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所有住户负责补偿。比如2014年,成都“高空坠物连坐案”,法院一审宣判,原告陈涛胜诉获赔15万余元。由124家商户平均分担,每户平均承担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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