下内容:第一,侵权人为多数人;第二,侵权行为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第三,数个债务为同一内容之给付;第四,同一内容给付具有偶然性;第五,债务人各负全部履行义务,并因任一债务人的履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2.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分类各学者在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探讨与争论的同时,分别以产生原因的不同为基础,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进行了总结归纳。“并且有些学者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方法论——类型化的思考”,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列举式分类,主要体现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2期2015-02-12

  • 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思考
    模侵权事件中被侵权人的救济是妥善解决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关键,本文阐述了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了当前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指出我国应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专项救济基金三方面来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大规模侵权;完善立法;责任保险;专项救济基金一、大规模侵权的特点大规模侵权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世界各国尚未深入研究的问题,对于大规模侵权的界定目前没有统一定义。笔者比较认同朱岩教授的

    人间 2015年31期2015-01-18

  • 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见,法律对于财产损失范围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尤其是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计算,更没有明确规定。对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法院在认

    浙江人大 2014年12期2015-01-17

  • 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
    不顾,仅能使被侵权人回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并不能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有违侵权损害赔偿宗旨,亦与损失评估、司法实践不符,难以解决纠纷。就此,在被侵害物市价无明显波动时,可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反之,则需依填补损失、预防侵权理念确定公正的基准时间。关键词:财产损失基准时间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6-00-0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频繁发生,而从发生纠纷到法院作出裁判

    北方法学 2014年6期2014-12-09

  • 论大规模侵权损害多元赔偿机制的协调
    由,给大量的被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 1](P11)。与一般单一侵权案件相比,大规模侵权具有如下特征:(1)侵权案件达到一定数量,具体表现为被侵权人的多数性;(2)侵权发生的原因可以是同一个侵权行为,如单一事故造成的大范围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可以是同质性的产品、服务引发的大规模侵权,如石棉、硅胶隆胸等案件;(3)造成大范围的损害,但单个损害的程度并不影响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认定[2 ](P9~10)。造成大规模损害的主体可能是任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5期2014-03-11

  • 共同侵犯专利权的认定及责任
    同过错主要是指侵权人之间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即每个共同侵权人相互之间知道彼此均在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②王利明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354页。至于每个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一般不属于共同过错的考察范围,通常只有基于过错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才会考察各行为人主观上对其实施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共同行为是指即使每个侵权人的单独行为可能不构成一个

    知识产权 2013年5期2013-01-30

  • 浅议侵权责任中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危险行为责任;侵权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作了规定。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

    活力 2012年16期2012-12-04

  • 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讼是民事诉讼,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提供了四种民事救济方式,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主张权利一方发动诉讼,最为关注的问题始终是损害赔偿问题。损害赔偿的确定本来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就是一个司法难题。著作权又是知识产权中一项比较复杂的权利,郑成思曾说过,著作权即使不是民事权利中最为复杂的一项权利,也算是民事权利中比较复杂的权利。基于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变得越发纷繁复杂。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以有效解决损害赔偿额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2011-04-13

  • 著作权侵权与一般侵权案件的赔偿模式对比
    最终更加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著作权;侵权;赔偿模式一、著作权保护关系国家利益著作权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具有同一性。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打击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尽量减轻危害或者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恢复到原有状态。这是因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影响仅仅局限于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而著作权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首先,保护著作权是社会对知识分子所创造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成果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肯定和承认;其次,保护著作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2011-04-04

  • 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对《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研究
    度,内容是:“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中的两款,前者规定的是法规竞合引起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后者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优先保障权问题。1 法规竞合引发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竞合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为单数而法律为复数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两个,分别是“同一行为”与“多个法律条文”。法规竞合的成因在于

    科学之友 2010年24期201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