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助推“共同富裕”新时代

2021-11-22 04:41赵长利孙新宝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21年20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共同富裕信托

文/赵长利 孙新宝 编辑/白琳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十四五”时期,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从顶层谋划到国家战略落地,我国从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的议程和实践正式展开。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和信托制度融合创新的业务模式,可以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其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推动我国共同富裕的进程。

慈善信托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三次分配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三次分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次分配”最早是由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的。1992年,他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首提“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又做了进一步阐释: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分配,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为“第三次分配”。

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具有天然的“慈善”属性。推动三次分配发展壮大,关键是构建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将慈善行为和信托制度融合创新的业务模式,可以在三次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

慈善信托的起源与优势

信托制度起源于慈善。当今世界各国的信托制度均继受于英国的信托法或由英国法制演变而来的美国信托法。英美国家的慈善文化最初来自于宗教教义。基督教徒往往留下遗嘱,把生前的私有土地死后赠与教会。因为不能对教会征税,直接影响了封建君主的收益。12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限制此类捐赠的《没收法》,教徒则以各种方式加以规避,其中最为流行的就是USE制度(用益制度),即教徒在生前立下遗嘱,把土地赠与第三人所有,并在遗嘱中明确土地赠与第三人的目的是保障教会对土地有“用益权”。USE制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慈善遗赠的手段,这便是公益信托最早的雏形。之后,USE制不仅流行于教徒向教会捐赠土地,农民也利用这个办法规避封建赋税,信托制度开始逐步应用于各种私益目的。

我国慈善思想亦古已有之。先秦时期已有萌芽,《礼记·礼运》就为人们描述了一个“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世界。但是,我国的慈善事业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直到2016年《慈善法》和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相继颁布,才为慈善信托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也为我国的慈善事业翻开了新的篇章。

相比直接捐赠、设立慈善基金会等方式,慈善信托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一是民政部门与银保监部门双重监管,合法合规。慈善信托设立前逐笔向银保监局报备,设立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受到双重监管,还需每年定期向民政部门上报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是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实现捐赠资金效益的最大化。慈善信托账户内的慈善资金未捐赠时,信托公司可以进行相对安全的投资运作,筹集更多善款。相比于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广,更具灵活性,且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三是信托专户管理捐赠资金,安全且操作方便。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专户,用于保管委托人(捐赠人)交付的慈善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操作上随时可以进行慈善捐赠活动。

四是信托合同设计灵活,可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慈善信托合同条款设置灵活,可约定每年捐赠比例,与公募基金相比,不受每年捐赠不低于收入70%的限制。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信托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可以充分发挥其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提高三次分配效率,推动我国共同富裕的进程。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情况

2016年9月颁布的《慈善法》,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全面法治化时代。慈善信托遂迅速成为我国慈善事业进行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并得到快速发展,备案数量和备案规模均呈快速增长。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单数达633单,备案财产规模为34.87亿元。

就慈善信托整体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慈善信托主体日益多元。委托人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名人、普通公众参与到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方面,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21年8月31日,已有88家机构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其中包括信托公司60家,慈善组织28家。2021年新增受托人有4家信托公司和2家慈善组织,受托人队伍持续扩大。此外,银行开始进一步布局慈善信托托管业务。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的统计,截至2020年年底,共有31家银行成为慈善信托的托管人,包含6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9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1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农村商业银行。

二是慈善信托方式持续创新。在主体上,慈善信托通过与其他慈善组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运营管理、受益人筛选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慈善资源与信托制度有效对接能释放更大的能量,两者在合作中探索出了更多的创新合作模式,包括慈善组织担任项目管理人、委托人,以及以信托公司担任委托人等。在业务上,慈善信托与其他信托业务相互赋能。比如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有着天然的内在关联性,二者信托架构均具有事务管理属性,衔接孵化出的家族慈善信托业务,有助于高净值客户实现财富和社会责任精神的双重传承。

三是慈善信托目的更加丰富。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在已成立的慈善信托中,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占据较大比例,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此外,慈善信托还在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保护、社会突发事件等领域体现出精准与专业性。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设立、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得到行业的积极响应,共61家信托公司出资委托。此外,多家信托公司还单独设立了以抗击新冠肺炎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数量达到92单,财产规模为1.48亿元。慈善信托目的已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有望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慈善信托发展任重道远

目前慈善信托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信托曾一度迎来迅猛发展。然而,2019年以来,整体发展势头有所放缓。究其原因,除我国慈善信托起步较晚外,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信托公司角度看,信托公司虽然在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但在慈善领域则专业性不足,缺少专门的人才进行慈善项目的设计和运营,往往要借助外部力量共同开展慈善活动。二是从保障制度看,《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均提出了税收优惠的促进措施,但目前尚无配套的税收政策出台,信托公司不具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资格,委托人进行捐赠后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受制于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健全,非现金资产的慈善信托也遇到较大障碍,如我国股权慈善信托就受到非货币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政策缺失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的掣肘。三是从外部环境看,公众对慈善的认识还不足,仍有人把慈善信托等同于慈善捐赠,认为慈善信托是金融产品、保值增值的工具,这些都是对慈善信托的误解和偏见。

未来慈善信托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积极助推共同富裕。在转型压力和市场机遇并存的新时期,我国信托行业正在重新定位自身的目标,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制度优势,抓住转型中的重大机遇,助力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重点是要充分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灵活设计业务模式,与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等充分沟通,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对外则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平台积极宣传慈善信托理念,消除误解和偏见,增强大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和理解。在保障制度的完善方面,需要民政部门和银保监部门相互协调,统一监管口径。监管部门还需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落实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使不动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也成为信托财产来源,扩大信托财产的接收范围。相信慈善信托会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壮大,为共同富裕贡献更多的信托力量。

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知越来越清晰,会有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企业机构,甚至普通民众设立慈善信托,体验慈善价值。作为我国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也将进一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充分利用慈善信托这一金融工具,帮助更多的高净值客户搭建专业化慈善公益路径,满足客户的慈善公益需求,努力为共同富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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