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了又减”的信用证额度修改

2018-12-06 03:23陈文婕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8年7期
关键词:交单单证受益人

文/陈文婕 编辑/白琳

银行在未收到修改确认通知就在登记系统进行二次减额修改时,如果不及时冻结客户额度和保证金,将会使银行面临客户无法按原始金额付款的危险。

案例背景

业务类型:进口信用证修改

信用证类型:即期议付信用证

开证行:M银行

申请人:我国A公司

受益人:印度尼西亚B公司

案例经过

M行单证中心于2017年11月20日收到分行提交的一笔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要求对货物单价以及总金额进行减额修改。单证中心根据操作手册和流程对此信用证进行了第一次减额修改。而后,单证中心于2017年11月29日再次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第二次减额修改申请,但由于期间并未收到受益人通知确认第一次减额修改,系统未进行修改确认操作,故此次减额修改无法操作。为了完成连续减额修改,分行只能先自行在系统中发起信用证修改确认申请,单证中心再对第二次减额交易进行操作。

案例分析

按规定,只有在收到受益人确认对第一次减额修改的通知后,M行才能在系统中录入信用证修改确认,因此即使是不得已,分行的操作也存在瑕疵。

UCP600第10条C款规定: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经接受修改,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第10条F款规定:修改中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对修改是否生效的规定应不予理会。

上述规定意味着,受益人并没有必须向开证行通知其是否接受修改的义务,因此,如果受益人没有发送接受或拒绝的通知,M行只能最终按照受益人的交单判断其是否接受修改。这将导致M行无法在系统中登记修改接受确认,进而完成连续减额的修改。

由此可见,实务操作与UCP600规定之间仍存在矛盾,且无法通过修改系统设计来避免此类冲突。对此,单证中心决定在MT707中首先加入条款“PLS ADVISE US THE BENEFICIARY'S ACCEPTANCE OR NON-ACCEPTANCE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IS AMENDMENT”(请将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条款和条件通知我方)。虽然根据UCP600的规定,此条款对受益人并无约束力,但却有可能提醒受益人主动向开证行发送其是否接受修改的通知报文,这对M行只有利而无害。

由于受益人可以对信用证修改不予理会,并以最后交单为准,故在连续减额修改的情况下,存在受益人按修改前信用证金额进行交单议付,而客户额度和保证金是按修改后的金额冻结,因而导致解付金额不足的风险。为了控制这一风险,分行应在发起确认修改申请后,再人工手动冻结客户额度和保证金,以保证其保持在修改前的状态,防止受益人按原始信用证交单导致客户额度不足,并提示客户存在受益人按原证金额交单的风险。单证中心在处理减额交易时,也应提醒分行及时建议客户与受益人沟通,提示受益人通知M行其是否接受修改,以便及时录入确认操作,保证后续修改能顺利完成。

结论与启发

从服务客户的角度看,开证行应站在客户的立场,及时发现信用证的问题提示客户风险,并拿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帮客户将风险降到最低。本案中,如果M行在减额修改后未能及时提示客户,客户则有可能面临到期无法支付修改前金额的风险,导致企业丧失信用,甚至面临法律诉讼。因此,单证人员要重视细节,在满足客户业务需求的同时,谨慎考虑每步操作存在的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示、及时处理。

从银行角度看,如果在未收到修改确认通知就登录系统进行二次减额修改,又不及时冻结客户额度和保证金,则会使银行可能面临受益人在原始信用证相符交单下的付款要求,而客户无法按原始金额付款的危险。作为单证人员,要为银行风险管理把好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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