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 【专家点评】个人破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深圳中院从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到管理人调查核实,确定清偿计划和豁免财产清单,再到债务人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下清偿债务,经过免责考验期的各个环节,首次全面、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展示了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流程以及法院如何认定“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认定方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处于多地试点状态,如条例第二条就对个人破产案件的适用对象设定了条件:“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
法人 2022年12期2022-12-16
- 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探讨
清算工作期间,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属于普遍应用的一项形式,采取何种方式处理股权投资尚未制定出清晰的定义,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表示。对此,文章主要探究和分析了破产清算期间的难点,提出了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在破产清算中的具体应用要点。 关键词:破产清算;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 现阶段,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理论研究知识点来看,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的具体实施,我国人民法院中的文件只是把股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32期2022-11-12
- 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之六
——合同编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
长江蔬菜 2022年9期2022-05-10
-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论
移的法律效果。债务人不是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程序性保护机制至关重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未明确规定让与通知的构成要素,且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亦存在很大争议,所以明确通知的构成要素,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效果进行细化就很有必要。本文以债权让与通知所蕴含的要素为研究对象,运用民法解释学方法,考察司法判例,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债权让与通知的构成要素进行探讨,以期裨益于对债权让与相关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2022-03-17
- 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探究
业;破产立法;债务人;债权人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的立法目标并不完全相同。由于当今社会企业破产案件的大量存在,企业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冲突变得日益复杂和尖锐,各国破产立法的制度构造相应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破产和解及公司重整等破产预防制度成为破产立法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债务人的救济和康复问题的关注及相应措施的采用;债权人利益与其他社会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破产案件中日益凸显。一、破产立法的目的目的与目标等义,通常所说的目的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期2021-12-22
- 连带债务人实现追偿权的现实困境分析
务的概念及连带债务人追偿权构成要件(一)连带债务的概念及其与共同之债的区别1.连带债务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可以由当事人明示的法律行为设立,亦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若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法律亦无相关规定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连带债务”。2.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别共同债务是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之债,因此又称“不可分之债”,共同债务并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2021-11-25
- 债权转让通知效力于司法实务中的认定
达成的约定,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前有《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后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从理论角度上看,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可以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权利,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并未对债务人的履行之义务产生消极影响。但在司法实务中,债权转让后的通知与否、通知效力,往往会影响到债务人的其他权益。债权转让通知效力认定在理论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2021-11-25
- 个人破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问题
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部分应当纳入破产财产(一)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有争议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就是否可以执行其配偶财产,各地人民法院执行时有分歧。部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因为其认为应该由生效判决确认后再执行。而部分执行法院则处分债务人配偶财产,如有债务人配偶对此有异议,可以提起异议之诉。(二)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就应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2021-11-25
- 代为履行制度的适用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即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之清偿债务人之债务,则对于该债务非为自己之债务,应有认识。”[3]由此可见,在代为履行时,应对此项债务有明确的认知,若对债权人亦有债务,也即第三人的履行包含自己的债务,那么他应当是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的是自己的债务,虽然保证人不是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但实际上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并非代为履行,即使认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是为债务人履行责任,此时也是属于上文中所提及的依约定履行合同范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2021-11-24
- 债务人的抵销权在债权让与形态下的风险探究
3129)一、债务人的抵销权与债权让与的关系债务人的抵销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相互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可将部分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债务人的抵销权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再行使原有合同中的履行义务,以较为合理高效的方式较少合同行使的成本。在现实中,债务人的抵销权是常见的民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抵销权不需要条件限制。[1]在一般的债务人抵销权中,此债务人是彼合同中的债权人,此合同的债权人是彼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内容上具有可抵销性,例如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2021-11-24
- 信息化时代中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之协调
款和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收债公司),还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其次,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法律的基本概念不能为此类行动创造法律依据。同时,即使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和可靠的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也非常重要。因此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获得有关所有者的许可是最重要的方法。此外,事实上,目前的立法做法是对我们公民的可靠保护,同时也是具有合法性的。这是在限制获得贷款的权利的过程中发现的最重要的原则。此外,与“老赖”的斗争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8期2021-09-10
- 比较法视角下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抗辩的类型化考察
被让与的情形,债务人可否以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向受让人主张?此问题是债权让与关于债务人利益保护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受让人基于债权让与受让的债权受制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公认的基本原则,而且反映了“债务人不因债权让与陷入不利地位”这一法律思想。我国《民法典》第548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条文完全承袭了《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合同法》第82 条本身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框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1年5期2021-04-14
- 破产重整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
现状从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股东以及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现状角度全面分析。其存在诸如监督制度不完善、启动程序规定较为笼统等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监督制度、细化启动程序规定、完善救济机制以及提高法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等建议。关键词:破产重整制度;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权益1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概述1.1 破產重整概念破产重整虽然已经写入我国《企业破产法》,但我们从法条中却没有发现对破产重整概念的精确叙述,而是在破产法条文中直接适用。目前,只是在学理上对破产
成功营销 2021年11期2021-03-23
- 探讨我国法律中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有效运用
运用。关键词:债务人;破产预重整制度;债权人;破产重整制度;庭外重组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建立了企业挽救机制。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进行了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对破产预重整制度的认可。尽管当前我国法律中对于破产预重整制度的主导者和程序等规定尚未形成体系,但其作为我国破产重组的前置环节,在挽救企业经济危机和企业形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破产预重整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3期2021-02-04
- 破产清算审计实务探讨
裁定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负债状况以及净资产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同时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破产清算审计业务并出具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本文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从资产、负债、净资产、损益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进行阐述。关键词:破产清算审计风险;破产清算审计;债务人;债权人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局限性以及风险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时,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
中国民商 2020年11期2020-12-14
- 新债务重组准则执行中的三个问题
词】债务重组;债务人;债权人;金融资产;实质性修改;入账价值【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21-0065-52019年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已将近一年, 但由于相应的准则解释一直未出台, 因此在该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会计处理仍然存在许多尚待明确或不够合理的地方, 并且2020年注会教材中债务重组章节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11期2020-12-11
- 论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自行管理制度
始引入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方法,该制度可以帮助濒临破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重整效率,从而保障企业价值及社会效益。但是,《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过于简要,基本上都是概括形式,这使得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真正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出来,且在实践应用中产生了“管理人中心主义”的问题。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所具备的公法干预性、私法自治法特点,有着公平、务实、节约成本等专业优势。在企业中,原管理层自身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常常与自行管理模式不相适应,这就需要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0年5期2020-11-16
- 新债务重组准则损益确认辨析
相应发生变动。债务人以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变动,对抵债损益的确认也从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收益合并为“其他收益”。上述变动在损益确认上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也存在着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关键词:新债务重组准则;债权人;债务人;损益确认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20年8月7日2019年5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20年初发布新准则应用指南。新准则的发布,对增强会计准则体系内在的协调一致性,规范债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22期2020-11-16
- 关于企业开展债务重组业务的理性分析
重组;债权人;债务人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0.09.32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在此宏观经济背景下,许多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也难免出现许多不良资产,对于债权人而言,无法收回资产,成为企业坏账;对于债务人而言,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将陷入财务窘境,导致企业经营危机。若得不到改善,将会对地方经济带来严重冲击。近几年来,不良资产处理模式不断革新,其
商展经济·上半月 2020年10期2020-09-10
- 关于企业开展债务重组业务的理性分析
重组;债权人;债务人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0.09.32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在此宏观经济背景下,许多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也难免出现许多不良资产,对于债权人而言,无法收回资产,成为企业坏账;对于债务人而言,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将陷入财务窘境,导致企业经营危机。若得不到改善,将会对地方经济带来严重冲击。近几年来,不良资产处理模式不断革新,其
商展经济·上半月 2020年9期2020-09-10
- 浅谈破产清算审计
定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分配过程、资产分配结果等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执行破产清算审计时,除了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外,还需要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破产清算业务。因此,破产清算审计是在企业非持续经营状态下的审计,具体特殊性。企业破产清算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本文主要探讨与分析截止破产申请日财务状况的审计。关键词: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债务人;债权人中图分类号:F2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10期2020-07-04
- 论债务人自行管理权与管理人监督权
词 破产重整 债务人 管理人 自行管理权 监督权作者简介:陈儒坤,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研究方向:金融领域法律纠纷、企业破产管理;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建设工程法律纠纷、企业破产管理。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2期2020-06-04
- 论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
丽梅 谭 悦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当中,任何一方与债务有关等行为的改变,都会给另外一方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而债权让与,就是这样一项会对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双方关系带来极大影响的行为。由于法律上规定,债权让与这项行为主要参与的双方,并不包括债务人在内,而仅仅包括原有的债权人及其要转让的第三方。且与此同时,此双方在制定相关的转让合同的时候,往往没有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而在后期执行合同的时候,债务人往往会由于受到不同程度的权益损害,而产生不满。因此,如何借助于法
经济师 2020年2期2020-03-04
-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研究
100081)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是指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后,债务人的管理层不发生变动,自然取得决定重整核心事项、拟定重整计划、执行重整期间的经营计划等权力的制度。我国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对困境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力。借鉴了美国的DIP(Debtor in possession)制度[1],也就是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是由于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无法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色问题。且在破产这一冲突激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03-03
-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做了规定。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正确解决代位权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个: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我国法学界认为这四个要件确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还显得不够。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通论若干年来,我国法学界有关学者都从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而就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提出了许多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其中有一种观点在内容上显得全面。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②债务人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次级债务人应履行其对债务人的义务。我们的法律规定,次级债务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那么,谁是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呢?提交人认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级债务人。其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级债务人,债务人是第三人。(一)债权人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般原则出发,债权人是代位权的所有人和代位权诉讼的发起人,无论是在实施“入境规则”的外国地区还是在中国的“直接赔偿规则”。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人无疑是代位权法律关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2019-12-14
- 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的再认定
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修改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行为,债权人需要征求债务人同意的内容。这一变更,体现了债权人对自身财产性债权所享有的自由处分权,体现了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务人是否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但是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关于这一点,本没有什么争议,但在司法实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2019-12-14
-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东营)一、对债务人的效力从仓储规则的精神来看:债权人是否行使代位权,应当按照债权平等原则予以赔偿。如果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得到优先赔偿,他们将不符合索赔要求。它的性质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它也违反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即“使债务人对次级债务人的债权满足于后者的解决”。外国立法基本上采用这种观点。从“直接赔偿”规则的精神来看:相对于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支付次级债务人,即在支付债务时具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债权人”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2期2019-12-13
- 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河南 郑州)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破产法的基石。然而我国目前运行的破产法并没有明确此项原则,因而,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破产立法缺乏一定的精髓,其司法实践方向也比较模糊,也就是说目前的破产法并不能完全化的为我国破产司法的实践提供相应的依据。虽然说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没有直接确定债务人财产增值保值原则,但是其从管理人转换法定受托人等规定,间接确定了这一个原则,更有效率的处理了债务人破产财产。我国相关研究者指出,我国若不确立债务人财产增值保值原则,会影响破产法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6期2019-12-13
- 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通知的法律效果
与通知作为对抗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之要件在形式上存在着区别。就对抗债务人而言,不需要严格的通知形式;就对抗其他第三人而言,要求必须以附有确定日期的证书为通知。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层面上,由附有确定日期证书通知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只能向其有效地履行债务。在以未附有确定日期证书通知债务人时,债权让与不得对抗其他第三人,债权二重受让人之间不能根据通知之先后顺序主张债权的优先受让权,但债务人可以向先通知的债权让与之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关 键 词]债权二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2019-11-11
-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界限
摘 要:当债务人死亡,债权人主张债权起诉其继承人,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做出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时,法院的判决标准却不统一,有的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的,有的判决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什么时候可以被法院认可呢?笔者认为,当且仅当继承人对遗产的存续、是否继承遗产的事实完成举证义务的情况下,该放弃声明才能被认可。同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审判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并充分考虑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2019-09-11
- 论债务人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
,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一定比例的出资人。该法规定了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一定比例的出资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的后续破产重整申请权,但对于在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是否还享有后续破产申请权的问题不置可否。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破产法立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从破产法立法倾向,重整制度的根本目的,破产重整相较于破产清算的优越性,国际破产法立法趋势等各方面可以得出,赋予债务人完整的后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3期2019-08-27
- 简析企业重整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分析了债权人、债务人、原股东、战略投资人,在企业重整中各自的利益诉求,对构建利益平衡关系进行了立法展望,希望对本文阅读者能有所启发。关键词:企业重整;债权人;债务人;原股东;战略投资人;平衡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引入了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企业重整的概念,增设了重整制度,列为第八章。旨在通过司法手段的干预,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调整、对外融资等重整方式,使企业持续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清偿比例、避免职工失业、维护社会整体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2019-08-18
- 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
——以防御性司法保护的特别功能为中心
●金 印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债务人(被执行人)可以主张有利于自己的实体抗辩,阻止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启动〔1〕这是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前防御功能,即在不当执行开始之前禁止(潜在的)不当执行的启动,具体参见下文第“二(二)2.”部分。或推进〔2〕这是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中防御功能,即通过中止和撤销执行措施阻止正在发生的不当执行,具体参见下文第“二(二)1.”部分。执行程序。对于有既判力的执行依据,例如判决或仲裁裁决,债务人只能主张既判力基准时也即庭审辩论终结之后
法学 2019年7期2019-07-27
- 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应对策略
借贷 债权人 债务人 被执行人 风险防范作者简介:林思锦,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37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一)从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形式看,系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2019-07-26
-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做了规定。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正确解决代位权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2019-05-09
-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个: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我国法学界认为这四个要件确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还显得不够。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通论若干年来,我国法学界有关学者都从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而就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提出了许多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其中有一种观点在内容上显得全面。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②债务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2019-05-09
-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根据司法解释,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显然并非相当于原告地位,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故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原被告以外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被告有密切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其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当于被告,有提出各种抗辩理由的权利,如其抗辩理由成立,则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反之,将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键词:代位权;法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2019-05-09
-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效果归属方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效果归属谁,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否从次债务人的给付中直接受偿,并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关键词:代位权;效力一、对债务人的效力从仓储规则的精神来看:债权人是否行使代位权,应当按照债权平等原则予以赔偿。如果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得到优先赔偿,他们将不符合索赔要求。它的性质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它也违反了债权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2019-03-25
- 论债务人知悉制度对债权让与规则的影响
——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切入
定,同时增加了债务人明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也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即《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规定了两种对债务人生效的方式,分别是债权人的通知和债务人知悉,该规定在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的基础上有所扩展。依照该条文,这两种对债务人生效方式具有同样的效力,单就债权一次让与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债务人知悉的方式只是增加了对债务人生效的方式,对债务人的清偿有利无害。但仔细考察债权二重让与规则,《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5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
宜宾学院学报 2019年8期2019-03-05
- 日本债权让与规定中债务人的承诺——兼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的取舍
权让与中,由于债务人往往没有参与到让与双方达成的债权让与协议中去,在通常情形下,债务人不知悉债权移转给受让人之事宜,并继续对让与人为清偿等行为。为了避免该种“非债清偿”的现象发生,以期更好地实现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让与双方就债权达成让与协议之后,往往都会将债权让与之事宜告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让与之事实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者之间呈现透明化的状态,从而在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建立起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让与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故意不告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2019-02-20
-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条件※
整程序中引入了债务人自行管理程序,即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并逐渐影响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其优点在于一方面发挥债务人管理层更加熟悉经营业务,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的优势,另一方面,通过保留债务人原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激励债务人尽早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解决公司经营问题,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激发重整制度的活力。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这一制度。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时代,随着企业管理模式发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6期2019-01-10
-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从(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切入
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遵义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合同纠纷案”所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尽管债权让与人中信银行和受让人东方资产公司杭州办就涉案债权达成转让协议,涉案债权由中信银行转移至东方资产公司杭州办,但是中信银行未向债务人渝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无论渝禾公司是否通过其他途径知悉涉案债权已经由中信银行转移至东方资产公司杭州办,涉案债权让
法学 2018年5期2018-04-02
- 论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
定的还债义务。债务人迟延是基于一个有效的合同或者是法定的债务,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债务并不完整则不存在一个要给付的债务,更不会出现迟延给付的情况,也无法构成债务人迟延。其次,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给付的日期,在该日期未到期时,债权人进行催告,债务人并不构成迟延。但该日期届满时,无需行使催告之权,债务人也自动构成债务人迟延,即“期限代替催告”。虽然我国法律对此原则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如果在合同中规定确切的履行日期,那么该日期届满时,债务人自动构成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2018-01-22
- 物权法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探究
应收款项质押对债务人的影响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关系中,根据《总担保法》的条文,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质权人,债务人和出质人之间也有两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虽然应收账款的登记对第三方是有效,但是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具体债务人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债务人没有义务检查账户注册,还款前应收账款。如果债务人不知道应收账款已到位,债务人将履行质押义务。由于债务人的表现和应收账款,抵押将被取消。质权人希望指定或者核准的次级债务人是质权人和指定的应收款项支付义务人(如质权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债权让与在通知前对债务人的效力
——以债务人不知悉为中心*
让与双方之外的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所知悉;就后者而言,除了让与双方达成有效的物权让与合意外,还具有相应的让与外观——即交付和登记,从而能被让与双方之外的人所识别。从这种区别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让与双方与债务人很可能就债权让与事实出现了信息上的不对称,只要让与双方没有将债权让与事宜通知债务人,那么债务人在通常情形下难以知悉债权让与之事实。此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何?受让人能否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等等问题。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其相关规定中有两种代表性的立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2018-01-15
- 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制
履行未必有利于债务人,甚至可能有害。因此,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弥补直接影响着司法方向的法源漏洞,才能真正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将征得债务人同意或者不违反债务人可推知的意思纳入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条件,排除债的主体受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侵害的可能性,才能真正落实债务人的异议权。利害关系;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王利明先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1248条第一款在我国首次明确了债务人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位清偿的异议权:“债务人对第三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2016-03-15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制度之完善建议
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从解释中,我们可以明确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行使。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过于单一,应当增加当事人径行解决的方式。其一是考虑到权利的性质,作为私权,当事人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否则就会剥夺当
人间 2015年24期2015-12-08
- 从《合同法》到《合同法解释(一)》的变化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变迁
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他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债权人于其债权期限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规定。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科技视界 2015年15期2015-08-15
-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越俎代庖”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越俎代庖”问:2014年2月,做煤炭生意的同学老杜向我借钱,并允诺给年15%的利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我一时糊涂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30万元钱全部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老杜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现在没钱为由推脱还款。前两天,我从同学李某口中得知,老杜曾借款30万元给他,但借款到期后,老杜并没有催要,并表示只要老杜来要钱就还给他。我找到老杜让他去找李某还款,但他就是不肯去。请问我该怎么办?答:你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法
山东农机化 2015年4期2015-04-02
-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研究
效力有通知对抗债务人主义、通知对抗主义、通知生效主义等多种模式。经过检讨,第三人不需要用通知来对抗、让与通知也不能作为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通说在解释论上也存在困境。因此基于价值和逻辑的双重考量,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解释论上的修正,将不生效力解释为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才能完善债权让与制度。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解释论一、问题的由来:基于解释论层面的困惑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在当今社会也成为了可以买卖的商品,而这正是通过债权让与制度实现的。所谓债权让与,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2015-03-27
- 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李宝星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担保(三)
留置留置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
中国农资 2014年7期2014-02-06
- 破产抵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①。2006年修改的《企业破产法》第40条确认了破产抵销权,但该条款对主体界定、除斥期间、管理人的破产抵销催告权和提出破产抵销抗辩的举证责任等都缺乏明确或细化。因此,本文拟将相关问题放在具体情形中研究并对该条修改提出建议。一、不同时段破产抵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称的“债的抵销”,既可能是指债权人主张“债(权)的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3年5期2013-08-15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诉讼中的局限
“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专属于人身的除外。”①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06页。我国破产法、继承法均规定了代位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合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依民法原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要严格遵守债的相对性,1999年在合同法中引入该制度。“代位权,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延迟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②梅锦、陈元: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4期2012-04-07
- 怎样防止债务人死亡导致“人死债烂”
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就导致了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人死债烂”。那么应怎样防止该结果发生,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读者:赵 芸赵芸读者:对此类问题的防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应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弄清对方是否属家庭共同经营、夫妻共同经营、合伙经营,如果是,可以要求借据或欠据中加以明确,并尽量让家庭成员、夫妻、合伙成员在借款人或欠款人一栏签字认可。因为属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
山东农机化 2010年6期2010-08-15
- 浅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概括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的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侵害时,债权人替代债务人其债权人地位向第三人行使债权,以达到保全自己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在代位权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另一个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对于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学术界众说纷纭。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已经简单地对法定要件做出了规定:(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二)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怠于行驶,并对债权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2010-06-29
-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三人侵害后,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也无权向第三人求偿,其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禁止。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十分不利。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保障制度。关键词侵害债权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5-01一、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侵权行为的理论支持传统民法之所以未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纳入侵权行为法,主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200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