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债务人死亡,债权人主张债权起诉其继承人,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做出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时,法院的判决标准却不统一,有的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的,有的判决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什么时候可以被法院认可呢?笔者认为,当且仅当继承人对遗产的存续、是否继承遗产的事实完成举证义务的情况下,该放弃声明才能被认可。同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审判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并充分考虑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特殊情况,避免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出现。
关键词:债权人;债务人;继承人;被继承人;失信被执行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62-02
作者简介:蔡建成(1986-),男,汉族,福建莆田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副主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即死亡时,有些债权人选择放弃债权,更多的债权人选择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其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此时,债权人选择起诉就需要先确认三个事实:其一:债务人已经死亡且尚有债务未清偿;其二,债务人死后留有遗产;其三,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
当债权人选择起诉,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时,一旦其诉求被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这些被继承人都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想要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只能由债权人申请或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对于那些确实没有继承遗产或所继承的遗产根本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份“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判决,该判决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时,作为债务人的继承人,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诉状、传票等材料后,就应当视以下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
(一)所继承的财产完全足够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时,可选择继承遗产,并应尽量协商,在验证债务的真实性后,偿还债务。
(二)没有继承财产或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时,应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并将遗产交由债权人处置。
笔者查阅了很多法院的判例,当出现继承人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时,法院的裁判结果并不一致,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第一种判决观点是支持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比如莆田市某法院的判决:原告林某诉被告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四被告出具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并表示不愿意承担债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四被告声明放弃遗产继承,但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黄某某是否存在遗产以及是否已继承遗产的情况,故对四被告放弃遗产的声明不予确认,判决四被告在继承黄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判决观点是驳回原告的诉求,认可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比如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诉被告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四被告出具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并表示不愿意承担债务。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书面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同时表示不愿意承担债务,故四被告对张某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
笔者倾向第一种判决观点。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查明债务人的生前遗产以及继承人是否已继承遗产,是案件的关键事实。现实中,债务人到底有多少遗产、继承人是否继承又继承了多少遗产,继承人要比债权人清楚得多。因此,笔者认为这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比较合适,可避免继承人在继承存款、现金、其他动产等不容易被发现的遗产后,故意作出放弃继承声明以逃避债务。
在上述两种普通的情况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需要我们考虑和重视,即当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做出的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是否应当被认可?
请看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某某系被继承人肖某平之子,虽然提出其已放弃继承遗产的的答辩意见,但未提供放弃继承遗产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继承开始后被告肖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遗产继承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戴某代为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关于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的规定,即使被告戴某代理被告肖某某作出了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该代理行为也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故判决肖某某在其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做出,但因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其放弃继承权的规定,所以最后只能判决其在其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呢?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案涉未成年人仅出生两个月,如果法院不认可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那么判决下来进入执行后,这个两个月大的孩子就将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样的结果显然是非常可笑且很难让人接受的。
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避免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因为让一个孩子或者一个精神病患者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显然是对法律的亵渎,是非常可笑的一种现象。这种情况下,法院除了要查明债务人生前留下的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情况外,还应着重审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实际继承的遗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如果其所继承的遗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就应当首先考虑保护其继承权,不予认可其法定代理人做出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如果其能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无论遗产被继承与否,都应当认可其法定代理人做出的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
通过上述论证分析,笔者认为分清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界限意义重大,应当出台明确的举证分配制度,明确当继承人不能完成遗产存续及继承事实的举证义务时,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同时,应当区分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分别处理。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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