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燊
摘要:本文通过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观点来分析资本家与工人阶级对待关于工作日问题的规则与原则的差异,以及对道德性命令和非道德性命令的哲学思考。
关键词:辩证唯物主义;工作日;道德性命令;非道德性命令
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部把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的鸿篇巨著。它的伟大不言而喻。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是建立在批判地吸收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的。我们在对待他的著作的时候,当然要深刻认识到它的逻辑性。本文我将对《资本论》中工作日这一章节进行一个关于工作日问题的规则与原则的差异以及道德性命令和非道德性命令的浅显的哲学思考。但是在引入这个章节之前,我有必要先介绍一些要用到的基本的概念。
规则与命令类似,一般书面情况下多用祈使句表示。规则不仅仅像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不做什么”的限制,它还告诉我们在一种规定场合的所后场合、条件做什么不做什么。一般的方法将规则划分为两种: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控性规则,顾名思义,调控性规则当然应该是一种调整行为。我们知道,调整行为从逻辑上一定是出现在被调整的事物之后的。故而调控性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独立的。例如,只有在人类生活中出现了公共交通工具之后才有诸如先下后上、排队上车之类的规则。而公共交通工具理论上也可以不依赖于这些规则。我们也可以不排队上车,而公共交通一般来说也不会因此而停运。类似这种规则就叫做调控性规则。构成性规则与调控性规则相反,它们所调整的对象在逻辑上是依赖它们的,它们参与事件的构成,其对象凭借构成性规则而存在。例如,诉讼的权利,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具体的法律相对于诉讼这件事来说就是一种构成性规则。
马克思对于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在工作日上斗争的现象是这样解释的:“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已经卖出的商品的独特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向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①如果我们假定权利是建立在原则与规则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就会发现,资本家作为买者的权利和工人作为卖者的权利这两种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权利,其实质都是一种调控性规则。也正是因此,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才有可能在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中斗争。而斗争的结果,从调控性规则的特征来看,无非就是相互间在一段时间内达成某种妥协。事实上,也确实是这样。
原则与规则都是一种对行为设定要求的方法,但这二者之间有一个区别:规则对于遵守者而言没有自由裁量权。从上文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规则一词在逻辑上包含了遵守或者违反两种结果。也就是说,规则在它产生的伊始就包含了遭到违反的可能。而原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原则的调控既可以是好的也可以使坏的。原则不存在被违反的可能。一般来说规则的调整效果的好坏主要是在于它是否被人们遵守,而原则贯穿了人的所有行为当中。或许有人会认为,有些人做事没有原则。更具体的说,有人认为那些做恶的人没有原则,因为他们违反了行善原则。是的,在任何道德观看来,行善都是一项道德原则。但是,他们一般来说都是在实行一个在他们看来更加重要的原则。在马克思对于工作日的描述中,我们看到了很多骇人听闻和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我们从马克思的描述中得知,那个时代的工人每天的工作日大约在15个小时以上,包括13岁甚至是更小的儿童也是如此。而资本家当中有很多都是非常受人尊敬的德高望重的人,甚至是动物保护协会的成员。他们对待工人的行径令人发指,我很困惑他们如此违反行善原则,却为什么还能够德高望重?这就是本段开始我所说的问题,接下来我将重点解释这一问题。
规则所调整的内容总是被限制于各种情况的共性。规则在简单情况下对善的充分肯定和对效率和公平的最有力的保障。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规则支配的行为是一种不充分,至少是不完整的行为方式,因为它所着眼的东西被限制于各种情况的共性,而不是把这些情况作为个别情况考虑。而原则所调整的内容部被限制于这种情况的共性。我们必须注意个别的情况和个别的细节。因此,在我们在做一些规则无法调整或者没有规定的事情的时候,我们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千差万别。自由裁量权在规则那里只能是执行或者违反,而在原则所及的问题上却有多种可能。马克思的关于德高望重的资本家没有行善的问题所包含的自由裁量权远远不是单纯的违反了行善原则那么简单。事实上,在工作日的斗争这个问题当中,不论是工人阶级还是资本家阶级,大家在传统意义上的道德上都不占任何优势。因为这是一个关于构成性规则和原则的问题,或者说,这是一个工具性命令的问题。所以,我们读到这一段的时候,我们从道德上没有理由去反对资本家阶级,支持我们的工人阶级。
并不是所有的原则与规则都是有道德性的。康德认为:“实践原理是包含一直一般决定的一些命题,这种决定在自身之下有更多的实践规则。如果主体以为这种条件只对他的意志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准则;但是,如果主观认识到这种条件是客观的,亦即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就是实践法则。”②接着康德继续解释了这段内容,“如果理性完全决定意志,那么行为就会不可避免地依照这个规则发生。命令因而是客观有效的,与作为主观原理的准则完全不同。但是命令或者单单就一个结果和足以达到结果的充分性而言,决定作为现实化原因的理性存在者的因果性条件,或者它只是决定意志,而不论它是否足以达到这个结果。”③康德的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道德性和非道德性之间的区别就是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之间的区别。他认为假言命令是一种工具性命令,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放弃我们的目标而避免假言命令。所以说假言命令是一种非道德性的命令,是以主体的自由裁量来决定。而定言命令则相反,它不以主体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定言命令是道德性的命令。我们可以通过考察行为主体通过遵从就无法自行解除的命令和主体无需遵从也可以自行解除的命令来区别定言命题和假言命题。按照这个标准来看待规则和原则我们发现,所有的调控性规则都是假言命题,所有的构成性规则都是定言命题。而原则就必须要区别对待了,有一些原则是假言命题,有一些则是定言命题。
从康德的观点来看,工作日问题的斗争根本没有谁在道德上更占据制高点。或者说,他们双方都是非道德的。那么,我们不经要问,为什么我们在看到了马克思所描述的工人状况时总是会抱有深深的同情呢?
英国哲学家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写到:“按照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齐诺的看法,美德存在于行为的合宜性之中”。④亚当斯密本人的《道德情操论》本身的第一篇就已经为我们讲得非常明白了,那就是同情。所以关于没有道德性的原则与规则,我们并不能说它们就和道德没有关系了。因为这些原则与规则是人们行为合宜的重要指南,如果我们漠视这些原则和规则,那么我们的合宜性就不存在,我们也将对于同胞们的快乐或不幸麻木不仁。我们需要这些原则与规则,因为它们能使我们的行为合宜。而美德恰恰存在于合宜性当中。这里,我要解释一下,美德不同于道德,在某种情况下,美德只是道德的陪衬。在一些场合中,我们可以解除工具性行为的命令,但是在很多场合当中,在我们实际生活中,我们无法解除工具性行为的命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那些假言命题的原则与规则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这也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大量论述关于工人们的悲惨现状。从实践理性原则来讲,这并不是工人阶级占据道德制高点的证明,资本家阶级也不会对这个事情有太多的改变。但是,工人阶级的悲惨现状在事实的生产生活中,却是他们谋求工作日合理化的原因和力量。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一卷2004年版第271页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页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页
[4]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