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单
- 特殊的电邮交单风险剖析
条款约定通过电邮交单越发常见,类似安排看似便捷,但如果相关条款拟定不当,可能会对受益人的交单收款带来额外风险。本文通过回顾一则单据由于战争因素无法正常寄送、开证行遂修改寄单地址、交单方式以及付款条件的案例,分析此特殊安排下的潜在风险,进一步探讨电邮交单相关问题,并对信用证业务各方进行电子交单处理提出建议。案情回顾2022年3月3日,位于中国的P银行收到俄罗斯I银行开出的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限制P银行兑用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并于当日将信用证通知给了B公司。3
中国外汇 2023年4期2023-09-27
- 疫情时代信用证交单模式探讨
发受益人无法正常交单和收汇以及申请人无法正常提货等一系列问题,对信用证业务的平稳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针对纸质单据寄送不畅的问题,银行主要有以下两种应对思路:一是改变所提交单据的形式,将提交纸质单据转变为提交电子化单据,例如,进行电子交单、电子邮件或传真交单;二是在不改变纸质交单的情况下,通过改变邮递纸质单据的起点或终点的方式,以绕开邮路不通的地区。本文将分别对电子交单、电子邮件或传真交单、异地交单这三类替代交单模式进行探讨和分析。电子交单电子交单是指受益人
中国外汇 2023年6期2023-09-04
- 交单后信用证修改对审单的影响
编辑/韩英彤尽管交单后的信用证修改很有可能会对开证行正确审单造成困扰,但实务中开证行还是应根据修改是否对受益人有利的原则妥善处理。通常,在受益人与申请人双方进行商议后,应申请人的委托由开证行进行信用证修改,但实际业务中还存在受益人交单之后开证行继续进行信用证修改的情况,这导致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和指定行可能会对单据是否相符产生不同的判断。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审单时银行应如何谨慎处理此类问题。案例回顾案例一:出单后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2020年5月20
中国外汇 2022年7期2022-11-21
- 疫情背景下的信用证来单延误应对
提货问题,而电邮交单环节解决了出口商的收款问题,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应对疫情背景下快递延误影响的有效途径。2022年3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多点散发,各地纷纷采取了严格的防疫管控措施。部分地区境外寄来的快件需要搁置多日才可投递,快递公司甚至一度取消了对某些城市的快件派单,这给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来单业务带来很大影响,货已到港而正本提单未能寄到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困境,进口商如何及时提货?出口商如何正常收款?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如何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以下就此类
中国外汇 2022年12期2022-11-21
- 设备出口部分支款信用证案例探讨
益人无法准确把握交单索款金额,进而导致交单行出单金额与收汇记录不匹配、开证行付款期限敞口、受益人无法控制收汇时间等问题。案例一:青岛某公司向巴基斯坦出口洗衣机模具,信用证金额为258500美元,47A场“附加条款”规定“80 PCT LC AT SIGHT AND 20 PCT AFTER MOULDS ARRIVED IN APPLICANT(80%款项凭交单即期付款,20%款项待申请人提货后付款)”。该批货物于2021年9月25日装船发运。9月30日,
中国外汇 2022年13期2022-11-21
- 对开证行解除承付责任的思考
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实践中,开证行如何才能解除或者判断可以解除其不可撤销的承付责任呢?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承付责任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开证行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第二种情况,开证行根据交单情况,判定交单不符且不会有再次交单并对外做出合理拒付。第三种情况,开证行根据其所开立信用证条款可以判断受益人将来交单一定会有不符,可以对外拒付。第一种情况是开证行正常履约的常态,在此不做讨论。实务中开证行要特
中国外汇 2022年10期2022-11-21
- 警惕分次寄单的“陷阱”
,寻求最佳方案。交单行则可通过一些特殊情景下的简单询问和提示,有效降低后续的操作风险。实务中,受益人往往在完成数套乃至数十套单据的缮制后,将其一并送至银行处理。其中,同一次发货包含多套单据的情况并不罕见,如若银行将其作为多笔交单分次寄送、处理,则后续可能会造成诸多不必要的麻烦乃至损失。本文通过两则案例来分析银行在进出口各环节中应如何处理此类交单,避免踏入分次寄单“陷阱”。分次寄单案例案例1A银行开出一笔信用证,该证允许分批装运,但要求两批货物装运日间隔至少
中国外汇 2022年11期2022-11-21
- 信用证下二次寄单风险分析
用证加列条款要求交单行将单据拆分两次寄送,从而在一套单据不慎遗失的情况下,另一套单据还可作为备用单据使用。然而,这种银行间自行约定的寄单方式由于缺少惯例依据,长期以来存在颇多争议,且实务中视信用证条款和单据情况不同,采用二次寄单给信用证相关方带来的结果迥异。本文从一则实务案例谈起,在分析银行处理规则的基础上,讨论二次寄单模式下,信用证相关方应关注的事项和应对方法。案例背景一份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到期地点为受益人所在国,信用证要求单据分两次寄送开证行,并规定
中国外汇 2022年9期2022-11-21
- 01 《托收统一规则》重点条款解读
。由于托收指示中交单条款不清晰、付款人地址不完整或不正确引起的任何延误、对托收指示的不履行,代收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指定银行URC522在第5条d、e款中赋予寄单行或托收行的自主权包括通过中间银行转递单据和托收指示,以及在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的情况下选择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的一家银行担任代收行。第5条f款中规定在寄单行未指定提示行时,代收行可自行选择提示行。根据URC522第5(f)款对代收行的授权,如果托收行未指定特定的提示行,则代收行可以自行选择提示行。如
中国外汇 2022年10期2022-11-21
- 信用证尾款之争
充分考虑各种尾款交单情况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坚持“信用证单据化”这一基本原则,通过对交单时间、支款条件的控制,最大限度规避因开证条款不清而引发的不必要争端。常见的尾款支取条款包括混合付款及PART A/B条款。开证行在开立该类条款时应予以区分,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交单情况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坚持“信用证单据化”这一基本原则,通过对交单时间、支款条件的控制,最大限度规避因开证条款不清而引发的不必要争端。案例背景信用证可加保,效期及效地为180507 IN IT
中国外汇 2021年10期2021-11-22
- 对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思考
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是受益人直接将替换或补寄单据交单至开证行则可能事与愿违。“交单”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常规操作,一般流程为“受益人交单至交单行,交单行交单至开证行”。但不乏有受益人出于节约时间和费用考虑,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本文将通过一则受益人想要替换和补寄一笔先前由交单行递交的单据而直接交单至开证行的案例,探讨受益人是否可以如是交单,开证行如遇此情形又该如何处理。案例背景2020年8月6日,开证行A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的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46A
中国外汇 2021年5期2021-11-22
- 信用证下单据“被晚交单”引发的思考
/韩英彤信用证的交单可以直接寄开证行,也可以经由指定行寄至开证行。信用证条款与不同银行的业务处理方式,都将影响开证行对交单期的确认。如果单据在转寄过程中,没有准确传递实际交单日期的信息,将可能使本该相符交单的受益人蒙受晚交单的“不白之冤”。本文从一则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交单行、指定行、开证行在其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对规避此类风险提出了建议。案情回顾2021年4月27日,国内A银行收到受益人一笔由国内B银行通知的信用证下的交单。该笔信用证为印度C银行开立的
中国外汇 2021年19期2021-11-22
- 对信用证下逢假顺延的解读
及了信用证效期、交单期以及付款到期日等方面。信用证效期、交单期的逢假顺延UCP600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如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该条b款规定,如果受益人的交单属于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情况,致指定银行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则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声明交单是根据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如注明“我们证实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和最迟交单期内
中国外汇 2021年20期2021-11-22
- 信用证下单据遗失问题
月2日寄出第一笔交单单据,金额为USD2518941.32,提醒A银行尽快告知单据状态。而A银行柜台并未收到此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单据。6月19日,B客户到A银行索要到单单据,称C公司的交单单据已于6月8日被A银行签收,但A银行人员始终未能找到。之后通过与快递公司联络和调取监控等方式,最终确定,此份单据在A行柜台签收后无端遗失。A银行于6月22日向D银行发送报文告知单据遗失,要求D银行补寄一份单据,并告知付款路径、索汇金额、REF NO.及受益人的交单日期等
中国外汇 2021年1期2021-11-22
- 信用证项下的迟交单问题
20年1月31日交单期:装船日后21天其中,信用证第47A场次附加条款包含以下规定:交单行必须在其交单面函上注明交单的具体日期,否则面函的日期将会被视为交单日期(THE NEGOTIATION BANK / PRESENTING BANK MUST INDICATE THE EXACT DATE OF PRESENTATION ON THE COVERING SCHEDULE,OTHERWISE, THE DATE OF THE COVERING SCHE
中国外汇 2021年15期2021-11-21
- 首笔电子交单托收业务推动eURC惯例落地
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1.0)》(以下简称“eURC”)的起草工作,并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早在2016年,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就办理了全球首笔进口代收项下的电子交单业务,具备产品数字化创新的经验。此次规则的制订,中国银行作为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数字化工作组成员,全程参与eURC的起草和咨询工作,并代表中国、代表中国银行对该规则注入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可操作性,推动了该规则的落地。先行先试实务案例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自2014年6月起
中国外汇 2020年4期2020-11-27
- 疫情对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及启示
到信用证下议付行交单。2月3日,该笔交单经审核单证相符,开证行联系申请人付款赎单。但因受疫情影响,申请人所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出现了很大变化,企业销售陷于停顿,回款困难。面对开证行的再三催付,申请人坚持认为信用证于2月1日到期,而2月1日恰逢银行因新冠肺炎疫情歇业,因此,要求开证行按照UCP600第36条关于“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的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对外付款。本案例中申请人的辩解看似有一定道理,实则存在
中国外汇 2020年6期2020-11-27
- 信用证效地修改之后
/白琳受益人发货交单和银行同意议付之前,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至关重要。案例概述A公司向I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给B公司。I银行开出一笔自由议付信用证,效地为开证行所在地(AT ISSUING BANK'S COUNTER),交单期为装船日期后21天(信用证的48栏显示为21/SHIPMENT DATE),同时还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内(Field 47A)添加了一条“全套单据必须在装船日期后21天内寄至开证行 ”。之后,A公司应B公司及通知行N银行的要求申请修改
中国外汇 2020年21期2020-11-25
- 新冠疫情背景下出口信用证交单模式分析
出口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业务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客户无法提交业务申请及单据;二是银行无法寄送单据。单据不能按时寄送会造成迟交单、迟收汇、货物滞港等问题。为保证贸易结算正常进行,ICC商会出台疫情期间贸易融资指导意见,银行和客户也纷纷探讨应对措施。本文从适用场景、操作流程、风险及防范措施三方面探讨出口交单替代方案。一、异地交单(一)适用场景对于疫情严重而被封城的地区(如湖北武汉),客户位于封城地区,有出口信用证交单需求。同时客户在其他地区有分支或代理机构,提单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20年8期2020-10-22
- 对混合付款信用证的几点思考
每一次装运对应的交单应是分开且独立的。开证行应基于单笔交单本身,独立确定单证是否相符。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需要分批装运,或存在货物的后续调试检验环节时,交易双方常选择使用混合付款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以匹配前述发运方式或验收环节。混合付款信用证使用较为灵活,但在实务中也须防范潜在风险。案例回顾受益人出口两套设备,收到国外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60万欧元,付款期限规定为:10%的预付款将在受益人确认收到信用证后支付,60%的发票金额凭信用证46A
中国外汇 2019年24期2019-11-29
- 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是是非非
果遇到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要有正确的应对方法,努力降低操作风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保障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UCP600允许受益人在信用证结算项下,不通过指定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由于和常规的通过指定银行交单有诸多不同,当开证行收到此类直接交单时,会面临一系列的操作风险和实务难题。对此,开证行应分析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思考应对方法,以保障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案例回顾2017年1月19日,开证行C银行收到一套寄自美国的单据,单据显示了C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的
中国外汇 2019年1期2019-11-28
- 信用证全额转让不换单案例启示
第二受益人的直接交单,应当首先遵循UCP600的精神尽量保护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并就替换单据的任何可能性与转让行取得联系。UCP600为保护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换单和支取差价的权利,在第38条(k)款规定,“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然而,实务中有时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绕过转让行直接寄单给开证行并索要信用证款项的情况。案例背景2018年7月30日,单证中心处理一笔远期进口信用证来单付款,来单面函上显示:交单行:UBS SWITZERL
中国外汇 2019年1期2019-11-28
- 受益人直接交单实务处理
证行来讲,受益人交单要首先做好风险防控,确认好交单人的身份,并书面征得申请人对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同时注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单据。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通常是由受益人将单据径交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由该银行对单据审核或不审核,附上银行寄单索汇面函后寄到开证行,形成一种银行之间的往来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银行交单。而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是指受益人不通过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而直接将单据径直邮寄开证行或直接到开证行柜台交单的行为。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
中国外汇 2018年14期2018-12-07
- 避开效兑不匹配“陷阱”
人通过其当地银行交单。但开证行实际收到单据时,却发现交单行是中国的一家银行,而此时已过交单期,这让开证行为难。一方面,按照信用证安排的本意,受益人应通过美国的指定银行交单,但实际却是通过美国以外的非指定银行交单,那么依据惯例,交单地点就转移至了开证行,交单则构成迟交单不符;但另一方面,由于失效地点和兑用地点的组合设置属于上文情形(3),受益人完全可以以“信用证规定在任一银行兑用,因此单据在期限内提交至任一银行即算作及时交单”为由抗辩。按照TA.857对效兑
中国外汇 2018年5期2018-12-06
- 变更信用证受益人的潜在风险剖析
案例回放客户B向交单行提交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并随附一份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行与交单行并非一家)及一份信用证原证的副本。信用证原证的受益人为L,修改的内容是将信用证受益人变更为受益人B。由于缺少信用证正本,交单行做了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并获知以下两个情况:一是新受益人B自通知行处收到该修改后,自行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取了信用证原证的副本,并对外发货交单;二是通知行在收到修改后并没有征得原受益人L的同意,即将修改后的信用证直接通知给了新受益人B。在这种情况下,虽然
中国外汇 2018年2期2018-12-06
- 凭副本信用证交单的风险防范
要规避受益人重复交单的欺诈风险,不能仅靠信用证背批条款的规定和开证行的控制,而是需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和议付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并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其付款有银行信用做保证,被普遍运用到国际贸易结算中。但信用证结算的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多家银行及贸易实体,面对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诸多风险,相关银行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注意合规操作,以控制相关业务的风险。案例背景2017年11月8日,国内某银行(下称“开证行”)为某公司开立一笔即期
中国外汇 2018年11期2018-12-05
- 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撤销问题探讨
用证的情况下进行交单?UCP600相关惯例依据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做出声明。该规定增加了对受益人的保障,彻底排除了信用证可撤销给受益人带来的风险。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依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依照UCP600的观点,信用证一经开立就不可撤销。那么信用证“一经开立”的时间点如何确认?对此,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UCP6
中国外汇 2018年20期2018-12-05
- 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
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拒付。因此受益人只有深入详细理解什么是相符交单,准确把握审单的标准,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国际贸易结算的纠纷,使其在国际贸易中能防患于未然,掌握主动权,安全及时的收汇。一、相符交单的定义长期以来,在银行结算业务的人员和国际贸易中的单证人员牢记八个字,“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在UCP600内容中,相符交单走了更加广大的含义:除了要求“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之外,同时要和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不矛盾,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2018-04-02
- 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及不符点的研究
——基于UCP600规则
)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及不符点的研究 ——基于UCP600规则张文静(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20)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对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影响最为重大的是银行的审单标准。自新的审单标准于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使银行的审单原则和标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全球的国际贸易中,15%左右的交易采用信用证收汇,“单据”作为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付款的重要依据,出口商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期2018-04-02
- 对分批装运的判断
证,如果是同一次交单,应审核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将同一次提交的单据进行有关联的审核。对于单据在同一次提交的,不可拒付。案例背景信用证情况:信用证效地为BELGIUM,指定银行为ANY BANK IN BELGIUM,金额为EUR 1000000,要求支取100%发票金额,允许5%溢短装,不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的货描为ABC;价格条款为EXW工厂交货,并未对数量及单价做出规定。2016年6月23日,收到此信用证项下第一次来单。交单行为“BNP BRUSSE
中国外汇 2017年12期2017-12-27
- 分期信用证失效事项的判定
实务中,受益人和交单行应对载有分期装运和分期支款条款的信用证保持敏感度并谨慎处理。在信用证的众多类型中,分期信用证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对装运或支款期间做出了明确规定,且根据UCP600第32条的规定,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实务中,受益人及银行往往容易忽视分期信用证的这一特性,对导致失效事项的认识存在模糊之处。本文将通过对实务中三个案例的分析,对分期信用证失效事项的判定进行探讨和总结。未按期支款案例案例
中国外汇 2017年5期2017-12-23
- 出口交单的路径选择
编辑/白琳出口交单的路径选择文/张玉红 编辑/白琳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时,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任意银行或自己的往来银行为指定银行时,建议尽早协商申请人进行修改。业务背景客户向M银行交来出口信用证正本及单据,该证由COMMERZBANK A G(德国商业银行)以M T 7 1 0形式发来,开证行为ONE BANK LIMITED,PRINCIPAL BRANCH。信用证内容摘要如下: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
中国外汇 2017年5期2017-12-23
- “到期地点”这件小事引发的思考
景业务类型:出口交单信用证类型: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突尼斯T银行申请人:突尼斯A公司受益人:我国B公司第一通知行:C银行案例经过和分析M银行收到C银行MT710报文,转来突尼斯T银行开立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41D规定,在C银行兑用。31D规定,8月21日在AT YOUR OFFICE“到期”;交单期限为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同时不得晚于信用证效期。7月28日,我国B公司向代表其交单的M行交单。提单中装运日期为7月12日,因此8月2日为最迟交单期限。M
中国外汇 2017年23期2017-12-09
- 警惕早交单与迟交单风险
条款一致,还包括交单的行为应符合信用证及惯例的规定。为避免货到港后因迟迟收不到单据而影响提货,UCP设置了装运日后最迟交单的时间,即交单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但信用证有时还可能设置最早交单时限,即单据不得早于某日提交。然而,由于对惯例理解的不透彻或与实务需求的不匹配,有时信用证对交单期限设置不合理或表述不清,或者受益人与开证行对单据的提交时限掌握不一致,结果往往会造成交单时间是否相符的纠纷,从而对一笔信用证的成功交易造成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实务案例的分析,
中国外汇 2017年20期2017-12-09
- 对信用证修改生效或失效时点的思考
益人在准备第三次交单时,尚未接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证修改意愿,极有可能不是针对第三次交单的。但从该笔来单下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期(10月15日)和面函日期(10月17日)看,则均晚于开证行发出修改的日期。据此,开证行认为,受益人的第三次交单应发生在信用证修改以后,且未接受修改。随后,开证行又收到与修改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第四次来单。结合第三次和第四次交单,开证行产生了以下两个疑问:一是第三次未接受修改的交单,是否意味着发出了拒绝修改的通知?二是如果
中国外汇 2017年23期2017-12-09
- 保兑信用证项下出口方的潜在风险
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往往会选择本国的开证行;但对于出口商而言,如果该开证行与出口国银行无业务往来,或由于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则会对开证行产生不信任而不予认可,进而担心进口商的履约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为避免或有应收账款风险,就会寻求其他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虽然保兑信用证在贸易中较为常见,但由于UCP惯例无法对实务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均一一加以规定,加之银行乃至国家之间操作的差异,仍会导致问题与纠纷的产生。本
中国外汇 2017年19期2017-12-09
- 开证行如何处理分次邮寄的单据
彤对于受益人及其交单行和指定银行而言,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次数进行寄单,以免因寄单次数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产生纠纷。业务背景案例1开证行C银行应Z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7月15日开立即期可自由议付信用证L1,允许部分装运。信用证要求:DOCUMENT MUST BE SENT IN ONE LOT VIA COURIER SERVICES TO C BANK(单据必须以一个包裹的形式通过快递寄送给C银行)。8月2日,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笔到单,交单行
中国外汇 2017年3期2017-12-09
- 分批装运下的交单问题
白琳分批装运下的交单问题文/王世勇 编辑/白琳作为信用证交易的参与方,交单行和受益人均应该善意行事,不利用规则的缺失或不足而损害其他当事方的正当利益。案例回顾开证行于2017年1月4日为某进口客户A开立一笔信用证,用于从美国进口一批废纸(WASTE PAPER)。信用证金额USD694000.00,货物数量为3000吨,货物数量和信用证金额有上下10%的增减幅;最迟装运期2017年2月25日,有效期2017年3月15日,失效地点U.S.A.。信用证可在任意
中国外汇 2017年11期2017-12-09
- 交单与修改不完全一致时如何提不符点
且在信用证效期内交单。2016年12月1日M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1)要求前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须显示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为XYZ AT ABC.COM;(2)要求产地证显示货物的H S编码为“1003.902.000”;(3)装运日后15天且在信用证效期内交单。2016年12月30日,M银行收到交单行寄来的单据,部分细节如下:(1)交单行面函日期为12月27日,且面函上没有证明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2)提单装船日为12月15日;
中国外汇 2017年23期2017-12-09
- 如何处理第二受益人的直接联系
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直接承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此,建议操作时可以进行重点批注,并提高从业人员的警惕性,以规避风险。案例背景案例1: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开证日期:2016年2月5日信用证号码:LC111期限:即期金额:USD59392.00受益人:ABC CO.LTD.改证日期:2016年2月18日改证内容:将信用证改为可转让信用证;同时指定通知行A BANK为转让行。要求转让行提交转让报告。2016年4月25日,开证行收
中国外汇 2017年10期2017-12-09
- 谨慎处理不成立的电提不符点
判断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交单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为了保障安全收汇,受益人的最佳途径是保证交单相符。但在实践中,由于贸易的实际需要、第三方制单流程存在疏漏以及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理解不充分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形。当交单不符时,出口方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前以电文的形式电提不符点,以提前了解申请人和开证行对不符点放弃与否,同时得到承付或议付的授权。通常来讲,电提不符点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出口方银行审核出
中国外汇 2016年7期2016-12-29
- 明确特殊尾款信用证交单期限
确特殊尾款信用证交单期限文/刘淑文 编辑/韩英彤案例背景2014年7月4日,开证行开出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进口商品为一套机器设备,信用证金额为EUR431298.00,为合同总金额的70%(其余30%的合同金额通过电汇方式进行预付),指定银行为通知行A银行。信用证46A场规定单据分PART A、PART B,分别支取合同金额的65%、5%,PART A单据包括发票、海运提单、保险等单据,要求于装运日后21天内交单;PART B要求的单据为发票和最终接受证明
中国外汇 2016年5期2016-12-29
-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以及处理
信用证;软条款;交单中图分类号:DF41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2修订后的《UCP600》已将信用证类型中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删除,意味着,在《UCP600》惯例下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致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存在着隐蔽的可撤销的实践风险。鉴于此,审核信用证,并识别信用证的“软条款”在信用证业务中就是必不可少的业务环节。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如下: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0期2016-05-24
- 关注“三期”
——效期、装期和交单期。这三个期限在信用证中仅仅是三个栏位场次,但对信用证相关各方来讲却十分重要。效期、装期和交单期在信用证中的场次分别是: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超过三期的不符点分别表述为:L/C EXPIRED(过效期)、LATE SHIPMENT(过装期)、LATE PRESENTATION(过交单期)
中国外汇 2015年24期2015-01-02
- 信用证项下迟交单案例分析
广场信用证项下迟交单案例分析文/廖起平 编辑/白琳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修正的单据,才能视为“相符交单”。ICC专家相关意见溯源对于受益人交单至信用证规定的保兑行或指定行,是否存在迟交单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且大多依据ICC R416及R480的结论来进行处理。但因此引起的争议仍时有发生。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保兑行或指定行在其交单面函中已明确表明,单据在交单期内提交,但交单面函显示的寄单日期却远远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依据ICC R416的答复,保兑行或被
中国外汇 2015年19期2015-01-02
- UCP规则下的“明争”与“暗斗”
XXX USA的交单,交单面函上的出单日期为15/06/03(也是单据寄出时间),同时面函上有两个特别批注:(1)单据提交在2015年5月14日;(2)我们声明只要收到你行付款支取的金额就会在信用证背面背书。提单的船期是15/04/28(装货港:VANCOUVER,BC,CANADA)。开证行审单未发现不符点,虽然对交单日/装船日距交单行出单日期相隔太远持有怀疑,但由于交单面函批注交单日是2015/05/14(未超过L/C规定的交单期限),因此开证行此时并
中国外汇 2015年16期2015-01-02
- 破解指定行兑用“玄机”
行兑用的信用证,交单行应审慎把控各个业务节点的相关风险,并与客户及时、全面地进行沟通。对于允许由指定行兑用的信用证,交单行在处理过程中应格外留心。考虑到较多的中间环节和沟通过程,交单行应审慎把控各个业务节点的相关风险,并与客户及时、全面地进行沟通,帮助客户更加快捷、安全地完成信用证项下业务。案例背景第一阶段:收到信用证2014年5月,C银行(即交单行)收到由A银行转通知的信开信用证,开证行是一家利比亚银行,指定银行是A银行。A银行表示,仅通知信用证,不加具
中国外汇 2015年9期2015-01-02
- 交单行面函错误处理原则
莉 编辑/韩英彤交单行面函错误处理原则文/朱莉 编辑/韩英彤清晰、正确的信用证交单面函在实务中是非常必要的,其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审单的及时性和付汇准确性,并可避免引发争议。面函缺失付汇线路案例一:2015年1月13日,A银行对外开证,通知行为印尼B银行;同年1月26日和2月9日,A银行分别收到该信用证下的两笔到单,交单行均是B银行,两笔到单都顺利完成付汇;同年2月27日,A银行收到以B银行为交单行的第三笔到单,审核时发现,银行面函上面没有付汇线路。在这种情况
中国外汇 2015年24期2015-01-02
- 转让行的风险驾驭之道
让信用证截止日和交单期的风险控制。这类风险点看似细微,却容易陷转让行于被动。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开证行开出以A公司作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交单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根据A公司的申请,转让行将该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B公司,已转让信用证的交单截止日为2014年6月25日,交单地点在转让行,交单期为装船后10天。B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装船发运。转让行于2014年6 月20日下午4点30分收到B公司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不巧的是,这一天恰好是星期五,A公
中国外汇 2015年12期2015-01-02
- 限定信用证“最早交单期”
限定信用证“最早交单期”文/潘德婧 编辑/韩英彤对开证行和申请人而言,若不希望受益人过早交单,须灵活运用并准确表达交单期限条款,以对早交单进行有效限制。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常需要尽早交单,以防因过交单期或者效期造成不符;申请人通常也希望尽早获得受益人的单据,以便及时提货。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交单要趁早”的观念并非完全正确,甚至还会招致拒付的风险。相关案例案例一:开证行J银行于2015年4月14日收到一笔即期信用证下的交单,经审单后确定
中国外汇 2015年17期2015-01-01
- 有效使用表提不符点和电提不符点
的要求不一致,如交单时间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判别单证是否一致是以单据的表面所出现的文字或符号的表示形式为依据,如果表示形式不一致,那么“不一致”的地方就是“不符点”。如果信用证下交单存在不符点,那么开证行的权利是什么?按照UCP600第十四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UCP600第十六条a款规定:当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
中国外汇 2015年18期2015-01-01
- 合理安排转口贸易交单期
合理安排转口贸易交单期文/沈忱 编辑/章蔓菁在转口贸易下,出口交单往往受制于前端采购的到单时间,因此,当前后端均采用信用证结算时,交单时间的合理安排就格外重要。案例分析受益人: W公司开证行:韩国D银行开证金额:USD1616409.99交单行:M银行XX分行信用证到期日及地点:150226 A T T H E C O U N T E R O F N E G O BANK(于2015年2月26日议付行柜台到期)最迟装期:2015年2月5日交单期:装运日后2
中国外汇 2015年15期2015-01-01
- 信用证业务中保兑行的保兑责任分析
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Confirmation mean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r or negotia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保兑的三个鲜明特点,即独立性、确定性、附条件,正是这些特点赋予了保兑鲜活的生命力,使其活跃于信用证交
对外经贸实务 2014年4期2014-04-16
- 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
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第4条,“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行为。”可见,虽然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构成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的合同,是开证行所做的对相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4期2012-06-27
- 由一则案例看UCP600实施下的电子信用证拒付问题
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国际商会 eUCP1.0版,后UCP600的出台又升级为eUCP1.1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适时做出了专门规定。伴随着近年来电子信用证的广泛使用,如何在UCP600与eUCP1.1版规则的双重要求下有效避免电子信用证拒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一、案例介绍某A国出口商收到B国开证行开出的一份电子信用证,该信用证标明受eUCP1.1版本约束。信用证要求发票、提单、保单等单据提交电子单据,但由A国商务部出具的原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7期2012-04-02
- UCP600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用证开立与修改、交单、审单与拒付、议付和信用证转让,对UCP600中相关条款在每个环节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行逐一分析。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有关信用证的开立,UCP600第一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开证申请人在提交开证申请书时,应明确注明是否遵循UCP600。当然,如果信用证中注明遵循UC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9年6期2009-09-18
- 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在情理之中。相符交单是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根据UCP600第2条的定义条款,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汪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该定义清楚地告诉我们,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受益人不符交单,保兑行自然也就没有保兑责任。不少出口企业以为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一种保险或保证,一旦交单或升证行拒付,保兑行必须付款,其实这是对保兑责任的误解。这其中也包括某些银行对外贸企业的误导,比如某外资银行为招揽保兑业务,在其网站上赫然宣称“一旦我
进出口经理人 2009年3期200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