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最近我看新闻,得知了几起高空坠物事件。例如,前不久在江苏南京,一名放学回家的女童行走时不幸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经医院抢救,孩子各项生命体征平稳,但后期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而在深圳,被高空坠落玻璃窗砸中的一名男童则不幸离世。那么,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读者:菲菲
为您解疑
葛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菲菲:
你说的这几起事件的确令人揪心。高空抛物或者坠物是个老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也有規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那么,大家很关心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侵权人呢?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分几种情况。
一是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当然就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南京女童被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一案中,由于侵权人是年仅8周岁的儿童,所以应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是,如今高层建筑使用人众多,怎样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谁呢?
法律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如果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科学手段以及其他方法,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有可能是从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则该使用人就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当然,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例如,如果被侵权人在一座居民楼的北面被从该楼上抛掷的物品砸伤,一般认为,居住在该楼南面的居民不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还有一个引发关注的问题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首先是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当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被侵权人需举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拋掷物伤害的。
至于建筑物使用人的举证责任,建筑物使用人需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果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则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那么,如何确定补偿的份额呢?
建筑物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
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发现了真正的侵权人,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