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债务人死亡导致“人死债烂”

2010-08-15 00:42廖春梅
山东农机化 2010年6期
关键词:担保法动产清偿

编辑同志: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就导致了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人死债烂”。那么应怎样防止该结果发生,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读者:赵 芸

赵芸读者:

对此类问题的防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应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弄清对方是否属家庭共同经营、夫妻共同经营、合伙经营,如果是,可以要求借据或欠据中加以明确,并尽量让家庭成员、夫妻、合伙成员在借款人或欠款人一栏签字认可。因为属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以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部分家庭成员或夫妻一方死亡,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或在世的夫、妻清偿。属合伙经营的,如一人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样应当担责。二是充分运用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在债务关系形成时或者形成以后,通过在欠条、借据上签名或者另外出具字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让其加入到债务中去。三是尽可能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主要包括:1.让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2.让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债权人虽不直接占有财产,但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让债务人提供财产质押。由债权人直接占有或者控制该财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即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可以事先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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