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

  • 浅析受益人故意致害行为的立法疏漏及修法建议 ——以《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研究对象
    中,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带来的道德风险是需要防范的重灾区。若防范不当,容易使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企图通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恶劣手段达到骗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与保险的保障作用背道而驰,甚至可能对我国保险行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科学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完善《保险法》相关内容,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载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上海保险 2023年9期2023-11-15

  • 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给开证行带来的困扰
    务中,申请人或受益人出于交易变化等原因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十分常见。开证行快速判断信用证修改是否被受益人接受,对于加快审单速度、保证审单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被接受为了保障受益人的权利,维持贸易往来顺利进行,UCP600第十条A款对于修改有如下规定:“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即在没有保兑行的情况下,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并不意味着修改的成立,只有受益人接受了该修改

    中国外汇 2023年2期2023-09-27

  • 交单后信用证修改对审单的影响
    根据修改是否对受益人有利的原则妥善处理。通常,在受益人与申请人双方进行商议后,应申请人的委托由开证行进行信用证修改,但实际业务中还存在受益人交单之后开证行继续进行信用证修改的情况,这导致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和指定行可能会对单据是否相符产生不同的判断。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审单时银行应如何谨慎处理此类问题。案例回顾案例一:出单后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2020年5月20日,受益人A公司向通知行B银行递交了一份信用证交单申请、进行过一次信用证修改且经B银行通知

    中国外汇 2022年7期2022-11-21

  • 可转让保函修改受益人引发的思考
    配合银行对新的受益人进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调查。保函转让条款一直是银行保函条款审核的难点。由于基础交易背景的特殊性,转让条款在动车组买卖合同项下的履约保函中出现的频率较高。笔者就曾遇到一笔可转让保函项下,基础合同发生转让且申请人提出修改保函受益人的交易,由于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值得业内关注与探讨。案例背景2019年12月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及C公司(承继买方)签订了动车组买卖合同,合同要求A公司向C公司开立5%的履约保函。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以C

    中国外汇 2022年12期2022-11-21

  • 保险受益人选择有讲究
    赔款的人被称为受益人,又叫做保险金受领人。在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受益人各不相同。因此,弄清楚谁是保险受益人,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保险的作用。买保险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会对“要缴多少钱、能领多少钱”格外重视,事无巨细地问清楚每一个环节,但往往却忽略了一个细小却重要的细节——“谁能领到这些钱”?保险合同里的“三类人”在购买保险前,我们必须弄清楚保险合同中的“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指的是保险合同持有人,谁付钱买了保险谁就持有这份保险合同;被保

    理财周刊 2022年2期2022-02-23

  •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双重指定纠纷的解决 ——姓名与身份关系之间的选择
    梁 鹏一、受益人双重指定引发的问题本文所谓“受益人双重指定”,乃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既载明了受益人的真实姓名,又载明了自己与受益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情形。通常,保险合同载明的受益人姓名与身份关系指向同一人,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之人为同一主体,故双重指定并不会引发纠纷。不过,在偶然情况下,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姓名与载明的身份关系并非同一主体,可能出现两个主体同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于是产生保险金给予何人的纠纷。下述案件正是实务中发生的真实案

    中国应用法学 2022年5期2022-01-01

  •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风险与管控
    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适用可转让信用证的三种情形1.中间商即第一受益人采用可转让信用证在不提供货物情况下赚取差价,同时切断实际供货方和进口商的联系。2.在实际供货方不具备出口资格时,需要采用可转让信用证以他人名义出口。3.总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同,采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方式让分(子)公司提供货物即实际供货方。总、分(子)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受益

    时代人物 2021年32期2021-11-28

  • 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思考
    00中没有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是受益人直接将替换或补寄单据交单至开证行则可能事与愿违。“交单”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常规操作,一般流程为“受益人交单至交单行,交单行交单至开证行”。但不乏有受益人出于节约时间和费用考虑,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本文将通过一则受益人想要替换和补寄一笔先前由交单行递交的单据而直接交单至开证行的案例,探讨受益人是否可以如是交单,开证行如遇此情形又该如何处理。案例背景2020年8月6日,开证行A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的远期自由议付信用

    中国外汇 2021年5期2021-11-22

  • 财产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权益实现
    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出险后,保险人根据“第一受益人”银行的权益转让书,将理赔款赔付被保险人甲。常态下,此操作对各方目的并不妨害,然例外情形下可能引发的纠纷不可不预设。若理赔时,“第一受益人”银行不出具权益转让书,则被保险人甲能否获保险金,“第一受益人”银行能否自行申请保险金,如不能,其权益如何实现?二、“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分析保险合同下,受益人是合同中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受益人有保险金请求权,得以自己为主体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属于

    法制博览 2020年20期2020-11-29

  • 第二受益人受益人
    果原证要求一份受益人证明,该证明可否由转让后的第二受益人签发?如果信用证被完全转让,无需通过转让行交单,则该受益人证明是否应由第二受益人签署?笔者在国内业界进行调查后发现,对该问题的分歧巨大,焦点在于,第二受益人是否是原证的受益人?观点一:第二受益人是原证的受益人根据UCP第38条b款“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规定,及其第2条“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的规定,按照日常语言习惯

    中国外汇 2020年24期2020-11-28

  • 男朋友很爱我,他保险的受益人都是我?
    很爱自己,保险受益人都是她,感觉未来可期。猛一看没啥问题,原来保险还有这样的意义,目测也是甜甜的爱情了。但是细琢磨一下,总觉得哪里不对,保险的受益人能填女朋友吗?保險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取人,也就是保险出险了,把钱赔给谁,谁就是受益人。非身故责任的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因为人还没有去世,不可能不把钱给被保险人治病,而给其他人。像重疾险里的重疾/中症/轻症、意外险里的残疾/意外医疗、医疗险的赔偿金,都是给被保险人本人。而身故责任的受益人一般就是其他人了。

    投资与理财 2020年10期2020-10-15

  •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规避
    用证项下的第一受益人并非实际供货人,而往往是作为中间商活跃于信用证关系中,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的第一受益人为了方便将货款支付给实际供货商,往往会要求信用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开立以实际供货商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即以转让信用证方式支付)。但由于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的法律地位,其会在交易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本文将试探究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手段。【关 键 词】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F740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2020-02-25

  • 不当得利之利益返还范围研究
    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的获利时,如果以损失为准,那么就会使受益人因为不当得利而蒙受损害。因此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受损人可以就超过受益人取得利益的那部分,向恶意受益人请求损害赔偿。二、不当得利受益人善意恶意的判断首先应该确定明确的善意恶意判断标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会根据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恶意,确定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对善意受益人将设减轻责任的规定,对恶意受益人则会设加重责任的规定。对于受益人的主观态度,各国法典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有的国家用善意恶意来概括,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7期2020-02-25

  • 信用证修改费用问题剖析
    证行可依据之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或交单行关于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的来报,确定修改费及电报费应向谁收取。在信用证业务中经常会因为申请人或受益人原因而出现信用证修改,进而涉及到开证行向谁收取修改费及电报费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如果信用证修改时规定修改费及电报费由申请人承担,即表明该次修改是因申请人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如果信用证修改时规定修改费和电报费由受益人承担,则表明该次修改应是由受益人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实务中,前者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后者则可能引发争议。争议之处关于

    中国外汇 2019年5期2019-12-13

  • 信用证全额转让不换单案例启示
    行如果收到第二受益人的直接交单,应当首先遵循UCP600的精神尽量保护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并就替换单据的任何可能性与转让行取得联系。UCP600为保护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换单和支取差价的权利,在第38条(k)款规定,“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然而,实务中有时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绕过转让行直接寄单给开证行并索要信用证款项的情况。案例背景2018年7月30日,单证中心处理一笔远期进口信用证来单付款,来单面函上显示:交单行:UBS SWI

    中国外汇 2019年1期2019-11-28

  • 释疑转让信用证
    以企业H为第二受益人的MT720报文,在效期内,转让行发来报文“AT THE REQUEST OF 1ST BENEFICIARY, WE CANCEL THE ABOVE MENTIONED MT720,PLS OBTAIN THE CONSENT OF T H E 2 N D B E N E F I C I A R Y A N D C O N F I R M U S B Y R E T U R N E D AUTHENTICATED SWIFT”(应第

    中国外汇 2019年1期2019-11-28

  • 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是是非非
    韩英彤如果遇到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要有正确的应对方法,努力降低操作风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保障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UCP600允许受益人在信用证结算项下,不通过指定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由于和常规的通过指定银行交单有诸多不同,当开证行收到此类直接交单时,会面临一系列的操作风险和实务难题。对此,开证行应分析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思考应对方法,以保障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案例回顾2017年1月19日,开证行C银行收到一套寄自美国的单据,单据显示了C银行所开信用

    中国外汇 2019年1期2019-11-28

  • 默认法定受益人,保险理赔金多了二人分
    王老太的意外险受益人选择上为“法定”,这样就需要核实王老太父母、子女、爱人的相关情况。经过一番调查之后发现,王老太的父母已经去世了,按照常理来说,理赔金应该由她的丈夫和两人共同生育的一个女儿获得。但是,没想到,理赔员在调查后还发现王老太之前有过一次婚姻,并且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这样保单最终就是王老太现在的丈夫和三个子女共同获取保险理赔金,最终按照每人12.5万元给付保险理赔金。购买过保险的市民都知道,一份保险合同中会提到这样的几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

    长寿 2019年5期2019-07-13

  • 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争议之检视
    《保险法》中,受益人是人身保险项下的概念。然而,由于交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在某些财产保险实务中亦出现了“受益人”的概念,其出现的通常情形是:某一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购买某一财产,〔1〕实务中,这一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此外还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为表述方便,下文将这些金融机构简称为“银行”。金融机构为保证贷款的安全,要求该主体将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同时要求该主体为该财产购买财产保险,并将金融机构指定为“第一受益人”。〔2〕在此类财产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4期2019-01-25

  • 受益人直接交单实务处理
    对开证行来讲,受益人交单要首先做好风险防控,确认好交单人的身份,并书面征得申请人对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同时注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单据。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通常是由受益人将单据径交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由该银行对单据审核或不审核,附上银行寄单索汇面函后寄到开证行,形成一种银行之间的往来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银行交单。而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是指受益人不通过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而直接将单据径直邮寄开证行或直接到开证行柜台交单的行为。受益人直接交单

    中国外汇 2018年14期2018-12-07

  • 信用证修改引发的思考
    式来解决问题。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方式:向开证行发出明确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或通过提交的单据来表示对修改的接受与否。但如果单据上的数据不能明确显示修改内容,该如何判断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信用证修改呢?如果修改中规定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受益人拒绝修改,是否仍然应该向受益人收取修改费用呢?案例回放银行单证中心收到申请人A公司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要求对一笔项下尚未来单的新近开立的信用证延展装期和效期。延展效期时,由于占用授信额度等原因,除收

    中国外汇 2018年21期2018-12-07

  • 变更信用证受益人的潜在风险剖析
    些修改会涉及到受益人的变更。虽然UCP600对信用证中可以修改的内容并没有过多限制,但在日常工作中,笔者接触到一些与此类修改有关的实务操作,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思考。与其他修改相比,变更信用证受益人的修改如果操作不当,更易引发不确定结果,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案例回放客户B向交单行提交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并随附一份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行与交单行并非一家)及一份信用证原证的副本。信用证原证的受益人为L,修改的内容是将信用证受益人变更为受益人B。由于缺少信用证正本,

    中国外汇 2018年2期2018-12-06

  • “减了又减”的信用证额度修改
    人:我国A公司受益人:印度尼西亚B公司案例经过M行单证中心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分行提交的一笔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要求对货物单价以及总金额进行减额修改。单证中心根据操作手册和流程对此信用证进行了第一次减额修改。而后,单证中心于2017年11月29日再次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第二次减额修改申请,但由于期间并未收到受益人通知确认第一次减额修改,系统未进行修改确认操作,故此次减额修改无法操作。为了完成连续减额修改,分行只能先自行在系统中发起信用证修改确认申请,

    中国外汇 2018年7期2018-12-06

  • 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伴侣 2018年11期2018-11-22

  •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
    丈夫李四指定为受益人。现在张三的父母认为保险金属于张三的遗产,要求继承。请问,这笔保险金属于张三的遗产范围吗?答: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

    百姓生活 2018年11期2018-11-19

  • 论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分配
    配偶和小孩两个受益人,但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与配偶离婚,那么指定给配偶的这部分保险金是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还是都应该归另一受益人?如果保险人给付这部分保险金,那么应当依照何种比例进行给付?这些问题涉及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部分受益人缺失时受益份额的确定等影响相关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事项,如果不加以明确,将不利于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发挥人身保险的社会价值。一、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应当向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2018-04-12

  • 转让证业务中的“疑难杂症”
    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来说风险太大,银行经常发生转让技术问题。对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回复是,可转让信用证是贸易融资业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全球对其都有需求,不宜做删除处理。建议和回复都一语中的,既尖锐地指出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关键风险点,也解释了其存在的原因。在转让证业务中,因实际供货商(第二受益人)也加入到结算流程中,从而拉长了信用证业务的结算流程,也意味着增加了结算的潜在风险。在这些潜在风险中,大多是源于转让行接受第一受益人的不当转让申请所致,也有些是在可

    中国外汇 2017年12期2017-12-27

  • 对转让证下典型风险案例的分析
    结算。只要第二受益人发货后提交的单据与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符合原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须付款。虽然转让证结算优势明显,但由于涉及多个当事人,操作环节复杂,技术含量较高,且UCP600对于转让行的责任与义务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对信用证的转让、换单等都有明确的规范,因而其在实务操作中的风险不容小觑。本期我们特约几位专业人士就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何承保转让信用证等问题展开讨论,供同业借鉴。如何既遵守惯例以避免风险,又灵活处理以满足市场需求,做到

    中国外汇 2017年12期2017-12-27

  • 辨析信用证修改
    诚 编辑/白琳受益人应该明晰该如何表达是否接受信用证项下的修改;申请人和开证行则更要明确,开出去的修改是否已经被对方接受。业务案例开证申请人:I公司地址:NIT.817000865XXX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效期:2017年3月25日交单期:提单日21天内信用证修改次数:1次信用证修改内容:(1)开证申请人地址修改为NIT.817.000.865-8XXX;(2)租船提单可接受;(3)信用证效期修改为2017年4月15日;(4)交单期从提单日21天内更改为提

    中国外汇 2017年21期2017-12-26

  • 如何处理第二受益人的直接联系
    彤如何处理第二受益人的直接联系文/余政 徐琳 编辑/韩英彤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直接承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此,建议操作时可以进行重点批注,并提高从业人员的警惕性,以规避风险。案例背景案例1: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开证日期:2016年2月5日信用证号码:LC111期限:即期金额:USD59392.00受益人:ABC CO.LTD.改证日期:2016年2月18日改证内容:将信用证改为可转让信用证;同时指定通知

    中国外汇 2017年10期2017-12-09

  • 可转让信用证特殊单据替换的条款安排
    殊的证明:第一受益人出具的正本证明一份,证明全套保单已于货物发运后3个工作日内以快递方式寄送申请人,显示申请人为保单被保险人,投保至目的港的一切险,在中国以汇票币别索赔。该证明将由第一受益人在替换单据时提交到转让行。对此,我们产生了疑问:这种条款是否可行?对信用证各相关方——申请人、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有何影响?为解答以上疑问,本文将从该条款的设置背景、条款的操作逐步进行分析、探讨。条款设置的背景考量众所周知,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商界为顺应国际贸易中间商不愿最

    中国外汇 2017年20期2017-12-09

  • 对信用证修改生效或失效时点的思考
    并向申请人提示受益人未接受修改。10月30日,开证行收到第四次来单,单据货描显示为“100 PCT COMBED COTTON YARN...UNWAXED FOR KNITTING...(100%精梳棉纱……未上蜡针织……)”,与信用证修改后的货描一致,其他内容与信用证相符。案例分析从第三次来单的单据出具时间、寄单时间以及信用证修改日期看,相互之间很相近。其中发票、装箱单等单据的出具时间为10月7日,明显早于开证行发出信用证的修改日期10月13日,由此可

    中国外汇 2017年23期2017-12-09

  • 受益人认定中“身份关系”的纳入
    50080)论受益人认定中“身份关系”的纳入李月娟(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身份关系出现在受益人的认定过程中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在认定受益人的过程中纳入身份关系,是基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考量,同时这也是认定受益人最简单的一种方式。但是,纳入身份关系也同时为受益人的认定带来了不确定因素,即身份关系发生变动时,受益人是否也会发生变化。为了避免因身份关系发生变动带来的问题,在受益人认定过程中可以纳入身份关系,但最重要的是使受益人明确化、具体化。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5期2017-03-07

  •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证明引发的争议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证明引发的争议文/朱健宁 编辑/韩英彤作为开证行,在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若发现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要求此类单据,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转让信用证时该条款如何得到满足。作为世界出口大国之一,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贸易型企业。而转让信用证这种贸易结算方式因具有可以有效地将生产商和进口商相隔绝、手续相对简单、不占压贸易商资金等优点,受到许多贸易型企业的青睐。不过,尽管转让信用证确实能给贸易商们带来上述诸多便利,但由于该种结算方式涉及

    中国外汇 2016年10期2016-12-30

  •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担任转让行的利弊
    的转让需要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具备转让资格的银行包括指定银行、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和开证行本身。开证行作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身份特殊,其充当转让行有利有弊,第一受益人在选择开证行充当转让行时应充分考虑其利弊后作出决定。开证行;转让行;UCP600一、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开证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的一种用书面担保支付款项的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经银行审核正确无误,开证行就要保证支付款

    当代经济 2016年25期2016-12-28

  • 一则转让行擅自删除原信用证条款纠纷案分析
    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证;转让行;UCP600第38条g款;第一受益人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10期2016-10-26

  • 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之法律效力
    )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之法律效力李 娟1, 闵 丹2(1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2 湖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我国保险立法无明确规定。学者多以遗嘱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且遗嘱不得处分保险金为由,得出遗嘱变更受益人无效的结论。而各国家立法与司法态度迥异。就我国而言,一方面,立足于我国保险实务与对被保险人意愿之尊重,根据现行相关立法,理应承认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有效性;另一方面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6年3期2016-03-06

  • 人身保险受益人填写应慎重
    人身保险受益人填写应慎重文/刘丽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将会把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是谁最能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一旦指定,其他近亲属等法定受益人将与保单受益权无缘。因受益人一栏填写不慎,在被保险人不幸罹难后引发纷争甚至闹上法庭的事件不断重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

    法庭内外 2015年9期2015-04-18

  • 抽象指定下保险受益人确定的法理解释
    抽象指定下保险受益人确定的法理解释李 娟(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我国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多采用抽象指定方式,即身份指定方式。一旦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如何确定受益人,司法裁判与学术界分歧颇大。依保险法与民法之法理解释,受益人确定应尊重被保险人真意,其路径应为对抽象指定方式这一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进行解释。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受益人应该为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具有与之相关身份之人。人寿保险;受益人;抽象指定受益人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5年3期2015-03-17

  • 转让行的风险驾驭之道
    职责是根据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且除非其同时为保兑行,否则转让行无须承担付款责任。因此表面上看,转让行似乎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且UCP600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转让行所必须承担的责任。然而实务中却并非如此。以下便是一些容易被转让行忽略的风险点。一是对于转让信用证截止日和交单期的风险控制。这类风险点看似细微,却容易陷转让行于被动。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开证行开出以A公司作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交单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根据A公司的

    中国外汇 2015年12期2015-01-02

  • 辨识假远期信用证与可贴现信用证
    关条款,及时与受益人沟通,询问其即期回款的意向,正确处理业务。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不同于“真正”的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根据信用证的条款,付款银行即期付款,贴现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待远期汇票到期时,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本金和利息。假远期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相当于即期信用证,而对于申请人而言则是远期信用证。其目的在于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融资便利。可贴现信用证也是一种为进出口商提供融资便利的信用

    中国外汇 2015年19期2015-01-02

  • 对涉外保函索赔案件的思考
    编辑/韩英彤受益人同时提交不延即付请求和索赔函的情形较为少见,URDG458也未对这种情况进行明确规范。对此银行需结合国际银行操作实务妥善处理。案例回顾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应A公司(申请人)的申请,A银行信开出具了一笔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担保A公司履行采购合同下的义务。保函适用URDG458。A银行于2015年3月31日签收了受益人通过其银行寄送的索赔文件,包括:1.交单行面函(出具日:2015/03/25)2.受益人致A银行的不延即

    中国外汇 2015年24期2015-01-02

  • 新《保险法》中受益人变更后理赔服务之探究
    新《保险法》中受益人变更后理赔服务之探究卓裕盛 谢 彦一、引言保险合同确定受益人的方式包括依法定继承顺序或指定受益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依保全作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全与理赔已经在行业内被视为客户服务的两个重要的相关环节,两者存在相互关联性。受益人变更后的理赔更是人寿保险合同处理过程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实务。受益人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系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受益权、单纯享有保险

    上海保险 2014年1期2014-04-09

  • 受益人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衡平问题
    430068)受益人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衡平问题李 娟(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投保人、受益人之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死亡保险金利益,关系到债权人与受益人利益保护的平衡问题。投保人之债权人原则上无权主张保险金利益,也无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在投保人行为损害其债权时,可以在保险费限度内主张其债权;受益人之债权人无权主张保险金利益,即使在保险金成为受益人财产后,该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债务。我国立法应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受益人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4年3期2014-03-31

  • 受益人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问题研究 ——以《保险法》第42条为中心
    00089)无受益人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问题研究 ——以《保险法》第42条为中心王 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对无受益人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但该条文不仅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将保险金一概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处理的做法欠妥。我国应引入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兼顾债权人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采取以受益权为基础的非遗产化处理为原则,以保险金的遗产化处理为例外的方式。受益人;保险金;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5期2013-04-11

  • 关于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受益人问题的法律思考
    0080)一 受益人概念的规定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一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受益人的问题;二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资格是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只要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第一,关于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自己的财产订立保险合同,而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3年6期2013-04-07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保险金归属问题探讨
    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以解决其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主体缺位的问题。[1]在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往往会指定其配偶或子女为受益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为血缘关系,自然不存在解除的法律后果;但夫妻关系为婚姻关系,存在解除的可能。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之配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被保险人没有变更受益人的,则产生该离婚配偶是否还具有受益人身份的问题。即使被保险人进行了受益人变更,但人寿保险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被保险人死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3年3期2013-04-06

  • 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
    保险法中,除有受益人之指定和法定之外,还有所谓受益人之推定。缘于此,在我国,尤其是台湾地区一些学者的著述中把推定受益人作为一类而与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相并列。本文拟就推定受益人这一类别加以讨论,其讨论的实质就在于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定的途径这一问题上。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或认定事实的方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1]。在保险实务中,应该明确当保险契约未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2012-08-15

  • 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
    证的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要点,从而合理选择兑用方式并正确使用,以保证收汇安全。一、信用证与信用证的兑用就信用证的定义和性质,UCP600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第2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由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第4条,“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4期2012-06-27

  • "共同遇难"时的保险金给付疑难问题探析
    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的情形,保险金的给付往往因为理解上的分歧而显得复杂.只有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认的有效规则,以受益人的人数为标准,即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不同情形,准确把握受益人的死亡顺序和保险金的分配比例,才能有效化解这一现实难题.共同遇难;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经过大规模修改后,于2009年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保险法》在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2012-03-29

  • UCP600下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LC中的风险及防范
    P600下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LC中的风险及防范张燕平(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 510527)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第二受益人被动的地位,其收款风险并没有消除。通过研究可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类型,分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根源,提出规避第二受益人风险的措施,使可转让信用证使用顺利并保障第二受益人的收益。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在UCP600第38条b款规

    对外经贸 2011年2期2011-09-23

  • 公益法人受益人监督权利研究
    59)公益法人受益人监督权利研究杨道波 郭焕云(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聊城 252059)公益信托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公益法人受益人监督权利赖以产生和构建的重要理论基础。两种制度中受益人法律地位存在不同的特点,这决定了公益法人受益人监督权利的构建与行使应以公益信托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以合同法为补充。受益人特定化是公益法人受益人监督权利获得和行使的必要条件。我国立法应在公益法人受益人特定化的参考标准以及受益人监督权利范围及其行使等方面予以改进。公益法人;受益人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11期2011-04-12

  • 论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方面,阐述了保险受益权丧失的原因。分析了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保险法;保险受益权;受益权丧失;受益人;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而变得极为脆弱。为了切实保护保险受益人的权利,法律中有关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丧失条件的规定,应当尽可能周密、具体而明确。一、保险受益权丧失的原因(一)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产生主要是由投保人指定和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随时变更保险受益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3期2010-08-15

  • 由一则案例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立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兑付方式为付款信用证,开证行作为付款行,受UCP600约束。信用证明确授权美国通知行为转让行。美国的通知行将信用证转让给台湾的第二受益人,其中货物的单价(CIF价格)和总金额被降低10%;交单期和有效期被提前。第二受益人收到已转让信用证(以下简称转让证)后即按要求发货制单,然后向美国转让行交单。美国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然后向香港开证行交单。开证行审核单据后拒付,理由如下:第一,逾期交单,且信用证已失效。虽然第二受益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12期2009-05-17

  •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由此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或者简单说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下面笔者将详细分析在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1期2009-02-03

  • 岳父的保险金
    保险单投保人、受益人栏都填的是李某的名字。去年,由于种种原因梅兰和李某离婚,就在他们离婚后不久,梅兰父亲因车祸意外死亡。4、在梅兰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父亲的保险金时,李某以其是受益人为由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申请。最后,保险公司将3万元保险金给付了李某。说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都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人。《保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故事林 2008年8期2008-05-14

  • 受益人缺失保险金如何继承?
    李波涛受益人不明确时,一般按法定继承处理。受益人是为保险法上的权利主体,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依台湾《保险法》第五条“(定义<五>受益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依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何谓受益权?受益人享受的权利是受益权。那么什么是受益权呢?其性质和特征是什么?翻遍

    卓越理财 2008年2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