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批装运的判断

2017-12-27 04:50朱艾立项筱琼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12期
关键词:交单单行装运

文/朱艾立 项筱琼 编辑/韩英彤

对分批装运的判断

文/朱艾立 项筱琼 编辑/韩英彤

对于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如果是同一次交单,应审核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将同一次提交的单据进行有关联的审核。对于单据在同一次提交的,不可拒付。

案例背景

信用证情况:信用证效地为BELGIUM,指定银行为ANY BANK IN BELGIUM,金额为EUR 1000000,要求支取100%发票金额,允许5%溢短装,不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的货描为ABC;价格条款为EXW工厂交货,并未对数量及单价做出规定。

2016年6月23日,收到此信用证项下第一次来单。交单行为“BNP BRUSSELLS”,面函日期为“2016-06-21”,来单行编号001。支取金额为EUR80000。提单显示:提单号为“XYZ”,船名及航次为“COSCO FRANCE VOY.NO.001E”, 装货港为“ANTWERP, EUROPEAN”,卸货港为“SHANGHAI, CHINA”,装船日为“ 01/06/2016”。开证行于6月24日叙做该业务,审单结果为单证不符,不符点是“LC UNDERDRAWN”。

开证行收到第一笔来单的第二天,即2016年6月24日,又从同一交单行收到此信用证项下第二次来单,面函日期为2016-06-22,来单行编号002,支取金额为EUR36478.85;而提单显示的提单号、船名及航次、装货港、卸货港及装船日则均与第一次来单相同。

那么,根据以上情况,是否可判定为分批装运,开证行以分批装运提出不符点并拒付是否妥当?

案例分析

问题一:两笔到单是否构成了分批装运

关于分批装运,UCP600定义如下: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并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分批装运。但同时也规定,如果“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UCP600第31条b款)。

由上述定义看,UCP600项下,多套提单而未构成分批装运的条件有二:一是多套提单必须显示相同的船名、航次及目的地,二是多套提单必须包含在一次交单内。

以上两笔到单,从开证行的角度来看,单据到达开证行的日期不同,且有两个不同的面函,显然是两次交单(TWO PRESENTATION),因此,即使提单显示了相同的船名、航次及目的地,也不符合A PRESENTATION(同一次交单),未满足UCP600第31条b款PARA 1的规定,从而构成分批装运。

开证行审核为分批装运的不符点成立。

问题二:开证行以分批装运的不符点拒付是否妥当

就这一问题,需要先明确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的目的。通常而言,申请人之所以在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目的是希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收取货物,以实现其及时用货的需求,同时也可免去申请人多次到港接运货物、多次清点数量、多次报关的麻烦。据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对本案进行分析。

一是从受益人发货方面看。本案中受益人已在同一时间点将货物装上了同一航程的船上,货物将于未来某一相同时间点到达信用证规定的目的地,因而没有构成实质性的分批装运,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一次性发货的义务。

而根据UCP500第40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由同次旅程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这里,UCP500仅强调运输单据表面要满足“三同”,而没有像UCP600那样强调同一次交单(A PRESENTATION),即只要是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不视为分批装运。据此,本案中的受益人也不构成分批装运。

二是从申请人提货方面看。本案中,由于单据几乎同时到达开证行(相差一天),申请人几乎可以同时从开证行凭承付取得包含提单的单据,因此可以安排同时提货,从而实现一次性提货的需求与便利。对申请人而言,没有非一次性发货带来的影响。

三是从受益人交单方面看。UCP600与UCP500在交单要求方面的区别就在于,UCP600在UCP 500“三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同”,即同一次交单,且条款以“A PRESENTATION”开始,看似同一次交单是该条款的前提条件。那么该怎么看UCP600下本案的交单情况呢?

根据UCP600第2条,交单系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可见,UCP600对于交单,强调的是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这一行为涉及两个交单对象:一是指定银行(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二是开证行(指定银行交单给开证行)。也就是说,如果是分次交单,既有可能是受益人的行为导致的,也有可能是指定银行的行为导致的。由于拒付最终是受益人受损,本案中应重点分析受益人的交单。

那么,本案中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是否满足同一次提交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受益人提交单据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一,受益人分两天将单据交至被指定银行,被指定银行对单据分别缮制面函冠以不同的REF NO.并寄出,则不满足单据在同一次提交;其二,受益人于同一天将单据交至被指定银行,即符合一次提交单据的要求,而被指定银行因操作问题,将单据分为两套,并相应缮制了两个面函分别寄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问题出在被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的操作环节上,责任也在被指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不能因为被指定银行的错误而惩罚受益人。而就本案的实际情况(符合UCP 500的“三同”,且虽面函日期不同但仅相差一天)而言,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应充分考虑其同一次交单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三点分析,对于本案是否可以提分批装运的不符点有以下参考意见:重实质,此情况不视为分批装运,不提或慎提分批装运的不符点。

问题三:开证行以分批装运的不符点拒付,会带来哪些问题

本案中由于开证行分别在两天收到两票单据,且两笔单据分别对应不同面函及REF NO.,开证行对这两次交单都是独立审核,因而可以分别拒付或付款。从开证行的角度判断,本案不应视为同一次交单,开证行在首次到单时提出L/C UNDER DRAWN的不符点不存在争议。而第二次到单时,开证行并无义务审核前次到单情况,因而可以继续提出PARTIAL SHIPMENT 的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并以此拒付,因效地在交单行,且交单行即为指定银行,当交单行来报澄清两票单据系同一次交单时,开证行是否应当接受单据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呢?在此情况下,开证行对两票单据的拒付又是否失去了意义?

对此,可根据单据到达开证行的时间以及拒付时间的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加以讨论。(为便于展开讨论,假设信用证规定的效地为交单行,并将第一套单据简称为单据1,第二套单据简称单据2。)

情况一:在对单据1做出拒付时,并未收到单据2。在这种情况下,可按照常规提出L/C UNDER DRAWN不符点拒付,不存在争议。

情况二:单据1、单据2相继到达开证行,且拒付发生在收到单据2后。在这种情况下,鉴于开证行通过审核单据已经发现了诸多疑点,因而应充分考虑不符点是否存在争议;同时,也应意识到由于效地在交单行所在地,单据是否为同一次提交的解释权掌握在交单行手中,受益人的交单很可能是单证相符的。而纵观ICC历年案例,国际商会的多数意见也偏向于保护受益人。

此外,鉴于信用证是一种保护贸易双方权益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更应作为一种结算工具而非拒付工具,因此遇到此种情况时,考虑到拒付存在风险,拒付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TSP相关风险点,并可要求TSP出具相关联系函。如果交单行来报澄清两票单据为同一次交单,开证行就应接受单据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进行善意付款。

情况三:单据2在单据1付款后到达开证行。付款的行为意味着开证行责任的解除,从交单的独立性来讲,开证行不会再对前笔已完结的业务进行查看,因而其有理由以PARTIAL SHIPMENT拒付单据2。从申请人提货方面看,在单据1付款后开证行即放单给申请人,申请人很大可能已经在单据2到达之前凭提单提货,但所提货物并非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其禁止分批装运的意图也就没有达到。

情况四:单据1、单据2相继到达开证行,且在拒付单据2时已对单据1进行付款。此时,开证行只能从自身角度判断这两票单据是否为同一次交单。这与情况二相同,即对于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来说,是否为同一次交单的最终解释权掌握在交单行手中,因此开证行在已经接受单据1的情况下,对于是否拒付单据2应持谨慎态度。如需拒付,应联系TSP要求其出具相关联系函。

出现上述情况的拒付后,如果交单行解释说明是“四同”——同船、同航次、同目的地、同一次交单,则开证行很可能会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如果交单行将拒付提交到总行或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会,极有可能开证行会迫于各方压力付款。因此,如果拒付,要对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问题四:开证行有无义务通过查看前一笔到单情况来审核下一笔到单

本案对于是否分批装运存在分歧的关键在于,开证行有无义务查看前一笔到单情况。国际商会历来强调每次交单的独立性,本案中单据到达开证行的日期不同,且分在两个交单面函下,同时来单行面函REF NO.不同,也表明为两次不同的交单,开证行并无义务去混合其他到单来审核某笔交单。

但是,银行从业人员也应秉持合理的谨慎原则来处理业务,一旦发现问题,应综合考虑处理。作为开证行,到底有无义务查看前面的来单或是同一批次来单的其他单据情况呢?对此,我们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探讨和分析。

情况一:单据同时到达开证行,但使用不同面函。此情况下,无论单据是否使用同一面函,其均满足了“四同”要素,即同一运输工具、同次航程、同目的地、同一笔交单。从重实质的观点出发,理应不视为分批装运,开证行最好对同时到达的单据进行有关联的审核。

情况二:单据并非同时到达开证行,且使用了不同面函(第二套单据在第一套未承付前就已到达)。此情况下,从单证角度看,使得在UCP500规则下的未构成分批装运变成相对于UCP600的 “四缺一”,导致银行审单人员无法确定其未分批装运。从审单操作角度看,一家银行的单证部门收到多套单据,可能会由多位审单员分别审核。但即便是由同一位审单员审核,也不可能核对不同面函下交单所记载的航线情况:对于不同面函下的交单,开证行不会并笔审核。因此,开证行原则上没有义务查看前笔到单情况。但从贸易实务角度来讲,申请人之所以不愿意分批装运是因为此情况下受益人掌握了发货数量、次数及时间的主动权,对申请人统筹安排货物不利,且分批装运对于申请人在报关、提货等方面也不如一次性发货快捷方便。而在本案中,单据虽不是同时到达开证行,但因到达时间相差无几,申请人可以同时拿着两套提单去提货,其结果及目的与未分批装运无异。

本着保护受益人、促进贸易双方关系及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而非拒付工具的态度,开证行可善意查看多套单据,以判别是否需要提出不符点。

问题五:单证中心处理该类业务的最优方案是什么

对于在开证行兑付的信用证,只要单据使用不同面函,且不在同一天到达开证行,即视为单证不符。

对于在被指定银行兑付的信用证,则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处理。

情况一:单据未在同一天到达开证行,且来单使用了不同面函,或第二套单据在对第一套单据做出承付或拒付行为后到达。对此,无需查看前笔到单情况,即可以提出不符点拒付。如果交单行来报澄清,再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此方案基于“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而提出。对于单证中心而言,其优点是,可操作性最强,且审单人员无需再花费更多精力查看前次到单的提单情况,省时省力;其缺点是,如果申请人要求以中心提出的不符点进行拒付,而中心考虑到拒付风险要求其出具联系函,可能会出现沟通上的障碍。

情况二:单据在同一天到达,或第二套单据在对第一套单据做出承付或拒付行为前到达。对此,建议结合前次到单进行审核,如发现未分批,不再提出不符点;如需拒付,需出具联系函。此方案基于“合理谨慎原则”而提出。其优点是,可有效规避因交单行澄清为同一次交单而导致开证行陷入所提不符点不成立或拒付无效的尴尬境地,且也符合贸易实务操作,符合ICC倾向保护受益人的观点。其缺点是,人力成本及时间成本大大增加,需综合考虑更多要素。

对上述案例总结如下:对于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如为同一次交单,应看单据表面真实性,将同一次提交的单据进行有关联的审核,如符合“四同”要求,不可拒付。当从开证行角度判断单据为不同次提交,但无法从指定银行角度加以判断时,可先发报查询。如查询未得到回复,可进行拒付;但若对方来报说明单据为同一次提交,则应视为无不符点。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上海)

猜你喜欢
交单单行装运
交单后信用证修改对审单的影响
(2+1)维时空分数阶Nizhnik-Novikov-Veslov方程组的精确单行波解
外贸出口操作流程梳理
相符交单收汇后不符点费的处理
保函索赔交单交付方式剖析
红薯高垄单行覆膜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The misfortune in life
“到期地点”这件小事引发的思考
九十一团二连棉花单行栽培技术试验总结
2万t重载运煤列车装运一体化管理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