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益莹 编辑/韩英彤
谨慎处理不成立的电提不符点
文/石益莹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对其之前接受电提不符点的单据仍应独立审单,并充分考虑信用证修改的生效情况及影响,以判断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交单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为了保障安全收汇,受益人的最佳途径是保证交单相符。但在实践中,由于贸易的实际需要、第三方制单流程存在疏漏以及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理解不充分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形。当交单不符时,出口方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前以电文的形式电提不符点,以提前了解申请人和开证行对不符点放弃与否,同时得到承付或议付的授权。
通常来讲,电提不符点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出口方银行审核出不符点之后,一般通过SWIFT系统发送MT750电文,写明相关业务编号、支取金额和不符点情况;开证行收到电文后,会结合申请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放弃相关不符点,一般回复MT752电文,表明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授权出口方银行承付或议付。
然而实务中,当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后,实际到单经审核发现并无电提不符点电文中所列之不符点,或者期间因信用证修改导致之前接受的不符点不再存在。开证行应如何合理地处理这些情况呢?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开证行如何处理不再成立的电提不符点。
案例一
2015年6月1日,开证行开立信用证L1。
6月15日,受益人向交单行交单。交单行审单后发现交单不符,遂向开证行发送MT750电提不符点电文,其中列明不符点:发票未显示合同号。
6月16日,开证行回复MT752电文,接受该不符点,同时声明对其他不符点保留拒付权利,并列明电文费和不符点费由受益人承担,将于付款时扣除。
6月17日,交单行寄单索汇。
6月19日,开证行收到该笔单据。经审核,开证行发现交单行电提的不符点并不存在,该笔单据为相符交单。
此时,开证行能否依据此前的MT752电文,于付款时扣除电文费和不符点费呢?
案例二
2015年12月14日,开证行开立自由议付信用证L2,金额为10000美元,其中规定发票需显示合同号。
12月23日,受益人向交单行交单。交单行审单后发现交单不符,向开证行发送MT750电提不符点电文,其中列明不符点:发票未显示合同号。
12月24日,开证行回复MT752电文,接受该不符点,声明对其他不符点保留拒付权利,并列明电文费和不符点费由受益人承担,将于付款时扣除。
12月28日,交单行寄单索汇。同日,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电文,删去“发票需显示合同号”的条款。
12月30日,开证行收到该笔单据,支取金额为3000美元。经审核,除电提的不符点外,该笔单据没有其他不符点。
案例三
2015年12月14日,开证行开立信用证L3,只允许在开证行兑用。信用证金额为3000美元,其中规定发票需显示合同号。
12月23日,受益人向交单行交单。交单行审单后发现交单不符,向开证行发送MT750电提不符点电文,其中列明不符点:发票未显示合同号。
12月24日,开证行回复MT752电文,接受该不符点,同时声明对其他不符点保留拒付权利,并列明电文费和不符点费由受益人承担,将于付款时扣除。
12月28日,交单行寄单索汇。同日,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电文,删去“发票需显示合同号”的条款。
12月30日,开证行收到该笔单据,支取金额为3000美元。经审核,除电提的不符点外,该笔单据没有其他不符点。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开证行均面临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依据28日已发出的信用证修改条款来审单,则该笔单据为相符交单;第二种选择,依据修改之前的原信用证条款来审单,则该笔单据为不符点单据,应按照MT752电文中列明的费用标准,于付款时扣除电文费和不符点费。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是否应该依据已发出的修改来审单呢?
为了对开证行的选择做出合理判断,我们需要厘清下列几个问题。
问题一:接受电提不符点对开证行审单有何约束?
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时,尚未收到单据,无法判断交单行电提的不符点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并将收取不符点费的前提是该不符点真实存在。开证行的审单是独立的,在后续的审单过程中,开证行仍可基于其独立的审单判断,得出交单相符或存在其他不符点的结论,这样的判断不应受此前接受电提不符点的约束。
案例一中,开证行经过独立审单,确认交单相符,电提的不符点不成立,开证行不应收取不符点费,但可收取已实际产生的电文费。
问题二:在接受电提不符点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受益人的交单时间?
根据UCP600第6条d(ii)款,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
案例二中,信用证L2允许自由议付,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因此,受益人将单据交到交单行即完成交单,交单时间为12月23日。案例三中,信用证L3只允许在开证行兑用,应以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作为受益人的交单时间,即12月30日。
问题三:开证行的审单依据是受益人交单时的信用证生效条款,还是单据到达开证行时的信用证生效条款?
根据UCP600第7条a款,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因此,开证行的审单依据是受益人完成交单时的信用证生效条款。
案例二中,受益人的交单时间为12月23日,开证行的审单依据应是12月23日的信用证生效条款。案例三中,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12月30日即为受益人的交单时间,开证行的审单依据是12月30日的信用证生效条款。
问题四:修改生效的条件是什么?接受电提不符点和修改信用证的效力有何不同?
根据UCP600第10条b款,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开证行受其约束并不等于修改生效。受约束的意义仅在于,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对修改内容承担了不可撤销的责任。也就是说,若受益人接受修改,开证行就必须按修改行事,不得反悔或撤销。
UCP600第10条c款规定了修改生效的条件: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由此,即使在交单前,受益人没有给予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开证行仍应以受益人的交单来判断其是否接受修改。
案例二中,受益人交单时间早于开证行发出修改的时间,因此,就该次交单而言,开证行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原信用证条款仍然有效。案例三中,受益人交单时间晚于开证行发出修改的时间,开证行可以依据该次交单判断受益人接受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该笔交单为相符交单,开证行不应收取不符点费,仅能收取已产生的电文费。
结合业务背景,案例二中,该次交单的支取金额为3000美元,小于信用证L2总金额10000美元,未来可能还有多次交单。修改无追溯效力,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目的是针对未来的单据,而非针对已完成交单并电提不符点的单据。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的效力仅限于本次交单,修改信用证的效力则会影响未来的交单。
综上所述,案例一中,开证行确认交单相符,不应收取不符点费,但可以收取已产生的电文费。案例二中,开证行应依据原信用证条款审单,并按照MT752电文中列明的费用标准,于付款时扣除不符点费和电文费。案例三中,开证行应依据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审单,确认交单相符,不收取不符点费,仅收取已产生的电文费。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能得到如下启示:
其一,接受电提不符点不影响开证行做出独立的审单判断。接受电提不符点后,开证行仍应全面审核单据:不仅需确认电提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同时,除了电提的不符点外,审核有无其他不符点。通过接受电提不符点,开证行放弃了对已电提的不符点的拒付权利,但仍拥有对单据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不符点的拒付权利。
其二,当信用证只允许在开证行兑用时,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后,仍应将实际收单时间作为受益人完成交单的时间。开证行的审单依据是其实际收单时的信用证生效条款。
其三,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是针对本次交单的授权,并不表示其对未来的交单仍会授权,只有通过修改信用证条款,才能影响未来的交单。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国际贸易单证处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