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倪飞 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逢假顺延是指某个日期或者一段期限中的最后一天如恰逢节假日,该日期或期限将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信用证下有关逢假顺延的规定涉及了信用证效期、交单期以及付款到期日等方面。
UCP600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如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该条b款规定,如果受益人的交单属于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情况,致指定银行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则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声明交单是根据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如注明“我们证实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和最迟交单期内提交”。
但实务中也有许多交单面函不批注逢假顺延语句或单据交到指定银行的日期,这很可能招致保兑行或开证行查询是否晚交单或交单过效期,甚至可能直接被拒付。即使指定银行随后向保兑行或开证行确认单据是在信用证效期或最迟交单期内提交的,银行间的往返交互也会导致本可避免的收汇延迟以及利息损失。
综上,如需要,指定银行应注意在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加注逢假顺延语句,以保证及时收款,并规避不必要的利息损失。
与信用证效期、交单期类似,付款到期日也可以逢假顺延。ISBP745第B7段规定,款项必须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以立即能被使用的资金支付,只要该到期日为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如到期日为非银行工作日,付款将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该规定赋予了付款银行享受逢假顺延的便利,而无须早于到期日提前支付。比如,根据信用证期限计算出的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日,而10月1日适逢我国国庆节假期,则付款到期日可顺延至国庆节假期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即2021年10月8日。
某些货物遵循自己特别的交易惯例有着特殊的付款到期日确定规则,如大宗商品原油通常依照纽约假日而不是付款地假日确定付款到期日,到期日区分不同情形可能顺延至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也可能提前到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针对这种情况,信用证往往会包含反映这一特别交易惯例的特殊条件。例如:若付款到期日落在周六或美国纽约非周一银行假日,将于前一纽约银行工作日付款;若付款到期日落在周日或美国纽约周一假日,将在下一纽约银行工作日付款。前述纽约假日特条,应被视作信用证对ISBP745第B7段有关规定的修改。
为遵照信用证规定及时付款、避免迟付,付款银行如遇到上述特条,建议按照以下步骤确定付款到期日:
第一步: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计算到期日。例如:信用证规定期限为提单日后60天,交单中显示提单日是2021年8月3日,则可直接计算出到期日是2021年10月2日。
第二步:根据纽约假日特条调整到期日(如需)。接续上例(下同),经查询,2021年10月2日是周六、纽约假日,则按照纽约假日特条规定,到期日应调整至10月2日的前一纽约银行工作日,即2021年10月1日。
第三步:若付款银行所在地不是美国纽约,参照所在地假日安排确定实际付款日期。2021年10月1日是我国国庆节假日,位于我国境内的银行无法在该日对外付款。因此,为了确保按照纽约假日特条确定的到期日(10月1日)能够起息,银行可以在国庆节假期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9月30日,对外发送MT202付款报文,并在报文中表明起息日为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