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电邮交单风险剖析

2023-09-27 03:07吴永威胡连将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3年4期
关键词:交单电邮受益人

文/吴永威 胡连将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条款约定通过电邮交单越发常见,类似安排看似便捷,但如果相关条款拟定不当,可能会对受益人的交单收款带来额外风险。本文通过回顾一则单据由于战争因素无法正常寄送、开证行遂修改寄单地址、交单方式以及付款条件的案例,分析此特殊安排下的潜在风险,进一步探讨电邮交单相关问题,并对信用证业务各方进行电子交单处理提出建议。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3日,位于中国的P银行收到俄罗斯I银行开出的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限制P银行兑用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并于当日将信用证通知给了B公司。

3月17日,B公司交单至P银行,经审单P 银行提示不符点,并等待B 公司确认是否修改单据。同日,I银行发出一份MT707修改报文,由于时差原因,该报文于当日晚间到达P银行。

修改的主要内容为:要求指定银行P银行通过电邮方式向开证行指定电子邮箱发送单据扫描件以及交单面函,同时向开证行发送加押SWIFT报文证实每次电邮交单,报文中还需提供受益人提交纸质单据至P银行的日期以及P银行寄出纸质单据的日期;纸质单据的寄送地址更改至申请人在第三国(哈萨克斯坦)的关联公司C公司,后续由该公司转寄单据至开证行;开证行在其柜台收到纸质单据的日期将被作为计算UCP600第14条B款中五个工作日审单时限的起算日期;开证行承担承付责任的条件为收到指定银行证实报文以及相符的纸质交单。

3月18日,在B公司确认不对单据进行修改后,P银行按照原证条款和寄单地址缮制面函和寄单信封,但由于国际快递暂不接收目的地为俄罗斯的寄件,P银行当天未寄出单据。

同日,在处理上述修改报文时,P银行业务人员注意到其内容的特殊性,便立即联系B公司向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提请其确认是否接受该修改,且暂停处理前述寄单等待B公司的答复。

3月25日,在与申请人磋商数日后,B公司确认接受修改内容,并应P银行要求出具了一份书面同意书,证实其已知晓并愿意承担接受本次修改的相关风险。P银行遂根据修改内容重新制作寄单面函和信封。随后,P银行根据修改要求完成电邮交单,向I银行发送证实报文,并将纸质单据寄给了C公司。

3月29日,I银行来报确认已收到单据扫描件,并通过加押SWIFT电文对本次交单作出延期付款承诺,此时纸质单据尚未寄送到开证行柜台。

案例分析

单据寄至申请人关联公司的风险

跟单信用证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银行负责处理单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这里仅提及了银行处理单据。此外,根据一般实务经验,单据从受益人银行交出,基本都径直寄送给另外一家银行或开证行。换言之,在被承付之前,单据大多在银行间传递,很少由非银行实体经手。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以外的实体,如受益人、申请人甚至本案中的申请人关联公司就不能处理单据,纵观信用证相关国际惯例,其中就此并无任何禁止性规定。

信用证另一重要原则就是条款本身效力的优先级最高。本案中,开证行关于寄单地址的修改虽不常见,但一旦本次修改为受益人所接受,单据将不再单纯由银行进行传递,而是必须经由C公司进行转寄。同时,开证行也在修改报文中明示其承担付款责任的条件之一为“收到相符纸质交单”。因此单据经由银行以外的实体进行处理是本案中信用证(及其修改)本身的要求,不可随意违背。

但如此安排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首先,C公司作为申请人A公司的关联机构,其代表A公司利益,其中立性存疑,如果其有意或者无意延迟单据转寄,甚至擅自将单据释放给申请人,开证银行将无法顺利收单及时对交单进行承付,受益人也将迟迟无法收到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或付款,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面临财货两空的风险。另外,即使C公司的中立性可以得到保证,但其作为一家企业,处理单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与银行相比显然有明显的差距,签收、保管和寄送单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也存疑。若C公司未能按约及时准确转寄单据,开证行的承付又会延迟,这又无疑将受益人暴露于结算风险之中。

因此,上述修改对受益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引发了受益人与交单行对诸多风险的考量和担忧。假设开证行修改中将寄单地址改为“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分支机构再由其代为转寄”,那么上述担忧和潜在风险都将大大降低甚至不复存在。

受益人是否可以拒绝本次修改

根据UCP600 第10条a款的规定,受益人是可以拒绝任何修改的。一旦本案中的受益人选择如此,其可以指示P银行按照原信用证规定将纸质单据寄往开证行地址,同时根据UCP600第35条的规定,受益人通过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送相符单据后,指定行以及受益人可以对单据延误和遗失等免责,并受到惯例条款的保护。

然而,从当时的外部形势而言,拒绝修改并非明智之选。彼时,俄乌冲突爆发,涉俄快递服务受阻,各方均已知悉单据无法通过原证地址正常送达,若执意依照旧地址寄单或者留单择机再寄,无疑将严重影响信用证结算进程,甚至可能造成单据丢失等更为严重的风险和后果,于人于己都不利。选择将单据绕道至第三国再转寄开证行实属无奈之举。

此外,此案中所涉运输单据为铁路运单,而非常见的可转让海运提单,不涉及物权的转让。受益人在基础交易约定时便已放弃了对货权的控制,只有尽可能让信用证下的单据顺利达到开证行柜台以得到开证行的承付,受益人才能避免财货两空的局面出现,因此受益人更不太可能拒绝此次修改。

混合交单方式下的风险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修改后的交单方式并非单纯的电邮交单,而是“电邮+纸质”并行的混合交单,甚至可以称之为同一套单据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双重交单,两者缺一不可,类似规定在实务中非常少见。

电邮交单本不是国际惯例明确规定的一种交单方式,亦无统一的标准操作流程。实务中,其通常被用做纸质单据无法正常传递时的一种替代方案,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纸质单据提交困难或阻碍,是电子交单的一种具体形式。随着近年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反复,电邮交单操作方式简便,整体风险可控、高效便捷,得到较多银行和客户的认可,在信用证中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

但实务中绝大多数电邮交单,开证行承付仅以“受益人通过指定银行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相符交单”为前提,并不与原始纸质单据的寄送与接收相关联,有效降低了受益人及其银行处理纸质单据以及交单的工作量,提高了交单和处理效率。本案中信用证修改的约定,虽然也要求电邮方式提交单据扫描件,但同时要求原始纸质单据经指定路径提交给开证行,而且以收到纸质单据为承付前提,不仅未体现电邮交单的便利性优势,还给受益人及其银行的交单增加了工作量,受益人交单得到承付的条件将更为苛刻,且不确定性增加,这并不是受益人希望得到的结果。

此外,本案所涉纸质单据不含代表物权的正本海运提单,开证行将其承付行为与收到正本纸质单据绑定实无必要。

虽然修改内容饱受争议,但开证行后续实际业务处理时,在仅收到单据扫描件、未收到纸质单据时便已发出付款承诺,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开证行认为风险可控。而且根据P银行的跟踪观察,后续在开证行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信用证条款在允许电邮交单的同时摒弃了上述争议规定,仅以电邮相符交单作为其承付的唯一条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上述修改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电邮交单方式下纸质单据的处理

本案反映了电邮交单中一个较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即电邮交单之后原始纸质单据应如何被处理?实务中目前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类,信用证条款对纸质单据的处理并无相关规定或者信用证明确规定指定银行在完成电邮交单后,将原始单据退还给受益人。当信用证条款无相关规定时,受益人银行在完成电邮交单以后也可选择将纸质单据退还给受益人,而无需保管单据,这是更合理且明智的做法。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论是受益人银行还是开证行都无需按传统信用证模式处理纸质单据,仅根据单据扫描件(电子单据)进行后续业务处理,这是一种较为纯粹的电子交单。

第二类,信用证条款要求指定银行保留全套纸质单据,待快递服务恢复后或者择机向开证行寄送。如前所述,此类安排下开证行的承付大多也不以收到纸质单据为条件,对于纸质单据寄送的要求更多是基于其内部管理或者合规方面的要求。

相比而言,第一种情形对于各银行的操作更为简便友好,第二类规定要求指定银行保管并完成后续寄送,给指定行增加了处理和保管的工作量,且等待时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国际商会2020年发布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使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其第5段“涉及使用‘电子、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单据’可能的替代解决方案 ”第ii条详述了部分电子交单的流程以及如何解决提货相关问题,但该文件并未就原始纸质单据的处理给出明确说明。不过,既然贸易流程中最重要的提货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纸质单据传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大大降低。

实务建议

交易各方沟通的重要性

近几年国际形势不断变化,无论是长期反复的新冠疫情,还是局部地区冲突等,频频给信用证这一传统贸易结算工具带来挑战。当遇到类似挑战时,交易各方应该及时坦诚地进行沟通,避免后续业务争议,保证贸易以及结算的顺畅开展。

具体而言,面对特殊情形下需进行非常规的业务约定时,买卖双方应提前加强沟通,本着善意、坦诚以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并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单方面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规定。

对于开证银行,应密切关注寄单地址、交单方式等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的信用证要素,在开立信用证或者修改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向申请人提供专业建议与指导,充分考量买卖双方的贸易与结算需求,进行合理的安排,体现银行的专业价值。如计划开立电邮等电子形式交单的信用证时,应准确把握信用证结算的原则,对相关条款进行清晰准确的约定,避免给受益人及其银行平添额外的负担和风险,不随意增加承担付款责任的条件,避免给各方带来担忧和困扰,进而影响信用证的使用。

对于受益人银行,应仔细审核收到的信用证及修改条款,对于任何不寻常的交单寄单安排,应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及潜在风险,及时向受益人作出沟通与风险提示,避免简单机械地按照开证行的指示行事,谨防无意中将自身以及受益人置于风险之中。

准确把握电子交单的初衷

信用证交单电子化已发展多年,虽然进展缓慢、道阻且长,但业界仍在不断探索之中,电邮交单就是其中较为有效的一种。但无论各方选择何种形式的电子交单,初衷均是为了克服纸质单据传递模式下的种种弊端和困难,使买卖双方仍然能顺利高效地以信用证方式完成贸易结算。因此,便利和促进贸易永远是电子交单的初衷。信用证从业者应该牢牢把握这一主旨,在开展电子交单业务的过程中积极探索,防控业务风险的同时尽可能简化业务流程,提交业务效率,使各方充分感受到电子交单的优势,让信用证这一传统结算方式焕发新生,不断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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