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制度之完善建议

2015-12-08 02:37孙晓芳
人间 2015年24期
关键词:信誉债务人行使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代位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解决目前由于诚信危机而导致的三角债、多角债、执行难等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59-01

作者简介:孙晓芳,女,新疆昌吉人,1991年4月,新疆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做了相关的规定,但笔者在认真研读现行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后,认为代位权在行使过程中还需进行以下完善。

一、增加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从解释中,我们可以明确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行使。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过于单一,应当增加当事人径行解决的方式。

其一是考虑到权利的性质,作为私权,当事人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否则就会剥夺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其次,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活跃的法律内容,其数量之大,是难以具体形容的。若所有涉及代位权的内容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于法院和仲裁机构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如此巨大的工作任务已经超出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能力范围,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而言,在人力、物力、精力等各方面都是挑战。同时,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必须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因此,无疑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当下快速交易的时代,时间就意味着收益。

因此,若增加当事人径行解决的途径,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径行解决。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笔者认为,虽然应当增加当事人径行解决的途径,但是,当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时,应当有债务人参与并决定。

增加径行解决途径,虽然维护了当事人处置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是,有可能使债务人陷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代位放弃债务人的权利,更不意味着可以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1]因此,在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时,债权人无权作出决定,即便作出决定也应是无效的,并且要对因其行为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以代位权为由而滥用权利,从而损害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增加径行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债权人权利的界限,任何超越界限的权利都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二、确立个人信誉体系

如何才能使债务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不利后果。笔者认为,确立个人信誉体系,有助于增强债务人的这一意识,从而有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在现实中,债务人之所以不积极履行债务,很大的原因在于自身不会有太大的损失,甚至是不会有损失。即便是法院强制执行,也会遇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执行难的问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会为其带来较大的不利,如若债务人逃避债务成功,反而使其获利。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通过权衡履行债务与不履行债务的利弊,发现,即便不积极履行债务,也不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因为,没有人知道其信誉状况,不会影响其与他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债务人在与他人进行往来时依旧可以伪装自己很有信誉,从而取得他人的信任,顺利的进行自己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工作、生活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债务人也就不会积极、主动的去履行债务。

因此,若要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使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付出较大的代价,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使自己陷入困境,只有这样,债务人才会更加主动的履行债务。

当然,调动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并非易事,在我们的制度中还缺乏

相对有力的措施来激发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笔者认为,作为私法调整的内容,公权力不应有太多的干预,否则就有剥夺个人权利的危险。那么,在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的情况下,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有效的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识,在笔者看来,确立个人信誉体系是十分有效的措施。

所谓确立个人信誉体系,是指在出现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法院进行公示。这种公示不应是我们所理解的普通的公示,即在规定的期限在公示栏进行公示,这样的公示受范围和时间的局限性比较大,效果并不是最佳的。笔者认为,应当进行网上公示,这样不仅可以尽可能的扩大公示范围,而且受时间限制也小,公示的效果也会达到理想的状态。任何想要与债务人进行钱财往来的其他人,都可以通过公示的信息了解到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个人信誉,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与债务人进行钱财往来。

公示的目的就在于尽可能使债务人意识到缺失个人信誉所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因此,法院应当寻求与其他机构的联合,例如银行、房管局等,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如限制给债务人贷款、限制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这样,就可能使得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加之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所弘扬的核心价值,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与舆论下,债务人必然会考虑到其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只会为其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债务人一定会想办法履行债务。如若债务人无力履行,恰巧又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债务人会主动向次债务人催要,尽快履行债务。这样,债权人就不用自己费尽心思去寻找次债务人了,获知次债务人的存在也就不再那么困难。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债权,而确立个人信誉体系,便是有效的增强债务人积极性、主动性的有效措施。通过确立个人信誉体系,我们要使失信者寸步难行,从而使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后,债务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积极的、主动的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并不知道次债务人的存在,也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以上,是笔者在对代位权制度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后,所期望今后能够有待改进的方面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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